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doc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法规[的文件》,已在〔XXXX〕第三次主任办公会议上通过,请遵照执行。
我特此通知你。
2010年5月23日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安全、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验、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天然阶地(下同)开始,开挖深度大于3m(含3m),或虽不大于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邻近建(构)筑物安全的土方开挖、基坑(槽)支护和降水;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不超过7m,但基坑环保等级为一级。
或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施工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主要责任,并应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落实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如“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挂牌”。
建设单位的项目经理依法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将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发包出去。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9〕4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沪住建规范〔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1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 (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沪建交〔2006〕105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10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月6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 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合辑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上海基坑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基坑规范篇一: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沪建安质监[20xx]第065号一、一般规定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本监督细则适用于本市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基坑工程监督工作。
基坑工程监督内容包括支护结构(含边坡)、基底加固、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止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
2、基坑工程报监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确定符合条件的主监员负责监督工作。
主监员应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将基坑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法,使基坑工程的处于受控状态。
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应在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公布。
3、基坑工程的监督采用节点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基坑工程一般情况下以下监督控制点应到场监督:①基坑开工前、②基坑开挖前、③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④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的到场监督和质量事故的处理、⑤基础施工至±0.00及支撑结构已拆除、逆作法施工时底板全部完成。
对开挖深度大于等于3米且小于5米的基坑工程,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可视具体情况简化处理。
4、基坑工程监督过程中,要加大对责任主体行为和基坑实体质量的检查力度,掌握施工动态,落实整改消项,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基坑工程开工前的监督基坑工程开工前,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的下列行为作检查重点:1、建设单位①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有关手续;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现状、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管网的情况的调查、处理和移交交底情况;③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的发包;④图纸会审、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⑤深基坑工程事故(险情)的应急处置预案;2、勘察、设计单位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②勘察设计交底及变更;3、施工单位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特殊工种上岗证等);②分包单位资质及总包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③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制定与审批;④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⑤建筑材料、构配件、(大型)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的检验;⑥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⑦场地布置和安全设施的落实情况。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市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是指施工时挖掘深度大于4米、与周围建筑物相对应的建筑工程。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设计机构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基坑布置、围护结构、排水系统等内容;(二)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三)设计方案应考虑地下水位、土层情况、周围建筑物的影响等因素;(四)设计方案应具备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施工工艺;(五)深基坑工程施工后产生的渣土应有合理的处理方案。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报送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二)施工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三)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四)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控措施;(五)施工期间的公共安全保障措施;(六)施工期间的交通管理措施。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配备专业监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周围地下管线和建筑物的安全。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合适的围护结构,确保施工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施工期间应确保施工现场秩序良好,防止施工废弃土方的堆放、渣土泄露等情况。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地质灾害等突发情况,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上海基坑管理4号文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1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 (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深基坑的管理,保障施工安全,维护环境和谐,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深基坑工程,包括施工前的规划、设计,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以及竣工验收和运维管理。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是指为土地开发、建筑施工等用途而进行的较深挖掘的工程,主要包括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回填等工序。
第四条深基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规范设计、合理施工,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五条深基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工程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应考虑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地下管线等因素,合理选择挖掘深度和开挖方式,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应充分考虑降低施工噪音、震动等对周边居民的影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八条深基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应为施工期间的降水、排水提供有效的措施,保障施工场地的安全和周边环境的保护。
第三章施工安全与监管第九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执行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确保施工合法合规。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作业流程、责任分工和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前报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期间应设置必要的围挡和警示标识,对施工现场进行管控,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竣工验收与运维管理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的运维管理应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的运维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运维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的运维期间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四篇)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是指地下建筑物或地下构筑物施工过程中,为开挖地下空间时所进行的一系列工程活动。
第四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遵循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标准和施工技术要求。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参加工程质量评定。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完善安全、质量、环保和监控等制度。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八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保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施工人员的社会保障。
第二章设计与勘察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满足工程的功能和经济性。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下水位、地下水渗流、地质构造、周边建筑物等因素,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应当准确获取地质、地下水、地下结构等相关资料,为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选择适宜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深基坑的开挖顺序、支护结构、降水设施等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预案,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监测预案等。
第三章施工安全第十七条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当进行现场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深基坑支护结构的施工应当符合设计要求,采取可靠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深基坑是城市建设和地下空间利用中常见的工程形式,其施工与管理对于保障人员安全、维护城市地下设施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上海市深基坑的施工与管理,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城市建设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术语和定义1. 深基坑:指挖掘深度超过5米的临时施工工程。
2. 基坑施工单位:指承担深基坑施工任务的责任主体。
3. 设计单位:指根据施工要求和相关规范,对深基坑的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核的单位。
4. 监理单位:指监督和检查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合规性和质量的机构。
三、工程前期准备1. 深基坑工程应事先编制工程施工方案,并按规定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备案。
2. 施工单位应进行充分的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并将结果报告给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
3. 深基坑的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影响安全和工程质量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解决。
四、施工管理要求1. 深基坑的开挖和支护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严禁违反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基坑的支护结构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汇报给监理单位。
3. 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地下水的排泄和控制,确保基坑施工的安全进行。
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严禁违规操作。
五、质量验收和评估1. 深基坑施工完成后,应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六、法律责任和处罚1. 对于违反深基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2. 如发生因施工不当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施工单位应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
2. 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10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 月 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 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 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 前期准备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一)开挖深度超过 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二)深度虽未超过 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 米的深基坑工程。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z.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 (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是指上海市政府制定的管理深基坑建设和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深基坑建设安全可靠,对涉及到的人员和环境进行有效保护。
以下是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深基坑建设前需要进行详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案,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批。
2. 深基坑建设需要编制详细的设计方案,并进行相关工程计算和分析,确保工程结构稳定。
3. 深基坑建设需要进行勘察和地质调查,对地质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地基处理方法。
4. 深基坑建设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 深基坑施工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需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6. 深基坑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振动、扬尘等污染要进行控制和处理。
7. 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对施工安全和地基稳定性进行评估。
8. 深基坑施工结束后需要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沪建交深基坑管理规定
沪建交〔2012〕645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的质量,加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确保在建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基坑工程(一)建设单位是基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基坑工程发包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和有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基坑工程(包括围护墙、地基加固、支撑、降水、挖土等)、地基基础和地下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围护设计前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的倾斜、差异沉降和结构开裂等进行检测,为设计单位确定基坑变形控制标准提供依据。
(二)开挖深度大于3米(含3米)的基坑应由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基坑工程围护专项设计。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章。
对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还应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并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
基坑工程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序施工时,设计人员应驻现场工作。
(三)基坑工程施工可由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也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基坑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总包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围护墙施工、挖土、降水、支撑、基础底板浇筑和拆撑回筑等),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专项评审通过的方案施工。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原围护设计不能达到预期目的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提出,由建设单位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研究解决。
上海 深基坑建筑标准
上海深基坑建筑标准
上海深基坑建筑标准如下:
深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者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时,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委托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或者经认可的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论证在技术经济上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失。
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作审定。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10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月6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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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10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月6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应当通过专家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深基坑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
邻近地铁、隧道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应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
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审定。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深基坑工程项目情况。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设计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及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评审意见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和管线保护、监测等内容。
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并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第十九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确定满足本办法第八条三个条件之一的深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从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评审内容包括审查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同时审查初步设计阶段制定的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中的各项技术、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评审专家组应当对设计、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并及时将评审意见送交市级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设计、施工方案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第二十四条市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将评审通过的深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分送相关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委派专人对深基坑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深基坑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确需修改时,应当经过原评审专家组同意。
其中,需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先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进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未经验收通过的,基坑不得开挖。
深基坑工程开挖必须由项目总监发布开挖令。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发生深基坑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建设交通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
第二十八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爆防火、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六章监理和监测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编制深基坑施工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并发布开挖令;(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履行;(五)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的,应及时制止。
第三十二条深基坑支护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限值,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作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监测数据应当真实,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和记录经审核后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限值时,应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同时停止施工,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
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和评审专家组提交监测报告。
第三十四条在台风、暴雨期间及遇到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并加大监测频率。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技术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发布。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建(98)第0820]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