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源: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库尔勒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库尔勒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30【案件字号】(2021)新28民终9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斯琴巴刘涛巴都木才次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库尔勒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库尔勒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库尔勒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雒银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孔德庆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董阳一新疆腾格斯(库尔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雒银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孔德庆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董阳一新疆腾格斯(库尔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雒银孔德庆董阳一【代理律所】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新疆腾格斯(库尔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库尔勒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对该组证据不作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中祥公司是否尚欠正方公司借款300万元;二、正方公司的主张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中祥公司向正方公司转账的400万元是偿还工程款。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拍卖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7 02:50:14库尔勒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8民终98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刘天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刘天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94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刘天库【当事人】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刘天库【当事人-个人】刘天库【当事人-公司】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其艳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夏茂珍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其艳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夏茂珍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其艳夏茂珍【代理律所】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刘天库【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催告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依法定或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经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打破已有的交易秩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故法律不仅严格规定解除权行使要件,还限制其行使时间。
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朱志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朱志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8【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247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志峰;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朱志峰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朱志峰【当事人-公司】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智浩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张蓓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李桂娟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智浩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张蓓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李桂娟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智浩张蓓李桂娟【代理律所】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志峰【被告】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因网络游戏平台服务对象数量巨大且具有不特定性、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创天网络公司采用统一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合同条款与玩家用户达成服务协议,也是成立合同的一种方式,并未违反自愿、公平、平等原则,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举证、质证并结合法庭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创天网络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2,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朱志峰的账号到达正常玩家不可能到达的游戏坐标后其游戏数据显示明显异常,以及朱志峰的三个游戏账号先后四次到达地图边界外坐标,因此本院予以采信。
创天网络公司提供的有关用户举报情况,并未明确该举报指向的是朱志峰的账号,创天网络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神泣5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网络游戏平台服务对象数量巨大且具有不特定性、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创天网络公司采用统一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合同条款与玩家用户达成服务协议,也是成立合同的一种方式,并未违反自愿、公平、平等原则,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郭中堂、郭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中堂、郭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47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成锴【审理法官】成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中堂;郭丽君;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赵娜【当事人】郭中堂郭丽君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赵娜【当事人-个人】郭中堂郭丽君赵娜【当事人-公司】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顺灼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李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原乐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余雪龙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顺灼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李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原乐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余雪龙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顺灼李韬原乐余雪龙【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郭中堂;郭丽君;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赵娜【本院观点】赵娜与郭中堂、郭丽君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
郭中堂、郭丽君系与赵娜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且由赵娜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借款义务,郭中堂、郭丽君依约应向赵娜履行还款义务。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显失公平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共同诉讼书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娜与郭中堂、郭丽君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
西安曲江新区圣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昕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曲江新区圣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昕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51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卫刘溪雷雯【审理法官】郝卫刘溪雷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曲江新区圣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某某【当事人】西安曲江新区圣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某某【当事人-个人】杜某某【当事人-公司】西安曲江新区圣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明娟陕西丰瑞律师所事务所;俸吉存陕西丰瑞律师所事务所;翟冬冬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陈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明娟陕西丰瑞律师所事务所俸吉存陕西丰瑞律师所事务所翟冬冬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陈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明娟俸吉存翟冬冬陈玉【代理律所】陕西丰瑞律师所事务所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西安曲江新区圣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刘春萍与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及杜静民间借贷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春萍与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及杜静民间借贷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陕民终10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萍王彩萍郭瑞【审理法官】郭萍王彩萍郭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春萍;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杜静【当事人】刘春萍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杜静【当事人-个人】刘春萍赵亚莉高艳梅杜静【当事人-公司】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孙玉琪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朱红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孙玉琪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朱红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跃孙玉琪朱红强【代理律所】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春萍;杜静【被告】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刘春萍是否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刘春萍虽系中建房地产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其与中建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赵亚莉与中建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关系属于彼此独立的债权债务,在中建房地产公司的资产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前提下,中建房地产公司与赵亚莉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刘春萍并无关联,但是,在中建房地产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对外债务的情况下,赵亚莉与中建房地产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影响中建房地产公司对刘春萍债务的清偿,因此,(2019)陕03民再29号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刘春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立案受理审查阶段,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检察建议驳回起诉审判监督执行异议执行标的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刘春萍是否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刘全瑜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全瑜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45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全瑜;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全瑜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全瑜【当事人-公司】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娟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秦娟娟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娟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秦娟娟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娟秦娟娟【代理律所】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全瑜【被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对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权责关键词】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对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据此,发表侮辱性、诽谤性言论,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使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是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主要形式。
本案中,刘全瑜所提供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其名誉权受到损害,也不足以证明天地源公司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故刘全瑜的本案主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刘全瑜的本案诉请,并无不妥。
王武斌与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武斌与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22【案件字号】(2022)陕04民终23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联胜张作儒倪治国【审理法官】刘联胜张作儒倪治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武斌;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王武斌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武斌【当事人-公司】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英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李仁田、王小姣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英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李仁田、王小姣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英李仁田、王小姣【代理律所】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武斌【被告】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的商品房初始登记违约金(即涉案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逾期登记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的商品房初始登记违约金(即涉案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逾期登记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1月25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西咸新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该合同第十九条明确约定:被告世城公司咸阳分公司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被告世城公司咸阳分公司的责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原告有权退房……;原告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应自取得房屋所属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被告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支付。
天地源百亿城改项目“招标门”发酵旗下子公司遭起诉
其设立与发标时 问相距 不足一个 月 ,几乎不 可能满 足 “ 近年 来承担过类 似项 目业绩 ”的投标 条件 ; 而陕 两 住建厅企业资质信息显示 : 西安金奉 元建筑 - [ 程有 限 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放 日期为 2 0 1 6年 8月 9日, 这 意味着其投标是 也不具 备 “ 有效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这一 条件。
押给加德置业 ,作为两安火地源 的履约 保障。加德置
业再 与加 德建设 签署 《 杖 益转让协 议》 ,加 德置业 将
其在北沈 家桥项 H『 f 1 亭有 的 “ 丈八路项 日”地的开发 经营权并 分期 支付对价 3 8 . 2 7 亿 元 ,该 费用 包括取得
多 个地 产项 目仍 难 以摆 脱停 滞局 面 。据其 此 前发 布 的房地 产业 务 自查 报告 ,天 地源 目前 处 于拟 建待 建 的有 四个项 目,其 预计投 资总额 为 1 3 1 亿元 人 民币 , 其 中体量 最为庞 大的项 目是 2 0 1 3年 6月以股权 收购
形 式获 得 的万 熙 天地 项 目 ( 也 称天 地源 ・ 丈 八路 项 目) ,该项 目属 于 “ 西安北 沈家桥 城改项 目” 的商业
访 回函中称 。据 了解 ,天地源 于 2 0 1 5年 9月启 动该
项 目的土 方工 程 ,但 因工程 招投 标 中 出现 的种种 问 题 而饱 受 质 疑 ,2 0 1 6年 1 2月其 负 责 项 目建 设 的全
被西 安 市政府 批 复 。据 公 告 ,加 德置 业有 限公 司是
西安 政府批复 同意 的 “ 北 沈家桥村 城 中村 改造项 目”
‘ ‘ 1 , 力 口 标门’ ’发酵 天地源百亿城改项目 旗下子公司遭起诉
企业信用报告_西安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1 被执行人 ....................................................................................................................................................13 5.2 失信信息 ....................................................................................................................................................13 5.3 裁判文书 ....................................................................................................................................................14 5.4 法院公告 ....................................................................................................................................................16 5.5 行政处罚 ....................................................................................................................................................18 5.6 严重违法 ....................................................................................................................................................18 5.7 股权出质 ....................................................................................................................................................18 5.8 动产抵押 ....................................................................................................................................................19 5.9 开庭公告 ....................................................................................................................................................19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11
•【文号】证监许可〔2019〕1277号
•【施行日期】2019.07.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1277号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11日。
赵海洋、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海洋、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4【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41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翟均勇张月刘建奇【审理法官】翟均勇张月刘建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海洋;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当事人】赵海洋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赵海洋【当事人-公司】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海洋【被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查明事实,天地源公司与案外人天津天地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上诉人依约进行物业服务,上诉人应当按照《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提供物业服务,就此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无法支持。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酌定减免5%物业服务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杜聪、陕西东方加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聪、陕西东方加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6【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65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吉利任蕾蒋瑜【审理法官】王吉利任蕾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聪;陕西东方加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杜聪陕西东方加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杜聪【当事人-公司】陕西东方加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璇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惠超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陈世欢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王某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璇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惠超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陈世欢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王某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璇惠超陈世欢王某某【代理律所】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杜聪;陕西东方加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房屋于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符合交付条件;2.若不符合交付条件,逾期交房违约金应当如何确定。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的约定不明确,东方加德公司基于其认为房屋交付条件约定的房屋测绘报告应为房屋预测报告的认识在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前于2019年12月19日在西安晚报发布交房通知,符合合同约定的通知交房时间及方式。
治污减霾的相关措施及规定系政府职能部门历年来的长治措施,东方加德公司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预见治污减霾措施可能对房屋交付时间产生影响进而对房屋交付时间进行合理约定。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违约金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房屋于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符合交付条件;2.若不符合交付条件,逾期交房违约金应当如何确定。
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凡,黄敬焱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凡,黄敬焱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6【案件字号】(2022)陕07民终10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新星仵瑞梅曹建祥【审理法官】刘新星仵瑞梅曹建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敬焱;高凡;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黄敬焱高凡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敬焱高凡【当事人-公司】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方琳琳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陈博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井沛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琳琳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陈博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井沛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琳琳陈博井沛【代理律所】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敬焱;高凡;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认定的扣减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期限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书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第3项约定“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时需要提供该房屋的物业维修资金缴纳票据,如买受人不能提供上述缴纳票据,出卖人有权不为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截至2021年7月23日,黄敬焱、高凡未缴纳大修基金。
另查明,三合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黄敬焱、高凡交付了其购买的山河原著小区XXX号XX号楼X层X-XXXX室房屋,双方履行了交房手续。
一审认定的其他案件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认定的扣减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期限是否正确。
沈春月与陕西久天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春月与陕西久天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45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静范水艳刘春梅【审理法官】张静范水艳刘春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春月;陕西久天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沈春月陕西久天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沈春月【当事人-公司】陕西久天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春月【被告】陕西久天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沈春月提供了天泰公司《授权书》,天泰公司授权沈春月负责《大农业私募投资基金》全面工作,同时沈春月也提供了国投建银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授权书》,虽未盖有国投建银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印章,但是沈春月陈述该授权书是国投建银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给其授权,亦是授权沈春月负责《大农业私募投资基金》的全面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沈春月提供了天泰公司《授权书》,天泰公司授权沈春月负责《大农业私募投资基金》全面工作,同时沈春月也提供了国投建银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授权书》,虽未盖有国投建银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印章,但是沈春月陈述该授权书是国投建银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给其授权,亦是授权沈春月负责《大农业私募投资基金》的全面工作。
两份《授权书》均是同一天授权沈春月负责同一工作,但天泰公司在《授权书》上推荐的公司接洽人并非是沈春月,两份《授权书》证明沈春月是两公司授权委托人,但不能证明沈春月是天泰公司员工,沈春月提供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为天泰公司开展融资及私募基金工作提供了一系列的服务,但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上的人身依附性,一审不予支持沈春月确认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项下其他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陕西中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云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中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云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7【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19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陕西中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云岗【当事人】陕西中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云岗【当事人-个人】许云岗【当事人-公司】陕西中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雨涛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张利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吕飞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金博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雨涛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张利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吕飞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金博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雨涛张利吕飞金博【代理律所】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陕西中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许云岗【本院观点】本案立案受理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属于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中山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前述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受理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属于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中山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前述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的干预,无效合同的违法性不因时间经过而改变。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关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予以考量。
陕西名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东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名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东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6【案件字号】(2022)陕01民终57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东红;陕西名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朱东红陕西名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东红【当事人-公司】陕西名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安华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高鑫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安华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高鑫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安华高鑫【代理律所】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东红【被告】陕西名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已生效的另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0)陕01民终12270号民事判决,已对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项中的557777.25元用于抵扣朱东红案涉房源保留款557777.2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已生效的另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0)陕01民终12270号民事判决,已对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项中的557777.25元用于抵扣朱东红案涉房源保留款557777.2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名城地产公司二审认可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5日所出具的代付款证明书,认可朱东红通过以工程款557777.25元抵扣房价款的形式已向其公司支付557777.25元购房款,并认可如朱东红持已生效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0)陕01民终12270号民事判决,相当于朱东红提供了案涉房源保留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收款证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代码:600665 证券简称:天地源公告编号:临2020-015 债券代码:151281 债券简称:19天地F1
债券代码:155655 债券简称:19天地一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8,565.54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评估。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西安置业分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分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0)陕01民初142号)等诉讼文件。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置业分公司收到起诉状的时间:2020年3月19日
诉讼机构名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东段139号
原告:陕西尚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置业分公司
二、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及其理由
(一)原告请求事实与理由
据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并据此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了《天地源•丹轩坊5#楼项目合作协议》。
在《天地源•丹轩坊5#楼项目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原告迟延交付合作款项后,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被告因原告未及时支付合作款项而解除协议的通知,原告认为未支付合作款项是因为被告原因导致的原告客观不能履
行付款义务,被告无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被告应继续履行该合同,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置业分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置业分公司继续履行《合作框架协议》及《天地源·丹轩坊5#楼项目合作协议》;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评估。
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