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
政府采购评标标准、方法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 排列;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 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 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 10%-30% 。
案例分析:
受采购人委托,某代理机构就其所需的仪器设 备组织公开招标。经采购人同意,本次采购采 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满分为100分,其中 仪器的价格分值为45分。但采购人代表随后即 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他们领导对这批仪器非 常重视,对仪器的质量非常看重,这样的价格 权值可能很难保证仪器质量。于是,采购代理 机构与采购人代表多次磋商后。将价格权值改 为20分。
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未中标的Q公司提出质 疑:此次采购的价格权值设置不符合《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因 为根据该办法五十二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 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应占总分值的比重 为30%~60%。但这次招标中,价格权值却只 占20分。
对此,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是:“对于本单位 的采购有异议的,供应商应在知道其权益受到 侵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而招标文 件从发售到评标结束,已经超过7个工作 日……”
违规操作可能失去代理资质:
不过,业界专家提醒,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加 强自身建设,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提高政 府采购从业素质。否则即便采购人认可,也可 能没有机会代理政府采购,因为违反政府采购 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取消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资格。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 定,采购人不能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 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物。
(3)性价比法
பைடு நூலகம்
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 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 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 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 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 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 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的通知-闽财购[2009]4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的通知(闽财购〔2009〕4号)省直各单位:根据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精神,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的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已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根据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品目的特点,除部分品目公开招标时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外,其余品目公开招标时全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二、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采购要求,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的内容,并且招标中所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个。
经专家评审,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人要加强验收和付款环节的把关,防止供应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价格不实、售后服务不到位等违规行为。
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通知自二○○九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附件: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品目名称适用评标方法一、货物类(一)一般设备1、电器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摄影、摄像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空气调节设备(包括除湿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2、办公自动化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计算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打印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传真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复印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速印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投影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二)专用设备1、通信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移动通信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电话通信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2、网络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服务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路由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交换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调制解调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3、监控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4、系统集成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5、保安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6、档案,保密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7、灯光,音响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8、文艺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9、电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10、彩票销售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三)交通工具1、汽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轿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越野汽车(含吉普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大客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旅行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工具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专用汽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2、摩托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四)计算机通用软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五)复印纸、打印纸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二、服务类(一)印制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二)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三)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1、车辆保险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2、车辆加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3、车辆维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品目名称适用评标方法一、货物类(一)物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1、救灾物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2、防汛物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3、抗旱物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4、储备物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二)专用材料1、药品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2、医疗耗材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3、制服及相关用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三)专用设备1、发电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2、医疗设备,器械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3、计划生育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4、消防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5、警用设备和用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6、教学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7、实验室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8、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9、体育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10、地震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11、防疫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12、家具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四)交通工具船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二、工程类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一)建筑物1、公用房建设2、住房建设3、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4、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二)修缮,装饰工程——结束——。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docx
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资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评审标准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格评注册资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项规定审出版物发行或经营许可证标委托人的劳动合同及缴纳准社会保险证明无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符技术标准和要求合投标文件密封标记性评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性审标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项规定提供委托人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提供人民检察院开具无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符合第四章“政府采购公开采购内容要求”规定符合第二章第四节第 19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的未按规定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供应商代表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的,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金额不足的准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投标文件要求的偏离或保留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报价合法性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投标文件组成是否合理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投标报价计分40分样书质量计分15分分值构成综合实力计分20分售后服务及优惠条件计分20 分综合评分5分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视为无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审基准价。
偏差率 =100%×(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本采购招标设定最高限价,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废标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作废处理:1.对投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供应商招标控制价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评分分值按四舍五入法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及程序第一章:评标办法为了规范天津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二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一)标准定制商品;(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货物;(三)项目要求具体、工程量明确、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四)通用服务项目;(五)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三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先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投标供应商应当确定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一)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二)投标的价格最低。
第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五条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一)专业性较强、技术服务要求较高的项目;(二)对其技术、性能和服务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五条综合评分法应当在事先招标文件中细化和明确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在内的评分因素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及程序第一章:评标办法为了规范天津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二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一)标准定制商品;(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货物;(三)项目要求具体、工程量明确、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四)通用服务项目;(五)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三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先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投标供应商应当确定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一)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二)投标的价格最低。
第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五条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一)专业性较强、技术服务要求较高的项目;(二)对其技术、性能和服务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五条综合评分法应当在事先招标文件中细化和明确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在内的评分因素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政府采购评标办法
政府采购评标办法政府采购评标办法是非常关键的,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行业的同时,保障每个人的利益,不至于出现不可控因素。
本店铺就政府采购评标办法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开标评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开标评标行为,推进公开透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中心组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包括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单个项目招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不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类项目。
开标评标活动由项目评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开标评标活动原则上在采购中心开标评标室进行,各采购处应在发布采购文件前通知项目评审处,由项目评审处统一安排评标场所。
需在其它场所进行开标评标活动的,由项目评审处向办公室申请预算,填写《开标评标室使用申请表》,经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凡在采购中心开标评标室进行的开标评标活动,应进行录音录像,实施全程监控,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它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条在采购项目开标过程中,可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音视频直播。
第二章项目交接第六条采购文件发布后10日内,采购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应将采购项目的全部材料移交项目评审处,并填写《采购项目交接登记表》。
如果采购项目在开标前发生变更,采购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再次移交项目评审处。
第七条项目评审处明确采购项目负责人、办理人(以下简称项目经办人)负责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采购项目移交时,《采购项目交接登记表》由采购处、项目评审处的处长和项目经办人分别签字确认。
第九条采购项目交接材料包括:项目委托书、技术需求书、征求意见、各供应商反馈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采购公告及审批表、采购文件及审批表、项目变更、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书面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佛山市政府集中采购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政府集中采购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政府采购原则,加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的评标活动,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评标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佛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原则。
第四条招标人负责评标活动全过程的组织工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正常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结果。
第五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及时查处评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和具备评委资格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委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委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评委成员是同等的表决权。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由招标人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确认的专家库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技术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指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或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及时更换。
曾因在政府采购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担任评委成员。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负责独立评标工作,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或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是政府采购活动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科学、公正、透明的进行对于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工作,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和效益最大化,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
首先,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标准确定、评标委员会组建等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确保招标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其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应当注重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确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时,应当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评标指标和权重,确保评标过程客观、科学、合理。
再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应当强调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
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和不当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应当注重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
政府采购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开透明。
总之,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招标评标方法,才能有效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健康发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采购工作公平、公正、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集中采购平台或者合法合规的公共电子招投标平台组织采购活动,并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严格按规定在平台上发布采购合同等信息。
第二章招标人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享有政府采购权利并承担政府采购义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府采购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程序和向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委托的原则。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编制说明;(三)采购说明;(四)招标定制技术规范;(五)投标文件格式和内容要求;(六)评标办法;(七)投标文件评审标准;(八)其他需要明确投标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编制,并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布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不得利用尚未发布的情况和与规定不符的文件进行投标。
第四章投标人第九条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参加招标活动,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普通情况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保证其投标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其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章评标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不得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确保评标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制定严谨的评标流程并做好评审记录,评审过程中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政府采购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符合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标准。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l)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 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l)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本工程特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评标办法。
二、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评委会将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评审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1、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和重大偏差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逐一审查的评审。
审核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业主预算控制金额(拦标价)的视为无效投标。
1.1如初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或等于11家时,评标委员会则对实际通过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应高于或等于3家,如低于3家时该标段应重新招标)。
1.2如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超过11家(不含)时,评标委员会则对初审合格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确定11家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
2、详细评审是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办法以列表、抽量的方式进行分析、比较和评审。
四、评标委员会不对无效投标文件或废标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或打分。
五、本工程详细评审采用综合打分法,具体计分标准如下:(一)技术标的评标标准:(25分)1、主要施工办法(5分)(1)施工准备1分;(2)确定各施工过程的施工顺序1分;(3)分部、分项尤其是主要施工过程的施工方法2分;(4)分冬、雨季施工措施1分。
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1.5分)(1)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数量0.8分;(2)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供应计划0.7分。
3、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及检测设备(1.5分)(1)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数量及供应计划1分;(2)测量、实验、检测仪器设备数量及供应计划0.5分。
4、劳动力安排计划(1.5分)(1)分部分项工程所需工种类别和级别 0.8分; (2)分阶段施工计划投入劳动力人数0.7分。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2分)(1)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 0.3分;(2)关键部位质量控制0.3分;(3)工程岗位技术培训0.3分;(4)先进施工工艺 0.2分;(5)送样检测,见证取样保证措施 0.3分;(6)分部分项分阶段验收步骤及办法0.3分;(7)完成质量目标奖惩办法0.3分。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有哪些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法有哪些所谓评标⽅法,就是运⽤在招标⽂件中已确定的评标标准评审、⽐较、选择推荐中标候选⼈的具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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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法有哪些评标的⽅法,是运⽤评标标准评审、⽐较投标的具体⽅法。
⼀般有以下四种⽅法:(1)最低评标的价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投标不同⽅⾯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起来⽐较。
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
(2)打分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标准确定的每⼀投标不同⽅⾯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
(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即能够满⾜招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
在这三种评标⽅法中,前两种可统称为“综合评标法”。
(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
能够满⾜招标⽂件的各项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应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
⼀般⽽⾔,这种⽅法⽤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且与其它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政府采购项⽬招标中,如采购简单商品、半成品、设备、原材料,以及其他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进⾏⽐较的货物时,价格可以作为评标时考虑的唯⼀因素时使⽤。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法,对投标⽂件进⾏评审和⽐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提出书⾯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招标评标的标准和⽅法会经过评标委员的严格制定,严格执⾏。
招标评标⽅法主要有最低评标的价法,打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这四种⽅法。
四种⽅法各有特点,了解招标评标⽅法,才能更好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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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评标办法探讨
最优的投标人 中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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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 中采购工程项 目 公开招标评标 办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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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价 相 对 应 的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等 , 合 评 综 出 中标 单 位 是 比较 合 理 的 做 法 。 果 采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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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理 低价 法 则 存 大 原 则 已 定 下 了 “
两种 评标 办法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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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评标办法
第六章、评标办法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二)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有关事项作出澄清;(三)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四)向采购人、采购执行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评审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一)对采购项目有关的政策制度和有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的评审权;(三)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权;(四)不受非法干预的独立评审权;(五)成员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1.6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拒绝参加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四)对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五)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六)配合采购执行机构质疑处理;(七)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1.7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2022招投标、评标实施办法
2022招投标、评标实施办法招投标、评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投标流程2.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政府采购网、建设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明确招标项目名称、范围、投标文件要求、技术规格、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2.2 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报价合理的投标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2.3 开标开标时应当公开、公正、透明,各投标人可以派代表到场旁听。
开标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包括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标识、总报价、投标人资格预审结果等。
2.4 评标评标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要求,采取综合评分法、成本综合评价法、质量综合评价法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2.5 中标公示评标结束后,应当在招标人及建设部门网站公示评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进行文件签署、履约保证金缴纳等后续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3.1 监督机构建设部门、招标人、投标人及其他相关方应当共同监督招投标、评标活动,并互相配合、协调。
3.2 违规处罚对于浮现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相应的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3.3 投诉处理投标人、中标人等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督机构进行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发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招标文件模板2.技术规格模板3.投标文件模板4.开标记录模板5.评标记录模板6.中标通知书模板7.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8.投诉处理申请表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政府采购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的程序、标准、资格要求、合同履行等。
2.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投标、评标等活动的程序、标准、要求等。
3.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在投标时预先缴纳一定费用,作为保证其投标是真实有效的担保。
4.中标人:指根据评标结果,最终确定中标的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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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资格审查文件。
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计分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投标报价基准值(计算方法同评标基准值)的20%,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