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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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凭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租方和承租方经协商一致就美食广场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商铺的位置

商铺位于广东市路号楼内,具体位置、使用范围见附件三附图斜线圈定部分。承租方愿向出租方租用该商铺。

第二条:商铺的面积

商铺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实际面积以双方核算为准)

第三条:商铺的用途

商铺的用途为经营餐饮业及所涉食品及衍生品的零售。承租方应以“美食广场”的名义营运,经营的具体编制见平面图。

承租方如要改变上述约定的经营项目或修改营运商店的名称,须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承租方还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经营伪劣商品,否则需承担一切责任和赔偿因此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定义

本合同及附件内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1、商场管理公司:指出租方为管理虎门步行街的商场而聘用或成立的管理公司。

○2、商场管理费:指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并用作管理商场公共地方、设施及设备营运和维修等的费用。

○3、宣传策划费:指出租方或商场管理公司为向公众推广商场所需的费用,属商场管理费之一、

○4、商铺:指承租方向出租方租用并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商铺。

○5、商场:指虎门步行街的商场部分。

○6、装修手册:指商场管理公司为入场经营的客商制定及不时修定的装修守则及指南。

○7、管理公约及商场使用守则:指商场管理公司按有关法规为商场制订的管理公约及商场使用守则。

第五条:租赁期限

商铺租赁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出租方于年月日将商铺交付承租方进行装修。

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免租期。

第六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免租期(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一年月租金为:¥元/M2;

(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元/M2;

第二年后月租金为:每两年递增¥元/M2 ;

(如遇经济滑坡年度双方可视情予以调整)

○2、支付方式:承租方须于每月五日前向出租方缴纳当月应付租金。

第七条:商场管理费

为确保承租方正常使用商铺经营,出租方对虎门步行街实行统一的综合性商业物业管理,承租方应每月向出租方缴纳商场管理费:管理费为元/㎡。该商场管理费包括:自动扶梯和垂直升降机梯电费、自动扶梯和垂直升降梯维护费、消防及公共供电设施维护费、公共照明电费、公共水费、公共卫生清洁费、保安费、管理服务费及宣传策划费等。

承租方须于每月五日前向出租方缴纳当月商场管理费。

在装修期内,承租方须按用电实际发生数缴付电费。水费一次性缴付元整。

商铺开业前天,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付当月商场管理费,开张后一月内补缴一个月数额的管理费按金(合同期满后无息退还)。水费、煤气费由承租方直接向有关部门缴付并于每月五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付上月的电费。

第八条:承租方的变更

租赁期间,承租方如因经营需要,将承租商铺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出租方要求办理有关的变更转接手续。否则作违约处理,承租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承租方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名称的任何变更,亦当作转租给第三方处理。

第九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按合同规定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商场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2、因检修设备设施、卫生清洁、经营管理、救灾、排除危险、维护安全、防火检修等原因有权无偿进入承租方承租的商铺进行工作;

○3、依法对虎门步行街进行统一的商业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监督承租方守法依约经营;

○4、为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基本消防烟感、喷淋及天台顶洒水箱等设备设施;

○5、在确保本合同双方权益不受损害及改变的条件下,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售该商铺予第三者;

○6、有权聘用或成立商场管理公司对虎门步行街内商铺进行统一的经营管理。

○7、确保承租方的营业时间为:早上7:00~ 凌晨2:00 。

○8、承租方在经营时间内,若垂直电梯出现故障,出租方在维修时段内必须启动手扶电梯疏导交通。

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法依约正当使用商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2、合理使用、积极维护商铺和设备设施,确保整体这全;如因承租方违反本条约使出租方人员(包括出租方商场顾客或其它进入商场的人员)人身或设备设施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失时,承租方对此负完全责任并赔偿出租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3、经报请出租方审核同意后,对商铺进行必要的装修;

○4、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生该商铺的,承租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5、按时按量缴纳租金、商场管理费和水电、煤气费用;

○6、接受并配合出生方及商场管理公司统一的商场经营管理,遵守有关商铺经营制度、服务公约、防火及治安责任书及合同附件一各项规定,违反前述规定的,视同违约;

○7、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对商铺内的自有财产及人员进行投保并自行办理保险手续。否则,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8、承租方对所承租区域内的装修(含空调及厨房设备)由承租方出资负责施工安装及保养;

第十条:租赁期限届满的处理

租赁期满,承租方如继续租赁商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同意出租的,双方重新签定新的商铺租赁合同。

租赁期满,承租方如不继续租赁商铺,须于租赁期届满后10天内迁出商铺;迁出前须结清一切拖欠出租方的款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办理好歇业手续;租赁期届满或者解除合同的,一切嵌装在房屋结构或者墙体内的设备和装修物,如出租方要求保留,承租方一律不得拆走,出租方亦不予补偿。另外,出租方所提供的本合同同附件二的装置、设备等,承租方亦应交还出租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签定后,如出租方不能将合同约定之商铺租赁给承租方使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出租方过错导致第三人对商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租赁期间,如公共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出租方无故不予检修,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如未按附件二所述之装修标准交付商铺,影响承租方正常经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承租方违约或单方毁约,无权要求出租方退回预付商场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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