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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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深基坑支护工程是一项复杂且高风险的工程,其成功与否与深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密切相关。

为了确保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进行,制定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展开讨论,重点包括深基坑支护的基本原则、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和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一、深基坑支护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始终把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任何时候都不能牺牲安全来追求其他目标。

2. 合理设计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地质条件、工程承载能力和施工工艺的要求,确保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严格施工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和违章施工。

4. 完善监控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监控系统必须健全完善,能够及时、准确地监测工程的变形和应力变化,提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现场管理1. 施工组织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施工的有序进行。

2. 安全设施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栏杆、安全网等,在施工现场设置,明确标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施工现场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并佩戴安全装备,设置专门的人员管控通道,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4. 废弃物管理: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采取合理的分类、收集和处理措施,严禁乱倒乱扔,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干净整洁。

三、人员培训1. 岗位培训:深基坑支护工程涉及多个专业、复杂的工序,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包括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培训和相关法规法律的学习。

2. 临时工教育:对于临时工人员,必须进行临时工教育,包括基本安全知识的传授、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范、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的边坡工程;或虽未超过规定高度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边坡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土方开挖、基坑监测以及对周边建(构)筑物保护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不包括市政沟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其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管,加大检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管。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改正并消除隐患;对相关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定危及质量安全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且按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确保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

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现状进行调查,必要时应委托岩土工程咨询机构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产生的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在进行深基坑施工过程中,为保障工人和施工现场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 施工前应做好工地勘察和风险评估,确定施工方案,并制定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

2. 深基坑施工应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

必须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施工,并有足够的资质和经验。

3. 在深基坑周围设立安全防护围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4. 所有从事深基坑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效证件,严禁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人员进行施工。

5. 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完善,如安全通道、安全警示标志、紧急疏散通道等。

6. 安排专人监测基坑周边地质环境,定期检测基坑的变形和变化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 严格遵守现场安全作业规程,如使用安全帽、防护鞋、安全带等个人防护装备。

8.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确保能及时处理突发火灾等紧急情况。

9. 确保施工现场的供水、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安全可靠。

10.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会根据当地法规、标准和工程特点进行具体制定和执行。

以上仅为常见的一些规定,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施工需要进一步制定。

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DBJT14-081-2011

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DBJT14-081-2011

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DBJ/T14-081-2011关于发布《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DBJ/T14-081-2011》的通知建设字[2012]12号(试行)》自2012年2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2)2.1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2)2.2基坑工程概况部分应明确的内容 (2)2.32.42.5第三章支护结构设计3.13.23.33.43.53.63.7第四章地下水控制4.14.2深井降水设计 (12)4.3止水设计 (13)第五章深基坑施工要点 (14)5.1一般规定 (14)5.2土方开挖 (14)5.3应急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基坑监测 (16)6.1一般规定 (16)6.2基坑监测设计 (16)6.3基坑监测内容 (16)6.4基坑监测资料及成果报告 (17)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附录5附录6附录7附录8附录9附录附录附录附录13监测点布置平面图附录14监测阶段报告附录15监测内容、中间资料、最终成果资料图表附加说明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名单第一章总则1.1为了实现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高设计效率,确保设计质量,满足审查、设计、施工及监测要求,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1.31.4着重反1.51.6第二章基本规定2.1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包括的内容2.1.9施工图2.2基坑工程概况部分应明确的内容2.2.1基坑规模、周长、面积、地下室层数、开挖深度、设计基坑运营时间。

2.2.2基础形式、工程桩桩型、直径、有效长度,底板、承台、连梁及垫层的尺寸。

2.2.3地下结构的特殊施工要求,如后浇带的位置及施工时间,底板与承台及连梁之间留置的施工缝的允许形式等。

深基坑管理条例

深基坑管理条例

编号:25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审批人:审批日期:xx总公司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司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的安全管理,认真贯彻省《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

在基坑施工中做到经济合理、安全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基坑”一般是指开挖深度在5.00米以上(含5.00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00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大型基坑开挖均称为深基坑或大基坑。

第三条属本司管辖的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均应施行本条例。

第一章深基坑开挖前安全管理的要求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索要施工基坑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图纸。

并会同建设单位对工程实地摸清开挖土层的地质、水文情况;运输道路、邻近建筑情况;地下埋设物、古墓、旧人防地道情况;电缆线路、上下水管道、煤气管道等各种管线情况;地面障碍物、水、电等情况。

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妥善处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基坑开挖、支护前,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不同选择不同的施工支护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缩短工期,以满足基底和支护结构的稳定性,确保临近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安全。

第六条:在进行多方案选择和比较时,应特别考虑地面堆载、地表积水、地下水和临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明确支护结构的变形、内应力及沉降观测允许值。

第七条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含10米)的地下工程,要尽量采用连续墙施工方案,而不应采用挡土桩的施工方案。

第二章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八条施工准备1、编制基坑开挖、支护专项施工方案。

开工前,施工单位要参照有关安全规范、标准,根据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认真编制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有严密的施工程序、组织准备技术内容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上级审批。

2、认真培训。

施工前,必须对各种机械、车辆的操作人员进行机械技术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持证上岗,确保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行为。

深基坑边坡支护规定

深基坑边坡支护规定

XX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边坡工程和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边坡工程和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将《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管理,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主要包括三类:Ⅰ新建工程: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修建的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Ⅱ分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涉及的边坡与深基坑的支护、地下水的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与填埋等分部工程。

Ⅲ已有工程: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第四条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深基坑安全管理

建筑深基坑安全管理
• 近 即深基坑离周边的环境保护对象近 。
• 由于城市的改造与开发,基坑四周往 往紧贴各种重要的建(构)筑物,如 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管线(煤气、水 、电、通讯管道等)、隧道、防汛墙 、天然地基民宅、古建筑、大型建筑 物等,环境保护已成为突出问题,设 计或施工不当,均会对环境造成不利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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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坑工程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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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悬臂桩排式挡土支护结构 适用条件:基坑周边不具备放坡条件或重力式挡墙的宽度,
临近基坑边无重要建筑物或管线。 土质条件:软土地区,一般粘性土。 开挖深度软土小于4m,一般粘性土小于10m。 优点:施工单一,不需支锚系统;基坑深度不大时,从经济、
(4)深基坑工程具有较强的时空效应
深基坑的深度和平面形状,对深基坑的稳定性和变形有较大影响。 在深基坑设计中,要注意深基坑工程的空间效应。土体蠕变体,特别是 软粘土,具有较强的蠕变性。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土压力随时间变化, 蠕变将使土体强度降低,使土坡稳定性减小,故基坑开挖时应注意其时 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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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条件
排桩或地下连续墙 水泥土墙 土钉墙 逆作拱墙 放坡
1. 适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三级 2. 悬臂式结构在软土场地中不宜大于 5m 3. 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宜采用降水、排桩加截水帷幕或地下
连续墙
1.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 2. 水泥土桩施工范围内地基土承载力不宜大于 150kPa 3. 基坑深度不宜大于 6m 1.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的非软土场地 2. 基坑深度不宜大于 12m 3. 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1.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 2. 淤泥和淤泥质土场地不宜采用 3. 拱墙轴线的矢跨比不宜小于 1/8 4. 基坑深度不宜大于 12m 5. 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1.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三级 2. 施工场地应满足放坡条件 3. 可独立或与上述其他结构结合使用 4. 当地下水位高于坡脚时,应采取降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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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06〕2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将《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管理,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主要包括三类:Ⅰ新建工程: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修建的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Ⅱ分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涉及的边坡与深基坑的支护、地下水的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与填埋等分部工程。

Ⅲ已有工程: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第四条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边坡与深基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

但未在本省范围内应用过的技术与工艺,应当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行研究、试验,并通过山东省工程勘察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应用。

第七条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投保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第Ⅰ类工程,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程序,实行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建设监理等法定制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

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第Ⅱ类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

第十一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深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边坡高度或基坑开挖深度2~3倍的范围。

临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构)筑物及周边道路、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以及市政、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城建档案等单位和相邻房屋业主,介绍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安全保障措施,征询相关单位和个人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指定或随意削减监测项目。

第三章工程勘察与设计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拟建地域进行勘察,勘察的范围应涵盖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和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可和拟建工程详细勘察合并进行,勘察深度除满足详细勘察要求外,还应当满足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第十六条勘察工作的负责人及物探、室内试验、钻探、现场编录等专项负责人,必须由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担任,且应持证上岗:所有其他从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

第十七条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给出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气象及水文条件以及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可能的破坏范围边界、破坏模式等,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并对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十八条勘察报告必须经一类勘察专项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当工程设计、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条从事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高度超过10米的工程,从事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甲级勘察资质,主要设计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工程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确定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土方挖填、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设计文待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

第二十四条设计方案应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门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到实地察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

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具各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第Ⅰ类工程,设计单位还应当根据设计计算所采用的假设条件、施工情况、现场环境等编制和提交《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注明使用注意事项、维修方法、险情预兆及应急措施。

第四章工程施工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岩土工程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经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设计技术要求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有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条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有必要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查。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毗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重要设施的专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旌工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安全有关规范等组织施工,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与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沟通。

第三十三条开挖的建筑边坡应当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结构的施工及坡面防护,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长时间曝露。

第五章工程监理与监(检)测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严格依照监理规范实施监理。

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应配备注册岩土程师。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当把以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要点:(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要求;(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四)对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并随时关注施工对周边环境及设施的影响;(五)做好各项指标及监测数据的记录和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的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主管单位。

第三十七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应当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范及方案作好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以及周边环境、设施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三十九条在遇到台风暴雨以及地下水位涨落幅度较大、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加强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四十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监测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应按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第六章工程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二条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第Ⅲ类工程,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定期检查、维修和加固,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三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产权人、使用人及管理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使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单位提交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使用及维护须知》的要求和时限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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