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纸业: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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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连成金展包装有限公司、青岛连成金展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连成金展包装有限公司、青岛连成金展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连成金展包装有限公司、青岛连成金展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45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冷杰张晓华张仁珑【审理法官】冷杰张晓华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连成金展包装有限公司;青岛连成金展贸易有限公司;耿丽君;赵建国;窦显强【当事人】青岛连成金展包装有限公司青岛连成金展贸易有限公司耿丽君赵建国窦显强【当事人-个人】耿丽君赵建国窦显强【当事人-公司】青岛连成金展包装有限公司青岛连成金展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文江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辛守玉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文江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辛守玉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文江辛守玉【代理律所】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青岛连成金展包装有限公司;青岛连成金展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耿丽君;赵建国;窦显强【本院观点】本案焦点问题为:1、利息的认定问题;2、241万元借款是否应当支持;3、连成贸易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对利息有约定,但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已经变更了利息的约定,且在会计对账时对之前的利息也未提出过异议,并对欠款本金进行了确认,一审判决对于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款项已经冲抵本金,故上诉人关于利息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处分原则代理民事权利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变更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撤销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执行质证自认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清算违约金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1-27 03:31:55青岛连成金展包装有限公司、青岛连成金展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14514号(2020)鲁02民终14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连成金展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xxK6。

企业信用报告_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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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司法拍卖..................................................................................................................................................26 5.11 股权冻结..................................................................................................................................................26 5.12 清算信息..................................................................................................................................................27 5.13 公示催告..................................................................................................................................................27 六、知识产权 .......................................................................................................................................................27 6.1 商标信息 ....................................................................................................................................................27 6.2 专利信息 ....................................................................................................................................................29 6.3 软件著作权................................................................................................................................................29 6.4 作品著作权................................................................................................................................................29 6.5 网站备案 ....................................................................................................................................................29 七、企业发展 .......................................................................................................................................................29 7.1 融资信息 ....................................................................................................................................................29 7.2 核心成员 ....................................................................................................................................................29 7.3 竞品信息 ....................................................................................................................................................30 7.4 企业品牌项目............................................................................................................................................30 八、经营状况 .......................................................................................................................................................30 8.1 招投标 ........................................................................................................................................................30 8.2 税务评级 ....................................................................................................................................................30 8.3 资质证书 ....................................................................................................................................................30 8.4 抽查检查 ....................................................................................................................................................30 8.5 进出口信用................................................................................................................................................31 8.6 行政许可 ....................................................................................................................................................31

案例学习:吸收合并后吸收者可行使被吸收者的诉讼权利

案例学习:吸收合并后吸收者可行使被吸收者的诉讼权利

案例学习:吸收合并后吸收者可行使被吸收者的诉讼权利【审判规则】产品使用者是公司法人,后该法人被吸收合并依法注销法人资格的,吸收该法人的公司有权就其使用的不合格产品向生产者请求赔偿。

【关键词】民事产品责任产品使用者公司法人吸收合并注销法人资格不合格产品生产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科迪彩印厂是佳誉公司(虞城县佳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部)的前身,其与京山公司(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京山公司生产的五层瓦楞纸生产线,产品由佳惠公司(虞城县佳惠包装有限公司)接收使用。

此后,佳惠公司被佳誉公司吸收合并,该设备由佳誉公司继续使用,产品开始使用后不久,因质量问题,给使用方造成损失。

双方产生矛盾,多次协商未果。

佳惠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佳惠公司已被注销,遂终结审理。

佳誉公司遂以其已吸收合并佳惠公司,并接受使用了京山公司生产的五层瓦楞纸生产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京山公司赔偿因其产品质量缺陷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京山公司辩称,其交付的是合格产品,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公司法人系产品使用者,其在使用产品后,被吸收合并且依法注销法人资格,此时哪些主体有权就产品质量主张求偿权。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京山公司赔偿佳誉公司经济损失474 478.39元。

京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瑕疵、损失赔偿数额、鉴定费用的承担、诉讼时效的认定、产品转卖后果的承担等问题的认定证据不足;2.原审将案由确定为侵权赔偿定性错误;3.京山公司交付的是合格产品,原审判决京山公司赔偿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

故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佳誉公司的诉讼请求。

佳誉公司辩称:1、本案是因为京山公司交付的产品瑕疵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计算,本公司自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到提起诉讼不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2、京山公司的产品存在瑕疵已经有关部门鉴定,本公司对原购买产品的佳惠公司进行了吸收合并,有权对产品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

记名提单无单放货案

记名提单无单放货案
(3)理由之三
三、上诉人作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没有过错。被上诉人将提单传真发给艺明公司后,在没有按时收到艺明公司货款的情况下,没有依法行使通知承运人停止向艺明公司交付货物的权利,致使艺明公司在新加坡顺利合法地提货。被上诉人无权向无过错的上诉人索赔。
2.被上诉人菲达厂的书面答辩理由 (1)理由之一
新加坡港务当局证实,这两票货物已分别于?1993年?9月?16日、17日交付放行。
5.提单中的首要条款
两票货物提单背面的首要条款均规定:
“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交付受本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协议的条款调整,包括?……(3)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条款或经?1924年布鲁塞尔公约修改的?1921年海牙规则生效的国家内一个具有裁判权的法院裁决因运输合同而产生争端的规定。”
(2)本案承运人无单放货属于侵权行为
对被上诉人菲达厂是本案所涉货物的托运人和所有人,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
从菲达厂至今仍持有正本提单的事实看,提单没有转移,应视为货物没有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购销合同的买方,菲达厂事实上仍是本案货物的所有权人。
上诉人美轮公司未征得作为托运人的菲达厂同意,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了非正本提单持有人,违反了海商法关于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规定,侵害了菲达厂对本案货物的所有权,菲达厂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3)理由之三
三、上诉人预借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是根本违约,无权援用提单中载明的法律适用条款提出抗辩。在这种情况下,对本案适用中国法律和有关的国际航运惯例,就成为唯一的选择。
(4)理由之四
四、提单是物权凭证,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承运人有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义务。根据航运习惯,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是一种默示保证,这个保证对记名提单也不例外。因此上诉人必须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案例分析(负债)

案例分析(负债)

案例分析2006年10月,以宝硕股份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为导火索,一个庞大的上市公司担保“地雷阵”正被逐个引爆。

到目前为止,涉足其中的上市公司除了宝硕股份之外,还包括S沧化、天威保变、S宣工三家河北公司,以及东盛科技、美利纸业、西北轴承、吴忠仪表等多家西北地区上市公司,涉及金额已达50亿元以上。

到目前为止,这个担保“地雷阵”是由以宝硕股份、S沧化等为代表的河北公司唱主角。

2006年10月18日,宝硕股份因涉嫌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立案调查。

随后,公司此前从未披露的20亿元对外担保震撼了市场。

宝硕股份提供担保的主要上市公司目前已披露的有4家,分别是S沧化、东盛科技、S宣工和天威保变。

其中,宝硕股份为S沧化、东盛科技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分别高达8亿余元和6亿余元。

据东盛科技自查,截止2006年第三季度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1.34亿元,占该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48.24%。

其中,未披露担保总额9.56亿元。

东盛科技提供的担保也集中在几家上市公司,其为宝硕股份、S沧化和,美利纸业提供的担保共计9.03亿元。

S沧化2006年三季报显示,截止9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未22.26亿元,其中未披露担保余额20.36亿元。

其为东盛科技、宝硕股份、S宣工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高达18.76亿元。

与前述公司存在担保关系的还包括S宣工、天威保变两家河北公司,以及美利纸业、西北轴承、吴忠仪表等数家西北地区上市公司,其担保金额合计也达数亿元。

一些担保已经引发责任担保,共计12家银行及4家企业起诉宝硕股份,涉诉19起,标的合计达9.55亿元。

S沧化涉及诉讼的担保总额也高达6.35亿元,部分诉讼案已判决,查封冻结了公司部分资产,但仍有部分案件处于诉讼阶段,公司有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

2007年1月12日,宝硕股份公告,其母公司宝硕集团已接到保定市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宝硕集团破产,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武民荣、沁阳市欧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民荣、沁阳市欧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民荣、沁阳市欧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34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海王石柱张前进【审理法官】朱海王石柱张前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民荣;沁阳市欧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武民荣沁阳市欧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武民荣【当事人-公司】沁阳市欧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翔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党振清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翔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党振清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翔党振清【代理律所】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武民荣【被告】沁阳市欧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天锦公司借武民荣40万元是否应由欧凯公司来偿还。

欧凯公司应该对天锦公司的40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追认撤销代理第三人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天锦公司借武民荣40万元是否应由欧凯公司来偿还。

判定欧凯公司是否应对天锦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主要审查2019年11月18日的“变更证明”及2020年5月1日的声明书是否对欧凯公司产生效力。

欧凯公司辩称王益成、王凤琴均无权代表欧凯公司签署债务承担的证明或声明书,欧凯公司不应对天锦公司的40万元债务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欧凯公司应该对天锦公司的40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理由:一、王益成、王凤琴在“变更证明”及声明书签名、盖章系职务行为,代表欧凯公司。

根据欧凯公司庭审陈述,王益成系该公司负责生产的主管,其妹妹王凤琴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此二人显然不是一般工作人员。

南宁市雷朋财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大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宁市雷朋财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大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宁市雷朋财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大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30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虹覃若鹏覃斯【审理法官】李虹覃若鹏覃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宁市雷朋财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大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南宁市雷朋财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大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南宁市雷朋财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大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陆尚河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黄翰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卢小琴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戴海霞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尚河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黄翰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卢小琴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戴海霞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尚河黄翰卢小琴戴海霞【代理律所】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南宁市雷朋财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南宁市大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以上4份证据,从证据的内容显示,涉及的协议当事人、借款金额、事由与本案《物业租赁合同》的签订密切关联,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问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认可张某确实为居间人,且已经履行了居间合同约定的事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由大江保温公司支付居间费给张某。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问题。

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证人对涉案《物业租赁合同》来某的陈述,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正确。

单位共同犯罪案例

单位共同犯罪案例

CLI.C.79698厦门三益贸易公司、杜益村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单位犯罪中的共犯及主从犯问题)/case/DisplayContent.asp?Gid=117520210&keyword=厦门三益贸易公司(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159号。

2.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捷、孙文华。

被告单位:福建省厦门三益贸易公司。

公司地址:厦门华星大厦十一楼。

诉讼代表人:胡德身,三明市供销机械厂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杜益村。

2001年5月18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邹字虹,广东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惠敏;审判员:许庆林;代理审判员:王绮。

6.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5日。

(二)诉辩主张1.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7年7月,厦门特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特贸公司)轻纺进口部为在国内销售走私进口的975.186吨马口铁,由该部业务科长陈小清(已判决)找到时任被告单位厦门三益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三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被告人杜益村,要求被告单位三益公司为特贸公司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杜益村为给其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贸易的情况下,指示被告单位三益公司的财务人员按陈小清的要求虚开了在没有实际货物贸易的情况下,指示被告单位三益公司的财务人员按陈小清的要求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给厦门特贸公司商场,发票号码00022898,货物品名马口铁,数量975.186吨,票面税额人民币991 897.0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 826 585.42元。

为此,被告单位厦门三益公司从中牟取了人民币259 410.25元的非法利益。

同时,为解决上述销项税额的抵扣问题,被告人杜益村经汕头人陈焕昌(另案处理)介绍,让汕头市河浦区中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厦门三益公司虚开了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0166384~00166390,货物品名马口铁,数量合计975.186吨,票面税额合计人民币989 063.15元,价税总额人民币6 807 081.72元,并向厦门市国税局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989 063.15元。

美利纸业:重大诉讼胜诉公告 2011-05-21

美利纸业:重大诉讼胜诉公告
 2011-05-21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纸业公告编号:2011-019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胜诉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1年5月19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西民四初字第0033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因公司为陕西东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医药”)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纠纷一案,公司的3999.94万元银行存款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扣划。

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详见2010年8月1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10年8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010年9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司法扣划公告》;2010年11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二、本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陕西东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3000万元。

2、被告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各承担33.33%的连带清偿责任即各对99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陕西东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和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三、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确认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利润的影响。

四、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1年5月21日。

美利纸业

美利纸业
0.38%
0
0 24,711 0.02%
2,068,656
2,068,656
114,106,03 4
2,068,656
2,068,656
114,106,03 4
72.04% 72.04%
3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报告摘要
2、境内上市的外资 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 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2,807,999 人民币普通股
张寿清
2,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
1,800,889 人民币普通股
蒯铮
1,2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005L-FH002 深
1,018,995 人民币普通股
宁夏回族自治区百货总公司
8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34,039,541.55
113,642,988.11 2008 年末
3,204,346,700.46 953,701,327.05 158,400,000.00
单位:(人民币)元
2007 年
本年比上年 增减(%)
2006 年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1,077,824,533.34 1,077,824,533.34 14.34% 910,404,348.82 910,404,348.82
5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报告摘要
备安装工程及相关技术研究、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和服务;造纸原材料及制品的开发与销售;资源开发与金属矿产品加工 利用及相关服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为民 公司注册资本:295918 万元 公司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6 日 公司类别:国有独资公司 股权结构: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其 100%股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宁夏美利纸业股份公司偷排废水查处情况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宁夏美利纸业股份公司偷排废水查处情况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宁夏美利纸业股份公司偷排废水查处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7•【文号】环函[2003]192号•【施行日期】2003.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宁夏美利纸业股份公司偷排废水查处情况的函(环函[2003]19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美利纸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美利纸业)地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卫县,位于黄河上游,是一家于1998年上市的股份公司。

一个时期以来,该公司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将大量严重超标的废水直接排入黄河,对黄河上游造成严重污染,当地和下游群众反映强烈。

2003年6月16日至19日,我局会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局就自治区造纸企业污染问题进行了调查。

现将美利纸业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函告如下:一、美利纸业环境违法的主要事实1.污染设施处理能力与生产能力不匹配,排放废水严重超标该公司实际制浆能力为220吨/日,但碱回收能力仅为150吨/日,日均约有700吨造纸黑液不能进入碱回收系统处理。

造纸设计能力20万吨/年,实际产量23万吨/年。

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5万吨/日,但废水实际产生量为6万吨/日。

总局在其黄河排污口取样分析,废水中CODCr高达3459mg/l(国家排放标准为450mg/l)。

2.利用废水治理设施的应急排泄阀偷排废水查该公司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发现,该公司一直利用废水治理设施的事故应急排泄阀(800阀)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

另外,由于厂内集污管道不规范,第十车间1万吨/日的中段水未经处理设施,直接从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的排污口排入厂外黄河农灌渠。

3.故意不正常使用废水处理设施按设计要求,该废水处理设施有效运行需投放PAM1.5吨/日、PAC30-40吨/日,运行药费约8万元/日。

在检查期间,检查人员要求提供有关购药凭证,该公司仅提供了2002年10月29日和2003年1月27日的两张购药单据,共购买PAM30吨,PAC300吨。

债权转让判决书

债权转让判决书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转让判决书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事物都可以转让,例如商品、产权等等,同样的债权也是可以转让的,既然可以转让,那么在转让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纠纷的出现,以及对于纠纷的处理,法院也会对相应的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罚,现在和赢了网小编一起看看债权转让纠纷的判决书内容吧。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60号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杨雨露,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XX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洪榕净,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来会诉被告董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杨雨露,被告董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安友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申请的证人薛继续到庭陈述。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起诉称:被告董XX向浙江协立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协立纸业公司)购货,协立纸业公司依照被告要求送货至被告处或者被告指定的收货方处,被告与协立纸业公司共计发生货款124186元。

2015年1月20日,协立纸业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归李来会所有,并将转让事宜书面通知被告。

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24186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董XX答辩称:一、协立纸业公司提供的纸张存在质量问题,因此造成被告的印刷品被拒收,造成损失达40万元,协立纸业公司应赔偿被告损失。

三、对债权转让的金额被告有异议,对被告2013年2月6日出具的欠款凭证上金额为62000元的欠协立纸业公司的货款没有异议。

其他出库凭证均没有被签字,并非被告所欠货款。

三、被告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被告是在收到法院诉状副本后才得知。

原告李XX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人口信息,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美利纸业: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16

美利纸业: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16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纸业 公告编号2010—006号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星期日)在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牛金安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一、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须经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须经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须经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工作报告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须经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关于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须经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须经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关于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关于向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推荐闫学廷先生、马建华先生、刘春丽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候选人简历见附件)1、关于向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推荐闫学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美利肯公司与山西省化工研究所、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美利肯公司与山西省化工研究所、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美利肯公司与山西省化工研究所、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美利肯公司,住所地美国南卡罗来纳州29304斯巴坦堡市920美利肯路(920 milliken road,p.o.box 1926,spartanburg,south carolina 29304(us))。

法定代表人特里t.莫也(terry t.moyer),副总裁,首席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建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平元,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化工研究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义井。

法定代表人孙德成,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真,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诗琼,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甲59-2号富兴写字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秀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少文,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部门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7号15楼乙门3号。

原告美利肯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化工研究所(简称山西化工所)、被告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简称北京智产中心)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利肯公司诉称:原告合法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7月14日授权公告的第93105006。

5号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3年4月30日。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3-20要求保护一种粉末澄清剂。

原告发现第一被告山西化工所未经原告授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专利产品成核透明剂tm-6;第二被告北京智产中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专利产品成核透明剂tm-6。

经过特征对比,发现,成核透明剂tm-6中的化合物及其粒径与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3-17和19的限定内容相同,即tm-6落入了权利要求13-17和19的保护范围。

韦力兵、美锐台丰印刷电路板(东莞)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韦力兵、美锐台丰印刷电路板(东莞)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韦力兵、美锐台丰印刷电路板(东莞)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3【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37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婧儿何玉煦殷莉利【审理法官】郭婧儿何玉煦殷莉利【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韦力兵;美锐台丰印刷电路板(东莞)有限公司【当事人】韦力兵美锐台丰印刷电路板(东莞)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韦力兵【当事人-公司】美锐台丰印刷电路板(东莞)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春晖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杨洪全广东盛众律师事务所;李娟广东盛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春晖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杨洪全广东盛众律师事务所李娟广东盛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春晖杨洪全李娟【代理律所】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广东盛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韦力兵【被告】美锐台丰印刷电路板(东莞)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79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

韦力兵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7元,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4:14:08韦力兵、美锐台丰印刷电路板(东莞)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19民终377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力兵。

美利纸业承担ST东盛欠款纠纷 被司法扣划近四千万

美利纸业承担ST东盛欠款纠纷 被司法扣划近四千万

美利纸业承担ST东盛欠款纠纷被司法扣划近四千万
佚名
【期刊名称】《印刷质量与标准化》
【年(卷),期】2010()10
【摘要】美利纸业9月17日公告,西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东盛医药和美利纸业在金融机构存款4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同数额的其他财产或在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

依据上述裁定书,2010年9月14日美利纸业的3999万元银行存款被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扣划。

【总页数】1页(P7-7)
【关键词】纸业;司法;中级人民法院;纠纷;欠款;ST;银行存款;金融机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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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平、朱燕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建平、朱燕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建平、朱燕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2【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26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卢文兵【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卢文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建平;朱燕芳;江阴市天赐化纤有限公司【当事人】黄建平朱燕芳江阴市天赐化纤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建平朱燕芳【当事人-公司】江阴市天赐化纤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耿亮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吴宗进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耿亮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吴宗进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耿亮吴宗进【代理律所】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建平【被告】朱燕芳;江阴市天赐化纤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对利息有明确约定且按约定支付利息。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追认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无过错证明力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黄建平提交其与汤某22021年12月12日通话录音,证明汤某2在2013年左右有可能因做工程向汤某1挪过款项,但时间太久了汤某2已经记不清了,汤某2在通话中承认与其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朱燕芳对通话录音真实性不予认可,黄建平提供的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收款人是汤某2,且汤某2在通话录音中一直否认汤某1指示黄建平转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对利息有明确约定且按约定支付利息。

首先,从黄建平与汤某12019年2月3日“就是一年二十四万利息啰”“上来给你70万,是你自己说每个月1万,后来又给你个70万”等微信聊天内容来看,黄建平与汤某1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为年息24万元,这与黄建平2013年每月还款1万元、2万元能够相互印证;其次,2019年12月31日黄建平汇款3万元后,汤某1微信表示“收到了,今年还有15万利息要结清”,黄建平回复“嗯”予以确认;再次,在2020年6月18日与朱燕芳的通话录音中,当朱燕芳询问黄建平与汤某1利息如何计算时,黄建平明确答复“以前是24万一年”“现在18万一年”“本金还有140万元”;最后,2020年7月18日,黄建平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借款本金140万元未还,并承诺分期还款,《还款协议》未将之前所归还的利息抵扣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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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纸业公告编号:2010-043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为陕西东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医药”)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纠纷一案,公司的3999.94万元银行存款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扣划。

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详见2010年8月1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10年8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010年9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司法扣划公告》。

二、本次诉讼情况
公司目前已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陕西东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公司代为偿还的款项。

目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将于2010年12月15日开庭。

三、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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