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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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作用,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专家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和规则,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并作出处理,协助开展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

受委托单位负责省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初审、入库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基础性工作。

广东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附件1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功能定位】为实现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组织结构】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的专业人员组成,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相关评标评审专家。

前款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纳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管理的交易项目,通过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管理机构】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对省专家库及其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省专家库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和制度;(二)组织审定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入库;(三)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职业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四)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省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商讨决策。

根据授权,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实行全面可追溯性的文件(含电子文档)控制管理,确保各项记录内容标识规范和有案可查。

第二章专家入库管理第五条【入库条件】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评审专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获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不少于6年);(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最新版】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最新版】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为什么制定出台《办法》?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6〕67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了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对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障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专家库在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专家入库、培训、考核、退出机制不健全,专家动态管理工作亟待加强等问题。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对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市场主体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2014年10月,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

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皖政办〔2015〕64号),就进一步整合全省专家资源、加强对评标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作出了相应安排。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整合各地、各行业专家资源,建立健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制定出台了《办法》,对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作进一步的规制。

二、《办法》有哪些创新内容?一是统一资源。

依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借鉴北京、上海、广东、甘肃、江西等省做法,《办法》开宗明义规定,由省政府依法组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实现全省评标评审专家的资源共享。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为了提高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将就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讨论。

评标专家是指具备一定领域专业知识和评标专业素质,能够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的人员。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公开、公平、公正,并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无违法违规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熟悉评标标准和操作流程。

专家库是指拥有一定数量评标专家、涵盖多个领域和专业的专家人员库。

专家库的建立应该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审核程序,确保专家的素质和能力,以满足评标工作的需要。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 评标专家的管理:a. 评审专家的选拔和培训:通过公开招募、调查认定、评选等方式选拔评标专家,并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和能力。

b. 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评标专家进行资格认定,确保评审专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c. 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机制,包括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等,确保评审专家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专家库的管理:a. 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建立专家库的目录,包括评审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工作经历等,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b.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a. 评标专家的考核: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绩效和业务水平。

b. 专家库的审核:定期对专家库进行审核,以确保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质量和完整性。

以上是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简要概述。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和专业性,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才能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最新】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最新】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最新】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标专家认定、权利、义务和管理第三章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评标专家的条件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由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入库、出库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条件认定、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监督管理。

评标专家入库、出库等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基本因素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设置,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建设运行,并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行政监督部门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专业分类标准为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认定、权利、义务和管理第六条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按下列步骤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填写《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一式两份)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湖南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湖南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方式和大数据手段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唯一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征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对有关招标项目的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省级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各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

第六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按照专业、地域等进行分类,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方式覆盖全省各级各区域。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涉及专业技术服务、通信网络服务等内容,由省发改委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企业或相关单位购买服务。

第二章专家评聘第七条评标专家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结合的方式评聘。

申请评标专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2014年12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23年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其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管理、退库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全省统一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并协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与国家有关评标专家库和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互联互通,推进专家资源共享。

第二章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应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和电子评标基础能力;(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最新】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最新】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标专家认定、权利、义务和管理第三章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评标专家的条件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由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入库、出库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条件认定、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监督管理。

评标专家入库、出库等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基本因素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设置,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建设运行,并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行政监督部门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专业分类标准为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认定、权利、义务和管理第六条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按下列步骤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填写《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一式两份)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高效、专业,提高项目评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一)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1.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2. 评标评审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划分,并根据评标评审需求设立不同专业领域的评委小组。

3. 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主要包括专家资格审核、专家招募、培训考核等环节。

(二)专家资格审核1. 评标评审专家应符合国家、省关于评标评审专家的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对申请成为评标评审专家的人员,由省级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合格者进入下一环节。

3. 初审合格者需参加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

4. 经面试合格后,申请人按照专业领域分组,列为评标评审专家备选人员。

(三)专家招募1. 评标评审专家的招募包括正式招募和临时招募两种方式。

2. 正式招募评标评审专家时,省级相关部门将通过媒体发布招募公告,并接受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

3. 临时招募评标评审专家时,可以根据具体项目需要,从备选人员中抽取合适的专家参与评标评审。

(四)专家培训考核1. 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后,应参加由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接受评标评审相关知识和规范的培训。

2. 培训合格后,专家需进行定期的考核,以评估其评标评审能力和水平。

3. 经考核合格者继续保留专家资格,不合格者将被移出评标评审专家库。

三、评标评审专家的职责和权力(一)评标评审专家的职责1. 参与评标评审,依法、公正、客观、正确地进行评标评审工作。

2. 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3. 积极参与专家群体讨论,提出合理的评标评审意见和建议。

4. 保守评标评审工作中所知悉的项目信息和商业秘密,不泄露相关信息。

(二)评标评审专家的权力1. 评标评审专家有权获取评标评审相关的项目文件和资料。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管理、抽取使用、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评标专家入库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评标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三)培训考试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程序和方法、职业道德等。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入库。

(四)入库公示对拟入库的评标专家名单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评标专家抽取(一)抽取原则评标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保密的原则。

抽取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抽取过程不受人为干扰。

(二)抽取时间一般应在评标活动开始前的适当时间进行抽取,以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评标工作。

(三)抽取方式通过专门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抽取,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

(四)回避制度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专家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和举报。

3、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报酬。

(二)义务1、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

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

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评审)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是我省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并向社会公布。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建立,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共同征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入库、统一考核培训、统一发证。

第三条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打破地区和行业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建立的本行业评标专家库,统一纳入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行业分库专家管理和考核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市州专家库,作为省级专家库分库,纳入省级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单独建立评标专家库。

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招标评标活动原则上从省级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其原有评标专家纳入省级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和抽取、管理、监控三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项目和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或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七条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设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为加强xx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二条xx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认定推送、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及退出,监督xx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专家数据库的信息录入与应用等工作。

第三条xx公共资源交易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起全xx统一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第四条xx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遵循统一建库、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建设第五条按照统一规则、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的原则,xx公共资源交易专家抽取系统由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组织研发与应用管理,提供给各师(市)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使用,进场交易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远程异地开评标工作模式。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500人;(二)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需抽取人数的3倍;(三)有负责管理的机构和日常维护人员;(四)有支持专家库软件运行的硬件设备;(五)有专家基本信息档案;(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专家应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入库申请,申请通过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将专家信息提供给中心,中心负责将专家信息更新至综合评标专家数据库。

第八条为保证各项评标工作顺利进行,中心应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选择出一批业务精、经验足、责任感强、时间充裕的专家,建立资深专家和应急专家分库。

第九条资深专家除参与评标评审工作外,还可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评审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等提供咨询服务;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对有异议的评标评审结论提供鉴定或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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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作用,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专家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和规则,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并作出处理,协助开展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

受委托单位负责省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初审、入库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基础性工作。

第九条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对本场所内评标的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收集和记录,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认定、处理,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条省专家库信息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信息数据。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要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省专家库系统进行测评。

第三章专家入库管理第十一条省专家库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综合评标评审专家。

对稀缺领域专家,省专家库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网站等多种渠道公开发布征集通知,专项征集。

第十二条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评审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未被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员:1.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2.取得国家相关二级注册执业资格且取得时间不少于6年;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时间不少于6年。

各行业、专业的特殊资格条件,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入选省专家库,通过“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桌面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入选省专家库的,还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组织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入库条件的申请人,通知其提交书面材料。

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可以采取现场或邮寄方式向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提交。

申请人对网上填报的信息、书面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申请人通过初审后,由省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对本部门归口专业的专家组织审核或评审。

对不能归口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专业分类,由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审。

申请人通过审核后,需参加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组织的入库培训,通过考试后成为正式评标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加强对入库专家的继续教育,定期采取网络培训或者集中轮训的方式不断提高入库专家的评标评审能力。

第十六条原已经省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进入部门专家库的专家,可直接登记为省专家库专家。

第十七条省专家库对所有入库专家建立档案、颁发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制度。

入库专家档案,需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培训考核、参与评标评审工作情况、考核评价情况等相关信息,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入库专家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回避单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在省专家库系统中予以变更完善。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三年。

聘期内考核评价合格的,予以续聘。

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交易项目提供评标评审服务;(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取评标评审报酬;(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评标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二)遇有法定回避情形,主动回避;(三)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遵守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投诉处理;(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知识培训与继续教育;(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一)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包括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退休或离职未满3年的人员;(三)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四)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审的,该专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第二十一条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工作纪律:(一)按时参加评标,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二)评标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接受核验和监督;(三)不委托他人代替评标;(四)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统一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商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全省范围内从省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应按规定标准给付专家酬劳。

第五章专家抽取第二十三条通过省专家库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均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省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要人数时,在调整专家专业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满足的,缺额专家应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补充确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评审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抽取评标评审专家,一般应当在开标或评审开始之日前2个工作日内进行。

专家抽取申请人按照省专家库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事宜。

评标评审专家确定后,省专家库以语音、信息等方式自动告知评标评审专家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时间、地点、评标酬劳标准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交易项目的信息,一律保密。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服务一律免费,抽取结果应在开标或评审开始前30分钟之内打印。

第二十五条评标评审专家名单确定后,出现以下情形的,专家抽取申请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一)按照相关规定,评标评审专家需要回避;(二)已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评审任务;(三)评标评审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评审专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标评审工作,妥善保存招标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审。

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的程序参照首次抽取,采取随机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第二十六条省专家库管理部门、日常维护机构,不得以任何条件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抽取专家,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查、审批程序。

依法抽取确认的评标评审专家,除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形外,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六章评标管理第二十七条评标评审专家在接到评标评审通知后,不得询问评标评审项目的相关情况,并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报到。

第二十八条评标评审专家须亲自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接到评标评审通知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评标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资格。

第二十九条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

在评标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一)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理解招标项目需求,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审慎、负责任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二)评标过程中,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

评标评审专家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推举专业水平高、评标经验丰富的专家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评标评审专家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分别陈述意见;(二)集体讨论、协商;(三)进行表决;(四)按照简单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评标评审专家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第三十一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广使用招标投标电子系统,逐步实现远程网上评标。

参加远程网上评标的专家,其权利和义务与现场评标的专家相同。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三十二条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或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私自离岗,影响评标委员会工作整体进展;(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三)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单位,影响评标工作;(四)违反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责令改正,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记录违规情形,报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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