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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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沪建安质监[2008]第112号“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现场推进监管的若干规定”

关于沪建安质监[2008]第112号“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现场推进监管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现场推进监管的若干规定沪建安质监[2008]第11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确保本市新建民用建筑100%达到建筑节能50%的标准,现将有关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现场推进监管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范主体行为,强化责任落实。

(一)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建筑节能现场推进责任。

牵头组织参建各方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交底、建筑节能开工条件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以及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审图业务的委托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检测业务和能效评估业务的委托工作。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民用建筑进行节能专项设计。

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影响节能效果的变更要求应进行重新计算后,出具设计变更修改图,并建立设计变更档案,设计变更仍应满足设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出具设计合格证明文件并签署验收意见。

(三)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以及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按规范规定对节能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

(四)节能材料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节能材料(系统)质量负责,按规定办理节能材料备案手续,向施工现场提供节能产品质量保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防伪核验单,并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提供节能材料合格确认证明,确认提供节能材料的数量、规格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规定实施监理。

对于首件样板、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实体现场检测过程应进行旁站,并留有影像资料。

负责将建筑节能工程监理通知书和整改情况按月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负责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理评估报告。

(六)审图机构应按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对节能设计修改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建立节能设计和变更审查档案,并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出具审查复核证明。

沪建交〔2006〕765号

沪建交〔2006〕765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和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节能综合指标计算要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进行。

当设计建筑的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无法满足现行节能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必须在满足下列基本要求后,方可进行节能综合指标计算。

(一)居住建筑1、屋顶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0 W/(㎡.K)。

2、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5 W/(㎡.K)。

3、当窗墙面积比大于0.35时,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2 W/(㎡.K)。

4、无外遮阳措施的东、西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其窗墙面积比不得大于0.3。

5、对设有屋顶天窗的建筑,其天窗洞口面积不得大于屋顶面积的4%,天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2 W/(㎡.K),遮阳系数不得大于0.50。

6、当低层建筑因体型系数不能满足现行节能标准的规定性指标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屋顶传热系数不得大于0.6W/(㎡.K)。

(2)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0.8 W/(㎡.K)。

(3)各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2 W/(㎡.K)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第4款和第5款的要求。

7、进行围护结构节能动态计算时,应当以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作为判断依据,其中:(1)多层居住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等于上海地区的限值指标55.1kwh/㎡。

(2)低层居住建筑应当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进行比较,其计算所得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等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

(3)高层居住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小于等于上海地区的限值指标55.1kwh/㎡外,还应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进行比较,其计算所得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等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施工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提交施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下同)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工期要求。

如果无工期指导标准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单独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合理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如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且压缩幅度超过15%(含15%),应当再次组织论证。

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招标文件备案的内容。

三、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工期,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相对应的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工期的响应性、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

五、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其投标工期签订合同。

合同中不得有“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施工工期的条款。

六、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认,可顺延工期,并应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双方应签订工期调整和相关费用补充合同,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沪建交[2006]781号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沪建交[2006]781号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沪建交〔2006〕781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全市大力降低建筑能耗,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基础上,我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与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一日上海市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教兴市主战略,全面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减少建筑能耗,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传统建筑建材业的改造和提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制订本规划。

一、“十五”回顾“十五”期间,依据《上海市“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实施纲要》确立的指导思想、发展思路、推进目标、组织体系和实施措施。

本市建筑节能工作按照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式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取得的基本成效1、推进目标基本完成“十五”期间,通过重点推进中心城区、试点城镇特色风貌和“四高”住宅小区、“国家康居”和“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住宅”等示范工程试点,2002年至2004年,共落实节能住宅1270万平方米。

从2005年起,新建住宅项目全部执行节能设计标准。

以“安亭新镇”、“上海春城”等为代表的一批建筑节能试点工程和住宅小区,先后获得建设部“绿色建筑创新奖”二、三等奖。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实施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实施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实施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9.23•【字号】沪建建[2002]691号•【施行日期】200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实施纲要》的通知(沪建建[2002]69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为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我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实施纲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给我委建筑建材处。

特此通知。

附: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1.上海市“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分步实施计划表2.上海市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图(略)3.建设部文件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实施纲要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中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即在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的标准和政策,使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器具和设备,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和气密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系统的运行效率。

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也是有利于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改善居住建筑的条件,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为此,在“九五”期间取得的建筑节能科研与应用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坚持观念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工作创新,提出《上海市“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十五”节能纲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提高建筑物整体质量为目标,以推进建筑节能与新型建材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相结合为原则,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稳妥推进,促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跨越式的发展。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节能审查备案表》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节能审查备案表》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节能审查备案表》的通知沪建建管[2008]第9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8〕828号)精神,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管理,经研究,将我办原印发的《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公共建筑部分)》(沪建建管[2005]第076号)中附件3进行了补充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可与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联系。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原《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公共建筑部分)》自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节能审查备案表(建筑专业)2、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节能审查备案表(暖通空调及动力专业)3、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节能审查备案表(电气专业)4、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节能审查备案表(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情况)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节能审查备案表(建筑专业)所属区(县):200 年月日附件2: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节能审查备案表(暖通空调及动力专业)所属区(县):200 年月日附件3: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节能审查备案表(电气专业)所属区(县):200 年月日附件4: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节能审查备案表(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情况)2、本表一式四份,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市(区)县相关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各执一份。

其中,相关建筑节能职能部门一份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抄送,并作为建筑节能监督检查材料。

建设单位一份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3、本表按单位工程项目填写。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二○一一年七月四日附件1: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1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167号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6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5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施行方案》的通知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71号上海市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过桥梁管理规定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03号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6市建委沪建研(2004)764号上海市高架道路管理暂行规定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04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接管暂行规定8沪市政计(2003)4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息管线租用越江设施管理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628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815号上海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2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若干规定1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8)4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7)807号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1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505号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管理规定1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95号上海市挖掘公路管理规定1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65号上海市临时占用公路管理规定1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52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8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630号关于对挂外省市牌照车辆进入本市道路实行发放缴费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19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504号关于对部分车辆办理养路费、通行费事项所需资料的意见2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907号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2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914号关于适用《上海市贷款建设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22市建交委市市政局沪建交联(2006)5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管线保护的若干意见2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750号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5)693号关于对散落架空线及废弃电杆处理意见的通知2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6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暂行规定2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2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8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3)184号关于本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中推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若干意见29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914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和杆架设置管理暂行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353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监察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1007号关于城市建设中必须同步实施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的通知32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837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道路管线非开挖工程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通知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827号关于加强对水泥稳定粒料备案管理的通知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机动施工机具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的通知3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99号关于颁发《快速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检查评分表》的通知3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456号关于施行上海市市政道路收费窗口规范化服务标准的通知3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259号关于统一规范上海城市快速路养护安全作业的通知3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7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8)480号上海市市政监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4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696号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暂行规定4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5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4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4号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4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11号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4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61号上海市燃气生产调度监测管理暂行规定45市市政局沪市政战(2000)644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国防交通战备钢桥管理若干规定46市交战办沪交战〔1999〕17号上海市国防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7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1940号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48市建委沪建建(2003)702号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49市重大办沪重建﹝2010﹞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50市建交委市房地局市环保局沪建交联(2008)511号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51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信息工作的通知5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3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统计月报工作的通知53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8号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5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201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务学校的意见》的通知55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796号上海市重大基础设施采购自主创新成果的试行办法56市建交委市房管局沪建交联(2009)319号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57市建委沪建研[2004]799号上海市涉外建设项目建立安保设施的若干规定58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257号关于A12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实行客车弹性收费的通知59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6)120号关于对A30(郊环)集装箱车辆实行弹性收费的通知60市建委、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306号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62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4)840号关于降低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63市建交委沪建计(2004)156号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供应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64市建交委沪建研[2005]471号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65市建委沪建建(2002)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66市建委沪建建(2003)89号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67市建委沪建建(2003)101号关于做好建筑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68市建委沪建建(2003)5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69市建委沪建建(2003)286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的通知70市建委沪建建(2003)532号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71市建委沪建建(2003)605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72市建委沪建建(2003)617号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73市建委沪建建(2004)319号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74市建委沪建建(2004)3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75市建委沪建研(2004)41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76市建委沪建建(2004)56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7市建委沪建建(2004)62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78市建委沪建建(2005)43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见79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12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80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49号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81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649号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82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5号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8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84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314号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8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8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55号关于加强本市建、构筑物拆除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1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8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89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59号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90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36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9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307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92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7)294号上海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办法9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5号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9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4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9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77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9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888号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9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共衡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9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1081号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通知99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355号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10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577号关于明确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10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57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10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156号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风险管理暂行规定10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751号关于颁发《关于提高本市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0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846号关于实施市政、公路、燃气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10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10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62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0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74号上海市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规定10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0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试行)109市市政局沪市政保(1998)402号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附件2: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规定名称1市建委沪建建(2003)68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2市建委沪建建(2003)25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材料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3市建委沪建建(2003)541号关于贯彻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4市建委沪建建(2003)504号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的若干规定5市建委沪建建(2003)64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6市建委沪建建(2005)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工作7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46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设工地安全保卫管理的通知》的通知8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218号关于印发《关于保世博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34号关于加强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的若干意见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407号关于适用《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代为清除程序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8号上海市利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暂行)1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302号上海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26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市政工程)检查评分表》的通知1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50号关于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1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656号关于道路与管线工程实行“文明施工告示”制度的通知1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69号关于本市部分路用材料实行准用管理的通知1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514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诚信度评比办法(试行)18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30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1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48号上海市公用事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施行)2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397号上海市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质管理暂行规定2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4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1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3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782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实施细则25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439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6市市政局沪市政技(1998)346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7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624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8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357号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2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46号关于燃气销售企业处理燃气用户欠缴燃气费的若干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46号关于在本市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1012号关于《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说明3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883号上海市燃气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768号燃气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安全监控的办法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583号关于地下燃气管线、设备监护职责规定35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1)3号燃气管线工程施工招投标暂行规定3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5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资质证书办理程序暂行规定3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3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等级资质管理规定38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8)260号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响应制度(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79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公路和燃气应急处置管理暂行规定4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810号上海市公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277号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4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5)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开展“文明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43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9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工地实施细则44市市政局沪市政技(2001)2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学科中心暂行管理实施细则4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40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小区集中供气管理规定46市建委沪建建(2003)114号关于开展本市主要建材产品统计工作的通知4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19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4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7号关于印发《市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件上报规定(试行)》的通知4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制度(试行)》和《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5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控人员岗位制度(暂行)》的通知5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6号关于起重机易地安装使用前实施检测的通知5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5号关于上海市市政、公路竣工工程实行安全竣工核验制度的通知5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219号关于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则管理工作的通知5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653号关于加强市政道路与管线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5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528号关于颁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5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570号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5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558号关于加强本市道路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的通知5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13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办法5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29号关于本市市政(公路)工程配套混凝土制品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6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779号关于建立市政、公路、燃气工程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监控备案制度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59号关于加强大桥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6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159号关于颁发《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令》和《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动态控制表》的通知6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217号关于颁发燃气管道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6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072号关于颁发顶管、桥梁、盾构施工安全评分标准的通知6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02号上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6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372号关于对市政、燃气行业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落实责任加强管理的通知6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223号关于执行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6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35号关于实行市政、燃气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通知69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584号关于颁发道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7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969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7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86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机具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作业管理规定7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37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暂行办法73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45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防撞墙施工临边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4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32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上盖梁施工支架操作平台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5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199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立柱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暂行规定——结束——。

《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

《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

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关于第二条(适用范围)《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同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鼓励农民个人建造节能住宅,并参照适用本办法。

(一)民用建筑定义我国房屋建筑划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是用于工艺过程所需要的建筑,民用建筑则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其中,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居住建筑主要指住宅建筑,此外还包括集体宿舍、招待所、托幼建筑、敬老院等。

(二)新建民用建筑1、新建民用建筑定义新建民用建筑,指新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05]105号)有关名词术语解释,以及《建设工程质— 1 —量管理条例》释义,新建建筑是指:一是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二是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

2、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管理办法》规定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按照《上海市“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实施纲要》确定的“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已设立了相关管理环节。

《管理办法》的颁布,对依法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确立了法律依据。

目前,本市建筑节能管理按下列要求进行:(1)新建居住建筑本市对新建居住建筑分外环线以内和外环线以外两部分确定实施要求的,其中:环线以内新建居住建筑建设项目从2004年2月1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4年2月1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4年4月1日以后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上海公建筑节能规范

上海公建筑节能规范

上海公建筑节能规范篇一: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计算导则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计算导则(建筑专业)(试行稿)一、现行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2、《民用建筑热工规范》(GB50176-93);3、《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2002);4、《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5\225);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6、上海市几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上海地区适应);7、《上海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应用导则》(上海地区适应)8、《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 J10186-2002(上海地区适应)9、北京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北京地区适应) 10、其他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程说明:北京地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而不执行国家标准。

二、围护结构节能设计计算方法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计算可采用两种方法进行:一为规定性方法,为设计建筑的(严寒、寒冷地区)体形系数、窗墙比、天窗面积比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方便的按所设计建筑所在城市(或靠近城市)查取“节能标准”中的相关表格得到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参考值,按此参考值设计的建筑即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二、为性能化方法,当设计建筑的()严寒、寒冷地区)体形系数、窗墙比、天窗面积比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方便的按所设计建筑所在城市(或靠近城市)查取“节能标准”中的相关表格得到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参考值,按此参考值设计的建筑即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二为性能化方法,当设计建筑的(严寒、寒冷地区)体形系数、窗墙比、天窗面积比不在“节能标准”体规定范围内,那么就需要先构想出一栋与设计建筑想对应的虚拟建筑(称之为参照建筑),然后应用典型气象年参数分别计算参照建筑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并根据这两个能耗的比较结果出判断。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浦建委建管[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浦建委建管〔2010〕3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从源头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其它有关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水平,规范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五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制,保障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是指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的工作机构(简称评估机构,下同)依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行业和本市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评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获准进入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评估的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是指评估机构的集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机构)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升项目管理专业化服务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投资控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具体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绿化、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协同做好相应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有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活动。

项目管理单位在本市从事项目管理活动前,应至少具备在国内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中承担并完成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或项目管理等任何一项业绩。

项目管理单位在从事项目管理活动的同时,也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同一工程的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作。

五、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并且应至少具备在国内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中承担项目负责人主持并完成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或项目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沪建交[2012]390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沪建交〔2012〕39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在“十一五”建筑节能工作基础上,我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目录一、“十一五”工作回顾(一)上海市建筑能耗现状(二)建筑节能工作进展及成效(三)当前存在主要问题二、“十二五”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三、“十二五”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工作原则(三)发展目标四、“十二五”建筑节能重点任务(一)新建建筑节能(二)既有建筑改造(三)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管(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五)家用节能设备推广(六)建筑遮阳技术应用(七)绿色建筑推进(八)低碳城区实践(九)建筑施工降耗(十)城市级建筑节能信息平台建设五、“十二五”保障措施和政策需求(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法制保障(二)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地方性适应体系(三)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四)强化建筑节能监管,完善建筑节能管理体制(五)加强政策调控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六)完善能效测评技术,推行能效测评标识制度(七)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增进建筑节能共识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低碳型城市,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10]217号),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对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现状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制订本规划,以指导本市建筑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全面开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1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7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府〔2008〕193号,2008年8月8日制定)2.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浦府〔2008〕145号,2008年6月26日制定)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233号,2008年9月24日制定)(二)虹口区人民政府(1件)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本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的通告(虹府〔2008〕13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三)闸北区人民政府(1件)闸北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暂行办法(闸府规范(2008)2号,2008年11月14日制定)(四)静安区人民政府(3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府发〔2008〕8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0号,2008年7月4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外经委《静安区贯彻<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改革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7号,2008年10月14日制定)(五)宝山区人民政府(2件)1、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宝府〔2008〕14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2、宝山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若干规定(宝府〔2008〕15号,2008年3月17日制定)(六)松江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退养金补贴标准和享受范围的通知(沪松府〔2008〕84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2.松江区特困家庭综合救助施行意见(沪松府〔2008〕95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七)嘉定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稳粮资金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6号,2008年5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嘉府发〔2008〕30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八)青浦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青府发〔2008〕69号,2008年7月24日制定)(九)崇明县人民政府(2件)1.崇明老毛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7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2.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8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5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件)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2008年9月11日制定)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2008年10月9日制定)(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 2008年9月8日制定)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 2008年8月18日制定)(三)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2件)1、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314号,2008年8月16日制定)2、关于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调整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受理范围扩大简易审批和简易验收范围的通告(沪消发[2008]193号,2008年7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1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民社团〔2008〕1号,2008年8月7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市司法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司发律管〔2008〕50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司发基层〔2008〕3号,2008年7月19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26号, 2008年6月5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30号,2008年7月14日制定)3.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沪财督〔2008〕5号, 2008年8月14日制定)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4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5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6.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50号, 2008年11月11日制定)7.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50号, 2008年11月18日制定)(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件)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2号,2008年5月9日制定)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30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2008年5月9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2008年6月5日制定)5.关于2008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9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6.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0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7.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1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沪劳保仲发〔2008〕44号,2008年8月21日制定)9.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沪劳保关发〔2008〕43号,2008年8月5日制定)10.关于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7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1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6号,2008年6月6日制定)(八)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建交联〔2008〕455号,2008年6月13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联〔2008〕511号,2008年7月7日制定)(九)上海市农业委员会(1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沪农委[2008]428号,2008年12月4日制定)(十)上海市卫生局(2件)1.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2.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08〕9号,2008年8月6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件)1.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沪工商外〔2008〕202号,2008年7月28日制定)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8]580号,2008年11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4件)1.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区〔2008〕269号,2008年4月23日制定)2.关于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规区〔2008〕453号,2008年6月19日制定)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规查〔2008〕371号,2008年5月27日制定)4.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756号,2008年9月17日制定)(十四)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3件)1.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56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2.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建〔2008〕32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2008年9月1日制定)(十五)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件)1.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8〕248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2.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78号,2008年9月16日制定)(十六)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2件)1.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本市金融税控收款机专业维护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沪信息委社〔2008〕13号,2008年1月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副卡管理办法(沪信息委法〔2008〕20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七)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2件)1.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2008〕4号,2008年7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沪港规〔2008〕29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2008]47号,2008年11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1件)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8]866号,2008年10月15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1件)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08]919号,2008年11月7日制定)三、其他机构(2件)(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件)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二)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1件)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实施办法(沪机场集办〔2008〕245号,2008年9月27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结束——。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节能工作是本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的重大举措。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节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确保实现2010年本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目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如下:一、节能工作的方针和任务(一)明确工作方针。

本市节能工作要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与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培育科学的生活方式相结合。

要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和宣传教育手段,进一步加大节能方面执法力度。

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推动从能源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节能,全方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向节能型发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能源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

在市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对全市能源和节能工作总负责和总协调,区县政府也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节能工作会议,部署节能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

市经委负责工业和商贸业节能工作;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交通和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市旅游委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委、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政府机管局负责落实市级机关节能目标;区县政府负责推动中央、市属以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节能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节能目标并推进落实,同时,负责落实区级政府机关节能目标,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开发区的节能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市科技、财政、统计、规划、环保、房地资源、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建材》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rn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加快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的贯彻执行,我委配套制定了民用建筑设备专业(暖通和电气)的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总页数】4页(P1-4)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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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开展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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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开展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14•【字号】沪建建管[2005]第085号•【施行日期】200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开展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085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面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2005年度建筑节能工作的总体安排要求。

现就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节能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本次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节能专项检查(以下统称节能专项检查)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统一组织,由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督站)会同市建筑建材业相关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协同负责辖区内节能专项检查工作。

二、检查依据(一)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3、《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建建[2003]658号);4、《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沪建建[2003]617号);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沪建建[2005]212号);6、《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等实施文件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076号)。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通知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通知

沪建交〔2008〕828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加快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的贯彻执行,我委配套制定了民用建筑设备专业(暖通和电气)的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暖通空调专业(一)施工图设计说明要求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编制节能设计专篇,其内容包括:1、建筑物总冷(热)负荷计算值和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

2、采暖空调室内外设计参数,冷(热)源形式及其设备配置(规格、数量),冷(热)媒参数。

(当本条在设计说明的其他章节中已有表述的,应当说明其所在章节)3、主要冷(热)源设备,包括冷(温)水机组、热泵机组、锅炉、单元式空调机等的能效比(EER)、性能系数(COP)和热效率等。

4、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和空调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ER)。

5、对采用集中采暖或者空调的每栋民用建筑、冷热源站房、需要独立计费的使用单元等,应当说明其用水、电、燃气、燃油和其他能源消耗的分系统、分项计量措施。

6、室温控制与显示、系统监控等自动控制节能设计措施。

7、水管和风管绝热层材料的热工参数,如导热系数、厚度和热阻等。

8、能量回收、再利用和能源梯级利用等措施。

9、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利用的装机容量和技术措施。

10、其他有利于节能运行管理的技术措施。

(二)施工图阶段采暖空调冷(热)负荷计算要求1、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的详细计算。

2、负荷计算应当采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中的计算方法,并在计算书中说明其来源、出版日期等。

3、计算采用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当依据建筑专业设计的实际参数取值。

4、负荷计算的打印文件中应当包括:原始输入数据(围护结构热工参数、人员密度、人均新风量、照明、用电设备指标等)、每个房间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结果及汇总表。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发布)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发布)【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10-09-17【生效时间】2011-01-01【关键词】建筑节能【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

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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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创建人:顾静丽] [创建日期:2009-01-20]沪建交〔2008〕828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加快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的贯彻执行,我委配套制定了民用建筑设备专业(暖通和电气)的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暖通空调专业(一)施工图设计说明要求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编制节能设计专篇,其内容包括:1、建筑物总冷(热)负荷计算值和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

2、采暖空调室内外设计参数,冷(热)源形式及其设备配置(规格、数量),冷(热)媒参数。

(当本条在设计说明的其他章节中已有表述的,应当说明其所在章节)3、主要冷(热)源设备,包括冷(温)水机组、热泵机组、锅炉、单元式空调机等的能效比(EER)、性能系数(COP)和热效率等。

4、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和空调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ER)。

5、对采用集中采暖或者空调的每栋民用建筑、冷热源站房、需要独立计费的使用单元等,应当说明其用水、电、燃气、燃油和其他能源消耗的分系统、分项计量措施。

6、室温控制与显示、系统监控等自动控制节能设计措施。

7、水管和风管绝热层材料的热工参数,如导热系数、厚度和热阻等。

8、能量回收、再利用和能源梯级利用等措施。

9、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利用的装机容量和技术措施。

10、其他有利于节能运行管理的技术措施。

(二)施工图阶段采暖空调冷(热)负荷计算要求1、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的详细计算。

2、负荷计算应当采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中的计算方法,并在计算书中说明其来源、出版日期等。

3、计算采用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当依据建筑专业设计的实际参数取值。

4、负荷计算的打印文件中应当包括:原始输入数据(围护结构热工参数、人员密度、人均新风量、照明、用电设备指标等)、每个房间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结果及汇总表。

(三)施工图设备表及设备选择计算书要求1、冷(热)源设备、风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0m3/h的风机和空调箱等主要用能设备的选择,必须通过计算确定,空调箱的选择计算应当有h-d图,并在计算书中予以表示。

2、采暖、空调水系统循环泵的扬程应当通过最不利管路的水力计算确定,并在水泵设备表中明确运行工作点(变频泵应为经常性工作点)的最低效率要求。

3、当空调水系统的输送管道长度小于500m时,空调冷水管道、四管制和两管制热水管道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应当分别为0.0241、0.00673和0.0072。

当空调水系统的输送管道长度超过500m时,每超过100m,其最大输送能效比(ER)的允许增加值分别为0.0019、0.00058和0.00015。

4、对于采用二次变频泵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在计算水系统输送能效比(ER)时,水泵计算扬程应当取一级泵和二级泵扬程的叠加值,温差取二级环路的供回水温差值;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允许增加14.3%。

5、风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0m3/h的空调箱和平时使用的风机应当进行单位风量耗功率(Ws)计算,并在设备表中列出最大允许值。

(四)其他施工图设计要求1、冷(热)源主机和空调设备的性能除满足国家强制性条文规定外,部分设备性能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1)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应当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表5.4.5中的规定值提高一个等级。

(2)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时、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2004)中的3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最小能效等级标准值。

(3)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综合能源效率,不应低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中的2级标准。

(4)房间空气调节器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04)中的3级标准。

2、重力循环采暖系统管路应当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使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机械循环的水管路应当按最不利环路的计算压力损失选择水泵扬程,并设有水力平衡措施。

3、当采暖或者空气调节系统采用谷时电力蓄热作为热源时,应当在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5.4.2条要求同时,进行设计日热负荷的逐时计算,并进行相应的设备选择计算和系统运行分析说明。

4、当空调系统采用设有蓄冷装置的冷源时,应当根据设计日冷负荷,结合蓄冷装置,计算确定制冷设备的装机容量。

5、空调系统的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当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对医院、涉外宾馆或者工艺对室内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建筑,可从其标准规定执行。

6、冷(热)源站房、采用区域性冷(热)源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需要独立计量的用户单元和需要补充水的各种系统,应当设有冷(热)量或者用水、用能的计量装置。

7、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式空气调节机组的配管长度宜控制在50m内,最长不应超过70m。

8、除变频供电的电动机外,单台大于550kW的电动机(含电制冷机组),应当采用10kV(6kV)电源供电;单台额定功率大于350kW的电动机(含电制冷机组),宜采用10kV(6kV)电源供电。

二、电气专业(一)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基本要求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其内容和基本要求应当包括:1、不同套型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计算容量(kW/套)。

2、大于或者等于10kV(6kV)电压供电的公共建筑变压器总装接容量(kVA)、单位建筑面积用电安装容量(VA/m2);低压供电的公共建筑用电总装接容量(kW)、单位建筑面积用电安装容量(W/m2)。

3、对公共建筑的主要房间、场所和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配套设备机房,应当按照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标明相应的照度标准值(E)、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和所选照明灯具效率的设计要求,并应当列明建筑物中精装修(二次装修)场所的节能指标。

4、对一般显色指数(Ra)要求不小于80的各类房间或者场所,其选用的直管型节能荧光灯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

当选用T8直管型节能荧光灯时,应当在设计说明中注明采用三基色或者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

5、建筑照明配套的镇流器应当选用电子镇流器或者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禁止使用非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当选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时,应当设置电容补偿,其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

6、宿舍等居住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附属的集体宿舍),应当安装专用电能计量装置,并按下列要求予以明确:(1)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居室,应当进行集中计量或者按居室分别单独计量;(2)供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居室,应当按居室分别单独计量;(3)宿舍公共部位应当集中计量。

7、公共建筑的电能计量装置,在满足供电部门电业计费总电能计量要求的同时,对以电力为主要能源的冷冻机组、锅炉、集中空调等用电设备和具有租赁功能的用电场所,均应当设置相应的专用电能计量装置。

(二)施工图设计系统要求1、变、配电所应当靠近负荷中心,以缩短其低压供、配电线路的长度,供、配电线路长度不宜超过250m。

2、由两路进线供电的系统,宜采用两路电源同时运行的方式,以减少正常运行时的线路损耗。

3、电力变压器应当选用10型及以上、非晶合金等节能环保、低损耗和低噪声的变压器。

4、智能建筑应当按照现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规定,设计配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确保各类设备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可靠,并达到节能环保要求。

5、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对空调风机盘管采取集中供电控制措施或者节能运行控制措施。

6、单相用电设备接入低压(AC220/380V)三相系统时,应当考虑三相负荷的平衡。

照明系统三相配电干线的各项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7、对供电部门低压(AC220/380V)供电的公共建筑项目,当用电装接容量在100kW及以上时,其低压供电进线处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对供电部门10kV(6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公共建筑项目,其供电进线处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

8、变压器低压侧的电力干线最大工作压降应当不大于2%,分支线路的最大工作压降应当不大于3%。

(三)施工图设计照明光源和控制要求1、住宅建筑公共部位照明节能设计要求:(1)住宅建筑楼梯间、公共走道的照明,应当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

(2)住宅建筑的电梯厅照明等禁止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的场所,不应采用白炽灯等不节能照明光源。

(3)与各种节能自熄开关配套的光源,不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CFL)。

2、建筑照明应当采用节能光源及其节能附属装置。

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白炽灯、卤钨灯和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在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需设计采用白炽灯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3、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当结合工程项目使用功能和自然采光等条件,合理采取分区、分组、集中和分散等控制措施。

4、公共建筑内近窗的灯具,应当采用独立控制的照明开关;当办公建筑内设有两列或者多列灯具时,其照明开关宜按照所控灯列与主采光侧窗平行方式进行控制。

5、每个照明开关所控的光源数不应过多。

每个房间照明开关的设置,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个灯具时除外)。

6、宾馆饭店建筑的每间(套)客房应当设置插钥匙的节能开关。

客房内床头灯和台灯等灯具,应当采用节能型调光控制或者采用紧凑型荧光灯(CFL)、发光二极管(LED)照明灯等节能光源。

(四)施工图设计电量分项计量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的通知》(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建科[2008]114号)要求,应当设置能耗监测系统。

建筑物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实时采集能耗数据,具有建筑能耗在线监测与动态分析功能的软件和硬件系统的统称。

建筑物的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等技术参数,通过能耗监测系统统一纳入本市民用建筑能耗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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