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 案例12澳大利亚波特兰铝厂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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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澳大利亚波特兰铝厂投资结构分析

澳大利亚波特兰铝厂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电解铝厂之一,固定资产投资为11.5亿澳元(折合大约8.6亿美元)。波特兰铝厂采用的是非公司型合资结构,项目的投资者分别为美国铝业公司在澳大利亚的子公司(美铝澳大利亚公司),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政府(维州政府),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直属地区性子公司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中信澳大利亚公司),澳大利亚第一国民资源信托基金(第一国民信托)和日本丸红商社在澳大利亚的子公司丸红铝业澳大利亚公司。

根据合资协议,每个投资者在项目中分别投入相应的资金,用作为项目固定资产的投入和再投入,以及支付项目管理公司的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对于电解铝生产的两种主要原材料——氧化铝和电力供应,每个投资者需要独立安排;最后,投资者将从项目中获得相应份额的最终产品——电解铝锭,独立地在市场上销售。

由于采用了非公司型合资结构,每个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在项目中所处的地位、资金实力、税务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灵活地安排融资,实际上五个投资者选择了相互完全不同的融资方式。

美铝澳大利亚公司在澳大利亚拥有三个氧化铝厂和两个电解铝厂,资金雄厚,技术先进,在波特兰铝厂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美铝澳大利亚公司在项目中的投资采纳的是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因为以其实力使用公司融资可以获得较低的贷款成本。

维州政府为了鼓励当地工业的发展和刺激就业也在项目中投资,投资资金是由政府担保的百分之百融资。但是维州政府并不直接拥有项目的资产,而是以一个l00%拥有的信托基金作为中介机构。这样的结构为维州政府提供了一种资金安排上的灵活性,可以在适当的时机将项目资产出售或者将信托基金在股票市场上市,从中获得的资金用于偿还政府担保的银团贷款。

中信澳大利亚公司投资波特兰铝厂采用的是百分之百的项目融资。由于波特兰铝厂是中信澳大利亚公司的第一个投资项目,项目前期的税务好处无法有效地加以利用,因而采用的融资模式是有限追索杠杆租赁的项目融资,以杠杆租赁的方式将项目的税务好处转让给由澳大利亚几家主要银行组成的合伙制结构,从而换取成本较低的资金安排。

第一国民信托是—个公开上市的信托基金,通过在股票市场上发行信托单位集资,基本上没有债务。

丸红铝业澳大利亚公司同样采用的是公司融资模式,其债务全部由总公司日本丸红商社担保。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清楚看出非公司型合资结构所具有的能够按照不同投资者需要而充分利用项目特点安排投资资金来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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