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深基坑工程管理规程
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规程范文(3篇)
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规程范文一、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管理深基坑支护技术,确保基坑施工安全稳定,保障工程质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深基坑支护技术的管理与实施,包括基坑地质勘查、支护设计、施工过程、监测与验收等。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建立管理机构由项目施工方依据工程特点设立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与管理。
2.2 管理机构职责(1)制定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规程,并进行动态更新。
(2)组织开展基坑地质勘查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3)对支护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保合理安全。
(4)指导施工方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基坑监测与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6)组织与相关部门进行配合,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规范。
(7)组织支护验收工作,确保支护工程质量。
三、基坑地质勘查3.1 勘查范围基坑地质勘查应包括基坑区域及周边地质情况的调查,力求全面、准确、可靠。
3.2 勘查内容(1)地质调查:包括取样分析、土层分析、地下水情况等。
(2)地下设施调查:包括地下管线、电缆等情况调查。
(3)地震及地质灾害评价:对地震及地质灾害风险进行评估。
四、支护设计4.1 设计原则(1)根据基坑深度、地质条件等因素,灵活选用适合的支护结构和方式。
(2)确保支护结构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够满足基坑侧壁的稳定要求。
(3)考虑施工工艺及后期设备、管线等因素。
4.2 设计内容(1)支护结构设计:包括基坑侧壁支撑体系、锚杆或桩基等。
(2)地下水控制措施设计:包括降水井、抽水设备等。
(3)监测方案设计:包括监测点位置、监测参数等。
五、施工过程管理5.1 施工方案编制由施工方依据支护设计方案编制施工方案,并报管理机构审核。
5.2 施工管理(1)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2)设立安全监测与报警机制,及时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3)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施工质量。
2024年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规程(2篇)
2024年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保障工人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技术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基坑围护结构、基坑监测、灌浆加固等。
第三条在深基坑工程中应充分贯彻工程质量、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和规划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应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合理选择和应用适当的支护技术和设备,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第二章基坑围护结构的管理第五条基坑围护结构应合理布置、稳定可靠,满足工程要求。
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进行设计和计算。
第六条基坑围护结构主要包括土方支撑、桩墙、横撑和锚杆等。
应选择合适的支护技术,确保支护结构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第七条基坑围护结构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
并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基坑围护结构的施工应合理控制土方开挖的量和速度,避免因过快开挖导致围护结构失稳。
第三章基坑监测的管理第九条基坑监测应从工程开工前进行,并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条基坑监测应包括但不限于测量基坑周边建筑物的沉降和倾斜情况、监测基坑周边地面的变形情况等。
第十一条基坑监测应全面、准确,数据应及时处理和分析,并报告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基坑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由具有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第四章灌浆加固的管理第十三条灌浆加固是深基坑支护的重要技术之一,应根据工程的需要,采用合适的灌浆材料和灌浆方案。
第十四条灌浆加固应对深基坑围护结构进行加固和补强,提高其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第十五条灌浆加固的施工应按照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确保灌浆质量。
第十六条灌浆加固后,应进行相应的监测和检验,确保加固效果符合工程要求。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工人在深基坑工程中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培训,并严格遵守安全规程。
第十八条对深基坑工程应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制定合理的安全措施,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保障施工安全。
2023年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规程
2023年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规程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地下交通设施等工程需要进行深基坑的支护。
深基坑支护技术是保证施工过程中基坑的稳定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深基坑支护技术的管理,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程。
二、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机构1. 设立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委员会,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等相关方组成。
负责制定和修订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规程,监督和指导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实施。
2. 设立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技术管理工作。
该机构由技术人员和监督人员组成,负责深基坑支护设计的审核、施工方案的审查和监督、质量检查等工作。
三、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流程1. 前期准备阶段:确定基坑支护的类型和设计方案,制定施工方案和管理计划。
由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和指导。
2. 施工准备阶段: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机构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开展现场检查。
3. 施工阶段: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注意施工过程中的监控和调整。
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机构每周进行一次现场巡查,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
4. 完工验收阶段: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报告和备案。
四、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要求1. 设计要求:深基坑支护的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考虑地下水位、土质条件、工程性质等因素,确保基坑的稳定和安全。
2. 施工要求: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基坑支护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理控制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3. 检测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支护结构和地下水位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4. 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五、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的评价与奖惩1. 对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进行评价,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励和激励,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在进行深基坑施工过程中,为保障工人和施工现场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 施工前应做好工地勘察和风险评估,确定施工方案,并制定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
2. 深基坑施工应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
必须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施工,并有足够的资质和经验。
3. 在深基坑周围设立安全防护围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4. 所有从事深基坑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效证件,严禁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人员进行施工。
5. 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完善,如安全通道、安全警示标志、紧急疏散通道等。
6. 安排专人监测基坑周边地质环境,定期检测基坑的变形和变化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 严格遵守现场安全作业规程,如使用安全帽、防护鞋、安全带等个人防护装备。
8.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确保能及时处理突发火灾等紧急情况。
9. 确保施工现场的供水、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安全可靠。
10.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会根据当地法规、标准和工程特点进行具体制定和执行。
以上仅为常见的一些规定,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施工需要进一步制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路水运)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对深基坑工程的定义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 15—20-9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规程。
2、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二、关于深基坑工程施工规范的一般要求1、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从施工方法、施工顺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概况、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情况;(七)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相关图纸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3、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深基坑管理规定
(1)深基坑管理规定(2)大型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深基坑管理规定一、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市主管部分有关法律、法规,特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三、施工前,应当邀请设计、监理、市政、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施工安全性报告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应做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常设记号,并做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建筑物、构建物、应当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五、深基坑方案项目部报总工程预审批,在技术,安全切实可行后方可施工。
六、未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建设单位进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未经验收通过的,基坑不得开坑。
七、项目部要加强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发生深基坑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进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和事故后果的扩大。
八、深基坑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现场的周围环境进行监控,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
深基坑工程施工项目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爆防火,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基坑开挖后,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大型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精神,为了加强本单位大型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1—按《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08]11号)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特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一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将本区域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情况和数据及时录入该信息系统。
第七条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验收检查、监测监控制度。
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和范围1.1本规定为了在建筑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深基坑施工。
2 引用标准施工过程中的深基坑支护工作要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 定义3.1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4 职责4.1施工单位:4.1.1、应针对土质的类别、基坑的深度、地下水位、施工季节、周围环境、拟采用的施工机具来确定开挖方案。
4.1.2、开挖基坑(槽)设计深度如比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深时,应采用边坡支撑加固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动态观测。
4.1.3、根据基坑的深度、土质的特性和周围环境确定对基坑的支护方案。
4.1.4、根据选定的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设计和验算。
4.1.5、根据所采用的开挖方案编制操作程序和规程。
4.1.6、绘制施工图;制定回填方案。
4.1.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作业必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1.8、对于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大、特性较多的特殊工程,不仅要按照上述要求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1.9、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基坑边沿设置安全可靠的围挡措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晚设立红灯警示。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安全标志》(GB2894-1996)。
4.1.10、施工单位在对深基坑作业时必须严格遵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条等相关法规及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施工企业还需编制出深基坑工程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深基坑工程项目,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是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对深基坑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安全措施、责任分工、监督检查等方面。
对于深基坑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特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和补充。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是全过程、全要素的管理,要求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通过持续不断的管理、监督,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规章制度第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需经过相关审批手续,包括设计审查、施工方案审查等,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第八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评估,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做出合理的预防措施。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设置警示标识和警戒线,保障工人和施工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必须有专业的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负责监督和指导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处置。
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相关程序通报上级主管部门,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必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应加强对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每位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证书和资质。
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爆破作业、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项目部设立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部负责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事故调查处理等。
3. 施工单位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
4.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深基坑工程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三、安全管理制度1. 施工前安全措施(1)对深基坑工程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边环境等情况。
(2)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明确施工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3)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4)对施工设备、材料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2. 施工中安全管理(1)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执行,确保施工安全。
(2)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3. 施工后安全管理(1)深基坑工程完成后,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确保无安全隐患。
(2)对深基坑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3)对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不断改进。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对施工人员进行深基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等活动,增强安全意识。
3. 对新进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事故调查处理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责任。
3.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4. 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也称为深基坑工程,是指在建筑施工中需要挖掘超过10米深度的地下空腔。
深基坑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许可与申请:深基坑施工前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施工单位需要提交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施工许可。
2. 周边环境保护: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例如降噪、防尘、减振等。
3. 安全管理:深基坑施工需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制定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建立安全保护措施。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施工安全监督。
4. 设备和材料使用:深基坑施工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并经过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需要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
5. 环境监测与治理: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地下水位监测、土壤监测、气体监测等,确保施工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需要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 施工期限与交付:深基坑施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施工期限进行施工,并按照合同要求交付工程。
施工单位需及时修复基坑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地面沉降和破坏。
总之,深基坑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确保工程品质达到相关标准。
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存在不同的管理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遵守当地的法规和要求。
赣建安2010第16号文(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2010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08]11号)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特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一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将本区域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情况和数据及时录入该信息系统。
第七条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验收检查、监测监控制度。
江西省深基坑管理规范
发文单位:江西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9-1执行日期:2004-9-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四章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第六章深基坑工程监理和监测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无自然放坡条件的基坑。
本规程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相关的质量与安全管理活动。
第四条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受江西省建设厅的委托,负责我省深基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工程质(安)监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条件的设区市应组建深基坑工程技术论证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第五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承发包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及相邻在建工程施工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应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第七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包括以基坑边线起,外延至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区域。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检测等有关单位,介绍拟采取的设计、施工方案,充分估计深基坑施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重点监控。
江西深基坑监测管理制度
江西深基坑监测管理制度一、概述江西深基坑监测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深基坑工程的安全进行而制定的一套监测管理规范。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全面、科学、规范的监测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深基坑工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二、监测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江西地区的深基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地铁、大型建筑、道路及桥梁的基坑工程等。
三、监测目标江西深基坑监测管理制度的监测目标包括:1.地质环境、地下水位的变化及其对工程的影响;2.基坑土体变形、沉降、裂缝等监测;3.沉降补偿系统、排水系统、支护结构等监测;4.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等的影响。
四、监测方法1.地质环境和地下水位的监测采用地质勘探和水文观测等方法;2.基坑土体变形、沉降、裂缝等监测采用测量仪器进行定期监测;3.沉降补偿系统、排水系统、支护结构等监测采用传感器进行实时监测;4.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等的影响监测采用观测和调查等方法。
五、监测要求根据江西深基坑监测管理制度,对基坑工程的监测具体要求如下:1.监测频率: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等级确定监测频率,一般为每天、每周或每月进行监测;2.监测数据:监测数据应准确可靠,并按照监测要求进行记录和存档;3.数据分析:监测数据应及时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4.监测报告:每次监测应编制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和问题处理情况等。
六、监测责任1.项目负责人: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监测结果负责;2.监测人员:负责监测仪器的安装、操作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3.监测机构:根据相关资质和要求,具体负责监测工作的实施和报告的编制。
七、监测管理1.监测计划:每个基坑工程在开始前应编制监测计划,明确监测内容、方法、要求和责任,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2.合同管理:监测工作应纳入工程施工合同,并明确监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3.监测设备:监测仪器应选用可靠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4.数据管理:监测数据应进行编码和分类管理,并建立数据备份和保密机制;5.问题处理:对于监测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记录和报告。
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规程(三篇)
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深基坑工程的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提高施工效率,促进工程进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类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技术管理,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深基坑的支护技术管理应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应强调风险管理和安全预防,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五条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应强调施工质量控制和工程监督,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操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体系,配备专业人员,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八条深基坑支护的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并考虑地质条件、工程性质和施工要求。
第九条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相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第十条设计方案应包括基坑开挖、支护结构、土方运输和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并考虑施工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十一条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评估,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应详细、准确地描述设计方案,并提供相关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
第十三条设计文件应在施工前得到审批,并及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相关工艺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明确施工程序、工期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现场管理,确保施工操作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进度和质量的检查,并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记录和施工资料的整理和归档,以备查阅和总结经验。
第四章监理管理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承担的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
三、组织管理1. 成立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监督、检查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等。
3. 各部门、班组应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环境调查,了解周边环境、地质条件、地下管线等情况,确保施工安全。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3.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五、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4.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用电、防台防汛等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六、监测与控制1. 施工单位应建立监测体系,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工程安全。
2. 监测数据应实时传输至安全管理部门,便于分析、决策。
3. 当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七、事故处理1.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2. 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事故调查报告应报送安全管理部门,由其组织审查、处理。
八、奖惩措施1. 对在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由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深基坑管理制度
深基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基坑项目的管理,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环境,优化基坑施工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深基坑管理制度适用于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管理,包括工程前期准备、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开挖、混凝土结构施工、防水涂层施工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深基坑施工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深基坑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工程施工规范相一致,并根据具体项目特点进行调整补充。
第五条深基坑管理制度由建设单位制定,并由监理单位监督执行。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前期管理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前期管理包括方案设计评审、地质勘察、土质分析、水文地质勘测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前期工作并形成相应文件,监理单位应对相关前期文件进行审查确认。
第七条方案设计应当满足工程技术规范和设计规范的要求,依据地质勘察结果,确定合适的基坑支护方案和地下水控制方案,并应有合理的排水设计。
第八条地质勘察应当全面详实,综合分析地下水位、土层性质、地下水渗流方向等地质信息,为基坑支护设计和地下水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在地表大量积水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对降水工程进行规划设计,防止基坑周边和基坑内部的水位过高。
第十条土质分析应当全面准确,表征土质的物理力学性质、成因、稳定性等,为后期基坑支护和开挖提供参考。
第三章基坑支护管理第十一条基坑支护工程包含围护结构、支撑体系、排水系统等,其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围护结构的选择应根据地质条件、基坑深度、周围建筑物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基坑支撑体系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并对支撑体系的安装、拆除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排水系统应当合理设置,并对排水设备进行科学严密的布置。
第十五条在基坑支护施工期间应加强监测,对支承力、位移等重要参数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和施工质量。
第四章地下水控制管理第十六条地下水控制工程包括降低地下水位、减少渗流量等,应合理设置排水井、排水管道等设备。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作者:————————————————————————————————日期:关于转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局各受监工程项目部: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省住建厅废止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于近日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江西省水利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和遏制水利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水利工程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辨识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1.高边坡作业:(1)土方边坡高度大于30m或地质缺陷部位的开挖作业缺陷部位的开挖作业;(2)石方边坡高度大于50m或者滑坡地段的开挖作业。
2.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含)的深基坑作业;(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深基坑作业。
3.洞挖工程:(1)断面大于20m2或单洞长度大于50m以及地质缺陷部位开挖;(2)不能及时支护的部位;地应力大于20Mpa或大于岩石强度的1/5或埋深大于500m部位的作业;(3)洞室临近相互贯通时的作业;当某一工作面爆破作业时,相邻洞室的施工作业。
4.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5.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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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
赣建字[2004]2号
江西省深基坑工程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六章深基坑工程监理和监测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无自然放坡条件的基坑。
本规程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相关的质量与安全管理活动。
第四条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受江西省建设厅的委托,负责我省深基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工程质(安)监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条件的设区市应组建深基坑工程技术论证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承发包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及相邻在建工程施工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应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第七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包括以基坑边线起,外延至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区域。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检测等有关单位,介绍拟采取的设计、施工方案,充分估计深基坑施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重点监控。
第九条对由于深基坑施工可能造成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质量安全不利的影响,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事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合法的工程质量安全技术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技术鉴定报告必须明确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作用的影响程度。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者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时,对拟采用的深基坑工程的技术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确实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效益,在质量安全方面又确有保障后方可施行,专家论证意见书可做为深基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十一条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区域进行勘察的单位,应查明工程建设区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条件,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完整的地质报告。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现场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开始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按技术规范进行编写。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施工服务工作。
如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必须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计算和技术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具体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所提交的设计文件、图纸必须标明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提出明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现场试验及监测要求。
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施工图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当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分析、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基坑支护、土方开挖、降水等具体的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要求,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制定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破坏。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注意深基坑周边影响的边坡支护及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预防有害气体中毒措施、监控措施和具有针对性的应急抢救措施预案等内容。
第十八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实施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质量安全技术论证审查,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技术论证审查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
第十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设计图纸和审定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进行严密监控。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不得随意强行要求施工单位改变设计、降低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现场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深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应急抢救演练。
施工现场遇到易燃、易爆、易污的地下管线或有害气体时,应及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爆炸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当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逐级向县(市)、设区市、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第二十二条基坑施工不得超挖,当开挖完成后应及时对基底进行封闭。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积水以及基坑周边堆荷超载。
第六章深基坑工程监理和监测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理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㈠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㈡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检测方案的实施;
㈢监督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运行与落实情况;
㈣旁站监督各项有关质量、安全观察、监测记录;
㈤对现场原材料、构件的半成品与成品见证取样送检。
第二十五条受委托的监测单位应做好地下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经委托方审核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监测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意见。
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七条遇到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加大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测的频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以便施工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建设厅
二○○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