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复旦复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公告编号:2020-028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6月5日(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二楼国际会议中心(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赵文斌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孔爱国先生、董事周曦先生、独立董事邵俊先生、独立董事郑卫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3人,监事会主席余青女士、监事汪源源先生、监事郁炯女士、监事邱伟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2019年度董事会报告审议结果:通过2、议案名称:2019年度监事会报告审议结果:通过3、议案名称:2019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审议结果:通过4、议案名称: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结果:通过5、议案名称: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审议结果:通过6、议案名称: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审议结果:通过7、议案名称: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审议结果:通过8、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9、议案名称:关于独立董事2020年度津贴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10、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11、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1、本次会议的议案八《关于2020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目录§1 重要提示 (2)§2 公司基本情况 (2)§3 重要事项 (3)§4 附录 (5)§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总经理蒋国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叶伟达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顾宝玲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币种:人民币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总资产(元) 1,213,998,325.601,081,871,915.22 12.21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529,749,924.19508,796,309.35 4.1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1.535 1.474 4.14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4,555,373.43 -54.6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042 -54.84报告期 (7-9月)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6,951,097.8021,033,585.11 10.21基本每股收益(元) 0.0201 0.0609 9.8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0436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201 0.0609 9.84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1.31 3.97 增加0.06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1.00 2.84减少0.16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1-9月)(元)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36,406.1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2,938,018.00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565,328.51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429,899.73所得税影响额 -1,053,773.64合计 5,983,267.02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96,171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全称)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股份种类复旦大学 82,834,685人民币普通股上海久事公司 12,480,000人民币普通股黄璐 942,700人民币普通股陶若亮 773,100人民币普通股王鹤寿 772,446人民币普通股曹样根 729,700人民币普通股匡银生 721,080人民币普通股王爱其 672,200人民币普通股陈正忠 670,000人民币普通股徐伟 630,000人民币普通股§3 重要事项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 □不适用1、资产负债表项目1)货币资金比年初增加58.05%,主要是公司为建设科技创新基地项目而借入的银行借款尚未使用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入量增加所致。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司法救济——复旦复华因取得不合规发票补缴税款案评析
原创李林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2020年4月25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涉税事项进展的公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4月23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沪税稽一处[2020]1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药业公司取得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并抵扣进项税额,决定追缴增值税2223141.03元、企业所得税15801599.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1157.05元及各类附加。
决定书同时告知,若药业公司同第一稽查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公告没有说明药业公司取得的不合规发票的具体情形,本文仅从纳税人取得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行政救济角度对该案进行分析。
一、纳税争议的双前置程序对于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的纳税争议,我国采用的是双前置程序制度,即清税前置和复议前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清税前置的目的在于确保税收及时入库,防止纳税人滥用诉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纳税人因为资金困难,无力缴纳税款又不能提供令税务机关满意的担保,就丧失了提起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的权利,相当于变相剥夺了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权利。
复议前置则是优先行政内部救济,预设税务机关人员处理税务争议更具专业优势的立场,保证纳税争议处理的效率,缓冲税企矛盾,减轻法院案件审理负担,但由于争议始终在税务机关内部,很难保证案件处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徒增纳税人的维权成本。
也许是倾听到对双前置尤其是纳税前置的批评甚至建议取消的呼声过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一定的调整,纳税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按照复议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提起法院起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3838864717000【处罚日期】2021.12.07【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深圳市【处罚对象】杨波【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5 15:15:05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6591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当事人:杨波,男,1989年8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依据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波操纵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杨波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2017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间,杨波实际控制“时某"“叶某亦"“徐某"“刘某英"“张某生"“孙某"“杨某国"“张某晖"“吴某生"“柯某月"“王某侠"“潘某"“颜某荣"“杨某平"“吴某容"等15个证券账户,使用其中1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操纵“东方中科"股票。
德和盛电气(上海)有限公司等与王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德和盛电气(上海)有限公司等与王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2【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6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博文张瑞朱华【审理法官】吴博文张瑞朱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德和盛电气(上海)有限公司;王凯;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德和盛电气(上海)有限公司王凯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凯【当事人-公司】德和盛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刘娟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张倩宜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刘娟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张倩宜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伟刘娟张倩宜【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德和盛电气(上海)有限公司【被告】王凯;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仅围绕德和盛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因王凯主张德和盛公司应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本院认为其对自己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范围不持异议,进而对其是否属于可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不再审查,直接确认德和盛公司可以与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确有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
现德和盛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曾明确告知王凯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约定,亦未能对王凯所持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德和盛公司应依约支付王凯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复旦复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公告编号:临2020-009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执行的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执3204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案件受理费300,39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397.20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临2016-003号、临2016-041号公告)。
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9479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借款本金人民币29,250,000元、利息人民币22,161,078.78元(截至2014年6月20日),及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向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397.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397.20元,均由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 【处罚日期】2022.03.0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大连市【处罚对象】孙某斌【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7:53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2861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3月14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当事人:孙某斌,男,197X年9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某斌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某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下属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
雷公藤多甙提取方法及所得产品及其包合物和药物组合物[发明专利]
专利名称:雷公藤多甙提取方法及所得产品及其包合物和药物组合物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发明人:朱泽龙,任昉
申请号:CN200910196969.X
申请日:20091010
公开号:CN101991633A
公开日:
20110330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雷公藤多甙提取方法及所得产品及其包合物和药物组合物。
该雷公藤多甙提取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将雷公藤和吸附剂的粉碎的均匀混合物上硅胶柱,加氯仿浸渍,之后再用氯仿洗脱至洗脱液至无色,然后用质量比为4.5∶95.5~10∶90的乙醇氯仿混合液洗脱,收集乙醇氯仿洗脱液即可。
该提取方法步骤简单,有机溶剂使用量少,几乎没有废水排放,有机溶剂基本可以回收利用,减少污染,极大地降低能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
制得的雷公藤多甙有效成分含量,尤其是雷公藤内酯甲含量高,符合国家标准,不需要另行分离提纯即可直接进行药物制剂制备,本发明的雷公藤多甙片溶出度好,生物利用度高。
申请人: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200031 上海市肇嘉浜路446号伊泰利大厦21楼
国籍:CN
代理机构: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胡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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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蒋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蒋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蒋波【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蒋波【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在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的复议中,申请人与被要求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之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在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的复议中,申请人与被要求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之一。
本案中,蒋波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诉答复函,认为对其投诉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立案调查处理,但蒋波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其要求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故蒋波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证监会收到蒋波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最终认定其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通过作出被诉决定书驳回蒋波的行政复议申请,上述处理并无不当。
蒋波要求证监会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蒋波的诉讼请求的处理亦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蒋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光峰科技:关于公司与卡西欧公司签署调解协议暨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公告编号:2020-008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卡西欧公司签署调解协议暨诉讼进展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当事人已签署调解协议●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第三人●涉案的金额:相关涉诉案件金额合计为2809.9537万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双方就有关案件达成调解,各自自行撤回相关案件。
本次调解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光峰科技”)于近日与日本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卡西欧公司”)签署《调解协议》,就双方涉及的多个诉讼案件自愿达成调解。
一、涉及诉讼案件情况2014年起,公司与卡西欧公司发生多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及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1、公司作为原告的民事诉讼案件3、其他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自2014年起,双方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对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多次作出审查决定。
若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不服审查决定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需作为第三方参加诉讼。
截至调解书签署之日,公司与卡西欧公司之间的其他行政诉讼及再审案件列表如下:二、调解协议主要情况公司与卡西欧公司就上述全部诉讼案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除(2018)京73行初2210号案件外,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就上述案件双方均各自自行撤回,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双方均不得就上述案件所涉及的专利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不得就上述案件涉及的专利再行提起任何新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2018)京73行初2210号继续审理,但是无论案件审理结果如何,卡西欧公司承诺不以该案涉及的专利以任何形式向公司及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3、双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前,除(2018)京73行初2210号案件外,不存在就上述案件涉及的专利所提起的在途、在审无效宣告申请,且本协议签订后如双方还存在其他无效宣告请求或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一并撤回。
复旦复华:关于收到上海奉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公告编号:临2020-026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奉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函的公告2020年5月14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奉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投集团”)发来的《关于无偿受让复旦大学持有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74%股权及持有的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10%股权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为配合中央深改委关于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同时进一步深化奉贤区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奉贤区域经济更高质量发展,上海奉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无偿受让复旦大学持有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74%股权及持有的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10%股权。
上述无偿划转事项已经奉贤区委、区政府会议讨论通过,并获得奉贤区国资委批复同意。
告知函所涉事项相关情况如下: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事项2019年12月31日复旦大学与奉投集团签订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拟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将复旦大学持有的公司128,338,600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74%)划转给奉投集团(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4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订股份无偿划转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0年1月2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复旦大学发来的《关于与上海奉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事项进展的告知函》,复旦大学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同意上述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事项的批复(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2020年5月14日,公司收到奉投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奉投集团同意无偿受让复旦大学持有的公司18.74%股权,该无偿划转事项已经奉贤区委、区政府会议讨论通过,并获得奉贤区国资委批复同意。
徐贤琳与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等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贤琳与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等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49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悦张瑞王丽蕊【审理法官】赵悦张瑞王丽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贤琳;中国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徐贤琳中国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贤琳【当事人-公司】中国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贤琳【被告】中国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因航天研究院、航天时代公司对证据1、2、3、6、12、13、1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效力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详细论述;证据4中因徐贤琳当庭出示与赵某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本院对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4中的其他证据,因航天研究院、航天时代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5、7、11,因航天研究院、航天时代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8、9系徐贤琳自行制作,证据10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二审期间徐贤琳认可《十院研发中心薪酬管理办法》《北京航天微系统研究所薪酬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的真实性。
徐贤琳主张其2018年12月存在3小时延时加班、1小时休息日加班,航天研究院、航天时代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青浦区法院对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
标题:深度解读青浦区法院对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在当今社会,信用是最基本的社会规范之一,而失信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近日青浦区法院发布了对失信自然人冯玮的执行处理公告,引起了广泛关注。
通过对这一公告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失信行为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以及法院对失信行为的处理方式,从而引起更多对信用的重视和对失信行为的警惕。
一、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浅析1. 公告概述在青浦区法院发布的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中,详细列出了冯玮的失信行为和相关的处理方式。
冯玮因拖欠债务并且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导致债权人无法正常行使权益,最终被列入失信名单,并受到了法院的强制执行处理。
2. 失信行为影响失信行为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个人在失信行为受到处理后,将面临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
而社会也会因为失信行为而导致经济秩序混乱,降低整体信用水平,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二、深入解读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1. 失信行为的危害失信行为的严重危害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不仅对债权人造成损失,还会对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法院对失信行为的处理也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
2. 法院处理方式的意义青浦区法院对失信自然人冯玮进行强制执行处理,不仅是对冯玮个人的警示和处理,更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和经济秩序。
只有借助法院这样的权力机构,才能有效地制止失信行为的蔓延,并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回顾与总结通过对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的深度解读,我们不仅更好地了解了失信行为的危害和影响,也明白了法院对失信行为的处理方式及其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妥善处理自己的信用,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因为失信行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社会也需要不断加强对信用建设和法律执行的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环境。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失信行为,我认为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力是非常重要的。
赵青云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赵青云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07【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125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卫清潘春霞寻增荣【审理法官】侯卫清潘春霞寻增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青云;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当事人】赵青云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当事人-个人】赵青云【当事人-公司】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孙欢成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欢成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欢成【代理律所】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赵青云【被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中赵青云主张中山医院植入其左股浅动脉的支架存在质量缺陷,在植入后瘪掉变形,造成其左股浅动脉近端(支架上方)闭塞,从而提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之诉。
关于参与鉴定的全体鉴定人员的确定,系按照法定程序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签,各方确认后签字,该鉴定意见书由医学会盖章出具,至于鉴定人员是否全体签名不影响该鉴定意见书的有效性。
【权责关键词】过错产品责任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赵青云诉中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9年2月26日原审法院诉讼调解中心收到赵青云诉讼材料,后委托上海市宝山区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原审法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定于3月12日开庭,赵青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于3月12日裁定按赵青云撤回起诉处理。
上海市宝山区医学会分析认为:1.患者术前的临床表现及检查提示有腔内手术指征,术前告知明确:移植物内血栓形成或远端栓塞可能;患者家属签字认可。
手术治疗合理规范;2.医方手术中应用的支架符合治疗的指征;3.鉴定会现场阅片(2018年5月30日CTA):股腘动脉内支架形态完好,无变形、断裂,支架近端至股浅动脉开口处狭窄至闭塞,考虑为股动脉内膜增生/血栓导致狭窄/闭塞;4.患者术后的症状及支架闭塞与患者疾病(动脉硬化闭塞、糖尿病等)本身特点有关。
吴训刚与上海复美广福大药房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吴训刚与上海复美广福大药房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4【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20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伊红【审理法官】李伊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训刚;上海复美广福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当事人】吴训刚上海复美广福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训刚【当事人-公司】上海复美广福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训刚【被告】上海复美广福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产品责任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药品是否系劣药,能否适用十倍赔偿条款。
吴训刚要求退一赔十的依据在于:涉案鹿茸带有茸毛,不符合药品炮制规范。
但吴训刚所谓的鹿茸片炮制工艺规程“燎去茸毛,刮净”,仅是该药材生产步骤中的相关要求,并非确定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
即使茸毛未完全刮净,残留的茸毛作为药材杂质,只要不超出一定的比例,也是允许存在的。
《中华药典》2015版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即明确规定药屑杂质的比例不超过3%。
故吴训刚仅以涉案鹿茸片上带有茸毛,主张涉案药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本院难以支持其主张。
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文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文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3【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28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向茜冯小娇陈建明【审理法官】向茜冯小娇陈建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文涛【当事人】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文涛【当事人-个人】文涛【当事人-公司】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文涛【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夏普科技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夏普科技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诉人夏普科技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被上诉人文涛发出《关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通知》,要求被上诉人文涛在5日内书面回复,若未回复将视为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被上诉人文涛于2020年6月26日向上诉人回复《关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通知的复函》,但上诉人夏普科技公司未予回复,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实质协商。
2020年7月13日,上诉人夏普科技公司在未与被上诉人文涛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夏普科技公司以被上诉人文涛以实际行为拒绝上诉人就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协商变更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张奕雯与紫光华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奕雯与紫光华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21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欣吴勇蔡晓文【审理法官】姜欣吴勇蔡晓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奕雯;紫光华山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奕雯紫光华山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奕雯【当事人-公司】紫光华山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季小凡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季小凡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季小凡【代理律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奕雯【被告】紫光华山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中,紫光公司提供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制定的华三司发[2007]103号、[2011]030号公司文件,称该两份文件已经失效,因此与张奕雯无关。
张奕雯对该两份文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由于该两份文件均是打印件,且未加盖公司印章,故本院对该两份文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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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公告编号:临2014-023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7,549,601.6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或“公司”)于2014年8月8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4)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陈宁迪、桂亚宁诉被告复旦大学、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本公司原总经理陈苏阳之继承人,陈苏阳曾持有复旦复华2,012,971股,由于历史原因,该等股票由复旦大学代为持有。
2009年9月3日至11月23日间,复旦大学将该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转让,但转让所得股款至今未返还给原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返还抛售股款的义务。
(二)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抛售股款21,639,438.25元,及2009年11月
24日至实际返还抛售股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1,639,438.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算至2014年7月28日为5,910,163.37元)。
以上两项合计27,549,601.62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由为“所有权纠纷”,属对于本公司股东复旦大学提出的返还股款之诉,本公司亦未占有任何诉争的股票抛售款,因此该等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