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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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沪建交[2008]919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08〕919号)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同时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市建设交通委制定的《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八年十一月七日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审批流程,加强公共服务,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推进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一)加强组织领导。

对产业管理部门提出并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项目),市和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门部门,加强对重点产业项目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具体问题。

(二)加强联动协调。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与市、区相关部门的协作和联动,完善与发展改革、产业管理、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进重点产业项目前期工作。

(三)实行快速审批。

建设管理部门建立重点产业项目工程建设审批的快速通道,专窗受理,专人服务,专门标识,实行快速审批。

(四)强化咨询服务。

开展重点产业项目工程建设的对口咨询、靠前服务和跟踪提示,公布咨询服务电话,充分听取重点产业项目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相关单位开展项目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五)加快工程报建办理。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沪交行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交行规〔2019〕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3月14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9年3月21日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工作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应急预案;(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上海车牌转让新规定

上海车牌转让新规定

上海车牌转让新规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最近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车牌转让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车牌市场,减少二手车买卖中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新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首先,上海市将实行车牌转让实名制管理。

新规定要求车牌转让时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卖家和买家都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这一规定旨在打击盗抢车辆、套牌车辆等非法行为,同时也有助于追溯车辆的来源,维护社会治安。

其次,车牌转让需要经过指定的交易平台。

为了增加转让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将设立一个专门的车牌交易平台,卖家和买家必须通过该平台进行车牌转让交易。

这将有效防止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正规途径进行车牌买卖,保障买家的权益。

另外,上海市还对车牌转让的条件和手续做了一些调整。

新规定规定,车牌转让的申请人必须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且车辆已经完成年度检验和交强险的报损查勘。

此外,买家还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购车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一些不法分子使用伪造证件进行车牌买卖,保护买家的合法权益。

在新规定中,上海市还对车牌转让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车牌转让时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交易金额作为交易手续费。

这一举措旨在规范车牌市场,避免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高价买卖车牌牟取暴利,减少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总的来说,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这一系列新的车牌转让规定对于规范车牌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规定有助于减少车牌买卖中的不法行为,打击盗抢车辆、套牌车辆等非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同时,规定车牌转让需要通过指定的交易平台,增加了交易的公开透明度和公平性。

通过明确车牌转让的条件和手续,防止了一些不法分子使用伪造证件进行车牌买卖。

此外,规定车牌转让时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有效遏制了不法分子的暴利行为。

相信这些新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车牌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交通委等关于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上海市交通委等关于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1 / 1 上海市交通委等关于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法规类别】船舶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6.02.17
【实施日期】2016.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委等关于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绿色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实施方案》”)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复函》(交海函〔2015〕843号)的相关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方案》(沪府办〔2016〕7号)(以下简称“上海市《工作方案》”),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市港口区域(包括海域和内河水域)自2016年4月1日起率先实施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二、除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外,所有在本市港口区。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浦建委住保〔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单位: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联〔2022〕3号)以及《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网签备案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相适应的高水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构建形成“规范租赁、优质服务、安全使用、高效治理、严格监管”的浦东新区保租房标杆样板,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聚焦规范优质、打造高水平运营(一)严格执行准入资格审核保租房的出租单位是准入资格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出租单位应认真规范执行准入条件,严格落实线上、线下审核流程,1-2个工作日内完成“随申办”申请资格审核,3-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路径申请资格审核。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对新申请及续租对象应当全部开展准入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续租对象,应当及时予以清退。

建立电子化审核资料“一户一档”,确保资格审核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严肃性。

(二)全面依托信息化管理出租单位应当通过新区保租房信息化平台开展信息维护、价格申报、报表统计、日查上报等工作,并积极与市、区信息化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流程互通。

已完成项目备案的保租房必须纳入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上线“随申办”平台。

所有保租房项目必须在市保租房业务审核系统内进行合同网签并完成备案,新供应项目3个月内、已供应项目1年内,网签备案率应达到10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沪建交〔2009〕1329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9〕1329号各有关单位:目前,本市正处于迎世博建设工程的高峰期,重大工程、道路整治、管线配套等项目“齐头并进”,对道路交通和市民出行造成了较大影响。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掘路,降低各类工程建设对道路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即日起,对已列入掘路计划并正在施工的掘路项目,必须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并在9月30日前完成路面修复,做到工完场清。

二、对正在施工但国庆节前确实不能完成的工程项目,必须在节前做好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的分隔围护,对施工区域周边道路做好维护,保证节日期间道路的平整完好。

三、对已列入九月份掘路计划但至今未获批准开工的项目(重大、重要项目除外),一律停止掘路许可的审批。

四、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今后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的掘路申请,由各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所受理项目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市管处复审后,报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同意,方能列入掘路施工月度计划。

五、针对目前已实施完成迎世博道路整治任务的实际情况,在道路整治任务已完成的道路上申请掘路,参照第四条要求执行。

六、各区建设交通委应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域范围内掘路施工的现场监督和管理,必须认真统筹协调好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衔接,督促有关施工单位做到快速施工、文明施工和快速修复,并确保所有掘路项目的道路修复质量。

七、市市管处、市道监办应加强对各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管线施工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对违反《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沪环规[2017]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03【实施日期】2017.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7〕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2月3日附件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Ⅰ目的1.1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Ⅱ定义2.1本规定所称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物料存放、混凝土搅拌、码头物料装卸等过程(以下简称“施工或作业期间”)产生的颗粒物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功能的仪器。

Ⅲ适用范围3.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在建工程(包括建筑工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混凝土搅拌站、易扬尘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开放源的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及其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旧沥青混合料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旧沥青混合料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旧沥青混合料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沪建交〔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旧沥青混合料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1〕127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主管部门、市政、公路行业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保护环境,全面超额完成本市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旧沥青混合料回收利用的目标任务,现就加强道路旧沥青混合料回收利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全面完成道路旧沥青回收利用指标任务近年来,在各区、县建设和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公路行业相关单位的配合支持下,旧沥青混合料的回收利用工作越来越得到了重视,特别是结合实施“迎世博600天道路整治行动计划”,回收利用量逐年提高,2009年-2010年本市共回收道路旧沥青混合料37万吨,用于道路工程的热再生料也达到了68万吨。

2011年既是《上海市2009年-2011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又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旧沥青混合料回收利用工作,要把旧沥青混合料回收利用作为经济转型发展的着力点之一,注重源头管理和长效机制的建设,将旧沥青混合料的回收利用纳入道路建设和养护维修工程的前期管理,着力推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全面超额完成2011年旧沥青混合料回收利用指标任务。

二、抓好源头,确保做好旧沥青混合料的回收工作相关单位要根据城市道路、公路新建及大中修工程计划,制定旧沥青混合料回收计划,并与工程同步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养护维修单位做好道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中产生的旧沥青混合料的收集工作,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与旧沥青混合料回收点联系,运至相关集中点。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04
•【字号】沪建交[2011]660号
•【施行日期】201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沪建交〔2011〕6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
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附件2: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试行)》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试行)》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试行)》宣贯培训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9.23
•【字号】沪建交〔2009〕1306号
•【施行日期】2009.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试行)》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2009〕1306号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试行)》已于2009年9月1日施行,为使该指导意见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上海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的行为,切实提高上海道路建设质量,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宣贯培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试行)》及相应教材。

二、培训对象及要求
本次培训对象为从事上海地区道路桥梁的设计人员,培训结束后将安排书面考试,考试成绩由委建设市场监管处备案,作为设计人员从事上海道路桥梁设计的考核内容之一。

三、培训时间
培训自2009年10月开始,拟分三到四期进行,每期一天,具体班次根据报名人数确定。

四、收费标准
适当收取培训工本费。

五、报名办法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务必于10月15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报送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

联系人:李群峰;联系电话:64270291、137****1977;传真:64435451。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宣贯培训报名表(略)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度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重点》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度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重点》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度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重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6.05
•【字号】浦建委建管〔2024〕16号
•【施行日期】2024.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度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重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本区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效能,促进工程建设依法合规水平不断提升,结合本区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实际,现将《2024年度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重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略):1.2024年度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重点(安全)
2.2024年度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重点(质量)
3.2024年度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重点(材料)
4.2024年度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重点(用工)
5.2024年度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重点(市场)
6.2024年度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重点(图纸)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浦建委建管〔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6月16日为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

根据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浦东新区安委办《关于开展2024年浦东新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浦东新区建设工程2024年新区“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开展专题研讨、集中宣讲、辅导报告,全面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精髓要义,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推动工作的创新思路、务实举措、有效方法。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家谈”“安全晨会”“以案普法”等活动,组织观看“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全民安全公开课”等,推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二、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各建设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紧紧围绕“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的主题,结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计划,扎实做好以下工作:(一)强化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宣贯。

监督部门要深入宣传贯彻《浦东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组织各建设工程项目学好用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高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能力,总结推广优秀安全管理经验做法,推动安全生产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建筑施工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浦东新区住宅小区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浦东新区住宅小区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浦东新区住宅小区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浦建委物管〔2024〕71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浦东新区住宅小区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浦发集团、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浦东新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感受度和满意度,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沪房物业〔2018〕51号)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新区满意度及实效测评成果运用,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动“补短板、强弱项”持续发力,现决定在浦东新区住宅小区开展环境设施卫生整治百日行动及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时间2024年8月至11月,具体分为小区自查自纠阶段(8月8日至9月15日)、督查整改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巩固提升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

二、行动重点(一)门岗及窗口环境提升形象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各类服务窗口环境卫生,提升优质服务品质与形象。

一是门岗环境。

门卫室应整洁,室内无散落垃圾、无乱堆物、无积灰或蜘蛛网,桌面无杂乱、资料摆放整齐,桌椅无较严重的破损;上墙资料应规范完整;秩序维护员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门卫室无闲杂人等出入。

二是小区管理处环境。

接待场所应整洁,室内无垃圾及地面无烟头,室内无乱堆物、无积灰或蜘蛛网,桌面无杂乱、资料摆放整齐,桌椅无较严重的破损;上墙资料应齐全,上墙资料包括办事纪律、投诉和报修电话、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窗口应有标识牌,与实际管理单位相符;窗口应设置“浦东新区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且规范公示四大类材料、“浦东新区物业维修30分钟响应”标识;小区经理及接待人员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沪府办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30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新增市内水路运力审批。

2.取消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3.取消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审批(初审)。

4.取消贷款道路通行费减免审批。

5.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并入港口经营许可。

6.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7.将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8.将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9.将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0.将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1.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并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12.将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备案,并入监理招投标备案。

(二)下放的职责1.将中心城区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职责,下放到区交通主管部门。

2.将小型掘路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权,下放到区县审批。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建设交通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建设交通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建设交通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沪建交[2011]770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建设交通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沪建交〔2011〕770号)各有关单位(处、室):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建设交通系统应急管理的特点,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成立市建设交通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应急管理办公室,以重点健全和强化应急管理关键环节的工作机制。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市建设交通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架构及部门职责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着力强化城市运行安全的决策部署,依托大部制改革后形成的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体制和工作定位,构建和完善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运行工作机制。

二、组织架构(一)成立“市建设交通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市建设交通委应急管理委员会,是我委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我委应急体系建设和组织管理,研究、决定和部署我委应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建设交通委应急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

主任:黄融(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副主任:马云安(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刘海生(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孙建平(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市交通港口局局长)蒋曙杰(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戴晓坚(市建设交通委秘书长)(二)成立“市建设交通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建设交通委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委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交通委交通战备处,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委应急委的决定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审核部门预案和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建设交通委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宣传培训等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

沪建交〔2012〕10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77号令)和《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建交[2012]81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本市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

二、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市建设交通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建交委科技委”)组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论证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市立项工程项目的专家论证;区(县)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三、本市对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专家实行统一入库管理,论证专家须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论证报告内容和格式要求应符合统一规定,专家论证必须严格按照论证程序进行,论证工作须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集输入相关工程信息。

有关专家库管理、专家抽取办法、论证程序、论证报告要求、信息归集要求等,由市建交委科技委另行制定。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委托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时,应提交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玻璃幕墙结构计算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五、受理窗口和办理时限。

自2012年2月1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或区(县)建设行政受理服务部门的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受理窗口应当场核对申报资料,有缺漏的不予接受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全的材料。

受理窗口接受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建设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告知建设单位明确是否受理。

对受理的安全论证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落实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沪交行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沪交行规〔2022〕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已经2022年1月29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9日止。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交通行业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

本市邮政、铁路、民航、海事按照《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信息报告。

交通运输部、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信息类别)信息是指一般级别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件和险情。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参照本规定执行。

详细见附件1。

第四条(报告原则)信息报告应当遵循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督办和反馈工作机制。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委指挥中心)承担委总值班室职责,负责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报送工作,负责信息报送系统的建设维护,实现信息报送扁平化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沪建交[2012]702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交〔2012〕7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程序的通知》(交搜救发〔2012〕8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建设交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与处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涉及的信息处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应急发〔2010〕84号)中规定的18类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险情的范围,实行分类归口上报。

二、委应急办负责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值守和综合协调;委办公室负责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审核和报送;委建设市场监管处、设施运行处、综合交通处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置和续报信息的提供、审核工作。

三、涉及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由委办公室会同委应急办负责信息上报;委建设市场监管处会同市安质监总站负责续报信息的提供和审核工作。

四、涉及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损、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以及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由委办公室会同委应急办负责信息上报;委设施运行处会同市路政局负责续报信息的提供和审核工作。

五、涉及城市轨道交通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以及涉及危险品运输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道路运输和内河运输的突发事件,由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信息上报,并同时报送市建设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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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靠泊国际航行船舶岸基供电试点工作方案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上海港国际航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工作要求,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方案所指的“岸基供电”(以下简称岸电)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上海港靠泊期间,关闭船舶主引擎、辅助引擎等船用设备,转而使用所靠泊码头岸基供电专用电力设备以维持船舶靠泊期间的日常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试点范围上海港岸基供电试点工作的范围,以国际集装箱码头和国际邮轮码头为起步,结合码头技术条件和试点情况,逐步扩大。

第四条补贴内容为鼓励和支持本市试点码头和所靠泊船舶投资建设和使用岸电,对开展试点工作的相关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支持范围包括开展试点的码头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码头”)的岸电设施建设费、电力增容费、船舶使用岸电所致的电费差价和运行维护费等。

第五条资金来源政策支持所涉及的补贴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纳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及港口建设费预算内。

同时鼓励试点码头所在区县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第六条补贴标准
(一)岸电设施建设费用
岸电项目建设费用包括岸电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增加岸电设施后,原有供电容量不足的试点码头需要进行电力增容改造的相关增容业扩工程费用。

其中,相关增容业扩工程费按现有标准由市电力公司减半收取。

对建成后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使用比率要求的岸电项目,其岸电设施建设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贴30%,港口建设费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贴;其相关增容业扩工程费由港口建设费补贴10%。

岸电设施使用比率要求:具有接电设施的船舶靠泊艘次有效使用岸电比率在试点码头建成当年达到60%以上,并逐年递增。

(二)船舶使用岸电服务费
试点码头按优惠价与靠港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结算岸电服务费。

岸电服务费采用与新加坡普氏(PLATTS)公开市场的380-cst船用燃料油价格相挂钩的方式确定。

具体如下图:
对于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产生的电度电费中,市电力公司或洋山供电企业向码头企业收取的电费与靠港船舶向码头企业支付的岸电服务费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其中,对于洋山港区,补贴洋山港供电企业按 1.06元/千瓦时乘以实际用电量后,与靠港船舶支付的岸电服务费之间的差额;其他港区,补贴市电力公司按本市电价目录收取的实际岸电电费总额,与靠港船舶支付的岸电服务费之间的差额。

(三)岸电设施供电基本电价费
对于因新增岸电设施而增加的供电基本电价费,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按年度补贴试点码头。

(四)岸电设施运行维护成本
对于新增岸电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根据船舶使用岸电的电量,按照0.07元/千瓦时补贴试点码头。

第七条申报流程
(一)岸电设施建设补贴的申报流程如下:
1、试点码头按年度向市交通委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补贴资金项目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审批、完工、年度岸电设施使用比率等证明材料以及申报项目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市交通委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由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市交通委根据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于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市交通委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交通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申请;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交通委组织复核后上报。

3、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报项目,由市交通委与实施岸电项目的码头企业签订岸电使用承诺书,明确岸电设施完好率、使用率等。

承诺书应当由相关码头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4、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交通委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管理流程向市交通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交通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二)岸电服务费、岸电设施维护和供电基本电价费资助申报流程如下:
1、试点码头根据岸电设施使用情况,按年度向市交通委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岸电服务费、岸电设施维护和基本电价费补贴申请表》、市电力公司或洋山港供电企业出具的电费和供电基本电价费缴纳票据、船舶岸电费用每月结算清单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市交通委收到申请后,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申报项
目进行现场审核,并由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市交通委根据审核意见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计划申请。

3、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交通委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管理流程向市交通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交通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工作要求
试点码头应保证岸电设施的正常使用;完善岸电设施操作规程,确保安全;做好岸电设施计量装置的使用与维护以及用电量的申报。

市电力公司或洋山港供电企业应协助岸电设施建设并在建成后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做好岸电设施计量装置的安装与电量统计。

相关航运企业应要求已完成技术改造、具有接电设施的船舶在靠泊提供岸电的码头时优先使用岸电;对不具有接电设施的船舶,应制定实施船舶改造计划,逐步增加具有接电设施的船舶数量;配合试点码头做好用电量的申报。

本市港口的码头企业应积极扩大岸电试点范围,选择有条件的码头实施岸电设施建设。

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凡有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追缴相应财政补贴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该补贴资金,并在相关部门
网站上予以公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审核责任第三方审核机构对出具的审核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用于项目申报受理、第三方审核、监督检查等经费纳入市交通委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条资金监督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由市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电量统计试点码头的岸电设施用电(能)应单独计量,不纳入企业年度用能考核和碳排放核算口径中。

第十二条解释释义本试点工作方案条文由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本试点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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