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制订的《进一步深化本市公交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制订的《进一步深化本市公交改革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7•【字号】沪府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制订的《进一步深化本市公交改革的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09〕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交通港口局制订的《进一步深化本市公交改革的方案》已经2009年2月11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七日进一步深化本市公交改革的方案为进一步突出公交行业公益性,完善行业公益性和运作市场化相结合的机制,不断提高公交行业服务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公交行业概况及其改革历程截至2008年底,本市公共汽电车企业(以下简称公交)43家、职工7.17万人,线路1041条、车辆16573辆(其中空调车占82%)、日均营运里程305万公里,日均客运量728万人次、占公共交通日均客运总量的54%(其中,轨道交通占23%,出租汽车占23%)。
1996年,本市公交行业在全国率先实施了以“体制、机制、票制”为突破口的改革,公交行业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历史性转折。
2002年,本市公交启动了以理顺内部体制、建立公益性扶持政策为主要内容的第二轮改革,实现了政企分开和区域差别化管理,促进了行业发展。
公交行业历经两轮共12年的改革和发展,打破了行业“大锅饭”,引进了市场化运作方式,形成了竞争机制,提高了服务和管理水平,市民群众“乘车难”的矛盾逐步缓解,公交整体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一是政府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2002-2007年,市、区县两级政府以及政府性投资公司,先后为车辆更新、公交停车保养场建设,以及油价上涨等补贴共投入资金54.73亿元。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沪府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一日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整治违法建筑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和面貌的重要举措,对解决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整合资源,完善机制,及时查处违法搭建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并逐步解决已建违法建筑问题。
二、明确职责,落实分工整治违法建筑依法进行。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受理举报、分转查处、退回反馈等制度,规范违法搭建举报处置流程,并协调监督全市违法建筑的查处。
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是本市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重要部门,与市城管执法局共同做好整治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在具体查处中,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和房地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沪府发[2013]76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8日关于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意见为了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实现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责任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重心下移,发挥属地监管优势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并重,以分级属地监管为基础,政府管控、专业监管、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除按照规定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管的事项外,区县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统筹、组织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称“街镇”)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具体分工由区县政府依法确定。
(二)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控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以规划布局和行业准入为前导、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根本、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心、以严格执法为保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前瞻性,提升本质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齐抓共管,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下称“基层组织”)作用和群众优势,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完善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机制。
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第三方作用,通过探索、培育、推进行业自治和政府购买服务,使其成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力支撑。
2016-6-上海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6年6月27日
本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59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实行以“配建为主、公共为辅、道路为补”的停车泊位供给结构。重点支持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及周边公共停车设施、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等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9月30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和《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进一步加大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总体要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枢纽港、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和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服务能力,为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自贸试验区战略实施提供支撑。
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一)调整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结构。
大力发展水路运输,提高水水中转比例,缓解陆路运输给本市带来的交通和环境压力,促进节能减排。
(二)完善和优化现代航运服务体系。
吸引航运功能性机构集聚,鼓励航运服务功能创新,促进“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自贸试验区等战略实施,提高航运资源配置能力。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办法支持范围内具体项目的实施细则,并组织项目管理部门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少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少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沪市监办发〔2020〕575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少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的通知沪市监办发〔2020〕575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各相关处室: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少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的通知》,确保道路交通运行安全有序,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上海市场监管消防安全责任清单》等文件,现就有关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紧盯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多措并举,加强监管、执法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为,为进一步减少本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营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举措(一)进一步强化电动自行车认证监督管理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监管力度,组织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获证组织的认证情况开展检查,加强对实施机构和获证组织检查。
严厉查处获证组织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以及认证机构买证卖证、虚假认证等违法行为。
对发现违法线索依法依规查处,加强后续监管。
对查实的获证组织违法行为及时通报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
(二)进一步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将电动自行车产品纳入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加大市场流通环节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销售企业,要依法开展后续处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加大跟踪力度,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实施跟踪抽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沪府办规〔2023〕2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5日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是指为落实国家战略、强化“四大功能”、加快“五个中心”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提升城市枢纽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撑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进民生福利、全面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引领性,具备一定规模与影响力,并按照程序审议确认的建设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协调机制)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市重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具体承担。
市重大办负责市重大工程建设的统筹实施、综合协调、资源整合、督促考核等工作;编制发布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督促市重大工程推进实施,统筹协调市重大工程资源指标配置,组织落实市重大工程督查考核评价,推动开展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升级示范、立功竞赛等工作。
市重大办代表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市重大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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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6
【实施日期】2014.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
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的汽油车)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综合施策,强化机动车环保管控措施。
以逐步全面淘汰本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为目标,以加强环保约束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通过强化高污染车限行、提高车辆年检年审标准、提升环保检测手段,加大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及频度,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二)聚焦重点,通过差别化财政补贴引导提前淘汰。
重点聚焦黄标车和注册时间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维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将老旧车辆一并纳入提前淘汰补贴范围,鼓励报废更新。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在册黄标车和部分老旧车辆,全年力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6万辆;2015-2017年间,争取再淘汰老旧车辆30万辆。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限行政策
1.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在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对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
的通知》(沪府发〔2013〕77号)要求,在2014年7月1日起严格实施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
从2015年4月1日起,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
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黄标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并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