第十二章 转移财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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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未办理登记的,尽管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但标的 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认定物的瑕疵的依据为:
(1)合同有关标的物质量的约定; (2)如无约定而是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者有关 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者说明的质量标准为 依据; (3)如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有当事人事后协商 标准,依据协商标准;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1)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
法条: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
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 a.买受人拒绝给付价款的权利 b.买受人请求无权利瑕疵履行的权利 c.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d.买受人的赔偿请求权
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
(4)如无协商标准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的 习惯所确定的标准; (5)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履行; (6)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 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1)概念 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
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 负担义务。
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按合同约定交付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 转移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 同。其中,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 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人。
(二)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标的物单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该项义务属于从合同义务。
此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 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 随义务。
(二)出卖人的义务 1.给付价款的义务
(1)价款数额的确定 a.合同中明确价格规定时,在合同履行中价格发生
变化的,仍应执行原价格; b.如规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 标的物的所有权原则上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根据动产和不动产的标准有不同规定。 a.动产 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动产所有权自
交付时转移。 就船舶、航空器、车辆等特殊类型的动产,所有
权一般也自交付时起转移,但因其价值较高,仍需登 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b.不动产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
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法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
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 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a.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b.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c.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 d.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e.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
f.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商业发票、运输单证、保险凭 证等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及约定的技术资料的义务
g.交付主物时,还负有交付从物的义务 h.负有承担交付费用的义务,但出卖人的此项负担 只到交付时为止
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支付时的价格计价; c.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
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2)支付价款的时间 a.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b.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当事人事后可达成
的补充协议确定,不能确定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 交易习惯确定;
c.如仍不能确定,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 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3)支付价款的地点 a.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b.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当事人事后可达成
的补充协议确定,不能确定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 交易习惯确定;
c.如仍不能确定,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 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 所在地支付。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 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 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 方所在地履行。
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
成为出卖人的条件: 1.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出卖人对合同的标的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成为买受人的条件: 1.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他法律的规定以及特
定买卖合同的性质,某些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得成为 特定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
将来产生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不特定物。 1.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 2.为出卖人所有或者有处分权的物 3.无须现实的属于出卖人 4.无须现已存在 5.无须买卖时已特定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 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认定物的瑕疵的依据为:
(1)合同有关标的物质量的约定; (2)如无约定而是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者有关 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者说明的质量标准为 依据; (3)如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有当事人事后协商 标准,依据协商标准;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1)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
法条: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
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 a.买受人拒绝给付价款的权利 b.买受人请求无权利瑕疵履行的权利 c.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d.买受人的赔偿请求权
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
(4)如无协商标准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的 习惯所确定的标准; (5)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履行; (6)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 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1)概念 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
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 负担义务。
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按合同约定交付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 转移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 同。其中,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 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人。
(二)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标的物单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该项义务属于从合同义务。
此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 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 随义务。
(二)出卖人的义务 1.给付价款的义务
(1)价款数额的确定 a.合同中明确价格规定时,在合同履行中价格发生
变化的,仍应执行原价格; b.如规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 标的物的所有权原则上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根据动产和不动产的标准有不同规定。 a.动产 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动产所有权自
交付时转移。 就船舶、航空器、车辆等特殊类型的动产,所有
权一般也自交付时起转移,但因其价值较高,仍需登 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b.不动产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
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法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
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 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a.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b.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c.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 d.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e.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
f.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商业发票、运输单证、保险凭 证等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及约定的技术资料的义务
g.交付主物时,还负有交付从物的义务 h.负有承担交付费用的义务,但出卖人的此项负担 只到交付时为止
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支付时的价格计价; c.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
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2)支付价款的时间 a.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b.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当事人事后可达成
的补充协议确定,不能确定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 交易习惯确定;
c.如仍不能确定,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 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3)支付价款的地点 a.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b.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当事人事后可达成
的补充协议确定,不能确定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 交易习惯确定;
c.如仍不能确定,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 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 所在地支付。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 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 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 方所在地履行。
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
成为出卖人的条件: 1.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出卖人对合同的标的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成为买受人的条件: 1.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他法律的规定以及特
定买卖合同的性质,某些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得成为 特定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
将来产生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不特定物。 1.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 2.为出卖人所有或者有处分权的物 3.无须现实的属于出卖人 4.无须现已存在 5.无须买卖时已特定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 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