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论下篇》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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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革命的利器,自由主义学说的先河——评《政府论〃下篇》:
论公民政府的真正渊源、范围和目的
【背景】
《政府论》一书的作者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生活的时代是17世纪中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英国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受到资产阶级的挑战,社会中各种各样的思想鱼龙混杂,当时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是君权神授和王位继承的观点。最为直接的是罗伯特·费尔默在《先祖论,即论国王的自然权》(Patriarcha:
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中宣扬的君权神授说和君权世袭说。洛克支持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和平等的主张。写政府论的主要目的是为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寻找理论的渊源,为资产阶级的革命辩护,因此洛克首先在上篇“论一些错误的原则”中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有父权推出君主专制权力的传统学说,而在下篇中提出了公民政府的真正权力来源、范围和目的、政府形式以及自己的分权理论。
【内容】
作者以“自然状态”作为一种原始状态来进行分析,引出了“战争状态”、“奴役状态”等概念。霍布斯也曾提出过“自然状态”的概念,他对自然状态的的定义是“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则具有自由主义的色彩,他认为“那是一种玩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生,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的权力多于其他人。”洛克同时指出“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是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要求人人都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进行治理,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顺从的全人类:
既然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对抛弃理性的人进行惩罚。惩罚的轻重“要足以使之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使他知道悔悟,并警戒其他人不犯同样的错误。”
由于每个人都是执行者难免有偏袒,会造成混乱和无序,“公民政府是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情况的适当矫正。”当所有人一起同意加入同一个社会,从而构成一个国家的契约才能结束自然状态。
洛克非常重视人民的财产权,他详细论证了财产权的来源。他认为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基本的生存权,物品是人类共有,是由于人类劳动使物品摆脱自然状态,物品与他的劳动混合,“因此而使他成为自己的财产”。于是他说“因此,我的马吃的草,我的仆人割得草皮,以及我在与他人共享开采权的地方挖出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不需任何人转让或同意。我的劳动是他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有状态,由此确定了我对他们的财产权。”并且这种财产权以满足需要而不浪费为底线。同时他提出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他认为土地的价值来源于耕作,只要在土地上劳动,进行生产,就对土地拥有财产权。对于货币的出现,他的解释是:
“超过人们自身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事物的内在价值,而那种价值本来只是取决于人类生活的功用;或者人们同意让一小块不会损耗或腐烂的黄色金属值一大块肉或一大堆粮食。”对于多余使用之外的物品,交换是合理的,于是货币就开始使用。货币的使用扩大了财产权的范围。
对父权的论证初步表现出了洛克的法治思想。他认为支配亚当及其后裔的是理性的法则,他认为子女在出生后的一段时间由于不能应用理性,不受此约束,因此一时还不是自由的。人们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因此他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而父亲则有在子女未成年期给予教育的义务。
洛克认为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建立都具有契约的性质。无论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主仆或奴隶的关系,还是政治社会与人民的关系都是基于对权力让渡或共享的同意建立的。婚姻关系的建立是由于双方的同意,目的是为了人类延续;家庭关系建立是基于所有成员(父母、子女、佣人)同意,目的是为了
更好的生活;主人与奴隶关系确立是因为战争中俘虏为结束战争状态的同意。而政府与人民之间建立政治社会是因为为了保护人身、自由和财产,为了让社会中有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对违法犯罪由一个公正的惩罚,人们愿意放弃在自然状态下拥有的“为保护自己和他人而做自己认为适当的任何事情的权力以及惩罚犯罪的权力”,让政府统一行使。并且在做决策时少数应服从多数,大多数人拥有决定权。
在组成政府的形式问题上,根据立法权的归属,把国家形式分为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君主政体又分为世袭君主制与选任君主制。
洛克具有分权法治的思想。他认为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最高立法权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应该有如下范围:
“(1)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没有专断权。
(2)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独揽统治权,必须依据法律和法官执行法律和裁定臣民权力。
(3)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夺走任何一部分人的任何一部分财产。
(4)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人。”
此外,洛克认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人行使,因为同时拥有立法和执行权对于人类的弱点有更大的诱惑。对外权指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处理同外国一切人的各种事务的权力。三种权力应该达到一种均衡与制衡。
同时洛克强调,立法执行机关具有最高的执行权,是人民的委托,立法执行机关发生变化时,纠正是必须的,人民福利是最高准则。如果违反,人民经一致同意,可以清除。
全书最后讨论了特权、专制权力、征服、暴政和政府解体的问题。特权是指在没有法律规定,有时甚至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为公共福利而酌情处理的权力。洛克认为特权使用是否合理没有裁判者,只能诉诸上天。专制权力不是起源于契约,也不能订立契约,只是战争状态的继续。征服也不成为政府起源,征服者只对战争的参与人和同意人具有权力,不能遗传。
人民有权推翻暴政。当统治者的非法行为是大多数人受伤害,或少数人手危害和压迫,人民有权反抗。
政府解体有两种方式,外来武装颠覆和内部解体。外来武装会使社会解体,政府不复存在。立法机关变更,立法执行机关渎职或违背民意委托都会使政府解体。但是洛克认为政府解体而社会不一定解体,立法权可以交给一个新政府。对于部分人民与统治者之间产生冲突时,如何判断对错没有裁判者,这时合适的仲裁者是人民集体。最后的结论是:
加入社会时交出的权利,只要社会存在,就不能归还。加入政府时赋予议会的权利除非议会到期,否则不能收回。【评价】
洛克的提出的这些理论是18和19世纪最前卫的理论,符合那时的政治生活背景。他的关于财产权的学说正是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急需的理论。同时,18和19世纪欧洲的思想启蒙运动刚刚开始,他的许多思想被后世的学者发扬为独特的理论,如他的社会契约学说被卢梭吸收,创作了《社会契约论》。其分权与法治思想被孟德斯鸠发展为三权分立的体系。他的思想在欧洲和美洲广泛传播,天赋人权,民主、自由、平等和法治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其中的条文在《人权宣言》和《独立宣言》中都有体现。另外他关于“劳动创造价值”和关于货币起源的思想对后世的经济学家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但是由于时代和思维的局限性,他的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开,与霍布斯一样,只是一种经验的假说。对财产权的限制也解释得十分模糊,财产权能无限扩大只是当时那个时代的特殊状况。其对立法机关权力的限制也只是一些臆造的原则,没有实施的保障。
无论如何,洛克的《政府论》所阐述的思想影响着整个世界的发展进程,虽然理论有一些缺陷,但是毫不影响他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地位,他的那些进步思想至今仍在闪耀着光辉,指引着人们通往民主、自由的道路
国际政治经济系
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