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源: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库尔勒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库尔勒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30【案件字号】(2021)新28民终9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斯琴巴刘涛巴都木才次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库尔勒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库尔勒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库尔勒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雒银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孔德庆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董阳一新疆腾格斯(库尔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雒银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孔德庆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董阳一新疆腾格斯(库尔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雒银孔德庆董阳一【代理律所】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新疆腾格斯(库尔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库尔勒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对该组证据不作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中祥公司是否尚欠正方公司借款300万元;二、正方公司的主张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中祥公司向正方公司转账的400万元是偿还工程款。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拍卖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7 02:50:14库尔勒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8民终98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刘天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刘天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94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刘天库【当事人】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刘天库【当事人-个人】刘天库【当事人-公司】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其艳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夏茂珍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其艳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夏茂珍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其艳夏茂珍【代理律所】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刘天库【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催告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依法定或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经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打破已有的交易秩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故法律不仅严格规定解除权行使要件,还限制其行使时间。
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朱志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朱志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8【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247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志峰;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朱志峰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朱志峰【当事人-公司】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智浩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张蓓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李桂娟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智浩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张蓓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李桂娟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智浩张蓓李桂娟【代理律所】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志峰【被告】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因网络游戏平台服务对象数量巨大且具有不特定性、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创天网络公司采用统一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合同条款与玩家用户达成服务协议,也是成立合同的一种方式,并未违反自愿、公平、平等原则,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举证、质证并结合法庭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创天网络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2,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朱志峰的账号到达正常玩家不可能到达的游戏坐标后其游戏数据显示明显异常,以及朱志峰的三个游戏账号先后四次到达地图边界外坐标,因此本院予以采信。
创天网络公司提供的有关用户举报情况,并未明确该举报指向的是朱志峰的账号,创天网络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神泣5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网络游戏平台服务对象数量巨大且具有不特定性、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创天网络公司采用统一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合同条款与玩家用户达成服务协议,也是成立合同的一种方式,并未违反自愿、公平、平等原则,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郭中堂、郭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中堂、郭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47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成锴【审理法官】成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中堂;郭丽君;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赵娜【当事人】郭中堂郭丽君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赵娜【当事人-个人】郭中堂郭丽君赵娜【当事人-公司】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顺灼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李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原乐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余雪龙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顺灼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李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原乐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余雪龙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顺灼李韬原乐余雪龙【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郭中堂;郭丽君;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赵娜【本院观点】赵娜与郭中堂、郭丽君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
郭中堂、郭丽君系与赵娜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且由赵娜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借款义务,郭中堂、郭丽君依约应向赵娜履行还款义务。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显失公平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共同诉讼书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娜与郭中堂、郭丽君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
西安曲江新区圣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昕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曲江新区圣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昕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51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卫刘溪雷雯【审理法官】郝卫刘溪雷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曲江新区圣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某某【当事人】西安曲江新区圣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某某【当事人-个人】杜某某【当事人-公司】西安曲江新区圣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明娟陕西丰瑞律师所事务所;俸吉存陕西丰瑞律师所事务所;翟冬冬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陈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明娟陕西丰瑞律师所事务所俸吉存陕西丰瑞律师所事务所翟冬冬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陈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明娟俸吉存翟冬冬陈玉【代理律所】陕西丰瑞律师所事务所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西安曲江新区圣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刘春萍与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及杜静民间借贷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春萍与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及杜静民间借贷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陕民终10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萍王彩萍郭瑞【审理法官】郭萍王彩萍郭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春萍;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杜静【当事人】刘春萍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杜静【当事人-个人】刘春萍赵亚莉高艳梅杜静【当事人-公司】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孙玉琪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朱红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孙玉琪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朱红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跃孙玉琪朱红强【代理律所】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春萍;杜静【被告】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刘春萍是否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刘春萍虽系中建房地产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其与中建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赵亚莉与中建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关系属于彼此独立的债权债务,在中建房地产公司的资产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前提下,中建房地产公司与赵亚莉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刘春萍并无关联,但是,在中建房地产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对外债务的情况下,赵亚莉与中建房地产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影响中建房地产公司对刘春萍债务的清偿,因此,(2019)陕03民再29号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刘春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立案受理审查阶段,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检察建议驳回起诉审判监督执行异议执行标的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刘春萍是否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刘全瑜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全瑜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45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全瑜;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全瑜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全瑜【当事人-公司】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娟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秦娟娟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娟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秦娟娟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娟秦娟娟【代理律所】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全瑜【被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对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权责关键词】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对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据此,发表侮辱性、诽谤性言论,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使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是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主要形式。
本案中,刘全瑜所提供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其名誉权受到损害,也不足以证明天地源公司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故刘全瑜的本案主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刘全瑜的本案诉请,并无不妥。
王武斌与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武斌与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22【案件字号】(2022)陕04民终23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联胜张作儒倪治国【审理法官】刘联胜张作儒倪治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武斌;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王武斌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武斌【当事人-公司】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英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李仁田、王小姣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英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李仁田、王小姣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英李仁田、王小姣【代理律所】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武斌【被告】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的商品房初始登记违约金(即涉案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逾期登记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的商品房初始登记违约金(即涉案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逾期登记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1月25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西咸新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该合同第十九条明确约定:被告世城公司咸阳分公司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被告世城公司咸阳分公司的责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原告有权退房……;原告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应自取得房屋所属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被告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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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5 证券简称:天地源公告编号:临2020-015 债券代码:151281 债券简称:19天地F1
债券代码:155655 债券简称:19天地一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8,565.54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评估。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西安置业分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分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0)陕01民初142号)等诉讼文件。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置业分公司收到起诉状的时间:2020年3月19日
诉讼机构名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东段139号
原告:陕西尚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置业分公司
二、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及其理由
(一)原告请求事实与理由
据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并据此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了《天地源•丹轩坊5#楼项目合作协议》。
在《天地源•丹轩坊5#楼项目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原告迟延交付合作款项后,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被告因原告未及时支付合作款项而解除协议的通知,原告认为未支付合作款项是因为被告原因导致的原告客观不能履
行付款义务,被告无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被告应继续履行该合同,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置业分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置业分公司继续履行《合作框架协议》及《天地源·丹轩坊5#楼项目合作协议》;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评估。
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