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表格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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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沪价公[2003]第002号、沪交财[2003]第564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3]第002号、沪交财[2003]第564号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各区县物价局:为加强本市省际道路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统一并简化省际道路客运票价的计算办法,现发布《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交通办发布的《上海市跨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沪价[1987]第280号、沪运运[1987]473号)和《上海市省际公路客运高级客车运价管理办法(试行)》(沪价经[1996]第247号、沪府交运[1996]307号)同时废除。

请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2.《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价标准第三章计价类别第四章旅客运价价目第五章旅客运输其他收费第六章旅客运费计算第七章行包运价第八章票价浮动第九章附则附件1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统一并简化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计算办法,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本市计算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本市参与省际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市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包车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迎世博城市管理600天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迎世博城市管理600天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迎世博城市管理600天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迎世博城市管理600天行动计划》的通知局机关相关处室,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考试中心,各相关企业:经局领导审定同意,现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迎世博城市管理600天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迎世博城市管理600天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成功举办2010年世博会的目标,全面动员、全员参与,全力以赴做好行业迎世博的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突出重点、营造亮点、把握节点,达到供应能力明显提高、车容站貌明显改观、服务质量明显改善、行业监管明显加强、行业文明明显提升的总体效果,使城市交通行业成为展示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形象的靓丽窗口。

二、目标与任务(一)清洁车容车貌(市交通局牵头,市市容环卫局配合)1、主要目标车容车貌保持良好。

推进公交节能减排,基本消除车辆冒黑烟,中心城区出租车和35%公交运营车辆达到国Ⅲ以上排放标准。

2、主要任务(1)制定完善标准。

在已有相关行业车辆管理实施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完善上海机动车辆清洁标准,提高城市交通行业、环卫行业、机关等车辆整洁率。

(2)更新车辆。

更新公交车3750辆,对早期2058辆国Ⅱ排放标准车辆实施提前报废更新;更新出租汽车10000辆;更新轻型封闭式货车500辆。

(3)整新车辆。

公交车身罩漆11096辆,发动机大修4000辆,车厢整新4933辆;出租汽车整修或罩漆37000辆;货运出租和搬场运输车辆分别罩漆整新2281辆和760辆。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5]第77号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5]第77号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5]第77号)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称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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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 管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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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发 票打印装置应 当能够 自动打印符合要 求的车 费发票 ; ( 智能卡读 写 器应 当能够识 别驾驶 员营运 管理卡 、上 四)
( ) 期 接 受 法 定 计 量 检 定机 构 的 整 车检 定 , 由 法 定 计 二 按 量 检 定 机 构 加 制 钳 印 和 强 检 合 格 标 志 , 合 格 后 方 可 继 续 使
用 :
( ) 价 器 必 须到 获 得 计 价 器 制 造 或 修 理 计 量 器 具许 可 三 计 证的单位进行修理 ;
其从 业人 员使 用计价 器的行 为进行监 督管理。 上 海 市 各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 下 简 称 质 量 技 监 部 以 门) 和质 量技 术监督 行政 执 法机 构应 当对 出租 汽 车计 价 器制 造 、销售 、修 理等 企业和个人 ,以及 由市质量技监 部 门指 定 的法 定 计 量检 定机 构( 下 简称 法定 计 量检 定机 构) 相 关人 员 以 及 进 行 监 督 管理 。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及 相 关人 员应 按 照 国 家 计 量 检 定规 程 对 计 价 器 开展 检 定 工 作 : 第 四条( 定义)
( ) 自改 动 或 者 拆 装 计 价 器 ; 五擅
( ) 坏铅封和强检合格标志。 六 破
上海市 出租汽 车计价 器管理 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 了加 强对 本市 出租 汽车计价 器( 下简称计价 器) 以 的管 理 ,保障 经营者 、从 业人 员和 乘客的合 法权益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计 量法 》、 《 上海 市计量监 督管理争 例 》和 《 上 海市出租汽 车管理 条例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适用范 围) 凡 出租汽 车经营企 业和 个体 工商 户( 以下简称经 营者) 、 出租 汽 车 从 业 人 员和 乘 客 、计 价 器 制 造 、 销 售 、修 理 企 业 , 均应 当遵 守本 规 定 。 第三条( 管理部 门) 上 海 市 各级 城 市 交通 管理 部 门 、城 市 交 通 运 输 管理 机 构

(表1) 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基本信息采集表(主表)

(表1) 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基本信息采集表(主表)

(表1)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基本信息采集表(主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本表填写一份(涉及多业态经营的,则相应增加份数),请填写正确,字迹清晰。

(表2)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息登记表
填表说明:
营运性质:营运性质分为营运、临时营运及非营运
分支机构:有几个分支机构填几个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超过6个另外附表
(表3)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
填表说明:
车辆类型:车辆类型包括栏板车、平板车、倾车、槽车、厢型车、棚型车、冷藏车、保温车、搅拌车、框架车、牵引车及其他车辆来源:车辆来源包括新购车、旧车转籍
轴数:指车辆车轮的排数轴距:指相邻两车轴中心线的距离
后悬:指后轴中心线到车辆最后端的水平距离
车辆技术顶级:指最近一次经综合检测站评定的技术等级
等级评定日期:最近一次评定的日期二级维护日期:指最近一次二级维护日期拟运输货物类别:按危险货物具体类别、项别填写。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机构设置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机构设置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机构设置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内设十二个职能部、科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科、综合法规科、信息科、财务(总务)科、安全监督(协调)部、公共交通部、出租(租赁)汽车部、省际客运部、货运部、汽车服务部。

其中:安全监督(协调)部内设安监科、协调科;公共交通部内设质监科、线站科、车辆科;出租(租赁)汽车部内设质监科、出租汽车科、租赁汽车科;省际客运部内设场站科、班线科、包车科;货运部内设货运科、危险品科;汽车服务部内设质监科、汽车维修科、驾驶员培训科。

机构主要职责: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1、协助处党委、行政领导处理、协调日常事务;2、负责公文的处理工作和格式化规范工作,负责党委、行政工作总结、计划等综合性文件的起草;3、负责对处行政领导的文秘服务工作,做好行政系统的督查工作,按要求撰写督察报告,对明确由办公室督办的领导批件进行督查反馈;4、负责党委系统督查工作,对党委决策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以及党委组织的各项调查研究工作,推进行业两个文明建设;5、负责党务、政务信息的综合、撰写、反馈,组织汇编处大事记;及时向领导准时、有效地反映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6、负责处对外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上海交通报》、交通网的宣传,发挥行业通联站作用,扩大行业宣传;7、负责处档案管理和誊印室管理;8、负责处信访工作,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9、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提案的办理工作;10、负责处行政机要工作,做好处党委、行政印鉴、介绍信和单位代码证的保管、使用管理;11、负责处外事工作,做好因公出国管理和对外交流活动管理;12、负责处接待工作;负责处的会务工作,做好处务会、处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会同行政各部门做好处领导会议、活动安排;负责处行政值班工作;13、根据委有关要求负责处保密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制定好计划,做好定密工作,落实各项保密制度,具体实施保密检查工作;14、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城市交通管理考核评分表

城市交通管理考核评分表

城市交通管理考核评分表
背景
城市交通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政府都会制定相关的交通管
理考核评分表来对城市交通管理进行考核和评估。

内容
评估指标
城市交通管理考核评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市区道路交通拥堵情况
- 道路交通事故率
- 公共交通覆盖率和质量
- 非机动车交通规划和管理
- 交通安全管理
评分标准
不同城市的考核评分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都会采用综合评估的方式。

评估结果一般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等几个等级。

在评分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能一刀切。

同时,评分标准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易于操作和灵活应用。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一般采用问卷调查、数据收集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可靠,评估机构应该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结论
城市交通管理考核评分表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安全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制定和实施此类考核评分表时,要科学合理、严格执行、不断完善和提高。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沪交法[2008]248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8〕248号)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公路管理处:《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008年7月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本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驻沪道路货运)是指在外省市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驻沪道路货运备案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是驻沪道路货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驻沪道路货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所)(以下统称市、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驻沪道路货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和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统称市、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驻沪道路货运的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经修改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经修改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经修改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经修改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的通知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为更好地贯彻本市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结合公交行业实际情况,局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颁布,于2005年7月12日起施行,请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修正案)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修正案)一、将第八条“乘客上车后应当主动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修改为“乘客上车后应即主动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

二、将“第十一条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车辆未张贴线路票价表的;(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三)空调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空调设备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修改为:“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三、将“第十七条革命伤残军人凭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盲人凭本人《免费乘车船证》可免费乘车。

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可免费乘坐市区号码线路的车辆。

上海市道路公路基本信息一览表

上海市道路公路基本信息一览表

吕巷镇入 口
吕巷镇出 口
长度 6.78 1.487 1.743 6.309 0.131 0.637 6.013 4.11 0.4 1.178 1.714
1 0.9 4.2 3.912 0.788 0.7 3.12 1.032 0.728 0.12 1.145 2.67 1.34 0.625 2.737 2.638 1.775
澄江路 虹梅南路 莲花南路
1.508
41
X254310116001
亭朱公路
南亭公路
东新村入 点
0.11
42
X254310116002
亭朱公路
东新村入 点
东新村出 点
0.145
43
X254310116003
亭朱公路
东新村出 点
A30高速
0.745
44
X256310116001
洙山线
山阳镇
山阳镇出 口
0.853
X25031011 6
X25031011 6
X25131011 2
X25131011 6
X25231011 2
X25231011 6
X25231011 6
X25231011 6
X25231011 6
29
X252310116005
金张公路
吕巷镇出 口
普大泾桥
0.99
30
X252310116006
金张公路 普大泾桥 杨树港桥
0 0.479 1.917
6.235
31
X252310116007
金张公路
杨树港桥
张堰镇入 口
2.252
32
X252310116008
金张公路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网址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网址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网址篇一:《上海市城管执法分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的通知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大队、总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上海市城管执法分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的通知沪城管执〔2007〕25号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总队、水管处: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城管执法部门政务公开,现将《上海市城管执法(大队、总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上海市城管执法分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市城管执法(大队、总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附件二:上海市城管执法分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上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一:上海市城管执法(大队、总队)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一、政务公开形式及公开栏制作规格(一)政务公开形式1、通过各城管执法(大队、总队)网站(页)进行网上公开;2、在城管执法(大队、总队)的办公场所对外窗口设立信息公开栏公开;3、编制政务公开手册放在对外窗口以便查阅或索取。

(二)政务公开栏制作规格1、版面:不小于120×270 cm;四周不锈钢边包4 cm2、背景颜色:浅蓝色;人员照片:2寸3、字体:抬头:9 cm/综艺体/红色小抬头:4.5 cm /汉真广标体/黑色大标题:1.6 cm/综艺体/黑色;正文:1.6 cm/细黑二、政务公开项目(一)城管执法(大队、总队)机关现有在职执法人员的工作照及胸牌号码(二)工作职责1、城管大队职责:上海市区(县)城管执法大队是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是独立承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

2、城管总队职责: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设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受其委托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事务。

主要负责查处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需要集中整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以及完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公告一、行政执法主体(5家)1、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3、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4、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5、上海现代轨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97项)(一)行政许可事项1、对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2、对暂停或终止公共汽电车线路营运和站点使用的许可3、对变更公共汽电车营运线路及站点的许可4、对公共汽电车从业人员上岗证的核发5、对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的许可6、对出租汽车车辆租赁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的许可7、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证的核发8、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许可9、对道路客运经营的许可10、对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许可11、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许可12、对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许可13、对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许可14、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许可15、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16、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许可17、对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考试发证18、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变更、延长经营期的审批(初审)(二)行政处罚事项1.对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电车营运的处罚2.对营运车辆、从业人员无证从事公共汽电车营运的处罚3.对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擅自转让、发包线路经营权及未执行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营运管理制度的处罚4.对公共汽电车客运从业人员不规范服务的处罚5.对公共汽电车经营者不规范经营和服务的处罚6.对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7.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符经营资质条件的处罚8.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规范经营和服务的处罚9.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不规范服务的处罚10.对无经营资质或利用承租车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11.对拒绝或妨碍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人员检查的处罚12.对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规范的处罚13.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规范经营和服务、未管理和维护好设施、未建立应急预案等行为的处罚14.对损坏轨道交通设施、拦截列车、擅自进入轨道、擅自设摊、携带宠物等行为的处罚15.对未经同意或未按照同意的方案擅自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处罚16.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的处罚17.对不符规定条件人员驾驶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处罚18.对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19.对道路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20.对道路客运经营者不规范经营、服务的处罚21.对道路客运站经营者不规范经营、服务的处罚22.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许可条件仍从事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活动的处罚23.对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道路客运标志的处罚2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运及货运站经营的处罚25.对不符规定条件人员驾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26.对道路货运及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27.对道路货运经营者不规范经营、服务的处罚28.对道路货运站经营者不规范经营、服务的处罚29.对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不规范经营的处罚30.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许可条件仍从事道路货运及货运站经营活动的处罚31.对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道路货运标志的处罚32.对道路危险货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33.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无从业资格证的处罚34.对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而不向承运人说明具体情况的处罚35.对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国家规定和标准并不采取措施的处罚36.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者不规范经营、服务的处罚37.对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驾驶员不规范经营、服务的的处罚38.对违反非机动车营业性货物运输规定的处罚39.对外省市车辆驻沪经营货物运输不备案的处罚40.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4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4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规范经营、服务的处罚43.对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44.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履行经营备案义务、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罚45.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许可条件仍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处罚46.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47.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48.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不规范经营、服务的处罚49.对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教练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处罚50.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许可条件仍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51.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规范服务的处罚52.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不履行经营备案义务的处罚53.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处罚54.对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场不规范停车的处罚55.对三轮非机动车非法加装座位等客运设施的处罚56.对非营业性客运汽车安装客运营运设施或标识的处罚57.对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客运的处罚(三)行政强制事项1.对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电车营运车辆的扣押2.对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车辆的扣押及拍卖3.对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当场封存4.对无车辆营运证又无其他有效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道路客、货运车辆的暂扣5.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维修机具设备的暂扣6.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法客运车辆的暂扣及拍卖(四)行政裁决事项1、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五)行政征收(用)事项1、对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2、特殊情况下对客运车辆的调度、指挥3、特殊情况下对道路货运车辆的调度、指挥4、对道路停车场费的征收(六)其他执法事项1、对公交汽电车经营者有关事项的备案2、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有关事项的备案3、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关报告和事项的备案4、对机动车维修、特约维修经营者有关事项的备案5、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关事项的备案6、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有关事项的备案7、对外省市货物运输经营者驻沪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等事项的备案8、对道路客运经营者有关事项的备案9、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有关事项的备案10、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关事项的备案11、对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有关事项的备案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22件)(一)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地方性法规1、《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4、《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三)部门规章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7、《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8、《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9、《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市政府规章1、《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3、《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4、《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5、《上海市非机动车营业性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006年10月17日。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07.01.15•【字号】沪交法[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7]7号)局机关有关处室,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受理中心、市交通考试中心,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各城市交通行业协会:根据建立本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的要求,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保证诚信评价的客观、公正、准确,促进行业分类管理,遵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及行业实际,局制定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认真执行。

各有关部门应将诚信体系建设作为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作用,并与行风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结合,避免对相同事项反复考核。

同时将相应的奖惩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整个行业尽快形成守信受益、失信惩诫的良好氛围。

附件:《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上海城市交通管理局2007年1月15日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建立本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保证诚信评价的客观、公正、准确,促进行业分类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及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对本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工作的推进管理和信息统筹发布。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及道路运输行业两级管理涉及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各部门)分别负责其管理范围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机构设置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机构设置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机构设置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内设十二个职能部、科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科、综合法规科、信息科、财务(总务)科、安全监督(协调)部、公共交通部、出租(租赁)汽车部、省际客运部、货运部、汽车服务部。

其中:安全监督(协调)部内设安监科、协调科;公共交通部内设质监科、线站科、车辆科;出租(租赁)汽车部内设质监科、出租汽车科、租赁汽车科;省际客运部内设场站科、班线科、包车科;货运部内设货运科、危险品科;汽车服务部内设质监科、汽车维修科、驾驶员培训科。

机构主要职责: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1、协助处党委、行政领导处理、协调日常事务;2、负责公文的处理工作和格式化规范工作,负责党委、行政工作总结、计划等综合性文件的起草;3、负责对处行政领导的文秘服务工作,做好行政系统的督查工作,按要求撰写督察报告,对明确由办公室督办的领导批件进行督查反馈;4、负责党委系统督查工作,对党委决策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以及党委组织的各项调查研究工作,推进行业两个文明建设;5、负责党务、政务信息的综合、撰写、反馈,组织汇编处大事记;及时向领导准时、有效地反映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6、负责处对外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上海交通报》、交通网的宣传,发挥行业通联站作用,扩大行业宣传;7、负责处档案管理和誊印室管理;8、负责处信访工作,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9、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提案的办理工作;10、负责处行政机要工作,做好处党委、行政印鉴、介绍信和单位代码证的保管、使用管理;11、负责处外事工作,做好因公出国管理和对外交流活动管理;12、负责处接待工作;负责处的会务工作,做好处务会、处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会同行政各部门做好处领导会议、活动安排;负责处行政值班工作;13、根据委有关要求负责处保密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制定好计划,做好定密工作,落实各项保密制度,具体实施保密检查工作;14、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五批)》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五批)》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五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1.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五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运营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的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原上海驶抵达旅游客车有限公司)申报的客车进行了评审。

现将经审定符合JT/T325―2004标准的九种类型中级客车予以发布[见《上海市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五批)》]。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可。

附件:《上海市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五批)》(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交通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业务事项政务公开内容》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交通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业务事项政务公开内容》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交通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业务事项政务公开内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交通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业务事项政务公开内容》的通知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相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随着本市城市交通“三位一体”改革基本完成,相关法规、规章相继制定(修订)出台,城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行政业务事项、行政业务流程等均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理顺工作关系和业务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局对城市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备案等业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将经过梳理的《城市交通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业务事项政务公开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将经梳理的《城市交通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业务事项政务公开内容》在上海城市交通网上公布。

今后凡涉及城市交通政务公开内容变更的,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办理。

二、对属于当场办结的行政许可业务事项,由局有关业务处室、市运管处抓紧与市受理中心办理委托手续。

三、对在这次梳理中变化较大的行政业务事项,由市运管处负责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必要的宣传或培训,并同时做好对区县运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市受理中心也应加强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参照我局公布的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区县实际,抓紧进行政务公开内容的梳理,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培训和公示等工作。

五、继续加快城市交通行政业务信息化建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齐心协力,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便民利民而努力。

2018年上海市市政公路行业报告统计资料填报表

2018年上海市市政公路行业报告统计资料填报表

“2018年上海市市政公路行业报告”统计资料填报表
市政工程管理署(所)公路管理署(所)全称全称
地址地址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署长邮编署长邮编
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
注:署长、办公室主任为2018年12月31日之前在职
市政养护经费投入情况(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计划投入数市政:(万元)公路:(万元)
实际投入数
总计市政:(万元)公路:(万元)其中:
日常养护市政:(万元)公路:(万元)
大中修市政:(万元)公路:(万元)
区县投资建设的项目
项目名称建设性质项目总投资额(万元)2018年投资额(万元)开竣工日期注:建设性质:1、新建;2、改建;3、拓宽;4、延伸;5、上等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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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编号:沪交修管J号
标志牌:一类、二类、专项(企、个)、摩托号
上海市车辆维修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名称
(姓名)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制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副表一
(汽车修理企业开业条件评分表)
(试行)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制
说明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16739.2—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制定的,用于对申办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审核。

二、本表总评分为400分。

其中厂房场地、设备、人员和管理制度四项各为100分。

评定要求:暂定设备、人员项合格分分别为90分;厂房场地、管理制度项的合格分分别为95分,若四项中有一项的评分不合格,即为总评不合格。

三、有“★”的设备为允许外协设备。

基本情况:
本栏由企业申请者填写:
本栏由“三资”企业申请者填写: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副表二
(汽车维护企业开业条件评分表)
(试行)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制
说明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16739.2—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制定的,用于对申办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审核。

二、本表总评分为400分。

其中厂房场地、设备、人员和管理制度四项各为100分。

评定要求:暂定设备、人员项合格分分别为90分;厂房场地、管理制度项的合格分分别为95分,若四项中有一项的评分不合格,即为总评不合格。

三、有“★”的设备为允许外协设备。

基本情况:
本栏由企业申请者填写:
本栏由“三资”企业申请者填写:
注册号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副表三
(汽车专项修理业户开业条件表)(附摩托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表)
(试行)
企业名称
(个体户姓名)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制
说明
一、本副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3—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三部分: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结合上海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

暂时用于对申办汽车专项修理及摩托车维修开业业户审批和年度审验依据。

二、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和使用要求。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三、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专项修理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专项修理作业和停车。

四、从事多项修理的业户,其生产厂房面积以最大一项为基数,其余每增一项,按该规定标准的30%~50%增加。

本栏由“三资”企业申请者填写:
申请业户基本情况(个体工商户填写)
申请者签章:年月日
审评结论(审评人员填写)
一、轮胎修补
二、蓬布、座垫及内装饰
三、车身清洁维护
五、安装汽车门窗玻璃
五、散热器修理
六、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
七、曲轴修磨
八、汽缸镗磨
九、电器、仪表修理
十、蓄电池修理
十一、空调器、暖风机修理
十二、车身修理
十三、涂漆
附:摩托车维修
编号XG: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业务申请书
一、申请人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填写表一:
表一
二、申请人如是个人,请填写表二:
表二
三、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目录,提供的请在方框内打钩;有缺少的,请在补完
申请人承诺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请在下面签字或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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