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1【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清梅陈磊康慧芳【审理法官】董清梅陈磊康慧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文杰【当事人-公司】网易宝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何文杰【被告】网易宝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何文杰进行网易贵金属交易,应当知悉或充分了解交易规则,根据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贵金属产品交易规则》争议与调解第六十四条:“在贵金属交易业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应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合同侵权管辖权异议侵权行为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何文杰进行网易贵金属交易,应当知悉或充分了解交易规则,根据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贵金属产品交易规则》争议与调解第六十四条:“在贵金属交易业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应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该《贵金属产品交易规则》条款明确了双方发生争议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据此,何文杰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6:58:41【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文杰在“网易贵金属”平台入市交易,必须遵守广贵中心平台所公布的《贵金属产品交易规则》。
蚌埠市市直遴选笔试真题及答案2023
蚌埠市市直遴选笔试真题及答案2023(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第三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 4 月 10 日在()开幕。
本届消博会以()为主题,将助力消费恢复和升级,为各国企业共享中国市场提供机遇。
A.海口市;“共享开放机遇、共创美好生活”B.海口市;C.北京市;“新时代,共享未来”D.上海市;“共享开放机遇、共创美好生活”【答案】:A2.2023年3月30日18时50分,我国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使用长征二号丁运载火箭,成功将()01组卫星发射升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获得圆满成功。
A.宏图三号B.宏图二号C.宏图四号D.宏图一号【答案】:D3.第六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将于2023年4月27日至28日在()市举行。
本届峰会以“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主题,设置了“1+3+N”的系列活动。
A.广州B.上海C.南京1/ 17D.福州【答案】:D4.领导干部担任多种职务,在公文写作中其职务应当()。
A.全部列出B.列出其中一项C.列出最主要的职务D.列出与文件内容有关的职务【答案】:D5.租庸调是下列哪个朝代实行的赋税制度()。
A.秦朝B.唐朝C.宋朝D.元朝【答案】:B6.中国共产党颁布的第一部土地法是()。
A.《井冈山土地法》B.《兴国土地法》C.《中国土地法大纲》D.《土地问题决议案》【答案】:A7.()问题,是社会主义建设首先必须把握的基本战略问题。
A.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B.姓“资”姓“社”C.时代主题D.人民群众是不是赞成和拥护【答案】:C8.实行何种所有制结构,是由()。
2/ 17A.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B.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的C.上层建筑的性质决定的D.党的方针政策决定的【答案】:B9.根据文件来源,在一个机关内部可将公文分为()。
A.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B.收文、发文C.本机关制发的和内部使用的公文D.通用公文、专业公文【答案】:B10.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最先明确规定将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强占的中国领土台湾无条件归还给中国的国际公约是()。
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谭进、王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谭进、王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渝02民终16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治康王雷冉世均【审理法官】黄治康王雷冉世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谢明建;谭进【当事人】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谢明建谭进【当事人-个人】王某某谢明建谭进【当事人-公司】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小勇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周云会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曾有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小勇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周云会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曾有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小勇周云会曾有【代理律所】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谢明建;谭进【本院观点】本案王某某起诉主张,中澳建工集团承建了重庆市万州区溪口乡人民政府发包的玉竹村精准帮扶工程二标段道路工程,谢明建作为代理人在施工过程中向王某某借款300000元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并向谭进购买了200000余元的碎石。
【权责关键词】撤销表见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特别授权书证证人证言传来证据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王某某起诉主张,中澳建工集团承建了重庆市万州区溪口乡人民政府发包的玉竹村精准帮扶工程二标段道路工程,谢明建作为代理人在施工过程中向王某某借款300000元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并向谭进购买了200000余元的碎石。
此后谭进与谢明建进行结算,谭进将债权转让给王某某,谢明建向王某某出具了包括借款、转让款在内共计500000元的借条,请求中澳建工集团及谢明建共同偿还王某某款项5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302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张淼【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谦程;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范俊杰【当事人】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谦程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范俊杰【当事人-个人】雷在荣雷谦程范俊杰【当事人-公司】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亮【代理律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谦程;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被告】范俊杰【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催告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反证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七星光电公司、兴辰钒钛公司、雷谦程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ST银河: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公告编号:2020-024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广西铁投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书,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对该案件中的70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的担保责任,具体情况如下:一、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广西铁投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2019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广西铁投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情况及进展,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60)。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针对公司上诉事项出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1、维持原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2、变更原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姚国平、潘勇对南宁市爱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斯特莱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南宁商顺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廷洁商贸有限公司和广西鑫正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70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向广西铁投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宁市爱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斯特莱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南宁商顺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廷洁商贸有限公司和广西鑫正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变更原民事判决第五项为:驳回广西铁投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1、本次收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是对广西铁投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免除公司对该案件中的70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的担保责任,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带来影响。
刘洋、珠海华叶国美投资中心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刘洋、珠海华叶国美投资中心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8【案件字号】(2022)粤01民辖终7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敏叶建伟马健中【审理法官】梁敏叶建伟马健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洋;珠海华叶国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朝旭;孙小军【当事人】刘洋珠海华叶国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朝旭孙小军【当事人-个人】刘洋王朝旭孙小军【当事人-公司】珠海华叶国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理律师/律所】邬旭炜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张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邬旭炜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张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邬旭炜张虎【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洋;珠海华叶国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王朝旭;孙小军【本院观点】本案系王朝旭以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认为刘洋未履行《代持协议》义务,在未经过王朝旭许可的情况下,与原审被告孔小军,私自将王朝旭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孔小军,后孔小军又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前海华业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王朝旭以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认为刘洋未履行《代持协议》义务,在未经过王朝旭许可的情况下,与原审被告孔小军,私自将王朝旭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孔小军,后孔小军又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前海华业公司。
据此,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刘洋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遂宁市社区工作者考试题库2024
遂宁市社区工作者考试题库2024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生态保护红线主要保护的是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
目前,我国在部分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已经结束,剩下省份的生态保护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答案】:A2.“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东西罢了。
”这个命题表明()。
A.意识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像B.人脑是意识的源泉C.观念上的东西和物质的东西没有本质上的区别D.意识是人脑中特有的东西【答案】:A3.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是()A.国家政权B.地理环境C.人口因素D.生产方式【答案】:D4.以下有关公文的说法错误的是()。
A.函为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往来的公文,对受文者的行为没有强制性影响B.通知的作者广泛,不受机关性质与级别层次的限制C.通用公文,又称行政公文,指各类机关普遍使用的文件,如请示、报告、函等D.公文的基本组成部分有:标题、正文、作者、日期、印章和签署,主题词【答案】:D5.“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出自哪篇目哪篇古文?()1/ 12A.《醉翁亭记》B.《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C.《岳阳楼记》D.《望洞庭》【答案】:C6.下列不属于县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内容的是()。
A.政务公开服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及联系方式B.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报告、咨询意见等C.主要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D.政府以监督为目的的监督对象的调查信息【答案】:B7.《重庆市政府关于做好重庆日报发行工作的通知》属于()。
A.规定性通知B.发布性通知C.告知性通知D.布置性通知【答案】:D8.在人与世界的相互作用中,人与世界同时得到了改变,并获得日益丰富的内容。
造成这一变化的基础的过程是()。
A.工具的制造和使用B.自然界的自身运动C.人的意识的能动作用D.人的活动【答案】:D9.“双簧”是我们一门独特的曲艺艺术,它得名于:()A.初演的两个人都姓黄B.表演者巧舌如簧C.表演者使用的乐器叫做簧【答案】:A10.河姆渡遗址位于:()A.长江流域2/ 12B.黄河流域【答案】:A11.工作计划的正文部分主要包括:情况分析、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号】(2015)鲁民三终字第151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被诉侵权产品的研发、检测过程中并非必然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用户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后也并非必然使用涉案专利方法,被诉侵权产品仅仅是重新专利方法,权利人亦无法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正文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案号】一审:(2014)济民三初字第645号二审:(2015)鲁民三终字第151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大道20路417号。
法定代表人:武润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文蕴,系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许凯,系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雀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贾希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系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秦雯,系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银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河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陕西银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文蕴、许凯,被上诉人山东天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成、秦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银河公司在原审中诉称,该公司一直致力于消防装备的研发、创新,拥有众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
陕西银河公司依法享有“多核驱动的多级增压组合式消防排烟装置”(专利号:ZL201010277144.3)发明专利权,山东天河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陕西银河公司的合法权利,给陕西银河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高文军,广州市晶灵宝石有限公司,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文军,广州市晶灵宝石有限公司,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20)陕民终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宝堂吴娜涂道勇【审理法官】常宝堂吴娜涂道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文军;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晶灵宝石有限公司【当事人】高文军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晶灵宝石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高文军【当事人-公司】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晶灵宝石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萧新安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白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萧新安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白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萧新安白涛【代理律所】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文军【被告】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晶灵宝石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高文军的该项申请已经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晶灵公司销售涉案珠宝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权责关键词】欺诈合同产品责任新证据罚款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高文军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刘嘉玲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文军的该项申请已经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晶灵公司销售涉案珠宝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高文军主张晶灵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
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涉案珠宝《产品保证卡》、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心悦薇薇珠宝店"涉嫌违法举报的答复》等证据,以期证明晶灵公司向其虚假宣传涉案珠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诱使其购买,晶灵公司构成欺诈。
山东省银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振英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鲁01民终10153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银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振英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鲁01民终1015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01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琴刘彦亭明霞【审理法官】李琴刘彦亭明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省银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振英;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山东省银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振英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振英【当事人-公司】山东省银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胥凤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杨统河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韩博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赵辉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胥凤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杨统河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韩博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赵辉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胥凤杨统河韩博赵辉【代理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山东省银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振英;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过错建筑物不可抗力当事人的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直接证据证据不足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还童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沈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还童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沈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62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还童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沈越;蔡玲玲【当事人】北京还童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沈越蔡玲玲【当事人-个人】沈越蔡玲玲【当事人-公司】北京还童世界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鹏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何子楹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鹏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何子楹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鹏森何子楹【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还童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沈越【被告】蔡玲玲【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为:蔡玲玲请求按月利率2%计算涉案借款利息是否过高。
蔡玲玲于2018年5月15日向还童公司支付210万元系基于《北京还童世界科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而支付的投资款,但之后蔡玲玲与还童公司、沈越三方协商签订的《北京还童世界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依法成立,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各方约定涉案210万元依约由投资款转为借款,且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到期后蔡玲玲可选择债转股或要求还童公司归还借款本息,沈越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各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蔡玲玲选择要求还童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双方依法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还童公司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北海仲裁委员会(2020)第21-8789号裁决书
北海仲裁委员会(2020)第21-8789号裁决书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一、相关仲裁基本情况(一)公司与各被申请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1:刘忠臣被申请人2:刘岚(二)申请人的案情陈述情况2016年7月10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刘忠臣、刘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刘忠臣、刘岚将持有的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100%转让给公司,转让对价暂定为22亿元人民币;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向刘忠臣、刘岚指定收款账户支付2亿元人民币作为订金。
2016年9月13日,刘忠臣、刘岚与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2》,约定由银河天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收购义务、支付相应收购款项,银河天成公司支付2亿元订金到账后,刘忠臣、刘岚退还公司前期已经支付订金。
后刘忠臣、刘岚未如期支付,导致公司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沈阳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二位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返还2亿元;(2)请求裁决二位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给付2亿元利息损失(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2日为36,767,222.23元);(3)请求裁决仲裁费用由二位被申请人承担。
二、裁决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沈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1)沈仲裁字第2100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二)本案仲裁费1,208,386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承担。
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董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董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15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钱孙利颖范瑞瑶【审理法官】张钱孙利颖范瑞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董晖【当事人】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董晖【当事人-个人】董晖【当事人-公司】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学红辽宁学宏律师事务所;李双喜辽宁学宏律师事务所;郭秀杰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学红辽宁学宏律师事务所李双喜辽宁学宏律师事务所郭秀杰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学红李双喜郭秀杰【代理律所】辽宁学宏律师事务所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董晖【本院观点】鑫圣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传福的证人证言进一步佐证了以房抵债的事实。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需要中止审理;2.董晖关于大和中盛公司向其交付房屋的诉请应否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权处分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反诉中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需要中止审理;2.董晖关于大和中盛公司向其交付房屋的诉请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一,上诉人大和中盛公司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其所提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北京银河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银河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1【案件字号】(2022)京01民辖终1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志伟【审理法官】姚志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北京银河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北京银河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北京银河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银河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苏宁易购公司与万达公司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依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即由租赁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于苏宁易购公司提出本案符合《集中管辖通知》,应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经查,苏宁易购公司并不在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名单之中,一审法院不予移送,并无不当。
综上,苏宁易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宁易购公司与万达公司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依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即由租赁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法有效。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与姚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与姚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4【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56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妍熙郑吉喆张海洋【审理法官】金妍熙郑吉喆张海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银河期货有限公司;姚广【当事人】银河期货有限公司姚广【当事人-个人】姚广【当事人-公司】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覃家壬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程子波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姚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童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覃家壬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程子波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姚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童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覃家壬程子波姚昌童丽【代理律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银河期货有限公司【被告】姚广【本院观点】银河公司、姚广一致认可《银河期货有限公司2016年高管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方案(现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2016年高管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方案(离任)》《关于银河期货2016年度高管绩效奖金分配结果的报备》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银河公司、姚广一致认可《银河期货有限公司2016年高管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方案(现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2016年高管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方案(离任)》《关于银河期货2016年度高管绩效奖金分配结果的报备》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银河期货2016年度高管绩效奖金分配结果的报备》中显示姚广未发2016年度绩效奖金金额116.08万元,结合银河公司关于发放年度绩效奖金的制度、姚广的最后工作时间等情况,姚广有权要求银河公司支付2016年度绩效奖金。
张晴晴、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晴晴、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1)赣01民终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芸陈大奎龚江【审理法官】谢芸陈大奎龚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晴晴;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晴晴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晴晴【当事人-公司】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颢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涂志刚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李佃云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颢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涂志刚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李佃云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颢涂志刚李佃云【代理律所】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晴晴【被告】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案涉《南昌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南昌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依照上述合同约定,江西星球公司应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向张晴晴交付房屋,但案涉房屋于2020年6月3日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房屋交付条件;对此,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案涉房屋所在的楼栋在依法取得相关建设报批报建手续后开工建设,楼栋建成后,因已建及待建的楼栋高度超过部队净空管理规定,致使政府规划调整,影响房屋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客观上造成案涉房屋逾期交付,而案涉合同第八条约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2.由于政府规划调整和市政工程施工影响商品房建设,出卖人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可据实予以顺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江西星球公司无须对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军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军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3【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17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焕春黄孝平张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军;廖赪【当事人】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军廖赪【当事人-个人】汪军廖赪【当事人-公司】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江南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李靖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朱国辉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刘迪艳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江南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李靖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朱国辉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刘迪艳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江南李靖朱国辉刘迪艳【代理律所】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汪军;廖赪【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系新首钢公司是否按照《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特别授权谁主张、谁举证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新首钢公司是否按照《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8元,由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4:41:0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6月12日,宜昌市夷陵区规划局给新首钢公司颁发编号为宜规夷核字[xxx]xxx××xxx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载明新首钢公司为建设单位、建设项目为三峡国际会展中心(国宾壹号)一期多层住宅(46栋)、建筑面积40233.96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宜规夷建永(2011)0××号。
邵玉霞等与北京汇力通宇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邵玉霞等与北京汇力通宇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21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钱丽红邢军杨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邵玉霞;北京汇力通宇咨询有限公司;戴雪峰【当事人】邵玉霞北京汇力通宇咨询有限公司戴雪峰【当事人-个人】邵玉霞戴雪峰【当事人-公司】北京汇力通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睿鹏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蔡姑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王华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石家企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睿鹏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蔡姑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王华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石家企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睿鹏蔡姑王华石家企【代理律所】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邵玉霞;戴雪峰【被告】北京汇力通宇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邵玉霞的上诉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赵秀稳于2009年10月20日向邵玉霞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李亮于2010年7月24日向邵玉霞银行账户汇款5万元,是否为替汇力通宇公司向邵玉霞的还款。
【权责关键词】追认催告代理不当得利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自认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邵玉霞的上诉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赵秀稳于2009年10月20日向邵玉霞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李亮于2010年7月24日向邵玉霞银行账户汇款5万元,是否为替汇力通宇公司向邵玉霞的还款。
因赵秀稳、李亮本人均出庭确认上述款项系汇力通宇公司向邵玉霞的还款,其本人与邵玉霞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认定上述15万元为汇力通宇公司向邵玉霞的还款。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姚家园支行、李瑛、姜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姚家园支行、李瑛、姜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冀08民终7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裴赤博高伶俐应春明【审理法官】裴赤博高伶俐应春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姚家园支行;李瑛;姜希;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姚家园支行李瑛姜希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瑛姜希【当事人-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姚家园支行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范颖慧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颖慧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颖慧【代理律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姚家园支行【被告】李瑛;姜希;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华夏银行姚家园支行与被上诉人李瑛、姜希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能否解除;二、原审被告大地营造公司应否直接向本案上诉人华夏银行姚家园支行支付《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基本原则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截止2020年8月25日,原告李瑛、姜希账户已偿还第三人华夏银行姚家园支行贷款本息合计586994.75元,其中包括被告大地营造公司代二原告偿还贷款本息452491.62元,二原告本人偿还贷款本息134503.13元,尚欠贷款本金1418527.51元及利息。
谷银河与范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谷银河与范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陕08民终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惠子芳高清王伟云【审理法官】惠子芳高清王伟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谷银河;范玉成【当事人】谷银河范玉成【当事人-个人】谷银河范玉成【代理律师/律所】崔占华陕西金赞律师事务所;张少雄陕西金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占华陕西金赞律师事务所张少雄陕西金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占华张少雄【代理律所】陕西金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谷银河【被告】范玉成【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谷银河与范玉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当得利书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谷银河与范玉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现在谷银河持其向范玉成账户转账汇款回单一支,主张其与范玉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据查,范玉成的银行账号系由案外人张富贵向谷银河提供,谷银河在给范玉成的账户内汇款前,并未与范玉成商讨过借款事宜,汇款后,谷银河亦未要求范玉成给其出具借款借据,且在2019年后半年前谷银河并不认识范玉成,也未直接向范玉成索要过借款,所以,谷银河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范玉成之间存在借贷的合议,其行为也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
故其主张与范玉成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并要求范玉成偿还借款的理由证据不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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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公告编号:2020-06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公司与孙涛勇、上海盟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被告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的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
根据《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予以确认,同时孙涛勇撤回对公司的相关起诉。
《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在及时并全面履行和解协议的前提下,被告各方应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偿还公司融资本金、融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共计约人民币6640.98万元;和解协议依约全部履行完毕后,各方均不再就此前融资融券交易及《融资融券合同》项下相关事宜向对方提出任何其他权利主张。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
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