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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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投资临时报告格式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临时报告格式

附件1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证券代码:60XXXX 证券简称:XXXX 公告编号:临200X-00XXXXX公司对外投资公告重要提示:1、投资标的名称2、投资金额和比例(占投资标的总股本的比例)3、投资期限(起始日和结束日)4、预计投资收益率特别风险提示:1、投资标的本身存在的风险2、投资可能未获批准的风险一、对外投资概述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署日期、地点,协议各主体名称(或姓名),投资目的,投资标的以及涉及金额,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等。

2、董事会审议情况(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董事出席情况;监事和其他人员的列席情况、会议主持情况;如有董事委托表决的,应披露委托情况;以及与投资标的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情况;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3、投资行为生效所必需的审批程序,如是否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等。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1、一般投资,应说明除上市公司本身以外的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协议主体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企业类型、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等。

协议主体为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或经常居住地、资金来源、履约能力及保证等。

2、投资参股金融机构(见说明一),应说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认购金融机构股份的条件(如适用)。

3、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的,应说明构成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主要投资人或股东出资的方式,如用现金出资的,说明资金来源;如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说明资产的名称、帐面值、评估值、资产运营情况、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如用股权出资的,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名称,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机构及其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持有该公司股权的比例。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上证公字〔2009〕6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7-14(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

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

附件四:
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
一、临时公告
1、公告标题
标题居中,字体选择黑体、加粗,建议字体大小为小二号或二号;同时应注意标题上方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准确无误,公告编号保持连续。

2、公告正文
正文颜色为黑色,字体选择宋体,字体大小为小四号或四号;上传的公告文件必须为最终状态,不可留有修订痕迹。

3、公告格式
公司公告应主要采用WORD格式,中介机构报告格式仅限于WORD、PDF、TIF和XBRL格式,若有EXCEL表格或其他图片格式请粘贴进WORD文档或转换成WORD、PDF格式,不可直接上传EXCEL表格,不可上传影像文件以及WPS、PPT等格式的文件。

4、其他
公告标题中召开会议的届次和正文的届次表述统一;避免标题中的错别字及文中的年份/日期等错误;注意公告最后落款时间的正确。

二、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正文中插入的表格较多,应注意每张表格在页面中完整显示,不应超出页边距范围,表格中的数字应避免换行。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

第二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适用情形: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事项,或实施证券简称变更的,应当符合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七章第五节“变更证券简称”的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重要内容提示:●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变更后的扩位证券简称●证券简称变更日期(实施公告适用)一、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的情况上市公司拟变更证券简称的,应当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并披露董事会的召开情况、审议表决结果。

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同时,涉及变更公司全称的,说明还需将变更全称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理由(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变更证券简称的理由,并详细说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例如,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展战略是否发生重大调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等。

(二)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与拟发展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新行业等有关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具体情况、在公司整体业务中所占的比重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风险提示(一)证券简称变更反映公司已经实际开展的新业务,但其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30%的,应当充分披露其合理性、必要性以及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或实施进展,如项目进度、经营业绩(新业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其占比)、人员配置、资产投入、行业准入证照和相关资质的取得情况等,并予以风险提示。

(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证券简称变更的实施(变更实施公告适用)(一)上市公司实施证券简称变更的,应当列明同意变更的董事会届次;公司全称发生变化的,还应当列明同意变更公司全称的股东大会届次,并说明全称变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实施证券简称变更的,应当说明经公司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司证券简称变更的具体日期及变更前后的证券简称、扩位证券简称,并说明公司证券代码保持不变。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六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六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第二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适用情形: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续聘、变更(含新聘、解聘)为其提供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适用本指引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如适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如适用)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一)机构信息1.基本信息,包括成立日期、注册地址、执业资质、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若相关审计业务主要由分支机构承办,还应比照前述要求披露分支机构相关信息;2.人员信息,包括首席合伙人、合伙人数量、注册会计师人数及近一年的变动情况、是否有注册会计师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及其人数、从业人员总数等;3.业务规模,包括上年度业务收入、净资产金额、上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家数、收费总额、主要行业和资产均值)等;4.投资者保护能力,包括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并说明相关职业保险能否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等;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包括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及其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概况等。

(二)项目成员信息1.人员信息,包括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本期签字会计师(如已确定)的执业资质、从业经历、兼职情况、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等;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三)审计收费本期审计费用及定价原则,较上一期审计费用的同比变化情况等。

(四)本所认定应予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如适用)(一)上市公司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包括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和连续服务年限、相关签字会计师连续服务年限等。

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与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的情况,以及前后任会计师进行沟通的情况说明。

上交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18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

上交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18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8月26日发布)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现予以发布,请自即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为规范上市公司矿业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和转让(含“出让”与“受让”)信息披露行为,制定本格式指引。

一、一般规定(一)上市公司新设取得、受让或者出让矿业权(含拟设立以矿业权为主要出资形式的合资公司)、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如已达到本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除应遵守本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对外投资公告格式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外,还应按本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矿业权的具体情况。

本所如认为必要,上市公司其他涉及矿业权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应参照遵守本格式指引。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勤勉尽责,认真核实根据本格式指引应予披露的事项,独立董事在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三)上市公司不能按本格式指引核实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慎重考虑是否签署有关协议,相关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有关事项提前泄露,应及时发布提示公告并申请停牌。

二、矿业权的取得与转让(一)上市公司新设取得矿业权的,应披露如下事项:1、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如申请设立或者招拍挂设立)。

2、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招标挂牌程序。

3、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如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4、拟取得的矿业权的资源开采是否已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上市公司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公告格式上市公司公告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正式文件,其格式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法规和规范。

下面是一份常见的上市公司公告格式,供参考:[公司名称][公司股票代码][公告编号][日期]公告一、基本信息公告主体[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代码[股票代码]二、公告类型[公告类型:例如业绩预告、重大合同、股权变动等]三、内容正文[正文内容,具体根据公告类型填写]四、相关附件[列出所有相关附件,如财报附件、合同附件等]五、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诺[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声明,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六、其他事项[如有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请在此部分进行说明]七、联系方式公司联系方式•公司地址:[公司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公司电话:[公司电话]•公司传真:[公司传真]•公司网址:[公司网址]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联系人:[投资者关系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投资者关系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电子邮件]八、免责声明本公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投资者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前,请充分了解相关信息,谨慎投资。

九、附注[特别注明的事项,如关键提示、重要说明等][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日期:[公告发布日期]上述格式仅供参考,实际上市公司公告的格式可能根据不同的公司、不同的披露要求以及具体的公告内容有所调整。

总体而言,公告应该尽量简明扼要,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满足监管要求和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同时,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公告中添加更多的详细信息,以确保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全面了解。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函〔20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业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进行了重新编排,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1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以下简称《2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3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4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业务信息披露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以下简称《5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以下简称《6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以下简称《7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以下简称《8号指南》),并修订了《3号指南》所附部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资料报送要求为便利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本所对上市公司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形成《1号指南》和《2号指南》。

其中,《1号指南》主要明确了电子化系统下的信息披露办理流程,包括一般信息披露文件、停牌复牌申请等的报送要求和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和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2号指南》主要明确了不涉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事项、调研情况)的网上填报流程。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0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0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年度股东大会或XXX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是否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如出现否决议案, 应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否决的议案名称。

2.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如有, 应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议案名称。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 说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说明本次会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说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代表股份数量,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说明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的情况。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 还应说明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代表股份数量,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还应说明出席会议的内资股东、外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代表股份数量,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1. 说明议案的表决方式。

说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的情况。

2. 逐一说明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说明每项议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涉及逐项表决的议案, 应披露每个子议案逐项表决的结果;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 应说明该项议案是否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涉及分类表决的议案, 应说明社会公众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说明关联股东名称、存在的关联关系、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其回避表决情况;涉及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应说明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是否当选。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2013年第六、七次修订,2015年第八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9.28
•【文号】上证函〔2021〕1632号
•【施行日期】2021.09.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证函〔2021〕1632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监管制度衔接,规范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新增附件《第一百零一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则中季度报告相关规定,包括披露时间、披露预约、审议程序、股票买卖窗口期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定期报告相关规定,对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季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陈述理由。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百零一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准确、清晰的公告是企业在证券市场通行证的重要凭证之一,尤其是临时公告。

如何准确地表述、及时发布、让投资者一眼看清其核心内容,对股东和投资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上交所关于临时公告格式的指引。

一、标题部分临时公告标题必须简明扼要,准确传递最关键的信息,审批部门、上市公司名称、公告类别、日期等必要信息应列清楚。

二、内容部分在临时公告内容编写中,要求全面、翔实、准确。

内容应包含重要信息,通篇语言精炼,避免冗长官方用语,提高信息的可读性。

其中应包含如下要素:1.股票大事记股票大事记是临时公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写股票大事记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1)排版居中,字号不小于16号;(2)强制自上一公告(或上市)以来股票交易价格波动幅度超过30%,或交易量成倍增长的主要线索;(3)最新发行的已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央票等有关公开发行信息的临时公告。

2.变动事项变动事项即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重要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及时向投资者公布的事项。

变动事项应准确、清晰地向投资者传递信息。

3.公司业绩公司业绩是临时公告的重要一环,这部分内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投资者们非常关注的。

公示利润、收入、基本每股收益等相关财务指标,投资者可据此获取上市公司的业绩趋势、财务素质和近期经济形势。

4.相关风险相关风险是指股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和投资中的注意事项。

对于上市公司,相关风险的披露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并且敏锐把握市场变化、时机,以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监管部门说明公司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

三、发布时间临时公告的发布时间也非常关键。

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数据公开或重大事项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信息披露。

如果有强制性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也应即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总结准确、精炼、及时、规范,是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发布临时公告的基本要求。

这样的公告能够给投资者和股东提供充分信息,上市公司也能获取更多的资本和关注,推动企业各方面的良性发展和提高公司的市场话语权。

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

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

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
1. 标题,公告的标题应该简明扼要地概括所要发布的信息,让读者一目了然。

2. 正文,公告的正文应包括详细的内容,如公司名称、公告日期、内容摘要、具体事项说明等。

正文要求清晰、准确、完整,不能含糊其词,以便让投资者和公众准确理解公告所要传达的信息。

3. 附件,如果公告需要附带相关文件或资料,格式指引通常也会对附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规定,以确保附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日期,公告应包括发布日期和生效日期等时间信息,以便让读者知晓公告的时效性。

5. 签署,公告需要有相关公司管理人员的签署,以确保公告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的发布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遵循格式指引
发布公告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促进市场的稳健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确保公告内容的准确、及时和完整,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一、公告类型:持续监管临时公告二、公告主体:北京证券交易所三、公告对象: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四、公告目的: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五、公告内容: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监管临时公告如下:1. 公司名称及代码:(填写公司名称及代码)2. 公告时间:(填写公告发布时间)3. 公告内容:(1)公司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及监管措施;(2)公司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及应对措施;(3)公司重大事项及可能对股价造成影响的信息披露情况;(4)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4. 公告要求:(1)上市公司应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2)上市公司应及时回应市场关注的事项,积极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3)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持续经营稳定。

5. 公告期限: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所认为相关问题已得到解决。

六、附言:北京证券交易所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力度,对任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希望上市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七、公告通联方式:北京证券交易所通联通联方式:(填写通联通联方式)以上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如有相关情况,请及时配合。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八、公告对象的义务和责任: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如发现并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违规行为,应积极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主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合理解释,以便交易所对相关事项进行清楚、及时的认定。

并且,上市公司管理层须加强对公司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声誉。

交易所要求相关机构应积极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信息披露情况,保持高度警惕,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及时向交易所反映,配合交易所做好监管工作。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七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七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

第二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生下述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其他合作投资事项2.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上述合作投资事项的,视为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的合作投资事项,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投资基金名称及投资方向,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性●投资金额、在投资基金中的占比及身份●其他重要事项●相关风险提示一、合作投资概述(一)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协议各主体名称(或姓名)、投资标的以及涉及金额等重要事项。

(二)上市公司是否对其他投资人承担了保底收益、退出担保等或有义务。

(三)合作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包括:董事会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是否需经股东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私募基金基本情况(一)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例如成立时间、主要投资领域、近期业绩及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等能够证明其投资实力的信息。

(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例如私募基金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关利益安排、是否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等。

三、投资基金基本情况(一)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基金规模、投资人及投资比例、存续期间等。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如管理及决策机制、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安排方式等。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如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期限、盈利模式及投资后的退出机制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三十一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三十一号

第一部分:概述1. 本公告涉及的范围本公告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2. 目的本公告的目的在于规范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的格式,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公告主体1. 公告标题公告标题应简明扼要,能够准确概括公告内容的主要内容。

2. 公告正文(1)公告正文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公司股票代码、公告日期、内容摘要、详细公告信息等内容。

(2)必须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关系、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盈利预测、内幕信息、关联交易等内容。

3. 附属文件如需要,可在公告中附上相关文件或表格,以备查阅。

第三部分:公告格式1. 公告格式字体要求(1)公告标题应使用粗体字,使其与正文内容区分开来。

(2)正文内容应使用宋体或仿宋字体,确保清晰可读。

2. 公告格式排版要求(1)公告应居中排版,使得阅读者能够迅速获取关键信息。

(2)公告内容应合理分段,条理清晰,方便读者阅读和理解。

(3)必要时可使用项目符号或编号对信息进行分类和归纳。

第四部分:公告文件准备1. 公告文件保存格式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公告文件的原始文件,以备未来监管或审计需要。

2. 公告文件电子化备份公司应将公告文件电子化备份,并妥善保存在可靠的电子设备或网络存储中,以防止文件丢失或损坏。

第五部分:附则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2. 公告内容解释权归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

总结部分:本公告通过明确的格式规范和内容要求,旨在帮助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投资者对公告信息的理解和接受。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此格式要求发布公告,以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的格式和内容规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标准化。

这种标准化不仅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也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在公告的撰写和发布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一、公告标题
公告标题应简明扼要地概括公告的内容,准确传达公告主题。

标题
应以加粗、居中的方式呈现,字体大小可适当放大以突出标题重要性。

二、公告正文
1. 公告正文应以字号12号的宋体字体书写,每行行间距为1.5倍。

段落之间应有适当的空行,以提高阅读的清晰度。

2. 首行缩进,段落之间空两个字并加粗,以便于区分段落。

3. 正文内容应精简明了,重点突出。

避免冗长句子和复杂的词汇,
使信息能够迅速传递给读者。

三、公告格式
1. 标题下方居中显示发布日期,日期字号可适当缩小,用粗体强调,格式如下:
发布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 若公告含有具体时间或地点的安排,应与公告标题平齐,字号比
正文稍大,可用粗体或突出颜色标识出来,以引起读者注意。

3. 若公告有配图或附件,应在正文的适当位置插入或附上,对于图
片应注明来源和版权声明。

四、公告结尾
1. 公告结尾主要包含发布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格式如下:
发布单位:XXX公司
联系电话:XXX-XXXXXXX
2. 具体信息之后,以“敬启者”或“感谢您的配合”等礼貌性语言结尾。

3. 若公告需要签署单位负责人的名字,请在结尾处留下足够的空间,以便单位负责人签字。

以上是临时公告的格式指引,希望能帮助您准确、规范地撰写公告
内容。

根据实际情况,您可以适当调整格式,以满足具体需求。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

第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处置资产等交易,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2.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涉及收购资产、对外投资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适用相关公告格式指引,同时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重要内容提示:开展新业务的风险及不确定性一、新业务基本情况(一)新业务的类型,新业务涉及交易对方或交易标的的,还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包括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二)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三)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四)审议程序情况,开展新业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披露董事会的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二、开展新业务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分析(一)开展新业务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

(二)公司的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是否已进行可行性论证等。

(三)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意见。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一)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新业务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开展及主营业务构成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当年及未来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三)开展新业务可能新增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情形的,应当说明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及可行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一、业绩预告 (1)二、政府补助 (6)三、独立董事选任 (9)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3)一、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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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上证公字〔2009〕6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7-14(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XXX、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重要内容提示:●交易简要内容(收购、出售资产及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交易标的名称;交易金额等)●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交易实施存在的重大法律障碍(如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产权权属不清等)●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一、交易概述(一)简要介绍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如是收购、出售股权类资产的,必须说明股权比例)、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或债务重组)、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价格及与账面值相比的溢价情况、协议签署日期(如适用)等。

(二)简要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指在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中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各方当事人)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已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1、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性别、国籍、住所、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等基本情况。

2、交易对方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业务的基本情况。

3、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之外,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的说明。

4、交易对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如果交易对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财务资料。

若公司无法披露上述财务资料的,应说明原因。

5、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其他当事人情况介绍简要介绍其他与本次交易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的情况。

如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债务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详细披露该债权人基本情况,以及债权人是否为独立法人、是否有权豁免上市公司所欠债务等情况。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一)交易标的1、逐项列明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别(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股权投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

2、权属状况说明(包括交易标的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是否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包括出让方经营该项资产的时间、该项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已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目前能否继续投入正常生产、是否具备正常生产所必须的批准文件、最近一年运作状况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交易标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包括账面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摊销或减值准备、账面净值等),并注明是否经过审计。

(二)收购、出售标的如为公司股权,披露内容还应包括以下方面1、该公司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成立时间、注册地点等基本情况。

2、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3、该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并注明是否经过审计。

4、如该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中包含较大比例的非经常性损益的,应予以特别说明。

5、如该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的基本情况。

6、如标的公司经过审计,应披露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审计报告全文应当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如适用)1、如本次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中,交易标的经过评估,且交易价格参考评估结果定价的,应披露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事务所名称、评估基准日、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其重要假设前提,并以评估前后对照的方式列示评估结果。

评估报告全文应当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2、评估机构使用收益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交易标的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计算模型所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及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3、评估报告显示标的资产净额的评估值或标的资产中占比较大的某一类(项)资产的评估值与账面值存在较大增值或减值(超过50%),或标的资产整体评估值与其过去三年内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超过50%)的,公司应当视其所采用的不同评估方法,分别按照以下要求详细披露其原因及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

(1)采用收益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的,公司应当根据标的资产特点,详细披露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包括预期产品产销量或开发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采购成本、费用预算等。

同时,公司还应当披露计算模型所采用的折现率、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增长率、销售毛利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充分说明有关评估依据和参数确定的理由。

评估报告所采用的预期产品产销量、销售价格、收益或现金流量等评估依据与评估标的已实现的历史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或与有关变动趋势相背离的,公司应当详细解释该评估依据的合理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披露。

相关资产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更加严格的限制,或受到自然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的严重制约,导致相关评估标的在未来年度能否实现预期收入、收益或现金流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相应解决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说明评估标的存在活跃的市场、相似的参照物、以及可比量化的指标和技术经济参数的情况,详细披露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交易案例,根据宏观经济条件、交易条件、行业状况的变化,以及评估标的收益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地理位置、时间因素等情况对可比交易案例进行的调整,从而得出评估结论的过程。

(3)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重置成本中重大成本项目的构成情况,现行价格、费用标准与原始成本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当详细解释其原因。

(4)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价值分析原理或计算模型等方法综合确定标的资产评估值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充分披露该等方法的合理性及其理由。

(四)如上市公司出售、收购资产交易中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应详细介绍该项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债务人名称、债权债务金额、期限、发生日期、发生原因等。

对转移的债务,还应当说明已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认可情况,以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和其他或有风险等。

(五)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主要说明确定成交价格的依据,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如有)、公开市场价格(如有)差异超过20%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合同或协议尚未签署的,可暂缓披露未定事项,在正式签署后补充披露)及履约安排(一)介绍收购、出售资产协议的主要条款。

应包括合同主体、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股权、承债、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全额一次付清、分期付款)、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等。

如该协议附带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如约定将来某种情况发生时资产需恢复原状等)的,应予以特别说明。

(二)交易涉及对方或他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付款方的支付能力及该等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作出判断和说明。

(三)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是否就购买的资产日后无法交付或过户的情况,作出适当的保护本公司利益的合同安排。

(四)如交易涉及债务重组,还应介绍债务重组协议的有关内容,包括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等。

债务重组方式为修改负债条件的,应当披露延长还款的期限、利率降低的幅度、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或减少本金的数额等情况。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主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是否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回避措施,收购资产后是否做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及具体计划;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的用途;收购资产的资金来源,收购资产是否与募集资金说明书所列示的项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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