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鞍山交强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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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鞍山交强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鞍山交强险赔偿标准
2018年鞍山交强险赔偿主要内容有: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必须支出的费用。

大致有以下几种: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医疗
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
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受伤治疗、休养而不能正常上班导致的收入上的损失。

无固定收入
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
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计算时间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伤残的可计算
至应当定残日前一天。

按法定劳动年龄从16周岁计算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
3、护理费用:
不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

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也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人数;
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或治疗后死亡的,护理人数
为2人。

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按住院时间、按日计算;伤残的可按医院证
明或司法鉴定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按日计算。

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司法签定
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比例为:全部(1级)护
理依赖(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共5项均需护理)的50%,大部分(2级)
护理依赖(5项中的三项)的40%,部分(三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1项)30%;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五年。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住宿费
7、营养费: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营养时间,最高不超过年平均生活费的2倍。

按365天/年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级伤残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
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当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使其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不仅受害人本人遭受了直接侵害,而且在受害人对第三人负有扶养义务的时候,因受
害人已经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该扶养义务,所以享有被扶养权利的该第三人也必然遭受损害,此种损害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也应由加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
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种损害的赔偿在我国法律上称为“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
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
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
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
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3、财产直接损失
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包括车辆、财物、
道路、设施和牲畜等。

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

交通事故
财物损失的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交通事故财物损失的赔偿,是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
折价赔偿。

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
评估。

因此,对交通事故财物损失,应当首先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责任,如果财产不
能修复的,再折价赔偿。

所谓折价赔偿,就是按照被损坏财产实际减少的价值进行赔偿。

如果原物的价值全部丧失的,以原物的原有价值进行赔偿,如果原物恢复原状后,价值减
少的,则要计算出实际减少的价值进行赔偿。

14、车辆减值损失
车辆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坏,虽然经过修理,但其整体的安全性、操控性都有所下降,
这样的就造成了其价值的减损。

15、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
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
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
失进行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
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16、精神损害赔偿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项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

具体可参照伤残等级予以量化:10级伤残3000-5000元,每增1个
伤残等级加3000-5000元,1级伤残或死亡30000-50000元。

还应当按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减,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受损后果的
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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