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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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圳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可编辑(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可编辑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招标,应当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招标依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七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深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基础、结构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等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无法获取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调查。

调查范围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情况确定。

一般应当自深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3倍深基坑开挖深度或者降水深度的距离。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深基坑工程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深开挖作业,通常用于地下建筑物的施工,如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地铁站等。

由于深基坑工程存在着高风险和复杂性,因此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工程的安全进行。

本文将对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一些规定进行讨论。

1. 工程前期准备在进行深基坑工程前,工作单位应充分了解工程地质、地下水位、周边环境等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分析。

同时,还需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2. 安全防护措施(1)围护结构:在进行深基坑开挖时,需要采取合适的围护结构,如钢支撑、成桩围护等,以防止土体塌方和坍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通风和氧气供应:深基坑工程空间狭小,通风不畅,容易造成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情况,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通风和氧气供应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3)防滑措施:深基坑工程中常涉及到湿滑的施工环境,因此需要进行防滑处理,如铺设防滑胶垫、设置防滑栏杆等,以防止人员滑倒。

3. 警示标志和安全教育(1)警示标志:在深基坑工程现场,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如“危险作业区域”、“禁止通行”等,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和遵守规定,避免发生事故。

(2)安全教育:在进行深基坑工程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包括工作人员、施工队伍以及周边居民等,使其了解工程的危险性和安全操作规范,并掌握相应的急救知识。

4. 现场管理和监测(1)施工现场管理:深基坑工程现场应设立专人进行管理,负责检查安全设施的完好性,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装备,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2)监测措施: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地下水位、土体位移等相关参数的监测,以及各种工程设施的安全性监测,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5. 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在深基坑工程建设中,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和处理措施。

同时,还需进行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路水运)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对深基坑工程的定义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 15—20-9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规程。

2、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二、关于深基坑工程施工规范的一般要求1、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从施工方法、施工顺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概况、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情况;(七)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相关图纸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3、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2024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

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

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

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深建规〔2009〕3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壹日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等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壹责任人。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鼓励深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壹体化。

建设单位能够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壹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工程等级要求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技术标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或者岩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之上资格。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作为降低工程造价的条件,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和范围1.1本规定为了在建筑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深基坑施工。

2 引用标准施工过程中的深基坑支护工作要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 定义3.1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4 职责4.1施工单位:4.1.1、应针对土质的类别、基坑的深度、地下水位、施工季节、周围环境、拟采用的施工机具来确定开挖方案。

4.1.2、开挖基坑(槽)设计深度如比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深时,应采用边坡支撑加固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动态观测。

4.1.3、根据基坑的深度、土质的特性和周围环境确定对基坑的支护方案。

4.1.4、根据选定的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设计和验算。

4.1.5、根据所采用的开挖方案编制操作程序和规程。

4.1.6、绘制施工图;制定回填方案。

4.1.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作业必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1.8、对于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大、特性较多的特殊工程,不仅要按照上述要求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1.9、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基坑边沿设置安全可靠的围挡措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晚设立红灯警示。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安全标志》(GB2894-1996)。

4.1.10、施工单位在对深基坑作业时必须严格遵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条等相关法规及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施工企业还需编制出深基坑工程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了深基坑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深基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基坑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筑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虽未达到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

第四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及各县区所辖区内建筑深基坑工程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深基坑工程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工作。

并且应当对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评审资料、专家意见、修改内容、日常技术支持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进行跟踪服务。

第五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

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在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基础上编制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第六条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机构是建筑深基坑工程的技术指导评估部门。

负责管理深基坑工程监(检)测单位和调解深基坑工程技术纠纷,组织专业技术论证和评估。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深基坑工程项目,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是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对深基坑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安全措施、责任分工、监督检查等方面。

对于深基坑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特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和补充。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是全过程、全要素的管理,要求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通过持续不断的管理、监督,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规章制度第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需经过相关审批手续,包括设计审查、施工方案审查等,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第八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评估,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做出合理的预防措施。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设置警示标识和警戒线,保障工人和施工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必须有专业的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负责监督和指导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处置。

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相关程序通报上级主管部门,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必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应加强对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每位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证书和资质。

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爆破作业、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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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等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鼓励深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

建设单位可以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一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工程等级要求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技术标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或者岩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作为降低工程造价的条件,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含有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从市建设局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成员不得与该工程各方主体有利害关系。

专家组应当对方案认真论证,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

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由评审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修改设计、施工方案。

施工过程中涉及重要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变更的,应当通过评审专家评审。

第八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基坑周边建筑物基础、结构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调查范围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调查范围应当自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距离。

第九条施工前,建设单位可以邀请相邻设施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

对可能受到影响的相邻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共同对可能受到影响或者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纪录,拍摄影像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并实施保护措施。

当深基坑周边有燃气管道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管道经营企业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联合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人,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和相邻设施进行巡查。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严重威胁相邻设施安全的险情时,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施工造成相邻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对于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渣土,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处理,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运输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和相邻设施进行监测。

当监测数据达到控制值时,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并由建设单位从市建设局公布的专家库中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推广信息化监控系统,运用远程监控及报警系统,进行自动监测、动态分析、分级报警,提高预警预控能力。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时完成,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因工程停工,深基坑工程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回填措施。

拒不回填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回填,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需重新开挖深基坑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设计、施工。

建设单位未组织采取措施而发生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勘察单位责任第十三条勘察单位编制的勘察方案、勘察过程、勘察报告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勘察点数量、布置、勘测深度、勘察指标和精确度必须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

勘察报告应当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基坑施工对相邻设施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信息沟通工作,定期到工地现场进行查勘,发现场地和周边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当立即进行复查,提出处理措施和解决方案。

勘察单位应当协助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参加深基坑工程的验收。

第四章设计单位责任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

设计人员应当具有岩土工程专业工程师以上资格。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加盖设计单位图章和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执业章。

当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时,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主体结构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充分掌握相邻设施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确定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确保深基坑安全和相邻设施安全。

设计单位在深基坑工程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台风、暴雨、周边动静荷载及基础施工对基坑安全的影响。

设计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基坑使用期限,并结合工程复杂性适当提高安全系数。

第十七条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基坑正常使用期限,基坑结构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允许值和预警值,相邻设施保护措施,基坑周围地面允许荷载,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深度,基本试验、检测要求和监测项目等。

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程序进行审查。

设计单位应当落实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并出具落实情况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基坑支护形式采用锚杆支护的,当锚杆需伸入相邻建筑基础或者地基时,设计方案应当经相邻建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认可。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不认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变更相应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的审查,并根据最终确定的施工方案及现场反馈的信息全面复核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和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

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当调整设计,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的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工况和作业流程复核支护结构的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当基坑周边有对地下水位变化敏感的相邻设施时,应当采用封闭截水措施,并在基坑土方开挖前对截水质量和效果进行检验。

采用降水措施的深基坑工程,应当慎重考虑降水对相邻设施产生的影响,并根据需要采取有效的监控及回灌措施。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深基坑工程,不宜采用土钉墙或者复合土钉墙支护形式:(一)土质为淤泥、淤泥质土、松散填土、松散砂层的;(二)距基坑边缘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浅基础建筑物或者其他对变形有严格要求的相邻设施的;(三)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深基坑工程。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采用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支护形式的,设计时还应当结合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二十四条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进入现场对重要部位的施工提出指导意见,并就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抽查。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设计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参加每周例会,及时处理相应的设计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随时掌握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情况,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值达到预警值时,应当分析原因,对原设计进行重新验算或者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施工单位责任第二十五条单独承包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岩土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方案,针对不同施工状况编制详细可行的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根据评审结论修正、完善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具体施工方法,人、机、料组织保障,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控制措施,相邻设施的保护、监控措施,出现异常或者险情时的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

应当注意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的关系,及时施工支护结构。

严禁超挖,严禁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值,严禁锚杆未检验和未锁定情况下开挖下层土方。

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泥渣土,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中所确定的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要求,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运输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保证车容整洁。

第二十八条深基坑工程实行信息化施工方法。

施工单位应当随时观察和掌握降水过程、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基础施工等各阶段对基坑及相邻设施的影响。

当发现支护结构、相邻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各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当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做好监测工作,并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对相邻设施和基坑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六章监测单位责任第三十条监测单位应当具备岩土工程监测资质。

监测单位不得与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第三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深基坑特点和相邻设施现状,制定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应当经过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

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结果分析和监测信息反馈等。

监测项目应当齐全,监测范围应当覆盖基坑开挖所有影响面,监测点布置科学合理,数量足够,监测频率满足要求,监测数据真实全面。

第三十二条监测工作应当从基坑开挖前开始,至基坑回填后结束。

当遇到雨天或者实测变形接近预警值时,应当增加监测频率。

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时完成,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暴露期间的监测方案。

第三十三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监测数据表、典型测点的时间、变形曲线图和监测结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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