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沪建交[2008]919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08〕919号)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同时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市建设交通委制定的《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八年十一月七日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审批流程,加强公共服务,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推进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一)加强组织领导。
对产业管理部门提出并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项目),市和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门部门,加强对重点产业项目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具体问题。
(二)加强联动协调。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与市、区相关部门的协作和联动,完善与发展改革、产业管理、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进重点产业项目前期工作。
(三)实行快速审批。
建设管理部门建立重点产业项目工程建设审批的快速通道,专窗受理,专人服务,专门标识,实行快速审批。
(四)强化咨询服务。
开展重点产业项目工程建设的对口咨询、靠前服务和跟踪提示,公布咨询服务电话,充分听取重点产业项目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相关单位开展项目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五)加快工程报建办理。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沪交行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交行规〔2019〕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3月14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9年3月21日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工作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应急预案;(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上海车牌转让新规定

上海车牌转让新规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最近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车牌转让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车牌市场,减少二手车买卖中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新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首先,上海市将实行车牌转让实名制管理。
新规定要求车牌转让时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卖家和买家都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这一规定旨在打击盗抢车辆、套牌车辆等非法行为,同时也有助于追溯车辆的来源,维护社会治安。
其次,车牌转让需要经过指定的交易平台。
为了增加转让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将设立一个专门的车牌交易平台,卖家和买家必须通过该平台进行车牌转让交易。
这将有效防止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正规途径进行车牌买卖,保障买家的权益。
另外,上海市还对车牌转让的条件和手续做了一些调整。
新规定规定,车牌转让的申请人必须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且车辆已经完成年度检验和交强险的报损查勘。
此外,买家还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购车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一些不法分子使用伪造证件进行车牌买卖,保护买家的合法权益。
在新规定中,上海市还对车牌转让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车牌转让时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交易金额作为交易手续费。
这一举措旨在规范车牌市场,避免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高价买卖车牌牟取暴利,减少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总的来说,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这一系列新的车牌转让规定对于规范车牌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规定有助于减少车牌买卖中的不法行为,打击盗抢车辆、套牌车辆等非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同时,规定车牌转让需要通过指定的交易平台,增加了交易的公开透明度和公平性。
通过明确车牌转让的条件和手续,防止了一些不法分子使用伪造证件进行车牌买卖。
此外,规定车牌转让时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有效遏制了不法分子的暴利行为。
相信这些新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车牌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交通委等关于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1 / 1 上海市交通委等关于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法规类别】船舶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6.02.17
【实施日期】2016.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委等关于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绿色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实施方案》”)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复函》(交海函〔2015〕843号)的相关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方案》(沪府办〔2016〕7号)(以下简称“上海市《工作方案》”),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市港口区域(包括海域和内河水域)自2016年4月1日起率先实施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二、除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外,所有在本市港口区。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浦建委住保〔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单位: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联〔2022〕3号)以及《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网签备案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相适应的高水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构建形成“规范租赁、优质服务、安全使用、高效治理、严格监管”的浦东新区保租房标杆样板,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聚焦规范优质、打造高水平运营(一)严格执行准入资格审核保租房的出租单位是准入资格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出租单位应认真规范执行准入条件,严格落实线上、线下审核流程,1-2个工作日内完成“随申办”申请资格审核,3-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路径申请资格审核。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对新申请及续租对象应当全部开展准入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续租对象,应当及时予以清退。
建立电子化审核资料“一户一档”,确保资格审核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严肃性。
(二)全面依托信息化管理出租单位应当通过新区保租房信息化平台开展信息维护、价格申报、报表统计、日查上报等工作,并积极与市、区信息化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流程互通。
已完成项目备案的保租房必须纳入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上线“随申办”平台。
所有保租房项目必须在市保租房业务审核系统内进行合同网签并完成备案,新供应项目3个月内、已供应项目1年内,网签备案率应达到10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沪建交〔2009〕1329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9〕1329号各有关单位:目前,本市正处于迎世博建设工程的高峰期,重大工程、道路整治、管线配套等项目“齐头并进”,对道路交通和市民出行造成了较大影响。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掘路,降低各类工程建设对道路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即日起,对已列入掘路计划并正在施工的掘路项目,必须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并在9月30日前完成路面修复,做到工完场清。
二、对正在施工但国庆节前确实不能完成的工程项目,必须在节前做好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的分隔围护,对施工区域周边道路做好维护,保证节日期间道路的平整完好。
三、对已列入九月份掘路计划但至今未获批准开工的项目(重大、重要项目除外),一律停止掘路许可的审批。
四、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今后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的掘路申请,由各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所受理项目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市管处复审后,报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同意,方能列入掘路施工月度计划。
五、针对目前已实施完成迎世博道路整治任务的实际情况,在道路整治任务已完成的道路上申请掘路,参照第四条要求执行。
六、各区建设交通委应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域范围内掘路施工的现场监督和管理,必须认真统筹协调好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衔接,督促有关施工单位做到快速施工、文明施工和快速修复,并确保所有掘路项目的道路修复质量。
七、市市管处、市道监办应加强对各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管线施工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对违反《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沪环规[2017]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03【实施日期】2017.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7〕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2月3日附件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Ⅰ目的1.1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Ⅱ定义2.1本规定所称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物料存放、混凝土搅拌、码头物料装卸等过程(以下简称“施工或作业期间”)产生的颗粒物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功能的仪器。
Ⅲ适用范围3.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在建工程(包括建筑工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混凝土搅拌站、易扬尘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开放源的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及其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港靠泊国际航行船舶岸基供电试点工作方案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上海港国际航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工作要求,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方案所指的“岸基供电”(以下简称岸电)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上海港靠泊期间,关闭船舶主引擎、辅助引擎等船用设备,转而使用所靠泊码头岸基供电专用电力设备以维持船舶靠泊期间的日常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试点范围上海港岸基供电试点工作的范围,以国际集装箱码头和国际邮轮码头为起步,结合码头技术条件和试点情况,逐步扩大。
第四条补贴内容为鼓励和支持本市试点码头和所靠泊船舶投资建设和使用岸电,对开展试点工作的相关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支持范围包括开展试点的码头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码头”)的岸电设施建设费、电力增容费、船舶使用岸电所致的电费差价和运行维护费等。
第五条资金来源政策支持所涉及的补贴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纳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及港口建设费预算内。
同时鼓励试点码头所在区县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第六条补贴标准
(一)岸电设施建设费用
岸电项目建设费用包括岸电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增加岸电设施后,原有供电容量不足的试点码头需要进行电力增容改造的相关增容业扩工程费用。
其中,相关增容业扩工程费按现有标准由市电力公司减半收取。
对建成后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使用比率要求的岸电项目,其岸电设施建设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贴30%,港口建设费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贴;其相关增容业扩工程费由港口建设费补贴10%。
岸电设施使用比率要求:具有接电设施的船舶靠泊艘次有效使用岸电比率在试点码头建成当年达到60%以上,并逐年递增。
(二)船舶使用岸电服务费
试点码头按优惠价与靠港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结算岸电服务费。
岸电服务费采用与新加坡普氏(PLATTS)公开市场的380-cst船用燃料油价格相挂钩的方式确定。
具体如下图:
对于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产生的电度电费中,市电力公司或洋山供电企业向码头企业收取的电费与靠港船舶向码头企业支付的岸电服务费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其中,对于洋山港区,补贴洋山港供电企业按 1.06元/千瓦时乘以实际用电量后,与靠港船舶支付的岸电服务费之间的差额;其他港区,补贴市电力公司按本市电价目录收取的实际岸电电费总额,与靠港船舶支付的岸电服务费之间的差额。
(三)岸电设施供电基本电价费
对于因新增岸电设施而增加的供电基本电价费,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按年度补贴试点码头。
(四)岸电设施运行维护成本
对于新增岸电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根据船舶使用岸电的电量,按照0.07元/千瓦时补贴试点码头。
第七条申报流程
(一)岸电设施建设补贴的申报流程如下:
1、试点码头按年度向市交通委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补贴资金项目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审批、完工、年度岸电设施使用比率等证明材料以及申报项目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市交通委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由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市交通委根据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于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市交通委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交通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申请;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交通委组织复核后上报。
3、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报项目,由市交通委与实施岸电项目的码头企业签订岸电使用承诺书,明确岸电设施完好率、使用率等。
承诺书应当由相关码头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4、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交通委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管理流程向市交通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交通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二)岸电服务费、岸电设施维护和供电基本电价费资助申报流程如下:
1、试点码头根据岸电设施使用情况,按年度向市交通委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岸电服务费、岸电设施维护和基本电价费补贴申请表》、市电力公司或洋山港供电企业出具的电费和供电基本电价费缴纳票据、船舶岸电费用每月结算清单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市交通委收到申请后,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申报项
目进行现场审核,并由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市交通委根据审核意见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计划申请。
3、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交通委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管理流程向市交通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交通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工作要求
试点码头应保证岸电设施的正常使用;完善岸电设施操作规程,确保安全;做好岸电设施计量装置的使用与维护以及用电量的申报。
市电力公司或洋山港供电企业应协助岸电设施建设并在建成后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做好岸电设施计量装置的安装与电量统计。
相关航运企业应要求已完成技术改造、具有接电设施的船舶在靠泊提供岸电的码头时优先使用岸电;对不具有接电设施的船舶,应制定实施船舶改造计划,逐步增加具有接电设施的船舶数量;配合试点码头做好用电量的申报。
本市港口的码头企业应积极扩大岸电试点范围,选择有条件的码头实施岸电设施建设。
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凡有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追缴相应财政补贴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该补贴资金,并在相关部门
网站上予以公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审核责任第三方审核机构对出具的审核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用于项目申报受理、第三方审核、监督检查等经费纳入市交通委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条资金监督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由市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电量统计试点码头的岸电设施用电(能)应单独计量,不纳入企业年度用能考核和碳排放核算口径中。
第十二条解释释义本试点工作方案条文由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本试点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