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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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生态环境部令 第1号-20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生态环境部令 第1号-2018)

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
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需自建配套污水 处理设施的
其他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展览馆、博物馆、 美术馆、影剧院、 11 音乐厅、文化馆、 8 图书馆、档案馆、 纪念馆、体育场、 体育馆等
公园(含动物园、 11 植物园、主题公 9
园)
报告书 /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
12 0
旅游开发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 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
12 乳制品制造
/
除单纯分装外的
13
调味品、发酵制品 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等
制造
制造
其他(单纯分装的 除外)
15
饲料添加剂、食品 添加剂制造
/
除单纯混合和 分装外的
单纯分装的 单纯分装的 单纯混合或
分装的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营养食品、保健食
16
品、冷冻饮品、食 用冰制造及其他
源的;生产、使用 放射源的;医疗
Ⅱ类射线装置的; 机构使用植入
乙、丙级非密封放 治疗用放射性
射性物质工作场 粒子源的;销售
所(医疗机构使用 非密封放射性
植入治疗用放射 物质的;销售Ⅱ
性粒子源的除
类射线装置的;
外);在野外进行 生产、销售、使
放射性同位素示 用Ⅲ类射线装
踪试验的
置的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100 千瓦及以上的
其他
18 4
卫星地球上行站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18 5
雷达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其他
登记表 其他 /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8年修正版)(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8年修正版)(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8年修正版)(1) 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8年修正版)(1))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8年修正版)(1)的全部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05-02(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部令第1号】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部令第1号】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 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 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 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 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 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2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 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 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 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 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同时废止。

注:本名录粉红色部分系《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修改内容。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126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喷漆工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157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
其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
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修改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修改说明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并于2001年、2002年、2008年先后三次对“名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现行名录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名录的发布和实施对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88607个(5.3%),报告表674588个(40.3%),登记表912243个(54.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切实加强分类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我部决定对名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根据部里统一工作安排,我们在前期开展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于2013年启动了该项工作。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成立了名录修订工作组、专家组,编制了工作方案。

2013年初,我们广泛征求了各省评估中心、部分环评单位以及煤炭、电力、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机械工业、轻工业等行业协会等单位对现行名录的意见和修订建议。

共收到53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共计1040条。

同时,在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先后赴福建、江苏、河南、新疆、北京、内蒙等地实地开展调研,组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价单位开展座谈,深入了解地方执行名录的情况、环评分类管理的特色和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征求意见和现场调研,我们对名录修订的现实需求了解的更加深入,为修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多次召开名录修订工作研讨会和专家讨论会,认真分析研究每一条反馈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05-02(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 1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最新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实施规定

最新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实施规定

最新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实施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内容见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22年12月27曰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曰起施行。

2022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2022年6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新旧对比表)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新旧对比表)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新旧对比表)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第六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修订说明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修订说明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并于2001年、2002年、2008年先后三次对“名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现行名录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名录的发布和实施对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88607个(5.3%),报告表674588个(40.3%),登记表912243个(54.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切实加强分类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我部决定对名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根据部里统一工作安排,我们在前期开展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于2013年启动了该项工作。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成立了名录修订工作组、专家组,编制了工作方案。

2013年初,我们广泛征求了各省评估中心、部分环评单位以及煤炭、电力、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机械工业、轻工业等行业协会等单位对现行名录的意见和修订建议。

共收到53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共计1040条。

同时,在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先后赴福建、江苏、河南、新疆、北京、内蒙等地实地开展调研,组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价单位开展座谈,深入了解地方执行名录的情况、环评分类管理的特色和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征求意见和现场调研,我们对名录修订的现实需求了解的更加深入,为修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多次召开名录修订工作研讨会和专家讨论会,认真分析研究每一条反馈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送审稿)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说明调整情况a水利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一)和(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三)和(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三)和(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n7630天然水收集与分配1、水库其他/补充水库项目可能涉及的环境敏感区无变化2、灌区新建5万亩及以上其他/灌区改造项目降为编制报告表,改造项目不涉及选址问题,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编制报告表规范项目类别的名称;补充引调水工程可能涉及的环境敏感区;分类管理名录条款修改中取消了资源性缺水地区缩小报告书范围,部分报告书降为报告表3、引调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超过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n7620水资源管理无变化4、防洪治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n7610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按照项目所在区域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划分环评类别,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洪治涝工程可能对环境影响重大调整报告书和报告表范围―1―环评类别项目类别5、地下水开采报告书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报告表登记表其他/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一)和(二)中的重要湿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说明分类管理名录条款修改中取消了资源性缺水地区调整情况无变化降级,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无变化b农、林、牧、渔6、农业垦殖/全部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一)和(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a01农业a01农业此类项目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编制报告表分类管理名录条款修改中取消了资源性缺水地区和富营养化水域规范项目类别的名称,农产品基地分种植基地和加工基地,农产品加工属轻工类;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此类项目审批有林下经济作物种植项目,如海南;此类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很小,可填写登记表此类项目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编制报告表7、农田改造项目/8、农产品种植、林下经济作物种植基地项目//全部a01农业降级,报告书降为登记表降级,报告表降为登记表9、经济林基地10、森林采伐//全部全部//降级,报告书降为报告表降级,报告书降为报告表a024木材和竹材采运大型养殖项目主要会占用土地,消耗水,产生粪便等,可以做农肥等综合利用,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编制报告表,其他可填写登记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根据农牧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模标准划分11、养殖场(区)/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a03畜牧业降级,报告书降为报告表降级,部分报告表降为登记表―2―环评类别项目类别12、围栏养殖/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a03畜牧业a041水产养殖a0190其他农业说明此类项目,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可填写登记表;主要是对水环境的影响,可编制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分析和专项评价调整情况降级,报告书降为登记表降级,报告表降为登记表降级,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无变化无变化无变化无变化升级,报告表升为报告书/全部13、水产养殖项目14、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全部全部///c地质勘查15、基础地质勘查16、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17、矿产地质勘查(包括探矿活动)///全部全部全部///m7474基础地质勘查m7471能源矿产地质勘查m747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d煤炭18、煤层气开采全部//b0720天然气开采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编制报告书煤炭开采、洗选、储存、集运可合并为一个类别;选煤场规模与煤炭开采相匹配,一般在煤炭开采项目内包括,单独建设选煤场占地较小,选煤废水可作到不外排,矸石可综合利用,编制报告表即可;19煤炭开采、洗选、煤炭开采储存、集运选煤、配煤、储存、/集运、排矸场b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合并类别20、型煤、水煤浆生产/全部全部///c4120煤制品制造无变化无变化e电力21、火力发电(包括热电)d4411火力发电―3―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d4412水力发电说明调整情况22、水力发电全部//此类项目涉及生态影响、移民等诸多问题,对环境可能造成升级,报告表升重大影响,编制报告书;为报告书补充项目可能涉及的环境敏感区农林生物质气化发电产生的污染单一,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编制报告表即可满足环评要求缩小报告书范围,部分报告书降为报告表23、生物质发电24、综合利用发电25、其他能源发电26、送(输)变电工程沼气发电、农林生物质直接燃垃圾填埋气烧、生活垃圾焚烧发发电、农林/电生物质气化发电单纯利用余利用矸石、油页岩、热、余压、石油焦、污泥、蔗渣余气(含瓦/等发电斯、煤层气)发电潮汐发电;总装机容利用地热、量50000千瓦及以上太阳能等/的风力发电且涉及发电;其他环境敏感区的风力发电500千伏及以上;330千伏及以上且涉其他/及环境敏感区的d4419其他电力生产d4419其他电力生产无变化(一)和(三)d4414风力发电d4415太阳能发电d4419其他电力生产d4420电力供应无变化(一)和(三)无变化无变化f石油、天然气27、石油开采全部//b0710石油开采增加页岩气。

2018版环评分类管理名录

2018版环评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05-02(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最新)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最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启用)来源:生态环境部2018-05-04(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版.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版.pdf

手工制作或单纯 分装的 单纯分装的 单纯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分装 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 分装的
单纯勾兑的 单纯调制的
/ 编织物及其制品 制造
其他
/ 其他
/ / 其他
品制造
10 吨及以上的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 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 10 吨以下的, 或使用水性漆的
十、家具制造业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 (含稀
除单纯分装外的 其他(单纯分装的除 外)
14
盐加工
/
饲料添加剂、食品
15
/
添加剂制造
营养食品、保健食
品、冷冻饮品、食
16
/
用冰制造及其他食
品制造
四、酒、饮料制造业
全部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 外的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 分装外的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 17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 18
饮料制造
五、烟草制品业
有发酵工艺的 (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 生产能力 1000 千升以下的除外)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 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境影响评价类别。
不得擅自改变环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其他
/
年加工 2 万吨及以 上
其他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 造;年加工 10 万吨 及以上的; 涉及环境 敏感区的
其他(单纯分装除 外)
单纯分装的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 分装外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 分装的

201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

201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版(全)解析版

201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版(全)解析版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内容见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 27曰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 1曰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2017年6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版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版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2018.4.28(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 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 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本栏目环境敏感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区含义二、农副食品加工业含发酵工艺年加工 1 万吨2 粮食及饲料加工其他的及以上的制糖、糖制品加其他(单纯分单纯分装4 原糖生产工装的除外)的三、食品制造业手工制作除手工制作和11方便食品制造/ 或单纯分单纯分装外的装的除单纯分装外单纯分装12乳制品制造/的的含发酵工艺调味品、发酵制的味精、柠檬其他(单纯分单纯分装13品制造酸、赖氨酸等装的除外)的制造15 饲料添加剂、食/ 除单纯混合和单纯混合品添加剂制造分装外的或分装的营养食品、保健手工制作食品、冷冻饮品、除手工制作和16 / 或单纯分食用冰制造及其单纯分装外的装的他食品制造四、酒、饮料制造业有发酵工艺的(以水果或17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其他(单纯勾兑的除外)单纯勾兑的力1000 千升以下的除外)果菜汁类及其他18软饮料制造五、烟草制品业19 卷烟除单纯调制外/的/ 全部单纯调制的/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80 计算机制造/ 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其他智能消费设备制81 / 全部/造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82 电子器件制造/ 割、焊接、酸其他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印刷电路板;电子专用材电子元件及电子料;有分割、83 / /专用材料制造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84 设备制造、非专/ 全部/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三十四、环境治理业99 脱硫、脱硝、除/ 新建脱硫、脱其他尘、 VOCs 治理硝、除尘等工程三十六、房地产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房地产开发、宾涉及环境敏感物重要栖息地、馆、酒店、办公区的;需自建106 / 其他重点保护野生植用房、标准厂房配套污水处理物生长繁殖地;等设施的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针对标准厂房增加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三十九、卫生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新建、扩建床其他( 20 张床20 张床位111 (所、站)、血站、位 500 张及位以下的除以下的急救中心、妇幼以上的外)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涉及环境敏感其他(建筑学校、幼儿园、区、基本草原、区的;有化学、面积 5000 113 托儿所、福利院、/ 森林公园、地质生物等实验室平方米以养老院公园、重要湿地、的学校下的除外)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114 批发、零售市场/ 涉及环境敏感其他第三条(一)中区的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需自建配套污116 / 其他涤、餐具集中清水处理设施的洗消毒展览馆、博物馆、第三条(一)中美术馆、影剧院、的全部区域;第音乐厅、文化馆、涉及环境敏感三条(二)中的118 / 其他图书馆、档案馆、区的基本农田保护纪念馆、体育场、区、基本草原、体育馆等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含动物园、其他(城市公特大型、大型城市公园、119植物园、主题公园和植物园除主题公园植物园园)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涉及环境敏森林公园、地质感区的缆车、公园、重要湿地、索道建设;海天然林、野生动120旅游开发其他/上娱乐及运物重要栖息地、动、海上景观重点保护野生植开发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封闭及半封闭海域;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驾驶员训练基森林公园、地质地、公交枢纽、涉及环境敏感123 / 其他公园、重要湿地、大型停车场、机区的天然林、野生动动车检测场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第三条(一)中涉及环境敏感的全部区域;第区的;危险化125 洗车场/ 其他三条(二)中的学品运输车辆基本农田保护清洗场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一)中涉及环境敏感汽车、摩托车维的全部区域;第126 / 区的;有喷漆其他修场所三条(三)中的工艺的全部区域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新建 30 公里以上的三级第三条(一)中及以上等级配套设施、其他(配套设的全部区域;第等级公路(不公路;新建涉不涉及环含施、不涉及环三条(二)中的157 维护,不含改及环境敏感境敏感区扩境敏感区的四全部区域;第三1 公里的四级公建四级公路)区的级公路除外)条(三)中的全及以上的隧路部区域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 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城市道路(不含新建快速路、172 / 其他维护,不含支路)干道城市桥梁、隧道173 (不含人行天/ 全部/桥、人行地道)五十、核与辐射第三条(三)中涉及环境敏的以居住、医疗感区的 100 卫生、文化教育、183 电视塔台其他/千瓦及以上科研、行政办公的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涉及环境敏卫生、文化教育、184 卫星地球上行站其他/感区的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5 雷达涉及环境敏其他/ 第三条(三)中感区的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设施控核供汽供热厂主生产工艺或制区范围等);反应堆(研安全重要构筑内新增的究堆、实验堆、物的重大变新建、扩建不带放射临界装置等);核更,但源项不(独立的放性的实验187燃料生产、加工、显著增加;次射性废物贮室、试验装贮存、后处理;临界装置的新存设施除外)置、维修车放射性废物贮建、扩建;独间、仓库、存、处理或处置;立的放射性废办公设施上述项目的退物贮存设施等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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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
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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