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协议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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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协议告知书

资产转让协议告知书

您/你们前来我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本处已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公证事项,告知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您在公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

1、当事人认为公证员与所办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但申请公证人员回避,应当在公证书做成前提出。

2、除按规定不能委托的公证事项外,有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的权利;

3、有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

4、有要求公证处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出证的权利;

5、有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对、修改的权利。

二、您在公证活动中应当遵守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3、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

4、如实回答公证人员的提问和陈述事实真相,不作假证,否则可能要承担民事、治安处罚直至刑事责任;

5、如实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

6、按标准交纳公证费;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参与公证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意义:

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是转让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法律行为,是财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法律依据。

四、法律后果:

经过公证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并不必然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依法律规定,不动产转让中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动产转让中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以财产交付为准,法律有规定的从规定。

双方做出意思表示并办理公证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特别告知:

1、转让方应当如实陈述财产的权属状况(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有无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设定过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财产有无瑕疵,是否出租,目前使用或占有的情况等;

2、财产被出租或有共有人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已出租的财产出卖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有下列情况的, 房地产不得转让: ⑴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⑵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⑶权属有争议的;

⑷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5、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XXXXX公证处

在申请办理资产转让协议公证时,公证员已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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