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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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协议各方:
甲方:
住所:邮编:
电话:联系人:
乙方:
住所:邮编:
电话: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方代表采购人与乙方就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签署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协议适用当事人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根据采购人需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乙方及其承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并签订本框架协议。
在本协议确定的协议期限内,采购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购买乙方提供的服务,并由采购人与乙方直接签订车辆维修合同。
本协议所称采购人是指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车辆维修服务
的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二条 维修费用
用公务卡按季度结算。
第三条 维修服务
乙方承诺按以下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车辆维修服务:
1、 乙方进行车辆维修保养时,必须按照行业规范操作,并保证 使用原厂原
装配件。
2、 在车辆维修过程中,乙方必须积极采纳甲方的何以建议,以 保证车辆正
常维修。
3、 乙方为甲方提供紧急救援服务,上海市市内免收施救费和拖 车费,市外
按行业标准收取施救及拖车费用。
第四条 维修质量保证
乙方承诺提供以下维修质量保证内容:
1、 汽车整车修理 100
2、 汽车总成大修 100
3、 汽车二级维护
30
乙方承诺给予采购人的优惠率至少为
O 结账方式:甲方使
天,20000公里 天,20000公里 天,5000公里
4、汽车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
10 天,2000公里 5、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
60 天,6000公里
6、其他机动车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天,700公里
第五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年,白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第六条违约的法律后果
乙方有违反本框架协议情形的,甲方将向市财政局报告,由市财政局依法
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或作其他处罚。
第七条协议终止
(一)协议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二)乙方存在些列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采购人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
2、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3、如果协议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八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承担违
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乙方,应在三日内将时间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