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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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3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3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起草于2000年,旨在统一和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机动车检验的质量和效率,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下面将从制定背景、总体要求、监督管理机制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一规范。

一、制定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频发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为预防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由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数量庞大、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部分机构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检验工作存在诸多问题,而且检验标准和工作程序的不统一也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因此,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势在必行。

二、总体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的总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组织建设,完善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检验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2. 建立健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管理制度,明确检验流程和标准,提高检验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 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合力,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三、监督管理机制为了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规范中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监督责任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责任,通过建立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等制度,对机构的日常运行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2. 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备设施、人员培训、工作流程和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标准化。

3. 信息共享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方便监督管理部门对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管理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管理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管理规范一、引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安全运营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过程和管理,提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规范。

二、术语和定义•机动车:指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的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检验:指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污染物排放等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估的过程。

•检验机构:指依法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并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单位或个人。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内容和要求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车辆识别信息的准确性检验;–制动系统的性能检验;–灯光和信号装置的工作状态检验;–车身结构和安全装置的检验;–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检验;–发动机和传动系统的检验;–排放污染物的检测和评估。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检验应在指定的检验场所进行,确保检验环境的安全和可靠性;–检验应由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进行,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专业性;–检验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确保检验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管理的要求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机制,包括:–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检验设备和工具的管理;–检验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2.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对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保证其专业水平;–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设备和工具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监督部门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监督和指导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保证检验的公正性和公正性;–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结果进行公示和通报,提高社会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2.检验机构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依法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定期报送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确保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配合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2024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2篇)

2024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2篇)

2024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保障公众交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各类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发放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并定期对设备和人员进行维护和培训。

第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的准确、可靠和公正。

第六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第七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开展检验工作。

第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检验项目清单和检测方法。

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设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和外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有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纠纷。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机关可以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限制或撤销资质等措施。

第十七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对违反机动车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车辆进行复检,确保车辆安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能够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高检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重要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原则和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手段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重要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对机动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技术检验,验证机动车安全性能和技术状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确保机动车安全行驶的重要保障,具有以下重要性:1.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通过对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检验,可以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保障机动车质量合格。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可以验证机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和功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提高机动车的整体质量水平。

3.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可以减少非法改装、造假和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原则和规范1. 法律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 公正公平。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应具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监督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透明可追溯。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应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监督管理活动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4. 依法行使职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手段1. 监督检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设施、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等。

2. 评估认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提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行,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第三条设立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三)具备相应的检验场地和办公条件;(四)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证书。

第四条申请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条审批程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颁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证书。

第三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第六条日常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对其检验过程进行抽查,对检验结果进行核查,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准确、高效。

第七条培训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技术水平,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第八条保密措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护车辆和所有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九条信息公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检验工作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检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四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第十条检验内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覆盖车辆的各个方面,包括车身结构、发动机性能、制动系统、照明信号系统、轮胎、座椅安全等,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检验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检验标准,并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和报告。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机动车安全性和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公正。

第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相应的设备、仪器,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校准。

第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拥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储备和培训。

第六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数据管理和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第七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认真学习和研究,提高检验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二章机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场地和设备、仪器;(三)具备符合要求的检验人员;(四)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并颁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许可证。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进行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从事其他活动。

第三章检验工作第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项目和工作流程,确保每个环节的严格执行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可查。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报告和反馈,及时向车主提供检验结论。

第十六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保护车主的隐私,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质检总局121号令

质检总局121号令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12月10日来源:质检总局网站【字体:大中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国家质检局第121号令

国家质检局第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国家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规范措施。

二、当前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1. 检验机构资质管理不规范部分检验机构在资质审批、资质延续等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如资质审批程序不透明、资质延续条件不明确等。

这导致部分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机构得以开展业务,影响了检验机构的整体质量。

2. 检验设备和方法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检验设备和方法,不同检验机构对同一辆机动车的检验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这不仅影响了检验机构的权威性,也给驾驶员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3. 检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检验工作存在疏漏。

这直接影响了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给道路安全带来了隐患。

4. 检验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部分检验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如检验流程不规范、检验记录不完整等。

这使得部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得以通过检验,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

5. 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部门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不足,如检查频率不高、处罚力度不够等。

这导致部分检验机构在利益驱使下,可能采取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三、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措施1. 完善资质管理制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检验机构资质的审批和延续工作,确保检验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同时,应定期对检验机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要求。

2. 统一检验设备和方法国家应制定统一的检验设备和方法,确保不同检验机构对同一辆机动车的检验结果具有可比性。

同时,鼓励检验机构采用先进的检验技术,提高检验质量。

3. 提高检验人员素质检验机构应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186)等法规、标准,结合全省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的检验机构,是指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许可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备案,依法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上传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数据、视频和图片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省、市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所辖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并确定其职责。

第二章人员、岗位及职责第五条监管中心人员配置要求(一)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查验员资格;省、市监管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或中级查验员。

(二)市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一线一人"的标准配置,省监管中心工作人员按实际需要配置.第六条省级监管中心职责(一)建立全省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全省监管中心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二)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按照国家标准和上级文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管理文件;(三)对全省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审查和备案;(四)对全省监管中心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实施监管,每月进行数据分析,通报异常业务,核查重点嫌疑;(五)负责对中级查验员和初级查验员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第七条市级监管中心职责(一)建立全市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所辖分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三)负责对辖区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初审,登录、上报备案;(四)负责审核机动车检验资料、照片、视频、数据等信息;统计分析检验业务数据,研判检验业务情况,通报异常检验业务;对嫌疑车辆进行业务锁定,并转入嫌疑调查程序;(五)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驾驶员和乘车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对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和规章,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和管理细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检验机构人员的资质审核和培训,确保检验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第八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设备和检验手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查和核验,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检验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一条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一)日常监督检查:对检验机构的工作场所、设备设施、人员资质和工作过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抽查抽核: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查和核验,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可靠;(三)监督记录:对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四)责令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检验机构进行整改,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五)撤销资质: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检验机构,可以撤销其资质,禁止其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1. 引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车辆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客观和规范,需要建立一套严密的监督管理机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则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增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能力,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2.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程序和要求,确保检验质量。

2.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保证检验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运行。

2.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2.5. 监督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全面评估检验机构的工作情况。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3.1. 定期检查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核实机构的运行情况,包括设备使用情况、人员配备情况、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等,确保机构的检验工作符合要求。

3.2. 抽查检查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工作,对检验结果进行核查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3. 不定期检查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检查,针对某些特定问题进行重点排查,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4. 外部评估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督管理的参考,帮助机构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效果评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效果评估,从机构的整体运行情况、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等方面评估监督管理的效果,以及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文(4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文(4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独立、公正、科学、严谨的工作,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确保机动车的安全、环保和技术状态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并在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登记。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通过相关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评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资格或者扩大资质。

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度审核。

第七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动车技术检验中心,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人员要求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障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严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保密义务。

第四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工作要求第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操作规程,并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设备和仪器,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机构,包括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和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第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技术标准和检验程序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的管理系统,确保检验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的管理系统,及时得到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

第六条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动车排放污染检验、机动车轻型货车依法检验等检验业务专业分工,提供相应的检验服务。

第七条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按照所辖区域的机动车数量、工作量安排检验设备、人员,并确保其适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并按照批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场地,并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检验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证书,并依法依规进行检验工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模版(3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模版(3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监督管理规模版。

第二条本监督管理规模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包括政府监督管理机构和委托机构。

第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的要求,严格执行本监督管理规模版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机构要求第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且资质应当处于有效期内。

第六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包括检验用车、检验设备、检验场地等。

第七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检验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要求检验人员持续接受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定期的内部审核和评估。

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监督要求第十条政府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场地设施、检验人员、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和合规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等方面。

第十一条政府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包括对检验人员的资质审核、对检验记录的查验、对检验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的审核等。

第十二条政府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政府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了解机构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指导。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反本监督管理规模版的规定,政府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处罚措施:(一)警告,并限期整改;(二)责令停止检验工作,并限期整改;(三)吊销机构的检验资格证,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请;(四)罚款;(五)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doc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doc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制定本规范。

二、监督管理的范围(一)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1.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3.及时组织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抽查。

2.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督促安检机构保持必要的检验能力。

3.通报安检机构监管信息。

4.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管理人员的要求(一)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负责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为了保障机动车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规范并解释其中的要求。

1. 规范的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的目的是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运作,确保其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1.2 依据该规范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范》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要求2.1 组织架构和管理人员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并配备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组织检验工作并处理相关事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还应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力,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2 设备和设施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检验设备和设施,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设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同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还应建立相应的检验环境和工作场所,保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人员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资格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工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制度,以确保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2.4 检验程序和方法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检验程序和方法,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检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程序和方法,不得有违规操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还应建立相应的检验记录和档案,以备查证。

2.5 质量管理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内部审核和持续改进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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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09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标准版)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制定本规范。

二、监督管理的范围(一)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1.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3.及时组织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抽查。

2.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督促安检机构保持必要的检验能力。

3.通报安检机构监管信息。

4.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管理人员的要求(一)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

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对安检机构进行许可。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员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成更改的。

(四)在办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及时查处并报告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的行为。

五、安检机构的职责和守则(一)安检机构的职责: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2.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3.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规定;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6.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7.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8.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向社会公告;9.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批制度,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11.积极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安检机构守则: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2.不得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3.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4.不得出具虚假检测结果;5.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6.不得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7.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8.不得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9.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六、主要监管方式(一)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有关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

(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有: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等。

1.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

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当真实、准确。

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应当一致,若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不一致,应当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已实现联网监察安检机构的地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抽查。

2.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主要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检验项目的齐全性和检验结果判定的准确性;检查检验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检查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正确、规范、保存完好。

针对问题突出的有关项目组织开展的检查。

可针对审查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的抽查。

根据工作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就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如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是否有出具虚假数据的情况,是否有漏检、少检项目或不检车只收费的情况等。

3.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考察安检机构检验水平。

4.审核年度工作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组织对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反映安检机构的有关变化、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和检查等情况,包括:(1)安检机构基本情况;(2)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3)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4)检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人员变更情况;(5)投诉、异议处理情况;(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走访、电话、征求意见表、座谈会的方式保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检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征询他们对安检工作的建议,就安检机构的检验流程、检验质量等诸方面广泛地听取意见,并及时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

反映的问题一经核实,均要求安检机构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6.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应当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处理、存档工作。

重大案件应当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查情况属实时,应当对产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依法对责任机构进行处理。

7.联网监察: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对安检工作进行适时、有效监管。

通过联网系统的实时监测功能,检查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检测情况,检查对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现行有效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查阅检验报告;抽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检验的现象。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一)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

(三)监督检查中尽量避免影响安检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检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的代表签字确认。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归档,并保存3年。

八、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安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当向组织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当对安检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依法撤消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五)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被撤销后,必须立即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九、违法行为的查处(一)查处范围:1.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2.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3.安检机构超出许可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5.不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的;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7.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8.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9.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10.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检验信息的;11.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12.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13.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缴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14.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二)对无证从事安检的责任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获证安检机构未在检验报告上标明检验资格许可证编号和未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专用章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安检机构,应当组织安检机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学习,重新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检验资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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