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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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与法律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
沈某,男,59岁,胸闷4h余,急诊,心率102次/min,无其他体征。医生疑为冠心病,即给予5%葡萄糖250ml加复方丹参16ml静滴,并嘱做心电图检查。1h输液完毕后,患者自述胸闷无好转,护士未予理会,也未查心电图,让患者回家,次日晨患者因心肌梗死死于家中。
案例分析
⏹犯罪,依法惩处——刑事责任;
⏹客观:不作为(应及时报告医生)
⏹主观:疏忽大意
无意侵权行为的两种表现: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因不专心履行职责而造成客观上的
过失行为。
渎职:行为人在履行专业职责的过程中的失职行为导致当事人受到伤害称之为渎职。
(一)临床护理记录的法律意识
护理记录
1、在法律上有其重要的意义。
2、客观、及时、准确无误,完整的护理记录是举证的法律依据。
3、不能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
案例
某产妇于某日上午9时许,在某市中心医院妇产科产房顺产一足月男婴,经该院医生检查新生儿一切正常,按新生儿临床评分标准被定为满分。产妇连续两天见到新生儿并以母乳喂养,但产后第三天早晨5时30分突然发现该男婴已死亡于新生儿室。产妇及家属向院方控告该院当班护士失职致其婴儿死亡,护士矢口否认自己有责任,双方遂引发医疗纠纷。
新生儿室护士报告新生儿死亡前后的护理情况:
(1)前日晚10时到次日10时,巡视该新生儿一切正常。
(2)1时15分,排便后喂牛奶30毫升后,右侧卧位,未见异常。(3)3时30分,护士巡视病房,更换尿布,一切正常。
(4)4时30分,护士巡视,该新生儿正常。
(5)5时,护士巡视、换尿布,仍右侧卧位,一切正常。
(6)5时30分,护士巡视发现该新生儿面部、口唇青紫色,右半身青紫,呼吸、心跳已停止,经值班医师检查确认其已死亡。
检查发现,尸斑已形成,以头面部、右侧半身前胸部为主。
该护士主张此男婴系"新生儿猝死综合症"死亡。
案例评析
⏹尸检:窒息
⏹固定尸斑的出现:死亡后四个小时
⏹由此可见护士的护理情况报告是虚构的
⏹本案中主要涉及二个法律问题
⏹(1)当班护士在本案中是否有责任?
⏹(2)该护士在事故发生前后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处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基本是单一归责原则说。即过错责任
是侵权行为的唯一归责原则,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的形式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仍然放任有害
结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
没有预见到(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
果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
⏹在新生儿病房中,一般规定护士应30-60分钟巡视病房一次,
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该护士的不作为行为已构成了一种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事故发生前的不作为行为是一种过失行为
⏹对于该护士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呢?
⏹《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七条的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
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
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
原始资料,这是因为原始资料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证
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该护士构成了一种故意的行为,因而也将得到更加严厉
的处罚。
(二)执行医嘱的合法性
⏹随意签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违法行为
⏹《护士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和十七条中规定“护士执业,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护理人员若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则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在护理人员提出明确申辩后,医师仍强制要求其执行,她
将不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负任何法律责任。
⏹若明知该医嘱可能造成对患者的法律性损害,却听之任之,若
酿成严重后果,将共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例如:处方:10%氯化钾10ml静脉推注。
(三)护生的法律身份
护生是正在学习护士专业的学生。《护士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即按法律的含义,只能在职业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按照严格的护士操作规程去工作,否则她的工作将被认为是侵犯行为。
在临床工作中,护生要为自己的行为和被认定的渎职负责。带教护士对护生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因此出现护理差错和事
故,其带教护士也要负有法律责任。
(四)护理活动与职责范围的法律问题
⏹由于超出职责范围的护理活动给病人造成伤害的,护士负有法
律责任。
⏹如急救插管,急救处理无医嘱不能处理
发生事故的根源:
一念之差一技之差
⏹要求做的必须做
⏹禁止做的决不做
例二:
张某,女,26岁,因夫妻失和服毒自杀,入院抢救,清醒后多次说:“人活着没意思”。次日上午问护士附近有无水塘,该护士如实告知。中午交班时发现患者失踪,傍晚在医院附近水塘捞出患者尸体。
例一:
李某,男,8岁,麻痹性肠梗阻,收入院后给予插胃管和输液治疗。医嘱:见尿后,氯化钾10ml注入管内。护士见患儿有尿后,将10%氯化钾10ml由输液管注入,致患儿心搏骤停,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