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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

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

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深基坑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基坑相关的建设、施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1. 深基坑:指在建筑或土木工程中,为了进行基础施工而挖掘的较深的坑洞。

2. 施工单位:指承担深基坑建设施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3. 监理单位: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深基坑建设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法律法规依据深基坑的建设、施工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在深基坑开工前,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施工许可的材料应包括:1. 深基坑设计图纸及计算书;2. 施工方案及安全预案;3. 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4. 监理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第七条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负责深基坑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深基坑的施工进展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的情况,采取有效的防水、支护和排水措施,确保基坑的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保持与监理单位的良好沟通,及时报告深基坑施工的情况,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施工人员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测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深基坑施工安全,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深基坑施工单位,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基坑施工的安全状况。

第十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事故和紧急情况。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措施第十一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各种安全设施,包括防护栏杆、防护网、警示标识等。

第十二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

第十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包括限制作业高度、禁止超负荷作业等。

第十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监测,包括土质监测、水位监测、气体监测等。

第四章事故防控第十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预测和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第十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深基坑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扣除相应的安全管理奖金,并进行警告或者纪律处分。

深圳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圳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可编辑(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可编辑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招标,应当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招标依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七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深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基础、结构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等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无法获取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调查。

调查范围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情况确定。

一般应当自深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3倍深基坑开挖深度或者降水深度的距离。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基坑施工的各个环节,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指的是土方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10米的开挖工程。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有合法的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

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有合法的监理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七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合理确定开挖深度和土方切削坡度。

第八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

第九条深基坑的施工方案必须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作下制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满足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抗震要求、抗滑要求等。

第三章施工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不得私自改变施工方法和施工顺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施工人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分工。

第四章施工安全措施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在深基坑周围设置合理的围护结构,确保土方的稳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确保人员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种意外情况的应对准备工作。

第五章监理要求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2023年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安全,依据《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基坑施工中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第二章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管理第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

第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进行深基坑及周边土层的勘察与分析,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案。

第八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九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应急能力。

第三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岩土支护、排水和通风等施工工序。

第十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秩序。

第十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告示牌,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设备,保证施工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对使用的施工材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施工材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施工结束后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结束后的清理和复原工作,确保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十八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成果的验收,确保深基坑的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深基坑进行巡视和维护,保持深基坑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十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024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

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

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

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深基坑支护管理规定

深基坑支护管理规定

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

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按规定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

但已经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不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手续,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

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办理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第七条从事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监测专项的专业类乙级以上的资质。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深基坑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为了满足建筑物的功能要求以及地下空间的利用需要,采用深挖和暂时支护的方式在地下挖掘形成的大型坑体。

深基坑的施工与管理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以确保施工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以下是深基坑管理的一些相关规定:一、设计规定1.深基坑设计应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根据坑体的深度、土质工程性质、下部建筑物情况等因素确定挖掘方式和支护措施。

2.深基坑设计应满足土质条件、地下水位等要求,具备良好的排水和防渗能力。

3.深基坑设计应考虑周边建筑物的影响和变形控制要求,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

二、施工规定1.深基坑施工需进行前期调查勘察,确定土层情况、地下水位以及周边建筑物和管线情况,确定施工方案和支护措施。

2.深基坑施工需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法和步骤,合理安排施工工序。

3.深基坑施工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包括设置围栏、警示标识等。

4.深基坑施工应确保工地的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废弃物和废水,防止污染环境。

三、监督管理1.深基坑施工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接受监督和检查机构的监督。

2.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发现、处理问题。

3.深基坑施工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施工进展和问题,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安全管理1.深基坑施工应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2.深基坑施工应做好有效的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深基坑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安全警示装置,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五、环境保护1.深基坑施工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噪音、震动、扬尘等污染物的排放。

2.深基坑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排放和处理废水、废弃物等污染物。

3.深基坑施工不得破坏周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周边植被和水源。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深基坑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了深基坑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深基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筑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虽未达到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

第四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及各县区所辖区内建筑深基坑工程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深基坑工程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工作。

并且应当对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评审资料、专家意见、修改内容、日常技术支持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进行跟踪服务。

第五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

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在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基础上编制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第六条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机构是建筑深基坑工程的技术指导评估部门。

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

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

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基坑管理行为,促进基坑建设与城市发展的协同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深基坑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深基坑管理应遵循“安全、环保、高效、公平、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深基坑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深基坑建设、维护和使用过程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深基坑安全和有序运行。

第二章建设与设计第五条深基坑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

第六条深基坑的设计应经过专业人员的合理规划和布局,确保安全和效益。

第七条深基坑围护结构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结构稳定和施工安全。

第八条深基坑的排水、通风和供电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施工和使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施工与监管第九条深基坑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重点关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措施。

第十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施工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方案的管理和调整,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深基坑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通道,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三条深基坑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并制定深基坑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深基坑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深基坑使用单位应落实整改意见,加强对深基坑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深基坑使用期满或变更用途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监督和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可给予停工整改、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等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对深基坑建设、维护和使用中的其他管理事项,可以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修订或重新发布。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3篇)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3篇)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身心健康,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深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回填等各个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深基坑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分级负责、综合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并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条深基坑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承包单位的施工队长对所承包的工程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根据本制度要求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人应在岗位上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权责,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岗、措施有效。

第十二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违章指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进行评估,提前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

第十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第十九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提前进行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

基坑工程管理规定(3篇)

基坑工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在建的基坑工程,包括深基坑、浅基坑、地下室基坑等。

第三条基坑工程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

第四条基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基坑工程设计第五条基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审查。

第七条基坑工程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坑工程的位置、规模、形状、深度、周边环境等基本情况;(二)地质勘察报告,包括地层结构、岩土参数、地下水状况等;(三)基坑支护设计,包括支护结构类型、尺寸、材料、施工工艺等;(四)基坑降水设计,包括降水方法、降水设备、降水效果等;(五)基坑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数据处理等;(六)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顺序、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八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自审,并报建设单位审核。

第三章基坑工程施工第九条基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

第十条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基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安全;(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三)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受损;(四)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五)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 米(含5 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 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 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以及深度虽未达到4米,但存在厚回填土、流砂等复杂地质条件或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住宅、需严加保护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地下水处理、土方开挖、施工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测、监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温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能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鼓励开展深基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深基坑工程中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测和监理单位。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测、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发包深基坑工程,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监测项目。

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专项列出深基坑工程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依据。

第九条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测、监理单位提供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筑工程施工情况等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对可能受深基坑工程施工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建设单位应就设计、施工方案征询市政、供电、通讯等相关管理部门及有关业主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对现状进行调查记录、拍摄影像、布设标识,形成经各方认可的原状记录报告。

深基坑管理制度

深基坑管理制度

深基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基坑项目的管理,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环境,优化基坑施工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深基坑管理制度适用于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管理,包括工程前期准备、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开挖、混凝土结构施工、防水涂层施工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深基坑施工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深基坑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工程施工规范相一致,并根据具体项目特点进行调整补充。

第五条深基坑管理制度由建设单位制定,并由监理单位监督执行。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前期管理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前期管理包括方案设计评审、地质勘察、土质分析、水文地质勘测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前期工作并形成相应文件,监理单位应对相关前期文件进行审查确认。

第七条方案设计应当满足工程技术规范和设计规范的要求,依据地质勘察结果,确定合适的基坑支护方案和地下水控制方案,并应有合理的排水设计。

第八条地质勘察应当全面详实,综合分析地下水位、土层性质、地下水渗流方向等地质信息,为基坑支护设计和地下水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在地表大量积水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对降水工程进行规划设计,防止基坑周边和基坑内部的水位过高。

第十条土质分析应当全面准确,表征土质的物理力学性质、成因、稳定性等,为后期基坑支护和开挖提供参考。

第三章基坑支护管理第十一条基坑支护工程包含围护结构、支撑体系、排水系统等,其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围护结构的选择应根据地质条件、基坑深度、周围建筑物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基坑支撑体系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并对支撑体系的安装、拆除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排水系统应当合理设置,并对排水设备进行科学严密的布置。

第十五条在基坑支护施工期间应加强监测,对支承力、位移等重要参数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和施工质量。

第四章地下水控制管理第十六条地下水控制工程包括降低地下水位、减少渗流量等,应合理设置排水井、排水管道等设备。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确保深基坑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资产的安全,保障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进行的深基坑施工项目,包含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安全管理组织1.本企业应设立特地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充分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

3.安全管理部门应与项目管理部门、施工部门、监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协同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责任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深基坑施工安全负总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组织和运行。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包含订立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培训、开展安全检查等。

第五条施工方安全管理责任1.施工方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2.施工方应订立特地的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责任和措施。

3.施工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察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条监理方安全管理责任1.监理方应配备有肯定安全管理经验的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监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并整理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和处理情况。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深基坑施工前准备1.在深基坑施工前,施工方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勘察,确保施工安全。

2.施工方应订立认真的施工方案,包含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安全掌控措施等。

第八条安全技术措施1.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塌方、坍塌、滑坡等事故的发生。

2.施工方应合理选择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料子,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安全培训与教育1.在深基坑施工前,施工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施工方应定期组织安全专题讲座和技术沟通会,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安全检查与整改1.施工方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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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原则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

建设单位确需对深度超过五米的基坑工程实行单独发包的,应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证,且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为该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由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或材料: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相关批准文件(经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放线图);3、已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4、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现场具备基本施工条件、扬尘污染防治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具体措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已按规定咨询论证合格;5、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项工程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且建设资金已落实;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会签。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绘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图,并将调查资料及位置图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深基坑施工安全风险性分析。

深基坑工程施工不得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等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勘察单位在进行建筑地基勘察时,应同时开展对需要支护的深基坑工程场地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条件勘察及必要的岩土工程测试。

建筑地基勘察报告中应包含深基坑工程场地的地层结构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的控制方法及计算参数建议、施工中应进行的监测项目、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其防治措施等内容,并提出深基坑支护的建议措施。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实行资质等级和资格管理制度。

凡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建设单位必须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凡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基坑,建设单位必须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支护结构、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环境和管线保护、监测技术要求、基坑允许暴露时间及安全验算书等内容。

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文件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印章。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指标数据,并应充分考虑基坑施工时对毗邻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服务工作,对施工现场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行为,应立即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当基坑支护结构作为永久结构使用时,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密切配合,根据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基坑支护结构设计。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时,应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基坑周围环境、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包括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降(排)水、土方开挖程序;支护结构施工工序;监测、检测等内容。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岩土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十四条当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补充勘察和修改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的质量检测机构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并形成专家咨询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当发生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七条因深基坑工程施工造成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迅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受损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根据有关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编写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审核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及检测等单位的资质及相关技术资料,及时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监测、检测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按经咨询论证通过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关键施工部位进行旁站监理;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及隐蔽验收等。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当深基坑开挖边线外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时,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

变形监测时间应从地下降水施工起,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止。

监测对象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及因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受到影响的毗邻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

监测项目、频率、时段、精度等应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等要求,制定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须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将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的监测分析情况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通报。

当监测数据异常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报警值时,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分析原因,进行处理。

变形监测单位对提供的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质量检测基本内容应包括原材料、试块(件)的常规检测,以及桩身完整性和锚杆承载力的专项检测等。

深基坑支护结构质量检测结果不能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制定加固处理方案,并按原技术审批程序履行审查、批准、咨询论证等手续。

在深基坑支护结构加固措施实施完成前,不得进行基坑内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基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总承包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地下室施工及其质量验收工作。

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深基坑工程,深基坑施工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移交手续,书面告知总承包单位使用注意事项,并定期对深基坑的安全状态进行回访巡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深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将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尽快组织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凡超过设计允许暴露时间且未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的基坑,应组织基坑的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对基坑工程的安全性重新进行评估,将评估报告和整改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置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在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对基坑进行回填。

第二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咨询论证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定,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2: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说明:1、基坑边坡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重要: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物,低于三层的重要建筑物、重要管线和地下设施等。

一般:一~二层的建(构)筑物。

次要:临时建筑物或其它次要设施。

2、表中H为基坑深度,S为建筑物距坑边的距离。

3、基坑支护结构作为永久性结构使用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定为一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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