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等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2016年修订)-团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上证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9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四、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及本所有关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
五、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
知识答案格式: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在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重要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则和要求对于上市公司和股东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约束力。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就其深度和广度展开讨论。
一、了解规则背景我们需要了解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的背景和出台目的。
这些规则是如何制定的?有什么样的考量和需要促使了这些规则的出台?通过对规则背景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些规则的出台意义和影响。
二、主要规定和要求我们需要详细了解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的主要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包括哪些方面?对上市公司和股东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和限制?这些规定和要求在实践中又有哪些具体的影响和作用?通过深入了解这些内容,我们可以对规则有更清晰的认识。
三、规则实施效果分析我们需要对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
这些规则的实施对于市场和公司有什么样的影响?在实践中是否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或者效果?通过对规则实施效果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规则的实际作用。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我们可以共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对于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我认为……(在此处详细阐述个人观点和理解)。
总结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是一个重要的市场规范和监管要求。
通过对这些规则的全面评估,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其背景、规定和要求,以及实施效果和个人理解。
希望本文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和启发。
以上就是对于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的全面评估和讨论。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的全面评估和讨论在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中,有一些重要的规定和要求需要我们深入了解。
这些规定和要求对于上市公司和股东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约束力。
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就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进行全面的评估,并扩展讨论其实施效果、行业影响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上证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17〕24号各上市公司:近期,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根据该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公司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务。
三、本所对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的,将按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四、《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疑问的,请以书面形式咨询本所。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指引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格式,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本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进行指引。
一、公告形式公告应以纸质和电子邮件方式同时发布,同时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布,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广泛性。
二、公告内容公告的文本应该清晰明了,简洁易懂,同时能够满足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的要求。
公告内容应以标题、正文和签名等三个部分组成。
1. 标题公告的标题应该是简短精悍,能够准确概括公告的主题。
标题应该置于公告正文的最前面,使用大号字体,以便读者浏览。
2. 正文公告的正文应包含以下内容:(1)公司的名称以及证券代码;(2)公告发布的日期;(4)公司针对该主题的具体情况、解释和解决方案;(5)公司对外界的建议、承诺和预期;(6)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正文应有明确的段落标记,以方便读者阅读。
3. 签名公告的最后应当有公司的章面和编号,并附有公司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代表的签名。
三、公告要求为了保证公告的质量和准确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告具备以下要求:1. 公告应当公正真实,不得隐瞒或谎报任何事实;2. 公告应当遵守有关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 公告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方向;4. 公告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四、公告发布时间和方式1. 公司的内部人员应在有关信息披露之前保持沉默,确保公告的信息不泄露;2. 公告应当及时发布,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布;3. 公告应同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权威媒体上刊登,以便更广泛的传播。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格式指引,主要是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格式,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
每个公告都应该包含标题、正文和签名等三个部分。
公告应当及时地发布,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布,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广泛性。
同时,公司内部人员也应在有关信息披露之前保持沉默,确保公告的信息不泄露。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投资者和关注本公司的公众: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决议,我司(公司全称)在此正式宣布一项重要的股权变动计划。
为增强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巩固控制权,优化股权结构,并表达对公司长期发展前景的信心,本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相关投资主体决定在
未来特定时间段内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具体安排如下:
1. XXXXXX增持主体XXXXXX: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由(增
持主体名称)执行。
2. XXXXXX增持时间XXXXXX: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未
来(具体期限),如遇特殊情况将根据相关规定顺延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 XXXXXX增持数量XXXXXX:计划在上述期限内累计增
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具体百分比)。
4. XXXXXX资金来源XXXXXX:本次增持所需资金来源于
自有资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筹资方式。
5. XXXXXX交易方式XXXXXX: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增持。
6. XXXXXX合规性承诺XXXXXX:本次增持计划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增持计划的进展及结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
日期: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公告应包含更详细、准确的信息,且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函〔20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业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进行了重新编排,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1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以下简称《2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3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4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业务信息披露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以下简称《5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以下简称《6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以下简称《7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以下简称《8号指南》),并修订了《3号指南》所附部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资料报送要求为便利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本所对上市公司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形成《1号指南》和《2号指南》。
其中,《1号指南》主要明确了电子化系统下的信息披露办理流程,包括一般信息披露文件、停牌复牌申请等的报送要求和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和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2号指南》主要明确了不涉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事项、调研情况)的网上填报流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库和答案完整版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库及答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 (3)《中华人民国证券法》部分考试题 (9)《刑法修正案(六)》部分考试题 (27)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考试题 (2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考试题 (3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考试题 (37)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考试题 (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考试题 (44)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47)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考试题 (48)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考试题 (5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考试题 (53)关于规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7)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9)关于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考试题 (6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考试题 (6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考试题 (6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考试题 (6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考试题 (77)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考试题 (84)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8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考试题 (86)关于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配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考试题 (87)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部分考试题 (88)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考试题 (91)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考试题 (93)关于发布《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规则》的通知考试题 (95)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考试题 (97)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控制指引考试题 (100)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考试题 (102)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考试题 (103)境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考试题 (104)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考试题 (104)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考试题 (105)关于调整和规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考试题 (10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考试题 (108)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试题 (108)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考试题 (109)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考试题 (11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考试题 (116)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考试题 (117)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考试题 (11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试题 (119)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试题 (125)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问答》的通知试题126 关于规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试题 (131)《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试题 (13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试题 (132)《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试题 (134)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年报披露注意事项(一)试题 (13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试题 (137)《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参考试题 (138)《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参考试题 (14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参考试题 (144)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参考试题 (15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 (154)《立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试题 (15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参考试题 15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试题 (158)《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参考试题 (16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参考试题 (16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参考试题 (166)《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参考试题 (169)《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参考试题 (171)《中华人民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一、判断题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增减持规则理解一本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增减持规则理解一本通
【原创版】
目录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增减持规则的概述
2.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
4.上证指数系列的组成及影响因素
5.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规定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增减持规则理解一本通,主要介绍了上市公司股份增减持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首先,规则概述了上市公司股份增减持的基本原则和监管要求,包括信息披露、报告备案等环节,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股份增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其次,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及减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备案等内容。
这些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的减持行为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
再次,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协议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及协议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备案等内容。
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协议转让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此外,上证指数系列的组成及影响因素介绍了上证 180 指数、上证50 指数、上证综合指数等核心指数的构成及计算方法,以及影响指数变
化的主要因素,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和把握市场走势。
最后,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会员资格、会员权利和义务、会员监管等方面,旨在加强对会员行为的监管,保障市场的安全、
稳定和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指引,以帮助相关主体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及时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资产支持证券的最新情况。
3.公平性:信息披露应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
4.有效性:信息披露内容应具有实用性,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
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1.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发行规模、发行期限、信用评级等。
2.资产池情况:包括资产池的构成、资产质量、回收率等。
3.增信措施:如担保、差额补足、回购等增信措施的设置及执行情况。
4.信用评级变动:如发生信用评级调整,应及时披露调整原因及影响。
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等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如证券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变化等。
7.利率调整、分期偿还等事项:涉及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本金的支付及调整情况。
8.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三、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1.临时报告应在发生后及时披露,最迟不得晚于次一交易日。
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3.信息披露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时采用电子文档等其他便于投资者获取的方式。
四、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08.28•【文号】上证上字[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94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现予以发布,请自即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库和答案详解完整版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库及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部分考试题 (10)《刑法修正案(六)》部分考试题 (27)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考试题 (2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考试题 (3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考试题 (37)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考试题 (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考试题 (45)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47)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考试题 (48)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考试题 (5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考试题 (5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7)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考试题 (6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考试题 (6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考试题 (6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考试题 (7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考试题 (77)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考试题 (84)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8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考试题 (87)关于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配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考试题 (87)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部分考试题 (8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考试题 (9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考试题 (9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考试题 (9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考试题 (9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考试题 (10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考试题 (10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考试题 (104)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考试题 (104)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考试题 (105)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考试题 (106)关于调整和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考试题 (10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考试题 (108)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试题 (109)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考试题 (11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考试题 (11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考试题 (116)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考试题 (117)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考试题 (11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试题 (119)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试题 (125)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的通知试题 (126)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试题 (131)《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试题 (13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试题 (13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试题 (134)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年报披露注意事项(一)试题 (13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试题137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参考试题 (138)《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参考试题 (143)《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参考试题 (145)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参考试题 (15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 (154)《立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试题 (15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参考试题 15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试题 (15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参考试题 (16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参考试题 (16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参考试题 (166)《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参考试题 (169)《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参考试题 (17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一、判断题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9.28
•【文号】上证函〔2021〕1632号
•【施行日期】2021.09.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证函〔2021〕1632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监管制度衔接,规范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新增附件《第一百零一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则中季度报告相关规定,包括披露时间、披露预约、审议程序、股票买卖窗口期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定期报告相关规定,对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季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陈述理由。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百零一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准确、清晰的公告是企业在证券市场通行证的重要凭证之一,尤其是临时公告。
如何准确地表述、及时发布、让投资者一眼看清其核心内容,对股东和投资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上交所关于临时公告格式的指引。
一、标题部分临时公告标题必须简明扼要,准确传递最关键的信息,审批部门、上市公司名称、公告类别、日期等必要信息应列清楚。
二、内容部分在临时公告内容编写中,要求全面、翔实、准确。
内容应包含重要信息,通篇语言精炼,避免冗长官方用语,提高信息的可读性。
其中应包含如下要素:1.股票大事记股票大事记是临时公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写股票大事记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1)排版居中,字号不小于16号;(2)强制自上一公告(或上市)以来股票交易价格波动幅度超过30%,或交易量成倍增长的主要线索;(3)最新发行的已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央票等有关公开发行信息的临时公告。
2.变动事项变动事项即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重要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及时向投资者公布的事项。
变动事项应准确、清晰地向投资者传递信息。
3.公司业绩公司业绩是临时公告的重要一环,这部分内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投资者们非常关注的。
公示利润、收入、基本每股收益等相关财务指标,投资者可据此获取上市公司的业绩趋势、财务素质和近期经济形势。
4.相关风险相关风险是指股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和投资中的注意事项。
对于上市公司,相关风险的披露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并且敏锐把握市场变化、时机,以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监管部门说明公司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
三、发布时间临时公告的发布时间也非常关键。
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数据公开或重大事项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信息披露。
如果有强制性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也应即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总结准确、精炼、及时、规范,是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发布临时公告的基本要求。
这样的公告能够给投资者和股东提供充分信息,上市公司也能获取更多的资本和关注,推动企业各方面的良性发展和提高公司的市场话语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三十一号
第一部分:概述1. 本公告涉及的范围本公告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2. 目的本公告的目的在于规范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的格式,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公告主体1. 公告标题公告标题应简明扼要,能够准确概括公告内容的主要内容。
2. 公告正文(1)公告正文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公司股票代码、公告日期、内容摘要、详细公告信息等内容。
(2)必须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关系、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盈利预测、内幕信息、关联交易等内容。
3. 附属文件如需要,可在公告中附上相关文件或表格,以备查阅。
第三部分:公告格式1. 公告格式字体要求(1)公告标题应使用粗体字,使其与正文内容区分开来。
(2)正文内容应使用宋体或仿宋字体,确保清晰可读。
2. 公告格式排版要求(1)公告应居中排版,使得阅读者能够迅速获取关键信息。
(2)公告内容应合理分段,条理清晰,方便读者阅读和理解。
(3)必要时可使用项目符号或编号对信息进行分类和归纳。
第四部分:公告文件准备1. 公告文件保存格式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公告文件的原始文件,以备未来监管或审计需要。
2. 公告文件电子化备份公司应将公告文件电子化备份,并妥善保存在可靠的电子设备或网络存储中,以防止文件丢失或损坏。
第五部分:附则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2. 公告内容解释权归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
总结部分:本公告通过明确的格式规范和内容要求,旨在帮助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投资者对公告信息的理解和接受。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此格式要求发布公告,以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的格式和内容规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标准化。
这种标准化不仅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也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在公告的撰写和发布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摘要:一、引言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规则1.适用对象2.增持股份的程序3.信息披露要求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监管1.监管措施2.违规处理的办法四、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行为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这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文将对《指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供投资者参考。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规则1.适用对象《指引》适用于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东、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人以及其他符合上交所规定的主体。
2.增持股份的程序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提前披露增持计划: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增持计划实施前,向上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增持股份的目的、数量、价格区间、期限等。
(2)实施增持:在披露的增持计划范围内,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展增持活动。
(3)完成增持后披露:增持完成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增持情况,包括实际增持数量、价格、比例等。
3.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股份过程中,应按照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市场公平、公正、透明。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监管1.监管措施上交所将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行为进行实时监管,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对披露的增持计划和实际增持情况开展审查,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加强市场监控:对异常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进行严密监控,维护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2007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2007年修订)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2007年修订)的通知(2007年6月20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对2002年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
现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第九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第十号:澄清公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第十四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第十五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第九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证券代码:60xxxx证券简称:xxxx公告编号:临200x-001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在此发表异议声明的除外)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重要提示:说明公司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方式、对象及结果。
(如同时涉及控股权变更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表明是否采取书面方式向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关联方函证。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说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形及发生时间等。
例如,对触及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指标,应表述为“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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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等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2016年修订)各上市公司:为督促上市公司规范披露市场热点事项,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新增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九号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并对《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进展公告》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临时公告指引全文可至本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操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做好信息披露及业务操作申请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进展公告适用范围:1.上市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适用本格式指引。
2.A+H股上市公司仅回购H股股份的,不适用本指引,但应当遵守A股和H股市场同步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3.上市公司拟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拟回购的规模、价格前提、期限等基本情况相关风险提示回购预案的实施情况(如适用)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预案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尚须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预案的情况。
(三)上市公司回购预案尚须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回购目的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未来发展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回购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A股或B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方式应当明确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方式。
(四)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回购数量或金额应当明确,如设置区间的,其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且区间范围应当合理,具有可执行性。
(五)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如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等实施前提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回购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
(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应当明确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向其他第三方融资等。
可能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回购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应当明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是否与本次回购预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
(十一)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回购方案应当详细披露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公告披露:(一)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风险;(二)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审议通过回购议案,或者公司无法满足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风险;(三)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四)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五)其他风险。
四、公司实施回购方案的进展(一)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期间,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在首次回购事实发生之日、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事实发生之日(以下简称进展披露日),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二)公司应当披露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并说明期间回购是否符合既定方案。
(三)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议案之日起,原定回购期间过半但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当于期间过半时及此后每一进展披露日,披露说明董事会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
(四)上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当对回购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报备文件(一)董事会审议回购预案的决议(二)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报告书的决议(如适用)(三)独立董事意见(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注意事项(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并披露报告书的,公司股东大会公告应参照本格式指引披露回购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并提示相关风险。
(三)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应遵守《补充规定》关于相关期间不得回购公司股份的规定。
(四)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内按照本所相关公告格式指引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附件2第九十九号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适用情形: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披露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适用本指引公告。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参考本指引公告。
2.A+H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董监高仅拟增持H股股份的,不适用本指引,但应当遵守A股和H股市场同步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增持计划的规模、价格前提、期限等基本情况,相关风险提示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如适用)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一)大股东、董监高的名称。
(二)大股东、董监高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等。
(三)大股东、董监高在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披露其完成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增持目的应当结合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未来发展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
增持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A股或B股。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增持数量或金额应当明确。
如设置数量或金额区间的,其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且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执行性。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如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等实施前提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持计划可行性、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
如实施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杠杆融资等。
可能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
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增持计划应当详细披露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公告披露:(一)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二)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三)采用杠杆融资方式增持股份过程中,已增持股份可能被强行平仓的风险;(四)其他风险。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一)增持主体实施增持超过计划数量(金额)或区间下限50%的,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进展及其目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二)原定增持计划期间过半,实际增持数量(金额)未过半或未到区间下限50%的,应当公告说明增持未过半的原因。
(三)原定增持计划期间过半,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未增持的原因,并于此后每月披露一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四)上市公司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增持主体应当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五、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一)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增持期限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增持主体应当发布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披露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
(二)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增持主体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注意事项大股东、董监高在实施增持计划股份过程中,应当遵守证监会、本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报备文件(一)股东关于增持计划的书面文件(二)股东关于增持计划实施情况的说明文件(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适用于持股30%以上的股东按规定计划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的情形)来源:/fg/detail20152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