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模版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深基坑的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批准开挖的深基坑,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深基坑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深基坑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深基坑工程可能引发的事故和环境污染。
第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施工方案开展施工活动。
第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工作。
第七条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开挖申请,并提交相关工程资料和设计文件。
第八条深基坑开挖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开挖深度、支护措施、降水措施等,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作业人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第十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设备的选用、安装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并将相应的验收报告提交当地政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深基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深基坑施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环境问题,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七条深基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深基坑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9〕4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工程基坑开挖令

工程基坑开挖令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关于《基坑开挖实行“开挖令”制度》的通知
各标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按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105号)和上海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上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的要求,即“基坑开挖实行‘开挖令’制度,基坑开挖前和开挖过程中施工单位须对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申报,监理单位须全面检查,不符要求,禁止施工”,特制定《工程基坑开挖令》、《挖土任务单》、《挖土支撑记录表》,望各单位自颁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基坑开挖令》
《挖土任务单》
《挖土支撑记录表》
二○○六年八月七日
水池水泵房工程基坑开挖令。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10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月6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沪住建规范〔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沪建交〔2006〕105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10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月6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 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工程基坑开挖令

精心整理
关于《基坑开挖实行“开挖令”制度》的通知
各标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按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105号)和上海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上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的要求,即“基坑开挖实行‘开挖令'制度,基坑开挖前和开挖过程中施工单位须对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行申报,监理单位须全面检查,不符要求,禁止施,特制定《工程坑开挖令《挖土任务单《挖土支撑记录表,望各单位自颁布之日严格执行
特此通
附件《工程基坑开挖令
《挖土任务单
《挖土支撑记录表
二○○六年八月七日
精心整理
水池水泵房工程基坑开挖令。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市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是指施工时挖掘深度大于4米、与周围建筑物相对应的建筑工程。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设计机构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基坑布置、围护结构、排水系统等内容;(二)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三)设计方案应考虑地下水位、土层情况、周围建筑物的影响等因素;(四)设计方案应具备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施工工艺;(五)深基坑工程施工后产生的渣土应有合理的处理方案。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报送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二)施工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三)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四)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控措施;(五)施工期间的公共安全保障措施;(六)施工期间的交通管理措施。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配备专业监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周围地下管线和建筑物的安全。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合适的围护结构,确保施工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施工期间应确保施工现场秩序良好,防止施工废弃土方的堆放、渣土泄露等情况。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地质灾害等突发情况,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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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报建与许可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施工企业承担。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基坑工程;(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深基坑工程。
对上述条件以外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备二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施工企业承担。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评审通过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图纸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施工许可证书。
第十条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未经专家评审通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深基坑工程专家评审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图意见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深基坑设计、施工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合肥市具体地质情况,须经过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在我市试点应用。
第三章前期准备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故相应责任。
前期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为止。
对其它可能受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也应作好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相关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
后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为保证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所需要相关费用。
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建设单位应先给予赔付,后由造成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检测、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通过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检测、监测项目。
第十九条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可能受影响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共同委托有资质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签订相关协议。
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程度。
对于因深基坑施工造成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受损而产生争议,应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根据检测报告进行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二十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规范和经审定后勘察方案进行编写。
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勘察,深入了解工程建设场地及周边环境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完整地质勘察资料。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服务工作,为深基坑工程施工做好配合。
当地质勘察报告不能满足深基坑设计要求时,必须提供专门用于深基坑设计勘察报告,并做好后续服务,必要时进行补勘。
工程勘察单位应对所提交勘察报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工程险情、事故相应勘察责任。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设计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经验(具有3个以上工程设计经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加盖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和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等综合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侧壁工程安全等级、基坑设计使用期限、基坑结构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允许值和预警值、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技术要求和措施、基坑周围地面允许荷载、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检测要求和监测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提倡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本工程深基坑设计。
当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时,其设计文件涉及主体结构工程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时,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和变形适应性。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在接受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后,应首先拿出设计方案,交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出具施工图纸。
第二十八条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对方案安全可靠性承担设计责任,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第六章深基坑工程施工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本项目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经修改完善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原则,及时施工支护结构。
土方工程施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严禁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严禁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值。
第三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依照审定设计图纸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施工企业如发现安全专项方案中确有不能满足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施工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变更,重新组织原专家组进行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随时观察和掌握地表和地下水变化过程、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基础施工等各阶段对基坑及相邻设施影响。
当发现支护结构、相邻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各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扩大。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所有监测点,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监测。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对相邻设施和基坑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
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第三十五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当深基坑工程超过设计有效期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对深基坑现状进行评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第七章监理、检测、监测和验收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切实把好现场施工安全质量关。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单位提供技术资料;(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检测、监测方案实施;(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履行;(五)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应及时制止。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检查审核制度。
土方开挖前应当进行开挖条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