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论下篇》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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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读《政府论(下篇)》有感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

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

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

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

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

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

”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

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政府论》(下篇)读书思考

《政府论》(下篇)读书思考

《政府论》(下篇)读书思考洛克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杰出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激进的政治思想家,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他的契约、民主政体、分权以及人民主权等思想在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洛克的代表作《政府论》,被誉为是统治政治哲学的著作,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

该书内容包括破坏和建立两个方面,在结构上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是“破”,下篇是“立”。

初读洛克这部著作,上篇对亚当父权的论述让我有点坠入云里雾里的感觉,深入读下去才对他的阐述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洛克主要针对贵族保皇派罗伯特·菲尔麦的代表作《先祖论》,集中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而下篇,才是洛克思想的重点——下篇系统地阐述了政治国家(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这也是我阅读思考的重点。

我对洛克下篇这部分的理论内容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1. 财产权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任何人的意志;同时也是一种平等状态。

在这状态之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也就是说,人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

自然法赋予人们人身权、平等权、自由权、自卫和自行裁判权。

他特别强调人的财产权利,认为财产权是一切自然权利的核心和基础,而劳动则是财产取得的基本方式。

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自己的。

洛克在这里提出了“劳动财产说”,把个人财产权看做是由于人的劳动而导致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经过劳动获得的这种权利。

因此,这一理论也为后来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奠定了基础。

从中可以看出,洛克的“劳动财产说”实际上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封建专制的灭亡和君主立宪制的降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浅析《政府论(下篇)》政府的起源

浅析《政府论(下篇)》政府的起源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浅析《政府论(下篇)》政府的起源(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 要]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通过对政府产生之前自然状态的现状进行合理假设和论证,发现了自然状态不能克服的缺陷,因此人们才会形成契约,将部分个人权利让渡给权力共同体即政府,政府产生于人们订立的契约,就需要保护人们的权利不受侵害。

契约的订立如果是政府成立的合理假设,那么个人权利的让渡就是将国家和个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政府成立成为现实。

本文从洛克自然状态进行论述,合理分析契约形成的过程和权利让渡的内在逻辑,阐明政府的起源。

[关键词]自然状态;政府;财产权;权利让渡 [中国分类号] D03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168X(2021)05-0044-02陈腾达洛克的《政府论(下篇)》显然是对上篇的承接和延续,上篇主要是破坏性的,通过对封建专制的分析一一阐释其弊端,将其从理论和现实上一一否定,摧毁封建专制的精神根基。

推翻封建专制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建立新型政府才是最关键的,而洛克《政府论(下篇)》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提供了精神引领和理论支撑。

一、洛克关于政府起源的论述是现实需要一方面,在洛克生活的17世纪之前,中央政府乃至地方各级政府已经存在了千余年之久,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猛烈抨击的封建领主制度也已相当完善,因此,既然要建立新式政府,就必须与过去的旧式政府彻底割裂,但是割裂带来的问题就是政府的合法性问题,为了实现新式政府的合法,就必须重新论证政府的起源,从根本上确立一条新式政府不同于以往政府的存在理论来源。

另一方面,洛克在同菲尔麦的争论中,政府是绕不开的难题,洛克只有通过对政府强有力的论证,才能击垮菲尔麦的“君权神授”思想,因此就必须要探讨政府的起源问题。

二、自然状态下人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洛克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中有自然法,权利来自这种自然本性、来自自然法。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洛克,是英国近代继培根和霍布斯之后最著名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也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并提倡“自然权利”的人。

而《政府论》作为洛克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著作,上卷主要是对菲尔曼“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下卷则是洛克对自己政治思想的论述,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这种破而后立的方法是必要的。

但在当今社会,下卷的意义无疑要远远超过上卷。

看完本书后,我认为全书有四个关键词,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公民社会、政府。

这四个词也构成了洛克政治思想的主要脉络。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在我看来是全书理论的基础。

在这一章中,洛克断言人们在最初一定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下的。

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即没有人能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也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即人们“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只受自然法,即理性的约束。

在自然状态下,一旦有人违背了自然法,任何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这也是一个人拥有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的唯一情况,但这种权力并不是绝对和任意的,同样要遵循人的理性。

而对于当时对自然状态是否存在持怀疑态度的人,洛克为他们指出了当时世界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即两个不同国家的君主之间显然是处于自然状态的——根据他对这一状态的描述。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其天生享有的权利——自然权利。

洛克认为,自然权利本质上分三种,即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在《政府论》中,洛克对生命权介绍不多,但对自由权和财产权其实都有详细的论述。

洛克所认可的自由权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受并且只受自然法约束的、支配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而在介绍财产权时,洛克指出了物品划归私有的必要,并提出了“一个人能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从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这一重要观点,可以看出,这与日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某些方面是不谋而合的,或者说,洛克有关财产的观点为日后亚当斯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开辟了道路。

此外,对于财产的拥有,洛克指出在货币出现之前人们应以自己的享用为限,而在货币出现以后就不再有这一限制,只需考虑到为后人留下足够的资源即可。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约翰·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他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时期为资产阶级和贵族联盟提供理论依据的重要理论家和辩护士。

洛克《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其中下篇主要反映了洛克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张。

洛克的这一著作在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史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

杰弗逊在起草北美《独立宣言》时,就努力从《政府论》中寻找理论依据;法国大革命后,按照洛克提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受到了洛克思想的影响,洛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观点传播很广泛。

他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它“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

①一、自然法思想谈及“自然法”时,有必要说明历史上对“自然”的使用。

历史上对“自然”的认识是没有统一标准的。

古希腊奴隶社会,它同时被两个阶级服务。

公元前五世纪安提丰用自然状态来说明奴隶制国家的不和理性,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加入奴隶城市国家的人违反了自然法。

洛克继承格老秀斯(1583-1645)用理性来解释“自然法”。

试图用抽象理性作为自己为资产阶级政权合法性辩护的理论依据。

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然法理论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自然状态是下卷立论的前提,也是洛克迥异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关键所在。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人必须受制于自然法”。

洛克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们仅依照自然法行动的人人自由,互相尊重平等的状态,他所指的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

“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下卷)感2011级4班付承为本书是洛克政治理论的代表作,同时也是了解英国政治制度的最好媒介之一。

提到洛克,我们的教科书首先冠以启蒙思想家的称号,其实,在更多的意义上讲,洛克首先是一个哲学家,他的经典作品《人类理解研究》,是经验主义哲学的代表性作品;其次他是一个政治学家,我们知道,英国光荣革命时期通过的《权利法案》就是由洛克起草,他的政治思想深深影响了近代英国,更影响了现在的世界。

《政府论》共分两卷,上卷主要在于抨击英国旧的封建制度,否定君权神授,通常认为,下卷的理论价值更高。

下卷系统阐释了洛克的政治思想,首先,他从论述自然状态开始。

洛克的自然状态比之霍布斯、斯宾诺莎的自然状态要好得多。

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人人遵循自然法即理性,它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基本准则,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的界限就在于社会契约的存在。

而从区分度上来讲,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自己的法官,而政治社会中这种法官成为了我们所认知的意义上的法官。

人们之所以脱离自然状态,一方面是因为报复的无限性,因为任何人都合于自然法拥有报复他人对自己伤害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战争状态的出现,战争状态可以出现在任何时候,他的条件是只要一个人用强力是另一个人的生命处于危险境地,他就表明自己要同被施予强制者处于战争状态,这时,他便违反了上帝为人类设定的自然法,他便是自动地表明自己已经脱离了人类,因而,任何人都有权利消除他。

而战争状态的存在更多的在自然状态中,因为人们没有强有力的保护是自己免于战争状态,因而人们倾向于进入社会,寻求社会的庇护。

有一个问题是,虽然我们的祖先们选择了进入某个政治社会,但这并不表明我们在成年之后也愿意这样做(因为人在成年之前不具有理性,因而法律对他是无效的,所以只有当他成年后才会发生法律关系。

)。

洛克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解释,土地是国家的,它是经过国家领导而得来的,国家对它的领土拥有绝对的主权,一旦一个人成年之后继承了属于该国的土地,他就是默认自己加入这个国家,如果他没有继承,那他便享有加入任何国家的自由,但如果他没有占有该国一寸土地但却在无偿地使用该国的公共设施,他也是默认自己成为该国的公民。

《洛克:政府论下篇》书评

《洛克:政府论下篇》书评

资产阶级革命的利器,自由主义学说的先河——评《政府论·下篇》:论公民政府的真正渊源、范围和目的【背景】《政府论》一书的作者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生活的时代是17世纪中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这一时期,英国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受到资产阶级的挑战,社会中各种各样的思想鱼龙混杂,当时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是君权神授和王位继承的观点。

最为直接的是罗伯特·费尔默在《先祖论,即论国王的自然权》(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中宣扬的君权神授说和君权世袭说。

洛克支持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和平等的主张。

写政府论的主要目的是为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寻找理论的渊源,为资产阶级的革命辩护,因此洛克首先在上篇“论一些错误的原则”中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有父权推出君主专制权力的传统学说,而在下篇中提出了公民政府的真正权力来源、范围和目的、政府形式以及自己的分权理论。

【内容】作者以“自然状态”作为一种原始状态来进行分析,引出了“战争状态”、“奴役状态”等概念。

霍布斯也曾提出过“自然状态”的概念,他对自然状态的的定义是“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

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则具有自由主义的色彩,他认为“那是一种玩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生,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的权力多于其他人。

”洛克同时指出“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是放任的状态。

……自然状态有一种要求人人都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进行治理,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顺从的全人类:既然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对抛弃理性的人进行惩罚。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洛克先生的《政府论(下篇)》是一部关于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通过对政府本质的深入剖析,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观点和见解。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对于政府、权力以及人民权利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在书中,洛克先生首先探讨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他认为,政府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而产生的。

这一观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为它指出了政府存在的根本价值。

在我国,政府也一直强调保护人民的权益,但这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努力,以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人民的期望。

洛克先生提出了政府的三种形式: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

他对这三种形式的政府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指出每种形式的优缺点。

这让我想起了我国的政治体制,我们实行的是一种民主集中制的政府形式。

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民主和集中的优点,但也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民主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避免其不足,是我们需要不断探讨和实践的课题。

在书中,洛克先生还强调了分权制衡的重要性。

他主张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以实现相互制衡。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现代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虽然宪法规定了权力分立,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力过于集中、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实现权力合理分配,是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此外,洛克先生还深入探讨了人民权利问题。

他认为,人民拥有反抗不公正政府的权利,这也是政治权利的来源。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人民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我国,政府一直强调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存在着一些侵犯人民权益的现象。

因此,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益,是我们需要持续关注和努力解决的问题。

第二篇范文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而洛克先生的《政府论(下篇)》则是对该理论的一次深刻阐述。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洛克的《政府论》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所写,它不仅为之前没有头绪的英国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同时也影响了欧美各国的思想与政治体制。

而具有直接意义的是他推出之后,英国经历了“光荣革命”,此时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所以,我想针对本书所谈的有关政府的一些内容,写下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感受。

本书在开篇就为我们解释了两种状态:“自然状态”○1和“战争状态”○2。

这两种理论是洛克关于政府的基础理念。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不存在从属和隶属的关系。

人们在自然法范围内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采取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

”○3这是一种每个社会最初都会存在的状态,是本能的状态。

但是因为“人们为了弥补自己单独生活所带来的缺点和缺陷,自然而然就会聚在一起共同生活。

”○4所以这种自然状态不会长时间存在,也因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极易出现战争状态,所以就会形成政府。

人们理性生活就不会出现争端,也就是“战争状态”○2。

也就不需要裁决者。

但这是不可能的,所有人们需要一个“有权威的共同裁决者”○5。

但这个时候,人们就需要上交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由公共管理者执行,最后形成了自己的政府。

政府成立之初是由每个人都同意加入才形成的○6,所以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政府,也有权推翻自己的政府。

但是,随着政府的长时间建立,权力的膨胀,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渐渐从遵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变成了专制独裁者,这是人们在给予权力之初所没有想到的。

由此出现了君主专制,也就形成了封建社会。

然而“君主特权和专制权力是君主沿袭过程中主张并施加于人民的。

”○7以至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已经很难行使自己的权力了,甚至渐渐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了,思想和行为上都受到了控制,所谓的自由已经不存在了。

我认为洛克对政府的形成的描述及现有君主政体的批判,正是在为君主立宪政体做铺垫。

他在后文还提出了“权力制衡”○8,并且对国家权力归属和法律都做了详细的解释。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第一篇:《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政府论》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第一部分:作者及著作背景情况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自由主义的奠基人。

他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其父亲是一个小土地所有者,是一位清教徒,也当过律师。

洛克十四岁时经过父亲朋友介绍进入伦敦维斯特敏斯特学校读书,正是在这个学校,洛克学习了希腊和拉丁文,为日后研究古典哲学打下了基础。

1652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基督会学院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

1660年封建王朝复辟时,任牛津大学讲师。

1667年,洛克成为艾希利勋爵即后来辉格党创始人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医学顾问,长达15年。

1681年受沙夫茨伯里伯爵牵连而受迫害,他1684年逃亡荷兰。

直到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洛克获得自由,才于1689年与英女王玛丽二世一同回到英国。

此后,他先后担任了高等法院法官,贸易,垦殖部专员等职务,后由于身体原因,他辞去政职,归去乡里。

1704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

《政府论》一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经过了1642年到1649年的流血冲突,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建立了共和国。

不久之后,资产阶级及新贵族领袖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道路,克伦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时期,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向往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认为只有王权才能镇压人民的反抗,于是有了1660年的复辟。

然而,复辟后的查理二世恢复了旧的选举制度,使得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造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形成反对王权,力主议会至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和拥护王权,主张君主专制,代表大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托利党”两大派系。

1685年詹姆士二世上台后,他进一步加强了封建君主和专制,激起了人民群众新的反抗浪潮。

《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联系钱云会事件的政府作为范费灵0930******* 社会学专业17世纪,一种新的自然法哲学在社会科学领域占据了重心地位,那就是近代自然法。

自然法哲学家们试图建立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试图创立一种有关社会的综合性理论,涉及社会的所有方面和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当时这一变革时代所关心的焦点。

《政府论》的作者约翰•洛克是17世纪自然法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一生经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此次革命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阶级力量的反复较量及政权更替后,终以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妥协而走向资本主义。

洛克一生的政治思想也主要受到这场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1689年他推出《政府论》,从理论上为资产阶级统治及其新制度进行辩护和总结。

在开始进行详细阐述之前,先对《政府论(下篇)》的大致构架进行一番勾勒。

洛克本人给《政府论(下篇)》的副标题定为“一篇关于公民政府起源、范围和目的的论文”,之后整个下篇便是以此为论点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

首先洛克延续《政府论(上)》的论述驳斥君权神授的专职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

接着他阐述了何为自然状态,何为战争状态,并分别论证其不同。

从自然法的角度,洛克阐述了他理想中的自然状态,即享有自由,保护私有财产,正义的权利,同时也提出自然状态中的弊端和不足促使战争状态的产生,进而成为人民缔结政府的起源。

之后洛克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

洛克区分了自然自由、社会自由和政府自由的三种状态,阐明了公民要以牺牲自己的部分自由和权力去缔结政府来保护和扩大自由。

紧接着论述了政治社会的起源和目的以及国家的形式、范围与所拥有的三项权利。

再之后以“权力”为主题,分别阐述了国家权力,特权,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国家权利当中,洛克认为“最高执行者的最高权力仅仅是对法律移植和法律权力的代表”,这构成了洛克君主立宪理论的基础。

浅读《政府论 下篇》

浅读《政府论 下篇》

浅读《政府论下篇》【摘要】洛克的思想主要集中于《政府论下篇》:具体阐述了自然法理论、天赋权利和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和有限政府学说。

全书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论证了生命、自由、财产等人的天赋权利,特别是洛克认为财产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国家产生于人们之间的契约,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以及法律之下,立法权至上原理等。

【关键词】自然法财产论三权分立有限政府《政府论下篇》的主要政治思想及个人评价一,自然法理论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是充满自由、平等、和平、善意、互助、互爱和安全的状态,但与此同时也存在敌对、恶意、暴力、甚至毁灭的战争状态。

就是说: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可以按照个人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个人的行为和处理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在此过程中,无需得到他人的许可和意志的认同,但同时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这是一种自由状态,但不是一种放任状态,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也没有一个人可以享有决定他人自由、处理他人财产的权力,人和人在自然法的面前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洛克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当人们抓住一个罪犯时,人们只能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去比照他所犯下的罪行、对他实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得到赔偿。

同时,对这种可能的犯罪行为进行避免,惩罚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怎样警戒后人,保证其他人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二,天赋权利和社会契约论洛克认为人一出生就享有生存的权利,并拥有在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由、不受约束,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的自由状态”;人们订立契约时转让的只是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力,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而非让渡了个人的全部权利;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当事人,应受契约内容和宗旨的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权力。

论财产权是《政府论下篇》中的精华部分,洛克认为财产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并且把个人财产权看做是由于人的劳动导致拥有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经过劳动获得的这种权利。

洛克《政府论》下之有限政府

洛克《政府论》下之有限政府

洛克《政府论》下——有限政府在《政府论》下中,洛克与同时代的其他人一样,将自由作为该著作核心要素,但是和同时代的其他人相比,他的自由观却有所不同。

洛克强调的不是理念上的自由,而是现实的自由,其反映在政府制度设计方面就是他更注重怎样采取现实的、可操作性的制度来保障自由,而不是沉湎于崇尚自由精神的理想主义之中。

基于洛克的此种现实的自由观,他在《政府论》下中,一方面,对财产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使自由具有更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则是表现在其宪政学说中。

洛克的宪政观具有极浓的现实主义色彩,也因此在其宪政设计中具有妥协性和不彻底性,但是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使得其宪政学说和制度设计更具有现实操作性,使得其宪政学说和制度设计能够得以实现。

在洛克看来,为了说明政治权力的产生,则必然要追溯至它的起源。

在书中他指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存在自然状态。

但是,洛克对自然状态的理解和描述却与霍布斯并不相同。

在他看来,自然状态并非是如霍布斯所言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个和平与自由的状态,这种状态应当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有秩序而不是放任的状态。

与此同时,洛克指出,这种自然状态也并非完美的,而是有缺陷的,并且这种缺陷不可避免。

在自然状态下,虽然有自然法,但是并没有一个明确规定的标准作为区分是非的规则,也没有一个有权机构或是人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更没有没有权力来支持正确的裁判,使得其得以执行。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实质性的保障。

在洛克的制度设计中,只有公共权力与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利,因此人们决定放弃自然状态中享有的执行权和处罚权,以同意或默认的方式交给社会或授权给社会的立法机关,制定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裁判者有权根据法律裁决一切争端和救济国家的任何成员可能受到的损害。

这就是洛克所认为的政治社会,即国家的起源。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人人享有自然状态下人民普遍享有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财产权,而且在这些权利的基础上,基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所让渡出来的执行权和处罚权,派生了人们的反抗权和同意权,这些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

洛克政府论主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主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后感俞四海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府论》下篇,其历史地位及对后世的影响无庸吾辈多加评论,但读罢多有感触,或可言之一二,以利往后阅读及工作。

一、名著诞生有赖于深厚的积淀。

理论储备方面,从1652年进入牛津大学学习文学,直到1665年停止教学,洛克共在牛津大学浸润了十三年。

政治实践方面,1666年,洛克结识了后来担任辉格党领袖的艾希利勋爵,担任其政治顾问和家庭教师,还出任英国大法官、贸易殖民部秘书,并在伯爵家住了十五年之久。

1688年“光荣革命”后,洛克回到英国担任上诉法院院长、贸易殖民部部长等职。

综上可知,洛克写就《政府论》,绝非偶然,与其理论积累和政治经历密切相关。

当时英国处于历史大变革时代,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权需要新的政治思想理论支撑。

反观今日之中国,同样处于重大的历史变革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如何把握当前时代特征并对今后发展趋势作出正确预判,既是当代知识分子的使命也是重大的历史机遇。

无论是政治、哲学、法学等任一领域,要想理论上有所贡献,都必然需要深厚的理论积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当前处于送别大师而非产生大师的时代,值得学人警醒和反思。

对于我们凡夫俗子而言,要想在工作上有所成绩,同样不可打十口浅井,而不去打一口深井。

二、戴“为君主立宪制辩护”的帽子不公允。

吴恩裕先生于1963年写就的《论洛克的政治思想》,对于学习《政府论》颇具指导意义,但其由于身处特殊的历史时代所作出的个别论断值得商榷。

吴恩裕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哲学系,在英国伦敦大学获政治经济学博士学位,毕业后在北京大学等担任教授。

对英国哲学、政治学当有深入研究,但其在上文中提出的洛克为阶级妥协辩护的观点,我觉得与史实不符。

洛克在《政府论》上篇驳斥了罗伯特〃菲尔麦的《论父权和国王的自然权利》,批判了君权神授理论,否定了君权的神性和君主统治的正当性,是完全反对君主制度的。

综观《政府论》下篇全文或者第七章《论国家的形式》中,都没有对保留君主的必要性进行辩护的痕迹。

洛克《政府论》书评

洛克《政府论》书评

《政府论》书评——如水和空气的传世佳作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政府论下篇》这本被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正如普遍认同其不愧为——政府理论第一论。

《政府论》的下篇,系统的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的起源,范围和目的,系统的阐述民主思想的第一个人,理论上完成了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辩护的任务。

我认为一个真正有责任感的学者,应该是在批判旧的腐朽的制度,提出一个建立更加理想的可行性比较高的新制度。

显然洛克就是我说认为的这种学者。

正因为如此《政府论》可以成为一本传世佳作。

除了崇拜,还有一种感觉就是如果你没读过这本书,那也没有什么遗憾。

因为这本书的东西似乎都已经是常识了,你没读过也肯定知道这些道理。

一种东西对一个人的影响力到了是这个人忽略了这种东西,那么当失去这种东西的时候,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果?洛克的政府论正是这样的东西,就像水、空气那样,天天再喝,天天在呼吸,却容易忽视。

这样说似乎过于空洞,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治社会的起源,政府的职能,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下面我就从这个角度诠释洛克的《政府论》是如水和空气般必须又随手可及的传世佳作。

如果我现在是海边的渔民,今天忽然想吃铜鱼(一种濒危鱼类)了,立即下海,或许中午,它就是我的盘中美餐;如果我是猎人,我可以去猎取藏羚羊,得意洋洋的向其他人炫耀:“今天收成不错!”……此时在我眼中,我捕到的铜鱼,猎取的藏羚羊就是我的,不用担心这样的行为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

甚至,我发现了一个富饶的小岛,我就以我的名字命名,说它是我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因为这是属于我的财产。

如果只能是如果,如果如果的事成为了现实,那么我们看到我们的祖祖辈辈不是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吗?是不是同时也放弃了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人类毕竟是个群居动物,个人保护自己以及财产的力量太有限了,我们渐渐的发现大家在一起的时候力量似乎更大些。

我们联合成为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把个人的权利让渡给政府,保护我们的财产,于是政府就这样产生了。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篇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篇
的 自然状态与霍布斯主张的 自然状态决然不同 ,洛克的 “ 战争 状态”恰恰就是霍布斯的 自然状态 ,在阐述战争状态时 ,洛克指出 ,谁 企 图将 另 一个 人 置 于 自己 的 绝 对 权 力 之 下 , 谁 就 同 那 个 人 处 于 战 争 状 态。战争状态是相互敌 对和毁 灭的状态 ,即使有一个权 利中心 ,也无法 使得社会 状态保 持和平 稳定。 自然状态之下 的人们虽然没 有一个共 同的 裁决权威 ,可是 自然法的克制使得人人都 能遵守并维持 。这就保证 了 自 然状态下一种松散的 、原始的但是在一定 范围内存 在的秩序 。 二、 社会契约 尽管在 自然状态下 ,人们处于一种和平和睦的状态 ,但是 自然 状态 依然可能存在不便之处 。因为 ,“ 缺少一个 有权依 照既定 的法律来 裁判 切争执 的知名 的和公正 的裁判 者” , 每一 个人 当权利受 到侵犯 的时候 都是 仲裁者 ,都可以执行 自然法 ,没有 一个评 判标 准社 会便 会混 乱不 堪 ,个人理性的约束有时并 不能 完全 发挥作 用 ,那 么 “ 战争状 态 ” 可 能一触即发 。洛克也认为 自然状态是存在 缺陷的 : “ 没 有一部 人们制定 的 、稳定的 、人所共知的法律 ,因而没有一个 大家都认 同 的是 非标准 , 没有一个共 同的尺度来判决人与人之间的一切 冲突” ;“ 缺乏权利来支 持 正确 的判决 ,以使它得到执行 ,凡是受到非法 伤害的人 ,只要 自己有 能 力 ,就会使用武力去抚平受到的伤害”(《 政府论》下 ) 。 出 于有 效 保 护 财 产 和 社 会 安 宁 的 目的 ,人 们 联 合 成 公 民社 会 。 通 过 同意 的方式让 出一部分个人权利 ,联合成一个政治实体 ,让 多数人的意 愿和权 利得 到公正 和标准 的评判 。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个人 与个人 以及 个人与所成立的政治 实体之 间的契约 ,人们之 间是相互平 等的 ,人们将 部分权利交给政治实体 ,同时依然 能够享有并行使 自己的权力 ,这个契 约就是洛克的社会契约。人们通过契约构 成公 民社会 ,但作为一个整体 的人 民从来不曾真正行使政治权 力 ,而是在同意的基础 上将 其委托 给代 表人 民的一个或者多个 团体 :国王 、议会 ,或者 二 者均有 ,则政 府 形 成 。社会契约打破 了君权神授和君主专制的桎梏 ,统治者的权利来 源于 人 民的委托 给予 ,目的是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 三、财产 洛克十分重视 人民的财产 所有权 ,他认为在 自然状态下 人们就具有 财产所有权 ,私有财产是神圣 不可侵犯 的。洛克认 为 :“ 只要他 使任何 东 西 脱 离 自然 所 提 供 的 和 那 个 东 西 所 处 的 状 态 ,他 就 已经 掺 进 他 的 劳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政府论》是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其主要思想是为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

《政府论》包括上下两篇。

上篇则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又叫《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即从正面系统阐述洛克的资产阶级革命理论。

洛克《政府论》下篇总共分为十九章,分别从自然状态与自然法、自然权利、政治社会与政府构建、权力和政府解体等五个方面来论述其理论。

首先谈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他追溯社会权利的起源到人类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由自然法占主导和支配作用,并由自然状态产生原始的战争状态和奴役。

自然状态即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的状态。

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自然状态下人们在自然法教导遵从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对自然状态起支配作用,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平等自由的每一个人,人人都有权依法惩处罪犯,防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权利及相互伤害,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由于人的差异、主观性以及自私就出现不公正的自然法是非对错判断标准。

由种种不公正从而会把人们带到相互侵犯的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

正义的战争状态继续的结果就导致奴役,人的自然自由以自然法为准绳,通过合法征服和被征服,一个人就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另一个人,就产生奴役。

其次是自然权利。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下,最基本的自然人权除了生命体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

自然人权源于自然法、源自上帝,上帝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也赋予人以自由和财产。

自由和财产是生命的自然属性,是生命的基本内核,是生命的表征与确证,没有自由和财产的生命是残缺的,甚至是虚无的。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中多数裁定原则合理性与局限性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中多数裁定原则合理性与局限性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中多数裁定原则合理性与局限性摘要:多数裁定原则作为民主的一个基础性运行规则,它在保障公民平等的同时也促进了民主社会效率与行动一致的结合。

然而多数裁定原则自身也具有局限性。

本文意以洛克《政府论》下篇作为分析文本,从其时代背景、政治社会的起源,政治社会与政府的目的等方面,分析洛克的政治社会行动原则,即多数裁定原则的合理性与局限性,从而达到对其有更深的理解。

关键词:多数裁定原则洛克政府论政治社会一、理论背景洛克生活在17世纪的欧洲社会是一个急剧变革的社会。

随着商业资本的崛起与迅猛发展,自由主义需要借助民众的“更大的力量”来反对专制主义的过程,在新兴的资产阶级打着自由、平等的旗号反对封建王权专制主义的过程中,不得不面对民主问题,民主的多数裁定原则由此而生。

从这个意义上说,多数裁定原则的产生有力地推动了民主的发展,构成了民主发展的内在动力。

作为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在其《政府论》下篇集中论述了对个人权利、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看法,而在政治社会的起源那一部分洛克坚持把多数裁定作为政治社会的行动原则,这既有合理的,但也是存在局限性的。

二、洛克坚持多数裁定原则的合理性基础(一)行动一致的要求正如洛克所述“当某些人基于每个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是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

要知道,任何共同体既然只能根据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

”[1]即洛克认为的多数决定原则的根据是,人们在组成社会之后便成为一个整体,而一个整体则应该具有一种统一的行动方向,这个方向当然是由各个推动力量中较大的一种力量所决定的,这种较大的力量便是多数人的同意。

政治社会中虽然包涵着诸多的差异,但也必须具有共同的规则。

因此一致的行动才能使政治社会有效运行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得到有效的保障。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两篇作为洛克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著作,其中的上篇是洛克对当时保皇派的代表菲尔曼“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而下篇才是对自己政治思想的论述。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首先提出了自然状态这一概念,这是一种自然法约束下的平等并且完全自由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只受自然法的约束,拥有自由处理自身与财产的权利,并且没有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

但洛克马上就指出了这一理想状态的缺陷,即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缺少具有足够权威的仲裁者,以及人们由于利害关系产生的偏见会导致冲突的发生。

从而推导出了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的必要。

而人们组成公民社会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同意将自己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让渡给社会而得以实现,这就从权力来源出发证明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既不能超出社会公民让渡给它的权力的范围;同时也从政府产生原因出发证明了政府存在的目的,即保障社会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也就是说,政府的一切权力都应处于并且只能出于这一目的。

对于洛克学说中的自然状态,被认为是先验的,其存在性受到普遍的质疑,但洛克在当时世界中找到了自然状态的实例,即不同王国的两位君主。

而对于人们走出自然状态步入公民社会的实例,洛克坦言找不到,但他详细的论述其中的原因。

在他看来,人类在进入公民社会是文字还没有产生,并不能对此有记载;另一方面,人类一定是在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会产生追溯本源的想法,但往往在那时有关社会起源的种种传说也已经很难寻觅。

基于这两点原因,洛克认为不能因为现实中找不到这样的事例,历史上没有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断定公民社会不是以如他所说的方式产生的。

确实,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国家是通过契约的方式产生的,相反,几乎所有国家在建立洛克所说的政府前都处于专制统治之下,都是通过暴力斗争才得以实现洛克所谓的政府形式。

那么,难道说专制统治下的社会就是洛克所谓的自然状态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对此,洛克指出,专制主义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将自然状态下的父权与专制制度下的绝对权力等同起来,人们在专制社会建立之初对专制权力的拥有者是非常信赖的,就如同子女对父亲一般,事实往往也确实如此,每一个国家的开国君主总是英明、廉政、爱民,与后世的暴君、昏君有很大不同,因此民众也没人意识到他们的权利在这样一种制度不断发展的后期会受到严重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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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革命的利器,自由主义学说的先河——评《政府论〃下篇》:
论公民政府的真正渊源、范围和目的
【背景】
《政府论》一书的作者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生活的时代是17世纪中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这一时期,英国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受到资产阶级的挑战,社会中各种各样的思想鱼龙混杂,当时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是君权神授和王位继承的观点。

最为直接的是罗伯特·费尔默在《先祖论,即论国王的自然权》(Patriarcha:
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中宣扬的君权神授说和君权世袭说。

洛克支持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和平等的主张。

写政府论的主要目的是为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寻找理论的渊源,为资产阶级的革命辩护,因此洛克首先在上篇“论一些错误的原则”中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有父权推出君主专制权力的传统学说,而在下篇中提出了公民政府的真正权力来源、范围和目的、政府形式以及自己的分权理论。

【内容】
作者以“自然状态”作为一种原始状态来进行分析,引出了“战争状态”、“奴役状态”等概念。

霍布斯也曾提出过“自然状态”的概念,他对自然状态的的定义是“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

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则具有自由主义的色彩,他认为“那是一种玩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生,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的权力多于其他人。

”洛克同时指出“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是放任的状态。

……自然状态有一种要求人人都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进行治理,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顺从的全人类:
既然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对抛弃理性的人进行惩罚。

惩罚的轻重“要足以使之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使他知道悔悟,并警戒其他人不犯同样的错误。


由于每个人都是执行者难免有偏袒,会造成混乱和无序,“公民政府是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情况的适当矫正。

”当所有人一起同意加入同一个社会,从而构成一个国家的契约才能结束自然状态。

洛克非常重视人民的财产权,他详细论证了财产权的来源。

他认为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基本的生存权,物品是人类共有,是由于人类劳动使物品摆脱自然状态,物品与他的劳动混合,“因此而使他成为自己的财产”。

于是他说“因此,我的马吃的草,我的仆人割得草皮,以及我在与他人共享开采权的地方挖出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不需任何人转让或同意。

我的劳动是他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有状态,由此确定了我对他们的财产权。

”并且这种财产权以满足需要而不浪费为底线。

同时他提出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他认为土地的价值来源于耕作,只要在土地上劳动,进行生产,就对土地拥有财产权。

对于货币的出现,他的解释是:
“超过人们自身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事物的内在价值,而那种价值本来只是取决于人类生活的功用;或者人们同意让一小块不会损耗或腐烂的黄色金属值一大块肉或一大堆粮食。

”对于多余使用之外的物品,交换是合理的,于是货币就开始使用。

货币的使用扩大了财产权的范围。

对父权的论证初步表现出了洛克的法治思想。

他认为支配亚当及其后裔的是理性的法则,他认为子女在出生后的一段时间由于不能应用理性,不受此约束,因此一时还不是自由的。

人们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因此他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而父亲则有在子女未成年期给予教育的义务。

洛克认为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建立都具有契约的性质。

无论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主仆或奴隶的关系,还是政治社会与人民的关系都是基于对权力让渡或共享的同意建立的。

婚姻关系的建立是由于双方的同意,目的是为了人类延续;家庭关系建立是基于所有成员(父母、子女、佣人)同意,目的是为了
更好的生活;主人与奴隶关系确立是因为战争中俘虏为结束战争状态的同意。

而政府与人民之间建立政治社会是因为为了保护人身、自由和财产,为了让社会中有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对违法犯罪由一个公正的惩罚,人们愿意放弃在自然状态下拥有的“为保护自己和他人而做自己认为适当的任何事情的权力以及惩罚犯罪的权力”,让政府统一行使。

并且在做决策时少数应服从多数,大多数人拥有决定权。

在组成政府的形式问题上,根据立法权的归属,把国家形式分为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君主政体又分为世袭君主制与选任君主制。

洛克具有分权法治的思想。

他认为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

最高立法权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

应该有如下范围:
“(1)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没有专断权。

(2)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独揽统治权,必须依据法律和法官执行法律和裁定臣民权力。

(3)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夺走任何一部分人的任何一部分财产。

(4)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人。


此外,洛克认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人行使,因为同时拥有立法和执行权对于人类的弱点有更大的诱惑。

对外权指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处理同外国一切人的各种事务的权力。

三种权力应该达到一种均衡与制衡。

同时洛克强调,立法执行机关具有最高的执行权,是人民的委托,立法执行机关发生变化时,纠正是必须的,人民福利是最高准则。

如果违反,人民经一致同意,可以清除。

全书最后讨论了特权、专制权力、征服、暴政和政府解体的问题。

特权是指在没有法律规定,有时甚至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为公共福利而酌情处理的权力。

洛克认为特权使用是否合理没有裁判者,只能诉诸上天。

专制权力不是起源于契约,也不能订立契约,只是战争状态的继续。

征服也不成为政府起源,征服者只对战争的参与人和同意人具有权力,不能遗传。

人民有权推翻暴政。

当统治者的非法行为是大多数人受伤害,或少数人手危害和压迫,人民有权反抗。

政府解体有两种方式,外来武装颠覆和内部解体。

外来武装会使社会解体,政府不复存在。

立法机关变更,立法执行机关渎职或违背民意委托都会使政府解体。

但是洛克认为政府解体而社会不一定解体,立法权可以交给一个新政府。

对于部分人民与统治者之间产生冲突时,如何判断对错没有裁判者,这时合适的仲裁者是人民集体。

最后的结论是:
加入社会时交出的权利,只要社会存在,就不能归还。

加入政府时赋予议会的权利除非议会到期,否则不能收回。

【评价】
洛克的提出的这些理论是18和19世纪最前卫的理论,符合那时的政治生活背景。

他的关于财产权的学说正是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急需的理论。

同时,18和19世纪欧洲的思想启蒙运动刚刚开始,他的许多思想被后世的学者发扬为独特的理论,如他的社会契约学说被卢梭吸收,创作了《社会契约论》。

其分权与法治思想被孟德斯鸠发展为三权分立的体系。

他的思想在欧洲和美洲广泛传播,天赋人权,民主、自由、平等和法治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其中的条文在《人权宣言》和《独立宣言》中都有体现。

另外他关于“劳动创造价值”和关于货币起源的思想对后世的经济学家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但是由于时代和思维的局限性,他的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开,与霍布斯一样,只是一种经验的假说。

对财产权的限制也解释得十分模糊,财产权能无限扩大只是当时那个时代的特殊状况。

其对立法机关权力的限制也只是一些臆造的原则,没有实施的保障。

无论如何,洛克的《政府论》所阐述的思想影响着整个世界的发展进程,虽然理论有一些缺陷,但是毫不影响他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地位,他的那些进步思想至今仍在闪耀着光辉,指引着人们通往民主、自由的道路
国际政治经济系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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