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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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价费[2005]056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价费[2005]056号)
(九)提供与造价控制相关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其他咨询服务。
九、工程造价审核
(一)根据承发包合同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定额、招投标文件、施(竣)工图纸及各项有效证明,审核工程造价;
(二)组织召开工程造价审核相关的会议;
(三)现场踏勘、计量复核;
(四)工程量、工程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
收费项目收费基数
总投资
总投资100以下100~500500~1000(含
(含100)(含500)1000)1000~30003000~50005000~1000010000以上(含3000)(含5000)(含10000)一编制项目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a.编制施工图预算0.08
0.17
0.37
0.37
(五)组织勘察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六)协助招标人草拟勘察合同。
五、设计招标代理
(一)设计招标咨询及策划;
(二)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设计招标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
(五)组织设计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六)协助招标人草拟设计合同。
六、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按送审
价收取
九工程造价审核核增、减建筑类
额5%以
上,按核
增、减额
分别收安装类
取6.3
7.36.76.15.04.53.73.2十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吨12.00(元)
备注:
1、收费基数:
(1)估算投资: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总投资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
(2)建安工程造价: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价值的货币表现,由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两部分组成;

上海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价费

上海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价费

上海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价费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上海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文件

上海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文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规范2006-01-04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经管条例》,《建设工程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经管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经管办法>实施细则地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规范》(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规范》)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规范,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地单位.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地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持有工商行政经管部门核发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管,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地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地收费规范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规范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地主要工作内容.对承接具体工程工程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地,按计件规范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地,按计时规范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地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地收费规范:(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300元;(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地计时收费规范由双方协议商定.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六、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完成咨询业务,一般出具成果文件3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地,另收翻译费.七、本收费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八、本收费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九、凡与本收费规范不同地收费一律按本规范执行.自执行本通知之日起,《暂行规范》即行废止.2005年12月31日前已委托并签有合同地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地建设工程,相关地收费规范仍按原规范或原合同执行.十、在执行本收费规范期间,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新收费规范,即执行新地收费规范.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2、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规范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一: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一、工程投资估算依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审核工程投资估算,并按需作出相应地调整.二、设计概算(一)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工程概算文件地编制或审核。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建[2003]641 号沪价费(2003 )054 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原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近年来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市场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经营手册》;(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见附件一)。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见附件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可按计时标准执行。

工程造价审核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四、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工程师(招标),每人每小时300元;(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由双方协议商定。

上海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价费

上海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价费

上海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价费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上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上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434号、沪价行(2000)第181号各有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近年来造价咨询市场收费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暂行标准,现于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暂行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

二、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从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工作,实行有偿服务,但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格证书》、《建设工程发包代理资格证书》及《经营手册》;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收费暂行标准分计时、计件两类,并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见附件一)。

对承接一般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的,按计件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四、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按下列标准收取:1、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人每小时200元;2、审价员、概、预算员,每人每小时l00元;3、发包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出具咨询报告,一般出具书面报告三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

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收取翻译费。

如遇两种文本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本为准。

六、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发包代理服务内容、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参照本收费暂行标准与业主协商收费,上下浮动幅度在5%范围内。

七、本收费标准由市建委、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0年9月1日起试行,至2002年12月31日截止。

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议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议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议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沪建交联〔2007〕807号•【施行日期】2008.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议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交联〔2007〕807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根据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本市2003年市政府令第6号经修改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2007年度《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上下2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

三、对必须实行监理且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备案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收费基价、工程项目专业类别、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调整系数及高程调整系数等事项。

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具体内容按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

根据当前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特点,为保证监理服务质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将以上工作内容总体委托。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上海沪建计联[2005]834号咨询费用收费新标准

上海沪建计联[2005]834号咨询费用收费新标准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6-01-04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6-01-04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欢迎阅读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谁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费。

300元;时2003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

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

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

自执行本通知之日起,《暂行标准》即行废止。

2005年12月31日前已委托并签有合同的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建设工程,相关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或原合同执行。

十、在执行本收费标准期间,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新收费标准,即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2整。

(三)根据需要出席有关工程投资、设计标准的协调会议。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根据施工图纸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参照相关的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市场价格等情况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四、勘察招标代理(一)勘察招标咨询及策划;(二)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勘察招标文件;(四)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四)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五)组织施工监理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六)协助招标人草拟监理合同。

10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价费[2005]056号)

10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价费[2005]056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自动计算收费标准表(含计算器)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自动计算收费标准表(含计算器)

备注
1
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
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 核对项目投资估算,出具投资估算报 告或审核报告 依据初步设计图纸计算或复核工程 量,出具工程概算书或审核报告 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 出具工程量清单书或审核报告(不含 ( 钢筋抽料) 钢筋抽料) 依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 工程量清单报价,出具工程报价书或 审核报告(不含钢筋抽料) (不含钢筋抽料) 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预算,出 具工程预算书或审核报告(不含钢筋 ( 抽料) 抽料) 依据竣工图等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结 算,出具工程结算书(不含钢筋抽 ( 料) 依据竣工图、签证资料、工程结算书 等进行审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估算价
-
100%
1.3‰ 1.1‰ 0.9‰ 0.7‰ 0.5‰ 0.4‰
-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
工程概算的编制或审核
概算价
-
100%
2.0‰ 1.8‰ 1.6‰ 1.3‰ 1.2‰ 1.1‰
-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单独编制或审 核工程量清单 工程 预算 3 的编 制或 审核 清单计 价法 单独编制或审 核预算造价 定额计 编制或审核预 价法 算造价
|核减额|+|核增额|
-
100%
5%
-
基本收费为差额定率累 进计费;总收费=基本收 费+效益收费
6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审核 的造价咨询服务
概算价
3,000.00
100%
12.0‰ 11.0‰ 10.0‰ 9.0‰ 8.0‰ 7.0‰
347,000.00 347,000.00 -
鉴证后标的额
-

2005收费标准速算表

2005收费标准速算表
核增、减额 核增、减额
#DIV/0! 核增、减额 #DIV/0! 核增、减额 0.00 #DIV/0! #DIV/0!
核增、减额
总计 注1:蓝色底纹表示应当由施工单位支付的金额 注2:钢筋及预埋件计算费用未包括在内。 电子文档地址:局域网-资料汇编-2005年收费标准计算表
25.77
25.77
3.2693216
0.00 0.00 0.00 3100 9.49 0.00 3100 3100 3100 3100 1.15 2.88 3.19 9.06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DIV/0! #DIV/0! 0.00 0.00 #DIV/0! #DIV/0! 0.00 #DIV/0! #DIV/0!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文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速算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
摘自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 序号 1 2 收费项目 编制项目投资估算 编制设计概算 a编制施工图预算 3 b编制工程量清单 c编制标底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勘察招标代理 设计招标代理 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施工招标代理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审价核减5%以下(建筑 类) 审价核增5%以下(建筑 类)由施工单位支付 审价核减5%以下(安装 类) 审价核增5%以下(安装 类)由施工单位支付 审价核减5%以上(建筑 类) 业主支付5%以内部分 其中 施工单位支付5%以外部分 审价核增5%以上(建筑 类)由施工单位支付 审价核减5%以上(安装 15 类) 14 业主支付5%以内部分 其中 施工单位支付5%以外部分 16 审价核增5%以上(安装 类)由施工单位支付 由业主支付小计金额 小计 由施工单位支付小计金额 造价 (万元) 核增减 率(%) 标准收费 (万元) 优惠额 (%) 优惠收费 (备注)计 (万元) 费基数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说明: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造价咨询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

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的收费标准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沪价费[2005]056号

沪价费[2005]056号
0.18
0.15
0.12
0.09
安装类
0.36
0.31
0.22
0.19
0.16
0.12
0.09
核增、减额5%以上,按核增、减额分别收取
建筑类
6.3
5.7
5.1
4.0
3.8
3.6
3.2
安装类
7.3
6.7
6.1
5.0
4.5
3.7
3.2

钢筋及预埋件计算

12.00(元)
备注:
1、收费基数:
(1)估算投资: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总投资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0.11
0.11
0.10
0.085
0.07
0.06

施工招标代理
建安工程造价
0.31
0.31
0.31
0.285
0.26
0.22
0.18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建安工程造价
1.1
1.0
0.85
0.80
0.75
0.70
0.65

工程造价审核
核增、减额5%以下(含),按送审价收取
建筑类
0.36
0.28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标准【最新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标准【最新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标准各有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近年来造价咨询市场收费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暂行标准,现于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暂行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

二、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从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工作,实行有偿服务,但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格证书》、《建设工程发包代理资格证书》及《经营手册》;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收费暂行标准分计时、计件两类,并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见附件一)。

对承接一般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的,按计件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四、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按下列标准收取:1、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人每小时200元;2、审价员、概、预算员,每人每小时100元;3、发包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出具咨询报告,一般出具书面报告三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

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收取翻译费。

如遇两种文本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本为准。

六、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发包代理服务内容、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参照本收费暂行标准与业主协商收费,上下浮动幅度在5%范围内。

七、本收费标准由市建委、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0年9月1日起试行,至2002年12月31日截止。

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

市建委沪建城(1988)第551号第十四条及市物价局沪价费(1990)第208号文中有关工程咨询项目评估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 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三) 编制勘察招标文件;(四) 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五) 组织勘察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六) 协助招标人草拟勘察合同。

五、设计招标代理(一) 设计招标咨询及策划;(二) 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三) 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四) 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五) 组织设计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六) 协助招标人草拟设计合同。

六、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一) 施工监理招标咨询及策划;(二) 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三) 编制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四) 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五) 组织施工监理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六) 协助招标人草拟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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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300元;(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商定。

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六、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完成咨询业务,一般出具成果文件3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

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

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

自执行本通知之日起,《暂行标准》即行废止。

2005年12月31日前已委托并签有合同的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建设工程,相关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或原合同执行。

十、在执行本收费标准期间,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新收费标准,即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2、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一: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一、项目投资估算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并按需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设计概算(一) 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工程概算文件的编制或审核;(二) 体现控制设计概算的方法和优化途径;(三) 根据需要出席有关工程投资、设计标准的协调会议。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根据施工图纸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参照相关的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市场价格等情况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四、勘察招标代理(一) 勘察招标咨询及策划;(二) 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三) 编制勘察招标文件;(四) 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五) 组织勘察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六) 协助招标人草拟勘察合同。

五、设计招标代理(一) 设计招标咨询及策划;(二) 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三) 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四) 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五) 组织设计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六) 协助招标人草拟设计合同。

六、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一) 施工监理招标咨询及策划;(二) 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三) 编制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四) 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五) 组织施工监理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六) 协助招标人草拟监理合同。

七、施工招标代理(一) 施工招标咨询及策划;(二) 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三) 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不含工程量清单或标底);(四) 组织现场踏勘,澄清答疑;(五) 组织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决标工作;(六) 协助招标人草拟施工合同。

八、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一) 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流程,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确定造价控制目标;(二)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现金流量图表、用款计划书;(三) 参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会议;(四) 负责对承包人报送的每月(期)完成进度款月报表进行审核,并提出当月(期)付款建议书;(五) 承发包方提出索赔时,凭据承发包合同,提供咨询意见;(六) 协助业主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七) 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八) 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完整的结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九) 提供与造价控制相关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其他咨询服务。

九、工程造价审核(一) 根据承发包合同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定额、招投标文件、施(竣)工图纸及各项有效证明,审核工程造价;(二) 组织召开工程造价审核相关的会议;(三) 现场踏勘,计量复核;(四) 对工程量、工程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五) 编制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十、钢筋及预埋件重量计算(一) 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施工操作规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钢筋及预埋件重量;(二) 提供完整和规范的钢筋翻样及预埋件重量明细表、汇总表。

单位:%序号收费项目收费基数划分标准(万元)100以下(含100) 100至500(含500) 500至1000(含1000) 1000至3000(含3000) 3000至5000(含5000) 5000至10000(含10000) 10000以上一编制项目投资估算总投资 0.08 0.07 0.06 0.05 0.045 0.03 0.015二编制设计概算总投资 0.17 0.15 0.13 0.11 0.085 0.07 0.04三 a.编制施工图预算建安工程造价 0.37 0.35 0.33 0.29 0.27 0.22 0.18b.编制工程量清单 0.37 0.35 0.33 0.29 0.27 0.22 0.18c.编制标底 0.37 0.35 0.33 0.29 0.27 0.22 0.18四勘察招标代理估算投资 0.04 0.04 0.04 0.036 0.032 0 .024 0.02五设计招标代理估算投资 0.1 0.1 0.1 0.09 0.08 0.06 0.05六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建安工程造价 0.11 0.11 0.11 0.1 0.085 0.0 7 0.06七施工招标代理建安工程造价 0.31 0.31 0.31 0.285 0.26 0.22 0.18八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建安工程造价 1.1 1 0.85 0.8 0.75 0.7 0.65九工程造价审核核减、核增额5%以下(含),按送审价收取建筑类 0.36 0.28 0.22 0.18 0.15 0.1 2 0.09安装类 0.36 0.31 0.22 0.19 0.16 0.1 2 0.09核减、核增额5%以上,按核减、核增额分别收取建筑类 6.3 5.7 5.1 4 3.8 3.6 3.2安装类 7.3 6.7 6.1 5 4.5 3.7 3.2十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吨 12.00(元)附件二: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备注:1、收费基数:(1) 估算投资: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总投资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2) 建安工程造价: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价值的货币表现,由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两部分组成;(3) 送审价:指承发包合同中各专业工程报送审核金额;(4) 吨:指钢筋及各种型号预埋件以重量(吨)计算单位。

2、出售招标文件,可收取编制成本费。

收费中不含专家评审费、会务费、差旅费;3、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按单项承发包合同的建安工程造价收费;4、承接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及工程造价审核收费的项目,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重量计算;5、工程造价审核收费:(1) 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2) 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超过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3) 项目核减、核增部分分别计算审核费用,核增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审核费用;(4) 房修、园林、装饰工程按“安装类”收费,其他工程按“建筑类”收费;6、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

例如:某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建安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收费额如下:100万元*0.37% = 0.37万元(500-100)万元*0.35%=1.4万元(1000-500)万元*0.33%=1.65万元(3000-1000)万元*0.29%=5.80万元合计收费=0.37+1.4+1.65+5.8=9.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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