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精编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建交[2010]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05
【实施日期】2010.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沪建交〔2010〕8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为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效提高三类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202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沪从业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考核、发证、继续教育、变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初证和继续教育的报名、培训、考试等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三类人员”证书)的发证、变更和查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业规定)工商注册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从业。
同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应经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在沪持证上岗从业。
第五条 (管理方式)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管理。
第二章初证第六条(A类证书报考条件)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三)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B类证书报考条件)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6•【字号】沪建交[2013]1241号•【施行日期】201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13〕1241号)各有关局、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近期将开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联系人:徐建福;联系电话:23116443传真:23116477;E-mail:****************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实施方案(试行)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是指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结合市安质监总站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对本市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开展的巡回检查。
各有关局、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市政府设立派驻有关园区的管委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一、巡查目的1、推进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落实,依法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2、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了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体情况,定期分析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对策措施;3、推动促进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
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1.15
•【字号】沪建交〔2010〕1032号
•【施行日期】2010.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
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沪建交〔2010〕1032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8号令,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强宣传并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积极营造自觉执行文明施工规定和标准的良好氛围。
二、2010年11月1日起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以及新开工的工地,应执行本标准。
在建工地应于2011年2月1日前对照本标准,完成对工地的整改和完善。
三、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及其
监督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执行情况的核查,加大执法力度。
对执行不力、整改不力的违规工地,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6.03
•【字号】沪建管〔2015〕377号
•【施行日期】2015.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管〔2015〕377号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的实施细则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的实施细则沪建安质监(2005)第052号各区、县(专业)安监站: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建质[2004]59 号)和市建委《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见》(沪建建[2005]43 号)要求,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的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的考核记分工作,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要求:1 、各级安监人员发现本管辖区域内工程项目有《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表(一)、(二)(三)》(以下简称《考核表》)中所列情况时,应根据事实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对照《考核表》的记分标准,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抄告审批表》(见附件一),由站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2 、对经批准的应记分的三类人员,由安监站发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见附件二),由被记分者本人签收。
3 、《抄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记分安监站留存,一份交被记分者本人,一份交工程所属施工企业。
4 、各安监站应及时将记分情况登录到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网( )的管理系统中(原项目经理记分输入窗口),形成《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月度汇总表》(见附件三)留存。
5 、对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由市安质监总站实施记分。
6 、对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的累计由市安质监总站统一实施,按月汇总。
7 、对累计达到规定记分分值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由市安质监总站按沪建建[2005]43 号文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沪建交[2011]970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向饱和氢氧化钙溶液中加入生石灰江苏省兴化楚水实验学校陈金健一般情况下,固体物质的溶解度随温度升高而增大,如硝酸钾。
但也有极少数固体,如氢氧化钙,它的溶解度却随温度升高反而减小。
其溶解度曲线如右图所示:因为氢氧化钙溶解度随温度变化而减小的特殊性,给一些相关问题的解答,带来了思考的难度。
如果我们将一定质量的生石灰加入到一定质量的饱和氢氧化钙溶液中,从开始反应到反应结束的过程中,溶液的温度变化过程是先升高到一定温度后,又恢复到原来温度。
在整个变化过程中,溶质的质量、溶剂的质量、溶液的质量、溶液中溶质质量分数、溶液中Ca2+的数目、溶液的pH将如何变化呢?我们知道,一定温度下,向饱和Ca(OH)2溶液中,加入一定质量的生石灰,生石灰会与溶液中的水发生如下反应:CaO+H2O=Ca(OH)2。
因为反应过程中,放出大量的热,使得溶液的温度升高。
在整个反应的过程中,因为消耗了部分水,导致溶液中水的质量减少。
用图象表示如右上图。
由于溶液中溶剂的减少和溶液温度的升高,导致部分溶质Ca(OH)2析出,使得溶液中溶质的质量出现减少的状况。
一会儿之后,随着溶液温度的降低,当溶液温度恢复到原来的温度后,刚刚析出的部分Ca(OH)2还会溶解点,但始终达不到原来的质量。
所以,溶液中溶质质量与时间的变化关系可以用图象表示如右图。
实际上,因为溶液中溶剂的质量与溶质质量的微妙变化,使得溶液的质量也出现了类似的波动,溶液的质量先是减少,然后增加一点点,最后不变。
与刚开始比较,所得溶液的质量少于加入生石灰之前溶液的质量。
可用图象如右图。
因为溶液的温度变化是先升高后降低,最后恢复到原来温度。
所得溶液仍然是原温度下的饱和溶液,所以在整个过程中,溶质质量分数先降低后又升高到原来的数值。
表示如右图。
因为溶质质量的减少,溶液中Ca2+的总数也会减少,但溶液中Ca2+的质量分数在变化前后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保持不变,所以溶液的碱性强弱不变,也就是说溶液的pH没有变化。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沪建管(2014)758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管理体系的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的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中,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以往所称的取样员、试验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材料员承担,以往所称的技术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施工员承担。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沪建交[2013]31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31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1号)和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含公路)工程和基坑工程。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区(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有条件的可成立设计文件审查事务分中心,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加挂“设计文件审查分中心”牌子)。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各区(县)立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04
•【字号】沪建交[2011]660号
•【施行日期】201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沪建交〔2011〕6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
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附件2: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沪建交〔xx〕97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__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 __“ __《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__”(建质[xx]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沪建管[2014]80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802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项目经理履职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履职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的休息时段,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两个班次之间的间歇时间,每日的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沪建交[2011]1034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1〕103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3、未经公司批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带班时间未满本月工作时间的80%,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7、不及时上报带班情况及集团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带班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9、带班记录简单不认真的,每发现一次罚200元。
篇三: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条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司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各级责任,防止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项目负责人带班安全生产是指项目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安全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带班安全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排班表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排班表
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生产)记录
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生产)记录
篇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前言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推进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高效的施工环境,按照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带班制度。
一、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和项目。
二、带班制度的内容1. 带班制度的定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需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制度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文明、高效。
2. 带班制度的职责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的职责1.每天组织会议,布置当天的工作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指导、协调各站位工作。
3.对施工进度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反馈问题,解决问题。
4.做好各方面的工作记录和汇总报告。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1.对每日的工作任务进行协调和布置。
2.跟踪施工现场的进度,监督现场作业,进行现场督查反馈。
3.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进行要求和指导。
4.进行现场质量检查,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3. 带班制度的工作流程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的工作流程1.在每日施工开始前,召集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工作布置和任务分配;2.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巡查,密切关注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及时处理问题;3.及时向上级报告施工进度和问题,以便及时采取对策和解决;4.每天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进行问题的汇总和分析。
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流程1.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进行工作布置和任务分配后,对任务进行明确分配和指导,保证施工现场职能部门工作的有序开展;2.及时对施工现场的工作进度进行跟踪,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现场检查;3.检查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情况,并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指导。
4. 带班制度的执行标准为了保证带班制度的执行,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需全天24小时在现场进行带班、指导、安排工作,确保现场施工的连贯性和有序性。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1]795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1〕795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工作中,发生了多起安全事故,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临建房屋使用安全和拆除工程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企业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通过排查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防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管理要求(一)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单位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693-2009)、《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08-114-2005)及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临建房屋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管理,严防临时性建(构)筑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负总责,项目部对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的临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产品化的临建房的安装,实施“谁生产、谁安装、”的原则,生产企业负责临时建房的安装工作。
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沪建交〔2010〕8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为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效提高三类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沪施工的建筑企业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主要为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国家和本市近期出台的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当前国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近年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典型事故分析等。
三、工作组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承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补充有关安全知识的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继续教育的日常监管。
承担本市特级、一级和专业级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受理。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二级、三级及劳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受理。
有关培训机构和有条件的施工企业可承担具体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四、工作要求(一)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领导,严格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动态考核管理和复核审查工作。
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动态考核管理和复核审查等办法,由市安质监总站另定。
(二)各有关单位要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为契机,切实做好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保证三类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质量。
三类人员证书延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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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11〕97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壹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壹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壹)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且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壹)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且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备案且现场留存备查口。
施工现场有超过壹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
各单位应当有专人进行考勤,带班人员名单每天应当在工地内进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
带班情况应当予以记录(详见附表二〕
(四)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且作为对其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评判依据之壹;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且对带班情况予以记录(详见附表三),且作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复核依据之壹。
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生产的实施。
三、监督检查和处理
(壹)监督检查重点
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
3、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
(二)监督处理
1、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责令限期整改,且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动态考核记分2分处理;现场隐患严重的,应责令整改且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生事故的,将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处罚,且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带班制度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以及企业年度考核挂钩,且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审核的内容。
附表: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
2、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总监(总监代表)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二O壹壹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附表壹)
注:1、本表可印制成记录表,以方便现场随身携带。
记录本封面需有施工单位及工程名称、记录本编号栏目,且加盖单位公章。
2、隐患代号分六类:(即:1管理:包括制度、人员配置、持证上岗、方案、教育交底等;2机械设备;3用电;安全设施;5个人防护用品;6其他)。
3、重复发生的隐患,则在“重复隐患”栏中打“√”。
4、本表壹式三份,施工企业\项目部\监理单位各留壹份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附表二)
工程名称:
注:1、本表由项目负责人(或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的人员)填写
2、当天如有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则在备注栏中注明。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附表三)工程名称:
注:1、本表由总监(或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总监代表)填写
2、当天如有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则在备注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