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通知全文是什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
指引的通知全⽂是什么
为了进⼀步指导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通知,其全⽂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通知全⽂是什么
该通知现已失效。
《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条发⾏⼈及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及时依法履⾏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七⼗九条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在每⼀会计年度结束之⽇起四个⽉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每⼀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起⼆个⽉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以上就是店铺⼩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店铺找律师进⾏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公告的格式及范文
公告的格式及范文
公告的格式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告标题: 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引人关注。
2. 公告时间和地点: 指明公告发布的时间和地点。
3. 公告正文: 具体说明公告的内容和目的。
4. 公告署名: 公告发出单位或者个人的姓名或名称。
5. 公告联系方式: 包括电话号码、邮箱等联系方式,方便接受咨询。
公告范文:
时间: 2024年1月1日
地点: 公司大厅
根据公司的安排,谨定于2022年1月10日举行年度员工大会,届时全体员工必须参加,不得请假。
大会议程如下:
1. 公司2023年度业绩分析与总结
2. 公司2024年度发展规划与目标设定
3. 工作纪律与责任分工的重申
4. 员工关怀计划的介绍与颁发
5. 新年晚宴
请各位员工提前安排好时间,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请务必准时出席,谢谢合作。
XXX公司
联系方式:
联系人:。
上交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现予以发布,请自即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为规范上市公司矿业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和转让(含“出让”与“受让”)信息披露行为,制定本格式指引。
一、一般规定(一)上市公司新设取得、受让或者出让矿业权(含拟设立以矿业权为主要出资形式的合资公司)、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如已达到本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除应遵守本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对外投资公告格式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外,还应按本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矿业权的具体情况。
本所如认为必要,上市公司其他涉及矿业权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应参照遵守本格式指引。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勤勉尽责,认真核实根据本格式指引应予披露的事项,独立董事在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三)上市公司不能按本格式指引核实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慎重考虑是否签署有关协议,相关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有关事项提前泄露,应及时发布提示公告并申请停牌。
二、矿业权的取得与转让(一)上市公司新设取得矿业权的,应披露如下事项:1、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如申请设立或者招拍挂设立)。
2、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招标挂牌程序。
3、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如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4、拟取得的矿业权的资源开采是否已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上交所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上交所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上交所公司债券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临时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上交所发布了《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本指引主要针对券源标准化公司债券实施情况下的信息披露要求,旨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披露的指导和参考。
指引要求,公司债券临时报告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债券临时报告应准确披露债券发行的相关信息,并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市场参与者对债券发行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2.一致性和连续性公司债券临时报告应保持与前期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以保证市场参与者能够准确理解和比较债券发行情况。
3.及时性公司债券临时报告应在发生重大事项或者信息变动后及时披露,保持信息对市场参与者的及时可获取性。
基于以上基本原则,上交所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明确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债券发行信息公司债券临时报告应包括债券的发行人、债券简称、发行规模、发行利率、发行方式、债券期限等基本信息,并说明该信息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的一致。
2.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债券临时报告应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说明详细的资金运用计划,并说明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的一致。
3.债券发行进展情况公司债券临时报告应披露债券发行的进展情况,包括发行进度、募集进展等,并说明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的一致。
4.风险因素公司债券临时报告应披露可能对债券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并说明该风险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的一致。
5.其他重要事项公司债券临时报告应披露其他可能对债券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债券增发、摊薄盈利情况等,并说明该事项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的一致。
指引还明确了公司债券临时报告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包括标题、章节、段落的设置,以及表格、图表、文字说明等的使用。
同时,还要求公司债券临时报告的字体、字号、间距等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格式标准》保持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临时公告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7.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事项,本所修订了原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2015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2015年1月修订)》《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2015年1月修订)》《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第三十一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第三十二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并将《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2015年1月修订)》《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2015年1月修订)》予以合并。
上述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应的原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文档可至本所网站(http://)“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一: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附件二: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预亏公告附件三:第三十号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附件四:第三十一号业绩快报公告附件五:第三十二号业绩快报更正公告附件六:关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修订说明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50%以上情形。
前期定期报告对本期业绩进行过预告的,仍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1.3.1条的规定,再次发布业绩预告;如需对前期预告进行更正的,则需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2、预计年度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比例虽不到50%,但公司认为需要或本所要求发布业绩预告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
第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解质、解冻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前述质押,包括场内办理的质押式回购,以及其他形式的场外质押。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4.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如适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如适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如适用)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一)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1.出质人及质权人的名称,质押期限,质押股份是否为限售流通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质押股份是否负担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与质权人就相关股份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处置方式的约定;3.出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持股总数、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
(二)控股股东质押情况(如适用)出质人是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除披露前述内容外,还应披露以下事项:1.股份质押的目的;2.资金偿还能力及资金偿还相关安排;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上市公司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公告格式上市公司公告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正式文件,其格式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法规和规范。
下面是一份常见的上市公司公告格式,供参考:[公司名称][公司股票代码][公告编号][日期]公告一、基本信息公告主体[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代码[股票代码]二、公告类型[公告类型:例如业绩预告、重大合同、股权变动等]三、内容正文[正文内容,具体根据公告类型填写]四、相关附件[列出所有相关附件,如财报附件、合同附件等]五、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诺[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声明,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六、其他事项[如有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请在此部分进行说明]七、联系方式公司联系方式•公司地址:[公司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公司电话:[公司电话]•公司传真:[公司传真]•公司网址:[公司网址]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联系人:[投资者关系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投资者关系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电子邮件]八、免责声明本公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投资者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前,请充分了解相关信息,谨慎投资。
九、附注[特别注明的事项,如关键提示、重要说明等][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日期:[公告发布日期]上述格式仅供参考,实际上市公司公告的格式可能根据不同的公司、不同的披露要求以及具体的公告内容有所调整。
总体而言,公告应该尽量简明扼要,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满足监管要求和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同时,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公告中添加更多的详细信息,以确保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全面了解。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9.28
•【文号】上证函〔2021〕1632号
•【施行日期】2021.09.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证函〔2021〕1632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监管制度衔接,规范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新增附件《第一百零一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则中季度报告相关规定,包括披露时间、披露预约、审议程序、股票买卖窗口期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定期报告相关规定,对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季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陈述理由。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百零一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
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
1. 标题,公告的标题应该简明扼要地概括所要发布的信息,让读者一目了然。
2. 正文,公告的正文应包括详细的内容,如公司名称、公告日期、内容摘要、具体事项说明等。
正文要求清晰、准确、完整,不能含糊其词,以便让投资者和公众准确理解公告所要传达的信息。
3. 附件,如果公告需要附带相关文件或资料,格式指引通常也会对附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规定,以确保附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日期,公告应包括发布日期和生效日期等时间信息,以便让读者知晓公告的时效性。
5. 签署,公告需要有相关公司管理人员的签署,以确保公告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的发布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遵循格式指引
发布公告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促进市场的稳健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确保公告内容的准确、及时和完整,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三十一号
第一部分:概述1. 本公告涉及的范围本公告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2. 目的本公告的目的在于规范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的格式,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公告主体1. 公告标题公告标题应简明扼要,能够准确概括公告内容的主要内容。
2. 公告正文(1)公告正文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公司股票代码、公告日期、内容摘要、详细公告信息等内容。
(2)必须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关系、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盈利预测、内幕信息、关联交易等内容。
3. 附属文件如需要,可在公告中附上相关文件或表格,以备查阅。
第三部分:公告格式1. 公告格式字体要求(1)公告标题应使用粗体字,使其与正文内容区分开来。
(2)正文内容应使用宋体或仿宋字体,确保清晰可读。
2. 公告格式排版要求(1)公告应居中排版,使得阅读者能够迅速获取关键信息。
(2)公告内容应合理分段,条理清晰,方便读者阅读和理解。
(3)必要时可使用项目符号或编号对信息进行分类和归纳。
第四部分:公告文件准备1. 公告文件保存格式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公告文件的原始文件,以备未来监管或审计需要。
2. 公告文件电子化备份公司应将公告文件电子化备份,并妥善保存在可靠的电子设备或网络存储中,以防止文件丢失或损坏。
第五部分:附则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2. 公告内容解释权归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
总结部分:本公告通过明确的格式规范和内容要求,旨在帮助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投资者对公告信息的理解和接受。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此格式要求发布公告,以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的格式和内容规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标准化。
这种标准化不仅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也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在公告的撰写和发布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一、公告标题
公告标题应简明扼要地概括公告的内容,准确传达公告主题。
标题
应以加粗、居中的方式呈现,字体大小可适当放大以突出标题重要性。
二、公告正文
1. 公告正文应以字号12号的宋体字体书写,每行行间距为1.5倍。
段落之间应有适当的空行,以提高阅读的清晰度。
2. 首行缩进,段落之间空两个字并加粗,以便于区分段落。
3. 正文内容应精简明了,重点突出。
避免冗长句子和复杂的词汇,
使信息能够迅速传递给读者。
三、公告格式
1. 标题下方居中显示发布日期,日期字号可适当缩小,用粗体强调,格式如下:
发布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 若公告含有具体时间或地点的安排,应与公告标题平齐,字号比
正文稍大,可用粗体或突出颜色标识出来,以引起读者注意。
3. 若公告有配图或附件,应在正文的适当位置插入或附上,对于图
片应注明来源和版权声明。
四、公告结尾
1. 公告结尾主要包含发布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格式如下:
发布单位:XXX公司
联系电话:XXX-XXXXXXX
2. 具体信息之后,以“敬启者”或“感谢您的配合”等礼貌性语言结尾。
3. 若公告需要签署单位负责人的名字,请在结尾处留下足够的空间,以便单位负责人签字。
以上是临时公告的格式指引,希望能帮助您准确、规范地撰写公告
内容。
根据实际情况,您可以适当调整格式,以满足具体需求。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doc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目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1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9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18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22第五号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公告25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28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32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36第九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获批公告39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40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50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56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60第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67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70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73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78第十八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81第十九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83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公告85第二十一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88第二十二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91第二十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92第二十四号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94 第二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96第二十六号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100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104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107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109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111第三十一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114第三十二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116第三十三号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118 第三十四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公告120第三十五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3第三十六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公告126第三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129第三十八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132第三十九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公告135第四十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137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03.11•【文号】上证上字[2002]28号•【施行日期】2002.03.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2007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0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6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上字[2002]28号)各上市公司:为了进一步指导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协助公司董、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临时报告,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现予发布。
请各上市公司认真阅读并予以运用。
具体格式指引详见本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所将根据监管实际,适时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增加。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目录上海证券交易所2002年3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目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格式指引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配股、增发)获准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四号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指引独立董事履历表格式指引(报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2007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2007年修订)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2007年修订)的通知(2007年6月20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对2002年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
现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第九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第十号:澄清公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第十四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第十五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第九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证券代码:60xxxx证券简称:xxxx公告编号:临200x-001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在此发表异议声明的除外)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重要提示:说明公司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方式、对象及结果。
(如同时涉及控股权变更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表明是否采取书面方式向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关联方函证。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说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形及发生时间等。
例如,对触及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指标,应表述为“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XX%。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上证公字〔2009〕6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9-7-14(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一、公告类型:持续监管临时公告二、公告主体:北京证券交易所三、公告对象: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四、公告目的: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五、公告内容: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监管临时公告如下:1. 公司名称及代码:(填写公司名称及代码)2. 公告时间:(填写公告发布时间)3. 公告内容:(1)公司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及监管措施;(2)公司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及应对措施;(3)公司重大事项及可能对股价造成影响的信息披露情况;(4)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4. 公告要求:(1)上市公司应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2)上市公司应及时回应市场关注的事项,积极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3)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持续经营稳定。
5. 公告期限: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所认为相关问题已得到解决。
六、附言:北京证券交易所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力度,对任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希望上市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七、公告通联方式:北京证券交易所通联通联方式:(填写通联通联方式)以上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如有相关情况,请及时配合。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八、公告对象的义务和责任: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如发现并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违规行为,应积极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主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合理解释,以便交易所对相关事项进行清楚、及时的认定。
并且,上市公司管理层须加强对公司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声誉。
交易所要求相关机构应积极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信息披露情况,保持高度警惕,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及时向交易所反映,配合交易所做好监管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发文字号】上证发[2016]79号【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6.12.16【实施日期】2016.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6〕7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报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事项不在本指引规定的报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报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报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暂行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
附件四:
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
一、临时公告
1、公告标题
标题居中,字体选择黑体、加粗,建议字体大小为小二号或二号;同时应注意标题上方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准确无误,公告编号保持连续。
2、公告正文
正文颜色为黑色,字体选择宋体,字体大小为小四号或四号;上传的公告文件必须为最终状态,不可留有修订痕迹。
3、公告格式
公司公告应主要采用WORD格式,中介机构报告格式仅限于WORD、PDF、TIF和XBRL格式,若有EXCEL表格或其他图片格式请粘贴进WORD文档或转换成WORD、PDF格式,不可直接上传EXCEL表格,不可上传影像文件以及WPS、PPT等格式的文件。
4、其他
公告标题中召开会议的届次和正文的届次表述统一;避免标题中的错别字及文中的年份/日期等错误;注意公告最后落款时间的正确。
二、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正文中插入的表格较多,应注意每张表格在页面中完整显示,不应超出页边距范围,表格中的数字应避免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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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上证公字〔2009〕6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7-14(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XXX、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重要内容提示:●交易简要内容(收购、出售资产及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交易标的名称;交易金额等)●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交易实施存在的重大法律障碍(如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产权权属不清等)●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一、交易概述(一)简要介绍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如是收购、出售股权类资产的,必须说明股权比例)、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或债务重组)、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价格及与账面值相比的溢价情况、协议签署日期(如适用)等。
(二)简要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指在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中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各方当事人)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已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1、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性别、国籍、住所、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等基本情况。
2、交易对方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业务的基本情况。
3、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之外,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的说明。
4、交易对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如果交易对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财务资料。
若公司无法披露上述财务资料的,应说明原因。
5、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其他当事人情况介绍简要介绍其他与本次交易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的情况。
如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债务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详细披露该债权人基本情况,以及债权人是否为独立法人、是否有权豁免上市公司所欠债务等情况。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一)交易标的1、逐项列明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别(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股权投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
2、权属状况说明(包括交易标的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是否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包括出让方经营该项资产的时间、该项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已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目前能否继续投入正常生产、是否具备正常生产所必须的批准文件、最近一年运作状况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交易标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包括账面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摊销或减值准备、账面净值等),并注明是否经过审计。
(二)收购、出售标的如为公司股权,披露内容还应包括以下方面1、该公司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成立时间、注册地点等基本情况。
2、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3、该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并注明是否经过审计。
4、如该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中包含较大比例的非经常性损益的,应予以特别说明。
5、如该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的基本情况。
6、如标的公司经过审计,应披露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审计报告全文应当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如适用)1、如本次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中,交易标的经过评估,且交易价格参考评估结果定价的,应披露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事务所名称、评估基准日、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其重要假设前提,并以评估前后对照的方式列示评估结果。
评估报告全文应当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2、评估机构使用收益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交易标的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计算模型所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及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3、评估报告显示标的资产净额的评估值或标的资产中占比较大的某一类(项)资产的评估值与账面值存在较大增值或减值(超过50%),或标的资产整体评估值与其过去三年内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超过50%)的,公司应当视其所采用的不同评估方法,分别按照以下要求详细披露其原因及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
(1)采用收益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的,公司应当根据标的资产特点,详细披露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包括预期产品产销量或开发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采购成本、费用预算等。
同时,公司还应当披露计算模型所采用的折现率、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增长率、销售毛利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充分说明有关评估依据和参数确定的理由。
评估报告所采用的预期产品产销量、销售价格、收益或现金流量等评估依据与评估标的已实现的历史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或与有关变动趋势相背离的,公司应当详细解释该评估依据的合理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披露。
相关资产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更加严格的限制,或受到自然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的严重制约,导致相关评估标的在未来年度能否实现预期收入、收益或现金流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相应解决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说明评估标的存在活跃的市场、相似的参照物、以及可比量化的指标和技术经济参数的情况,详细披露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交易案例,根据宏观经济条件、交易条件、行业状况的变化,以及评估标的收益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地理位置、时间因素等情况对可比交易案例进行的调整,从而得出评估结论的过程。
(3)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重置成本中重大成本项目的构成情况,现行价格、费用标准与原始成本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当详细解释其原因。
(4)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价值分析原理或计算模型等方法综合确定标的资产评估值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充分披露该等方法的合理性及其理由。
(四)如上市公司出售、收购资产交易中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应详细介绍该项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债务人名称、债权债务金额、期限、发生日期、发生原因等。
对转移的债务,还应当说明已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认可情况,以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和其他或有风险等。
(五)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主要说明确定成交价格的依据,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如有)、公开市场价格(如有)差异超过20%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合同或协议尚未签署的,可暂缓披露未定事项,在正式签署后补充披露)及履约安排(一)介绍收购、出售资产协议的主要条款。
应包括合同主体、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股权、承债、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全额一次付清、分期付款)、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等。
如该协议附带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如约定将来某种情况发生时资产需恢复原状等)的,应予以特别说明。
(二)交易涉及对方或他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付款方的支付能力及该等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作出判断和说明。
(三)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是否就购买的资产日后无法交付或过户的情况,作出适当的保护本公司利益的合同安排。
(四)如交易涉及债务重组,还应介绍债务重组协议的有关内容,包括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等。
债务重组方式为修改负债条件的,应当披露延长还款的期限、利率降低的幅度、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或减少本金的数额等情况。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主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是否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回避措施,收购资产后是否做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及具体计划;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的用途;收购资产的资金来源,收购资产是否与募集资金说明书所列示的项目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