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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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深证上〔2022〕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深证上〔2020〕78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7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等文件所指向的相关“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修订)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修订)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要求一、概述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诉讼或仲裁,不管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上述事项都会给公司带来某些潜在的权利义务,并对公司当期或者未来的业绩和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投资者有权及时知悉这些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二、相关要求1、一般披露标准(1)根据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创业板为5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披露。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对于应该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管相较沪主板更为严格,但总体而言没有实质性差别。

科创板除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要求之外,还要求涉案金额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3)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上市设计诉讼、仲裁公告》规定,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应当及时披露。

(4)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应该予以及时披露。

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上市公司应该予以及时披露。

2、特殊披露标准(1)累计计算原则。

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一般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已经履行披露义务的诉讼、仲裁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诉讼、仲裁事项,须及时披露。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须及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上证发〔2020〕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并购重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所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指引、业务指南和流程进行了清理、整合,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务,适用《适用指引第1号》;但有关重组审核和注册程序等事项,适用科创板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122号)、《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上证发〔2016〕27号)、《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号)、《关于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号)、《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854号)、《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2012年8月修订)》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公司合同仲裁公告登报模板

公司合同仲裁公告登报模板

公司合同仲裁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将公司合同仲裁事宜公告如下:一、仲裁背景1.合同签订情况甲乙双方于[[今天日期]]签订了《{{合同名称}}》(以下简称“本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期限等相关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了纠纷,具体争议如下:(1)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合同款项,但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2)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同标的,或交付的合同标的存在质量问题;(3)其他双方约定的违约情况。

3.仲裁申请鉴于上述争议,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影响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甲方决定向{{仲裁委员会名称}}申请仲裁,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仲裁事项1.甲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名称}}裁决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甲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名称}}裁决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计算公式}};3.甲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名称}}裁决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具体损失金额待仲裁委员会审理后确定;4.甲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名称}}裁决乙方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

三、仲裁程序1.甲方已向{{仲裁委员会名称}}提交了仲裁申请,并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要求缴纳了仲裁费用;2.{{仲裁委员会名称}}已受理本案,并组成了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3.仲裁庭已通知乙方参加仲裁程序,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4.仲裁程序将按照{{仲裁委员会名称}}的仲裁规则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开庭审理、证据交换、仲裁裁决等环节。

四、公告事项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的要求,现将本案的仲裁公告予以登报,公告期为{{公告期限}};2.乙方应在公告期内向{{仲裁委员会名称}}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否则{{仲裁委员会名称}}有权根据甲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作出裁决;3.本案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应遵守裁决结果;4.公告期内,如有第三方对本案提出权利主张,{{仲裁委员会名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仲裁程序。

第八号 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第八号 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如下事项,需按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披露要求,但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额达到上述金额的,应当按照累计发生额及时予以披露,但是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涉案的金额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或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说明本次诉讼或仲裁起诉时间、受理时间,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的,说明公司收到起诉状或申请书的时间,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说明本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内容、理由等,本方或对方的答辩、反诉或反请求内容及其理由(如存在)。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裁定或裁决阶段)说明诉讼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的结果、时间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

重大诉讼、仲裁、重大合同标准

重大诉讼、仲裁、重大合同标准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所称“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系指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罚款金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从性质及造成的结果而言对于发行人具有或将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案件。

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基于中国法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已经存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2)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下述各方所提供的书面说明是按照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一)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涉诉情况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以及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劳动与社保、就业、质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以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劳动与社保、就业、质监、安监、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科新管系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科新管系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涉诉情况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林祯华及总经理林祯荣分别提供的书面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主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主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说明本次诉讼或仲裁受理日期、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受理日期,以及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或申请材料的时间。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本案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或仲裁的请求、依据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包括判决。

裁决的日期、判决、裁决的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简要介绍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若没有,也须明确说明。

简要说明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是否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若没有,也须明确说明。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六、备查文件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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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1号)
发布部门 : 深圳证券交易所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 2016.05.09
发文名称 :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6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1号)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XXX因__________(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说明本次诉讼或仲裁受理日期、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受理日期,以及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或申请材料的时间。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本案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
名称、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或仲裁的请求、依据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包括判决。

裁决的日期、判决、裁决的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简要介绍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若没有,也须明确说明。

简要说明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是否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若没有,也须明确说明。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六、备查文件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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