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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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深证上〔2022〕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深证上〔2020〕78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7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等文件所指向的相关“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修订)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修订)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要求一、概述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诉讼或仲裁,不管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上述事项都会给公司带来某些潜在的权利义务,并对公司当期或者未来的业绩和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投资者有权及时知悉这些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二、相关要求1、一般披露标准(1)根据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创业板为5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披露。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对于应该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管相较沪主板更为严格,但总体而言没有实质性差别。

科创板除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要求之外,还要求涉案金额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3)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上市设计诉讼、仲裁公告》规定,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应当及时披露。

(4)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应该予以及时披露。

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上市公司应该予以及时披露。

2、特殊披露标准(1)累计计算原则。

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一般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已经履行披露义务的诉讼、仲裁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诉讼、仲裁事项,须及时披露。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须及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上证发〔2020〕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并购重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所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指引、业务指南和流程进行了清理、整合,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务,适用《适用指引第1号》;但有关重组审核和注册程序等事项,适用科创板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122号)、《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上证发〔2016〕27号)、《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号)、《关于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号)、《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854号)、《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2012年8月修订)》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公司合同仲裁公告登报模板

公司合同仲裁公告登报模板

公司合同仲裁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将公司合同仲裁事宜公告如下:一、仲裁背景1.合同签订情况甲乙双方于[[今天日期]]签订了《{{合同名称}}》(以下简称“本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期限等相关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了纠纷,具体争议如下:(1)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合同款项,但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2)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同标的,或交付的合同标的存在质量问题;(3)其他双方约定的违约情况。

3.仲裁申请鉴于上述争议,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影响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甲方决定向{{仲裁委员会名称}}申请仲裁,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仲裁事项1.甲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名称}}裁决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甲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名称}}裁决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计算公式}};3.甲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名称}}裁决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具体损失金额待仲裁委员会审理后确定;4.甲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名称}}裁决乙方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

三、仲裁程序1.甲方已向{{仲裁委员会名称}}提交了仲裁申请,并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要求缴纳了仲裁费用;2.{{仲裁委员会名称}}已受理本案,并组成了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3.仲裁庭已通知乙方参加仲裁程序,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4.仲裁程序将按照{{仲裁委员会名称}}的仲裁规则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开庭审理、证据交换、仲裁裁决等环节。

四、公告事项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的要求,现将本案的仲裁公告予以登报,公告期为{{公告期限}};2.乙方应在公告期内向{{仲裁委员会名称}}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否则{{仲裁委员会名称}}有权根据甲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作出裁决;3.本案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应遵守裁决结果;4.公告期内,如有第三方对本案提出权利主张,{{仲裁委员会名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仲裁程序。

第八号 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第八号 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如下事项,需按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披露要求,但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额达到上述金额的,应当按照累计发生额及时予以披露,但是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涉案的金额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或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说明本次诉讼或仲裁起诉时间、受理时间,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的,说明公司收到起诉状或申请书的时间,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说明本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内容、理由等,本方或对方的答辩、反诉或反请求内容及其理由(如存在)。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裁定或裁决阶段)说明诉讼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的结果、时间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

重大诉讼、仲裁、重大合同标准

重大诉讼、仲裁、重大合同标准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所称“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系指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罚款金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从性质及造成的结果而言对于发行人具有或将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案件。

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基于中国法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已经存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2)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下述各方所提供的书面说明是按照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一)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涉诉情况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以及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劳动与社保、就业、质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以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劳动与社保、就业、质监、安监、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科新管系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科新管系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涉诉情况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林祯华及总经理林祯荣分别提供的书面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主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主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说明本次诉讼或仲裁受理日期、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受理日期,以及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或申请材料的时间。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本案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或仲裁的请求、依据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包括判决。

裁决的日期、判决、裁决的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简要介绍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若没有,也须明确说明。

简要说明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是否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若没有,也须明确说明。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六、备查文件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临时通知范文格式公司通知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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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临时通知范文格式公司通知格式范文: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目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1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 (9)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18)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 (22)第五号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公告 (25)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32)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36)第九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获批公告 (39)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40)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50)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56)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60)第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67)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 (70)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3)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78)第十八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 (81)第十九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 (83)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85)第二十一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88)第二十二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91)第二十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92)第二十四号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93第二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95)第二十六号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99)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 (103)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 (108)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110)第三十一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 (113)第三十二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115)第三十三号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117)第三十四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公告 (119)第三十五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2)第三十六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公告 (125)第三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 (128)第三十八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 (131)第三十九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公告 (134)第四十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136)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公告格式上市公司公告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正式文件,其格式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法规和规范。

下面是一份常见的上市公司公告格式,供参考:[公司名称][公司股票代码][公告编号][日期]公告一、基本信息公告主体[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代码[股票代码]二、公告类型[公告类型:例如业绩预告、重大合同、股权变动等]三、内容正文[正文内容,具体根据公告类型填写]四、相关附件[列出所有相关附件,如财报附件、合同附件等]五、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诺[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声明,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六、其他事项[如有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请在此部分进行说明]七、联系方式公司联系方式•公司地址:[公司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公司电话:[公司电话]•公司传真:[公司传真]•公司网址:[公司网址]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联系人:[投资者关系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投资者关系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电子邮件]八、免责声明本公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投资者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前,请充分了解相关信息,谨慎投资。

九、附注[特别注明的事项,如关键提示、重要说明等][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日期:[公告发布日期]上述格式仅供参考,实际上市公司公告的格式可能根据不同的公司、不同的披露要求以及具体的公告内容有所调整。

总体而言,公告应该尽量简明扼要,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满足监管要求和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同时,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公告中添加更多的详细信息,以确保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全面了解。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布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现公布《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布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新股招股说明书》、《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五月八日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布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布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治理方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人编制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第三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使用通俗易明白的事实描述性语言,并采纳表格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形;(二)引用的资料应注明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纳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专门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四)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明白得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五)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必须忠实于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显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第四条在不阻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纳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关于曾在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纳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以免重复。

第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上市公司诉讼公告规定

上市公司诉讼公告规定

上市公司诉讼公告规定篇一: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截至20xx年3月)目录一、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 (3)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 (3)三、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 (4)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重大资产重组中,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 .. (4)五、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 . (5)六、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6)七、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优化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6)八、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6)九、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7)十、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 ..................... 7 十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应当如何理解? (8)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有什么要求? ................... 8 十三、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有什么要求?................................................................. ..................................................................... .. (8)十四、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 (9)十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应当如何理解? ................................................................ . (9)十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前述“实施完毕”是指上市公司取得相关批文还是办理资产过户? ................................................................ ......................................................... 11 十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过渡期间损益安排有什么特殊要求? . 11 十八、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独立性有什么特殊要求? ................................................................ .. (11)十九、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拟购买资产为游戏公司的,在重组报告书中应当披露哪些内容?对独立财务顾问有什么特殊要求? ............................................. 12 二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有何要求? ................................................................ ................................................. 12 二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上市公司应当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 ... 13 二十二、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 (13)二十三、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14)二十四、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 14 二十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 14 二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应当如何理解? ........................................... 15 二十七、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是否需要锁定12个月? ................................................................ ........... 15 二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或其整数倍,还是指每次股份变动的幅度达到5%?此外该条中的“3日”、“2日”是指自然日还是交易日? (16)二十九、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封卷时间有哪些要求? (16)三十、关于沪港通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中有何注意事项? (17)引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适用中,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主要规定外,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问题与解答也起到了更加具体的指导作用。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说明本次诉讼或仲裁受理日期、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受理日期,以及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或申请材料的时间。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本案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或仲裁的请求、依据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包括判决。

裁决的日期、判决、裁决的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简要介绍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若没有,也须明确说明。

简要说明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是否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若没有,也须明确说明。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六、备查文件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公告格式模板及范文(通用11篇)

公告格式模板及范文(通用11篇)

清算公告上海XXXXXX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决议,公司提前终止经营,进入法定清算程序。

公司已成立清算委员会。

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所有与本公司有债权关系的企业及自然人,自见本公告见报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处理,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上海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电话:XXXXXXXXX XXXXXXXXXX清算组联系人:张XXXX 王XXXX 江XXXX范文二:_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已于20xx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xx年8月3日起施行。

20xx年7月25日公告格式模板及范文第2篇公告是一种严肃、庄重的公文,它内容较为单一,篇幅较短,表达直截了当,语言简洁明快。

一、标题。

公告标题有三种:一种是完全标题,包括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二是发文机关和文种以上两项,多用于政府机关;有的只有文种,如《公告》,标题之下,有时可依公告单独编号。

二、正文来源正文一般由主旨与说明构成。

主旨单独成段,用简短的一句话概括出此公告的主题内容。

说明写出公告依据、公告事项。

结尾一般用“特此公告”作为结语。

三、落款及日期公告日期有的标注在标题下方,也可以注在公告结尾处。

重要的公告落款处除注明发文单位外,还应标明发文地点。

公告格式模板如下:公告包括标题、正文、签署和日期等。

(1)标题。

①发文机关加事由加文种。

②发文机关名称加文种。

③事由加文种,前加"关于"。

④只写"公告"。

(2)正文。

直述公告缘由,宣布事项。

内容必须是真正的要事,要高度概括;大多是消息性,一般不提出执行要求。

(3)签署。

写明公告发布机关全称。

公告标题系发文机关名称加文种的,也可不写公告发布机关名称。

(4)日期。

公告的年月日一般标注在签署的下一行。

2017-098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披露要点全都在这里

2017-098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披露要点全都在这里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披露要点全都在这里2017年第98篇上市公司重大诉讼披露要点全都在这里金祥慧一、披露标准《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1.1.1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说明:1、必须是经审计的净资产,比如2016年2月有一笔诉讼,这时还没有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手头只有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比较对象就是2014年的。

2、净资产10%和1000万(500万)是且的关系,需要你把你家净资产10%乘出来,哪怕诉讼金额为501万,不到你家净资产10%也不触发披露条件。

建议大家在每年年报披露之后做一份权限速查表,人手一份,详见《权限速查表=年报+上市规则+计算器》(点击蓝字看原文)、《权限速查表(深交所的版本来了)》(点击蓝字看原文)、《你还在弄权限速查表么?有小伙伴把各部门的表都分出来了!》(点击蓝字看原文)3、特别重大的诉讼可以申请停牌二、合并计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标准的,适用第11.1.1条规定。

上市规则解读:临时公告-张小义

上市规则解读:临时公告-张小义
上市规则解读: 临时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 张小义
主 题
上市规则中信息披露规范架构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披露的交易 关联交易 其他重大事项
* 对相关规则的解释应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准
上市规则中的信息披露规范架构
一、规则:价格敏感的重大事件 (Art..2.3) 二、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列举+兜底(Art.2.11) 1、定期报告(第六章) 2、临时报告(第七、八、九、十、十一章)
1、股东大会类别、通知、召集、延期取消
召集人顺序、通知时间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出席会议的权利保护) 延期或取消
2 、股东大会的提案
提案人与临时提案时间 3、股东大会的表决
一般多数决、特别多数决、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累计投票制、类别股东大会、征集投票制、网络投票(计票规则) 不得搁置或者不予表决(股东大会规则第33条) 4、否决议案的特别提示和披露处理
四、计算方法
1、共同设立公司,按上市公司出资额算,纯现金出资可申请豁免股东大会; 2、“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按发生额12个月累计计算; 3、除前项外,同一关联人或者同类交易12个月累计计算; 同一关联人:受同一控制、或交叉持股、或存在兼任董事、高管情形的;
关联交易(续四)
五、日常关联交易
应当披露的交易(续二)
三、计算方法
资产总额、净资产分母为最近一期审计数;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分母为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数
数据为负值时,取绝对值 除以下交易类别外,与同一交易相对方同时发生的双向交易取最高值计算:对 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Art. 9.4) 股权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股权对应的公司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全额 计算为分子;(Art.9.5) 仅利润指标触及标准时,如分母低于0.05元,可申请豁免股东大会程序; 对外分期出资设立公司的,以协议出资全额计算;(Art.9.6)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以十二月内发生额累计计算;(Art.9.9) 前项及“对外担保”外,其他相同类别交易以十二月内交易额累计计算 ;(Art.9.10) 资产买卖或者担保总额一年累计超过30%,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 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免于披露和履行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2020年12月第十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6)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1)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7)第十章关联交易 (44)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4)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6)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3)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3)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4)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5)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8)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9)第六节回购股份 (60)第七节吸收合并 (63)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4)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7)第十节股权激励 (69)第十一节破产 (71)第十二节其他 (75)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9)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 (84)第一节一般规定 (84)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86)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90)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98)第五节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07)第六节退市整理期 (111)第七节主动退市 (115)第八节重新上市 (119)第十四章申请复核 (127)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8)第十六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9)第十七章释义 (131)第十八章附则 (134)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6)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50)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重大诉讼及仲裁承诺书模板

重大诉讼及仲裁承诺书模板

重大诉讼及仲裁承诺书模板
兹有本人/本公司(以下简称“承诺方”)就以下事项作出郑重承诺:
一、承诺方保证在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承诺书有效期结束之日止,将不会参与任何可能对公司/个人声誉、财产或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二、承诺方承诺,若在上述期间内发生任何诉讼或仲裁案件,将立即
通知相关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小化对公司/个人声誉、财产或
业务的不利影响。

三、承诺方承诺,若因自身原因导致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发生,将自行
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
师费、赔偿金等。

四、承诺方保证,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与相关方签订的
合同或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确保不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而引
发诉讼或仲裁。

五、承诺方承诺,将积极配合相关方进行调查、调解或和解工作,以
期达成对各方均有利的解决方案。

六、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具体日期]。

在此期间,
承诺方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书的各项条款。

七、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方和接收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接收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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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1号)
发布部门 : 深圳证券交易所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 2016.05.09
发文名称 :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6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1号)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XXX因__________(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说明本次诉讼或仲裁受理日期、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受理日期,以及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或申请材料的时间。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本案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
名称、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或仲裁的请求、依据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包括判决。

裁决的日期、判决、裁决的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简要介绍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若没有,也须明确说明。

简要说明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是否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若没有,也须明确说明。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六、备查文件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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