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制订的《进一步深化本市公交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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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制订的《进一步深化本市公交改革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7•【字号】沪府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制订的《进一步深化本市公交改革的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09〕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交通港口局制订的《进一步深化本市公交改革的方案》已经2009年2月11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七日进一步深化本市公交改革的方案为进一步突出公交行业公益性,完善行业公益性和运作市场化相结合的机制,不断提高公交行业服务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公交行业概况及其改革历程截至2008年底,本市公共汽电车企业(以下简称公交)43家、职工7.17万人,线路1041条、车辆16573辆(其中空调车占82%)、日均营运里程305万公里,日均客运量728万人次、占公共交通日均客运总量的54%(其中,轨道交通占23%,出租汽车占23%)。
1996年,本市公交行业在全国率先实施了以“体制、机制、票制”为突破口的改革,公交行业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历史性转折。
2002年,本市公交启动了以理顺内部体制、建立公益性扶持政策为主要内容的第二轮改革,实现了政企分开和区域差别化管理,促进了行业发展。
公交行业历经两轮共12年的改革和发展,打破了行业“大锅饭”,引进了市场化运作方式,形成了竞争机制,提高了服务和管理水平,市民群众“乘车难”的矛盾逐步缓解,公交整体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一是政府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2002-2007年,市、区县两级政府以及政府性投资公司,先后为车辆更新、公交停车保养场建设,以及油价上涨等补贴共投入资金54.73亿元。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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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沪府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一日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整治违法建筑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和面貌的重要举措,对解决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整合资源,完善机制,及时查处违法搭建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并逐步解决已建违法建筑问题。
二、明确职责,落实分工整治违法建筑依法进行。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受理举报、分转查处、退回反馈等制度,规范违法搭建举报处置流程,并协调监督全市违法建筑的查处。
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是本市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重要部门,与市城管执法局共同做好整治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在具体查处中,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和房地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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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沪府发[2013]76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8日关于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意见为了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实现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责任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重心下移,发挥属地监管优势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并重,以分级属地监管为基础,政府管控、专业监管、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除按照规定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管的事项外,区县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统筹、组织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称“街镇”)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具体分工由区县政府依法确定。
(二)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控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以规划布局和行业准入为前导、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根本、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心、以严格执法为保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前瞻性,提升本质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齐抓共管,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下称“基层组织”)作用和群众优势,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完善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机制。
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第三方作用,通过探索、培育、推进行业自治和政府购买服务,使其成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力支撑。
2016-6-上海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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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7日
本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59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实行以“配建为主、公共为辅、道路为补”的停车泊位供给结构。重点支持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及周边公共停车设施、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等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10ae89c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e6.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9月30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和《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进一步加大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总体要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枢纽港、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和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服务能力,为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自贸试验区战略实施提供支撑。
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一)调整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结构。
大力发展水路运输,提高水水中转比例,缓解陆路运输给本市带来的交通和环境压力,促进节能减排。
(二)完善和优化现代航运服务体系。
吸引航运功能性机构集聚,鼓励航运服务功能创新,促进“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自贸试验区等战略实施,提高航运资源配置能力。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办法支持范围内具体项目的实施细则,并组织项目管理部门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少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少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2b04a3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59.png)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少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沪市监办发〔2020〕575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少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的通知沪市监办发〔2020〕575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各相关处室: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少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的通知》,确保道路交通运行安全有序,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上海市场监管消防安全责任清单》等文件,现就有关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紧盯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多措并举,加强监管、执法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为,为进一步减少本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营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举措(一)进一步强化电动自行车认证监督管理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监管力度,组织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获证组织的认证情况开展检查,加强对实施机构和获证组织检查。
严厉查处获证组织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以及认证机构买证卖证、虚假认证等违法行为。
对发现违法线索依法依规查处,加强后续监管。
对查实的获证组织违法行为及时通报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
(二)进一步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将电动自行车产品纳入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加大市场流通环节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销售企业,要依法开展后续处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加大跟踪力度,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实施跟踪抽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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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8078ab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9a.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沪府办规〔2023〕2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5日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是指为落实国家战略、强化“四大功能”、加快“五个中心”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提升城市枢纽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撑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进民生福利、全面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引领性,具备一定规模与影响力,并按照程序审议确认的建设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协调机制)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市重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具体承担。
市重大办负责市重大工程建设的统筹实施、综合协调、资源整合、督促考核等工作;编制发布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督促市重大工程推进实施,统筹协调市重大工程资源指标配置,组织落实市重大工程督查考核评价,推动开展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升级示范、立功竞赛等工作。
市重大办代表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市重大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458b4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9c.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6日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优化本市交通运输结构,推进集装箱公铁联运、海铁联运发展,努力打造生态友好、清洁低碳、集约高效的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全面实现多式联运年均增长20%、海铁联运年均增长10%的任务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本市运输结构调整,结合“生态之城”建设目标,坚持远近结合、统筹规划,通过内部优化、外部助推,聚焦芦潮港站中心站功能作用发挥和上海港集疏运体系优化,推动公路集装箱中短距离运输向铁路、水运方式转移,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组合优势和整体效率,着力构建“宜铁则铁、宜水则水、宜公则公”的综合运输服务格局,从建立协调机制、成立经营主体、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运输组织、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政策引导、推进信息化和数据共享等方面着手,促进海铁联运加快发展,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提供坚实支撑和有力保障。
二、发展目标(一)近期目标2019年完成海铁联运箱量12万TEU,实现同比翻番(其中芦潮港站8万TEU,同比增长4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099685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d4.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沪府办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3日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充分发挥外资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本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提出若干措施如下: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推动更多领域开放和项目落地。
落实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深入实施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加快推进金融、航运等开放领域项目落地。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证券、基金、期货、人身险、养老金管理、理财、财务公司率先落户上海,扩大经营范围。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进一步扩大沿海捎带政策效应。
积极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
(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交通委、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二)支持重点区域率先对外开放。
实施上海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率先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扩大全球维修产品范围,试点成熟后积极向国家争取向上海自贸试验区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aa31070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93.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四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旧区改造是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改善城区居住环境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上海历届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旧区改造工作。
上世纪90年代“365”危棚简屋改造,本世纪初新一轮旧区改造,以及“十一五”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全市共拆除危旧房7000多万平方米,约120万户家庭改善了居住条件。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上海旧区改造任务仍然非常艰巨。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明确旧区改造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一)明确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在总结历年旧区改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实事求是,尽力而为,积极探索适合特大型城市发展规律的旧区改造新机制,全力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
(二)确定工作原则。
具体为:坚持创新机制、完善政策。
建立与尊重民意、住房保障、多渠道安置相结合的旧区改造方式,并注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操作性。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进一步突出旧区改造公益性的特征,努力形成居民主动参与、操作规范有序、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局面。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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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节能工作是本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的重大举措。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节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确保实现2010年本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目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如下:一、节能工作的方针和任务(一)明确工作方针。
本市节能工作要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与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培育科学的生活方式相结合。
要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和宣传教育手段,进一步加大节能方面执法力度。
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推动从能源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节能,全方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向节能型发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能源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
在市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对全市能源和节能工作总负责和总协调,区县政府也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节能工作会议,部署节能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
市经委负责工业和商贸业节能工作;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交通和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市旅游委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委、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政府机管局负责落实市级机关节能目标;区县政府负责推动中央、市属以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节能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节能目标并推进落实,同时,负责落实区级政府机关节能目标,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开发区的节能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市科技、财政、统计、规划、环保、房地资源、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明确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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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明确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明确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业务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2]69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专业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民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国家、上海市、各区(县)及市属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审批立项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和已建以提高人民防空功能为目的加固改建的民防工程,由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民防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民防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1、各类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单建式民防工程),民防监督机构负责全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各类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民防工程),民防监督机构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具体为民防专业施工图审查通过的民防工程建筑面积区域。
3、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设防工程),民防监督机构负责防护质量监督。
三、对附建式民防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如遇地下结构局部为非民防工程的,且民防与建筑工程面积相差较大等特殊情况的,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协调民防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协商,明确主要监督机构,协同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四、民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1、对单建式民防工程,建设单位依据民防监督机构签发的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对附建式民防工程,民防监督机构出具的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作为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上海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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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上海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府办[2000]第9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9.11【实施日期】2002.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上海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00)第99号2002年9月11日)自从党中央、国务院把旅游业确定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以来,上海市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协调、市场运作,大力发展旅游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特别是国务院决定增加法定休假日以来,形成了春节、“五一”、“十一”三个假日旅游的“黄金周”(以下简称“旅游黄金周”),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群众的旅游热情,有效地拉动了内需,推动了上海的旅游业以及铁路、民航、城市出租车、餐饮、商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丰富了节日生活,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欢迎。
“旅游黄金周”期间,本市旅游秩序正常,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第4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发展上海假日旅游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制订假日旅游实施方案发展假日旅游经济,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拉动内需战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因势利导、主动适应、加强协调、整合提高”的方针,制订假日旅游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旅游黄金周”旅游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
二、建立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建议建立由市政府领导挂帅,市旅游委牵头,市计委、市建委、市商委、市民族宗教委、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港务局、市绿化局、市市容环卫局、市技监局、上海铁路局、民航华东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上海市假日旅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假日经济运行状况,发布旅游信息,引导客流,协调处理重大交通、安全和紧急救援等事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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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沪府办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30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新增市内水路运力审批。
2.取消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3.取消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审批(初审)。
4.取消贷款道路通行费减免审批。
5.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并入港口经营许可。
6.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7.将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8.将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9.将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0.将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1.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并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12.将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备案,并入监理招投标备案。
(二)下放的职责1.将中心城区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职责,下放到区交通主管部门。
2.将小型掘路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权,下放到区县审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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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沪府办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本世纪初,本市初步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40号),健全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基本不受物价上涨影响,现提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如下:一、保障对象包括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联动措施(一)保障标准调整在调整国家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时,调整幅度必须高于上年本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
(二)粮油帮困补助对全市城镇低保家庭中的老、弱、病、残、幼等七类对象继续实行粮油帮困补助,每人每月发放20斤大米、1斤食糖、1斤食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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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沪府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的意见(沪府发〔201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轨道交通是保障本市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的重点,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和提供服务保障等方面发挥了骨干作用,有效地缓解了交通拥堵,促进了节能减排,为构建城市综合运输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轨道交通发展,人民群众对轨道交通服务要求不断提高。
随着城市规模逐步扩大和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本市轨道交通进入了由大规模建设为主向运营管理为主转型、由单一线路运行向网络化运行转型的新阶段。
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情况复杂、管理人员紧缺和管理经验不足等问题日益显现,与轨道交通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给轨道交通加强安全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带来严峻挑战。
为适应轨道交通的迅速发展,降低安全风险,提升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认识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管理的重要意义(一)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管理,是促进上海城市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
加强轨道交通管理,是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绿色交通发展,服务和引导城市发展模式转变,有利于进一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管理,是确保上海社会安全稳定的有力支撑。
上海经过多年快速大规模城市建设,在现代化、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进入了安全管理高风险期,安全管理难度加大、要求更高,城市安全面临的形势也更为严峻。
密闭式的构造、密集式的运输、网络化的运行以及地下空间的局限,使得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应急处置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区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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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区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实施意见㊀㊀为进一步理顺本区建设工程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消除管理盲区㊁优化管理网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㊁«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㊁«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 2012 69号)㊁«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成套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分工的通知»(沪建交联 2013 4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职责分工(一)区建交委.负责全区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报建㊁招投标监督管理㊁施工许可㊁质量安全监督㊁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1.本区立项的新建㊁改建和扩建工程;2.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3.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非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4.居住类房屋中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拆除重建㊁加高加层的成套改造工程项目;5.本区有关部门批准的城市设施中㊁小修工程报建后,由区市政管理署进行全过程建设管理.对限额以下的工程,按区建筑业管理署制定的«虹口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二)区房管局.负责本区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㊁房屋拆除工程,以及涉及内部隔断调整㊁外扩面积的成套改造工程项目的报建㊁招投标监督管理㊁开工审核㊁质量安全监督㊁竣工备案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三)区绿化市容局.1.绿化方面.负责本区5000平方米以下绿地新建㊁改建㊁扩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包括老公园改造工程)及附属设施维护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㊁竣工验收,以及本区公园绿地养护工程的管理.(1)按照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分级监督管理流程,安全质量监督验收小组由专人接受市工程站分配的安质监项目,进行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后,交市工程站进行竣工备案. (2)做好对违规项目㊁未报监项目的及时发现和信息反馈工作.2.景观方面.(1)景观灯光新建㊁改建㊁扩建项目管理应与区规土局项目审批相衔接.区规土局在对相关新建㊁改建㊁扩建项目进行方案审核时,应同步征询区绿化市容局意见;区绿化市容局应将所涉景观㊁绿化方面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区规土局反馈.(2)商户户外广告按照行政许可流程管理.公益性户外广告建设由实施单位报区绿化市容局进行登记备案.(3)由商户自行设置的店招店牌按照行政许可流程管理.由有关部门㊁街道组织开展的店招店牌集中整治,由实施单位将施工方案报区绿化市容局进行备案;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施工单位,通过限额管理规定确定施工监理和投资监理单位.(2013年第4期)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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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6
【实施日期】2014.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
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的汽油车)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综合施策,强化机动车环保管控措施。
以逐步全面淘汰本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为目标,以加强环保约束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通过强化高污染车限行、提高车辆年检年审标准、提升环保检测手段,加大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及频度,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二)聚焦重点,通过差别化财政补贴引导提前淘汰。
重点聚焦黄标车和注册时间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维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将老旧车辆一并纳入提前淘汰补贴范围,鼓励报废更新。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在册黄标车和部分老旧车辆,全年力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6万辆;2015-2017年间,争取再淘汰老旧车辆30万辆。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限行政策
1.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在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对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
的通知》(沪府发〔2013〕77号)要求,在2014年7月1日起严格实施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
从2015年4月1日起,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
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黄标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并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