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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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2.28

【实施日期】200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维护本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由各级劳动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市区域内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三、企业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凡根据本行业特点在企业内部分配中明确剩余部分另行支付的企业,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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