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异同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共同点、不同点;法人和合伙人的区别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共同点、不同点;法人和合伙人的区别一(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共同点、不同点(1)不同点比较: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一下合伙人设立,有限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合伙企业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体、机关法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成有认缴或实缴的出资(出资方式:货比、实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为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条可以劳务出资) 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件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的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伙”字样“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担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伙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事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务伙事务。
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执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行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1、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区别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1、组成人员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2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2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应当有力的自然人一个普通合伙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承担形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合伙人的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权利义务权利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5、竞业禁止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同合伙组不得同本普通合伙企业进行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织交易交易;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外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7、财产份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出质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产份额出质;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定的除外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转让财产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可按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人以外份额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要经其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额。
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另有约定的除外人9、利润与亏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损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有约定的除外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110、新合伙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的债务承担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1、法定退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然退伙:没有普通合伙的第二种“个人丧(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失代偿能力”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退货后债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务承担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限连带责任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13、继承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普通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异同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一、在概念上的异同不同点: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有以下特点:1,只能由普通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有以下显著特征: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的成员均为普通合伙人(特殊的普通股合伙企业除外),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成员则被划分为两部分,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同点:1,二者都有普通合伙人的参与2,执行事务的合伙人都在普通合伙人中产生3,两种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在设立条件上的异同不同点:1,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未作规定。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有限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50个一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该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楚凤娇金融二班 409114020109(一)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相同之处。
1.都是自愿组成的合伙组织形式。
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营业共同体,三者有着共同的前提,即合伙人就出资、经营、利润分享、入伙、退伙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2.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虽然都是由合伙人组成的营业共同体,可以单独起商号(字号),但一般均被视为自然人的联合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合伙财产被视为合伙人共同所有,但同时也被视为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即合伙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
3.都有至少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组织形式的主要法律特征就是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不管采取哪一种合伙形式,合伙组织的任何一项债务,总是要有至少一个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1.设立要求不同。
一般来说,法律对有限合伙设立条件的要求严于对普通合伙设立条件的要求。
对于普通合伙,只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即可以成立。
在有的国家,普遍合伙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非正式的方式设立,甚至可以依当事人之间通常的行事方式来认定。
但对干有限合伙,则有严格要求。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间不但要有合伙协议,还必须有经政府批准的有限合伙证书(即有限合伙章程)。
有限责任合伙,法律一般要求其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专门注册表。
2.出资要求不同。
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信用出资。
而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和信用作为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等向合伙组织投资。
3.经营方式不同。
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在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方面具有同等地位,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对内经营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从事交易活动,都是合伙组织的代理人或代表人。
而有限合伙,只是由其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来经营管理。
4.利润与亏损不同。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法。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1. 公司结构
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没有法律身份的公司结构,所有合伙人都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2. 合伙人责任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责任。
每个合伙人都有无限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承担公司的所有债务和义务。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负责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是有限的,只有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的投资资本。
3. 投资资本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必须对公司贡献资本,投资额没有限制。
资本的数量和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4. 税务问题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收入都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进行纳税。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的利润将根据每个合伙人的贡献分配到各个合伙人的个人帐户上纳税。
有限合伙企业则需要在税务上遵守更加复杂的规定。
根据联邦税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在联邦税上分别向负责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纳税。
5. 管理和控制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都有平等的投票权,并且只有简单的多数投票才能作出最终决策。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负责合伙人是公司的管理者,并拥有决策权。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受到限制,只有在重大事项上才有投票权。
总体来说,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享有共同的责任和控制权利,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和控制权被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所约束。
两种合伙企业均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类型。
九种合伙企业制度
九种合伙企业制度在中国,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组织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目前我国有九种不同的合伙企业制度。
以下是这九种制度的简要介绍:1. 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GP):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LP):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3.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SGP):在普通合伙企业基础上,增加了一些特殊约定或者约定了特殊事项。
4. 普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General Limited Partnership,GLP):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5. 特殊普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Special General Limited Partnership,SGLP):在普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基础上,增加了一些特殊约定或者约定了特殊事项。
6. 简化普通合伙企业(Simple General Partnership,Simple GP):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变种,取消了年度利润分配顺序的约束,增加了灵活性。
7. 农民合作社(Farmers Cooperative,FC):由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共同为生产和经营提供资金、劳动和其他资源。
8.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方案(Individual Sole Proprietorship Partnership Plan,ISPPP):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相结合的一种经营模式,个人独资企业为合伙企业提供资源与服务。
9. 其他合伙企业(Other Partnership):除以上八种合伙企业制度外,根据特定需要可以制定其他合伙企业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区别:责任的区别、交易的区别、⼈数的区别、利润的区别、份额出质的区别、经营的区别等。
很多⼈都知道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但是⼤家并不是很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为了解答您⼼中的疑惑,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的资料,供您参考。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即合伙⼈全部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中⼀部分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部分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个普通合伙⼈时)或⽆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数为⼆⼈以上,即对投资⼈数没有上限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数为⼆⼈以上五⼗⼈以下且⾄少有⼀个普通合伙⼈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对执⾏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决定,可委托⼀个或数个合伙⼈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不得执⾏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或由部分合伙⼈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
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承担。
5、普通合伙⼈不得⾃营或与他⼈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可⾃营或与他⼈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不得同本企业进⾏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可以与合伙企业进⾏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致同意,否则其出资⾏为⽆效;有限合伙⼈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在法律规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区分(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组成,普通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试析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差异
・
摘要: 通合伙企业 普: 与有限 企业 合伙 既有相同占 更 同点。 .两 ’ 有不 ’ 辨析该 类合伙企业的 差异之处 既 有利于 对其进行有针对性 的科学管 同时又有利 理, 于明确其在经营活 应当 担的法 任 本文 动中 承 律责 从多个 角度对此问 作了 探. 以 不同 题 _番 究 期有助
义务 。
务. 由普 通 合 伙 人 从 事 具 体 的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二 、 险 承 担 不 同 风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合 伙 人 之 间 对 合 伙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有 限合 伙 企 业 中 . 同 类 型 的 合 伙 人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存 在 而 不 着 差 异 .其 中 有 限 合 伙 人 以 其 各 自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 通 合 伙 人 之 间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普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新 合 伙 人 与 原 合 伙 人 享 有 同 等 权 利 . 担 承 同 等 义 务 ,对 其 入 伙 前 合 伙 企 业 的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原 合 伙 人 退 伙 以后 .不 能 解 除 其 对 合 伙 企 业 既 往 债 务 的连 带 责
四 、 伙 人 数 不 同 合 的 人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财 产 份 额 时 . 序 上 程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之 合 伙 人 数 至 少 为 2人 以 上 . 行 法 律 对 其 须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意 。 有 限 合 伙 人 向 合 伙 人 以外 的其 他 现 而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在商业世界中,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经营形式。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是两种较为典型的类型。
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也有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从定义和组成来看,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有限合伙企业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合伙人的责任方面,这是二者最为关键的区别之一。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都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当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追讨全部债务,而该合伙人在偿还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
只要他们履行了出资义务,在企业面临债务时,他们的损失最多不会超过其当初认缴的出资额。
在合伙人的权利方面,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拥有平等的管理和决策权,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且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但是,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并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提出建议。
从出资形式上来说,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都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不过,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在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面,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原则上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分担。
而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亏损分担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普通合伙人平均分担。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有哪些差异?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有哪些差异?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不同,主要区别在合伙人的不同,简述如下:1、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竞争: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4、转让: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可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非一定同意)。
6、交易: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7、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8、丧失偿债能力: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9、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10、债务清偿:普通合伙人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
不足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偿。
或者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
但是不能以其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行使代位权。
有限合伙人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
不足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偿。
或者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资料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资料1. 概念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都是合伙企业的一种,而合伙企业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投资、组成、经营、共享盈亏的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是指除普通合伙人外,还有特别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 注册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都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但是,在注册时,有限合伙企业还需要制定《有限合伙协议》,明确各个合伙人的职权、资金投入比例、分红比例和退出方式等。
3. 经营在经营方面,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都需要由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而且都可以享受税务上的适当减免。
不同的是,在经营过程中,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只能享有对本企业投资贡献的部分的收益权,而无权要求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4. 资金和风险对于资金和风险方面,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意味着他们必须为企业的债务连带担保,而且个人财产也会被纳入清算范围。
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只对其在企业中实际投资数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必承担普通合伙人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5. 账目公示在财务方面,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都需要每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当年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缴纳情况。
不过,有限合伙企业还需要公示《有限合伙协议》和有限合伙人名单,以供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参考。
6. 适合对象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都不适合中小企业个体户或合伙制企业刚开始创办的企业。
相反,它们更适合需要引入大量风险投资、合作伙伴和专业管理人员的企业,因为这些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金实力,能够更加有效地管理企业并带来利润增长。
7. 退出机制在退出机制方面,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均有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协商一致的原则,随时退出合伙企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则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退出申请,满足特定条件后方可退出。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是两种常见的合伙企业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由两个或多个合伙人组成,但在权责、治理结构、税务等方面存在一些重要的异同。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比较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差别。
1. 权责分配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都有无限的责任和义务,他们对企业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债务超过其资产,合伙人可被追偿到个人财产,承担相应的损失。
另一方面,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即其责任限于其出资额。
其余合伙人依然承担无限责任。
2. 管理结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都有平等的权力和责任,并共同参与企业的管理决策。
合伙人通常根据协议进行表决,并根据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亏损。
相比之下,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拥有无限的权力和责任,被称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而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和决策。
3. 税务影响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税务方面也存在差异。
普通合伙企业不被视为独立纳税实体,其利润或亏损通过合伙人个人的所得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和纳税。
这意味着,每个合伙人需要承担根据其所得份额计算的个人所得税。
而有限合伙企业通常被视为独立的纳税实体,根据法律要求进行独立的纳税申报。
4. 合伙协议为了确保合伙企业的权益和责任得到明确规定,合伙人通常会制定合伙协议。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是必要的,并且应明确各个合伙人的责任、权益、分配规则等。
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通常可根据需要进行制定,但至少应明确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
总的来说,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权责、管理结构、税务和合伙协议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普通合伙企业具有更高的责任和义务,合伙人之间有更平等的地位和参与度,同时享受更高的税务弹性。
而有限合伙企业则允许部分合伙人拥有有限责任,并允许普通合伙人专注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与异同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与异同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是法律体现企业资本形式概念,在我国实施企业制度改
革中,该两类企业不仅在法律上有较明确的定义,而且在资本结构、经营管理上存在较大
的差异。
那么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异同?
一、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资本差异
1、普通合伙企业资本投入较轻松: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并具有动产并以动产抵押债权人形式参与的两个以上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企业的资金投入比有限合伙企业较轻松,而且普通合伙企
业的合伙人人数上限没有有限合伙企业那样限制,可依据民事性质的要求来自由增加。
二、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差异
1、普通合伙企业的决策权和管理权由合伙人自行协商决定:由于普通合伙企业不设
管理机构,因此普通合伙企业的决策权和管理权由合伙人以私人协商的方式分配和行使,
因此素质高的合伙人是确保普通合伙企业良性运营的重要手段。
2、有限合伙企业分立管理机构:有限合伙企业分立管理机构,即有明确的管理体系。
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机构分两种,一种是有限合伙公司的合伙会,另一种是有限合伙公司
的监事会。
相比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权确定更加明朗,因此更有利于企业
的良性发展。
总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资本结构和管理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在我国实
施企业制度改革时,这两类企业都有其各自独特的优势,两类企业各有所长,希望能增强
对这两类企业的理解,从而发挥它们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普通合伙人企业与有限合伙人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普通合伙人企业与有限合伙人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当年考了CPA的《经济法》,里面的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CPA教材和辅导资料有比较详细的讲解,我简单总结一下:
1、合伙人构成不同
合伙人的身份构成不同,普通合伙企业里全部都是普通合伙人,不存在有限合伙人。
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当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退伙后,有限合伙企业则不复存在了。
2、承担责任不同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如果涉及经济纠纷,债权方可以找普通合伙企业里的任何一个合伙人,因为普通合伙企业每一个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只能先找有限合伙企业里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无力承担的部分再由有限合伙人承担,但有限合伙人只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人数限制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至少有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人数不限,但不能有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2-50人,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如果普通合伙人退伙了,只剩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仅剩下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4、企业名称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需有“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须有“有限合伙”字样。
5、利润分配规定不同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而无约定则不行。
普通合伙企业这边,无论是否有约定,都不可以。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几种内容,欢迎指正、补充,谢谢!。
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 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我国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区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三种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指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种类型的合伙企业主要区别:一、合伙企业名称。
应分别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二、合伙人要求。
人数要求分别为两个以上、两个以上、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不得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出资形式要求。
分别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合伙事务执行人。
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五、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不同点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不同点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概念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然⼈、法⼈或者其他⾮法⼈组织,以在⼀个商号下经营商事营业为⽬的⽽结成的合伙,全体合伙⼈的责任均不受限制,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然⼈、法⼈或者其他⾮法⼈组织,为了在某⼀商号名义下从事商业经营⽽建⽴的⼀种商事合伙,在该合伙中,包含两种合伙⼈,⼀种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另⼀种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合伙⼈⼈数有不同要求1、设⽴普通合伙企业必须要有2个以上合伙⼈,法律对普通合伙企业合伙⼈的⼈数没有限制(没有上限限制)。
2、设⽴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数有限制,即2⼈-50⼈。
且⾄少要有1名普通合伙⼈。
三、责任承担⽅式有区别1、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的责任形式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四、出资⽅式和出资的财产性质不同1、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的出资⽅式具有多样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五、经营管理⽅式不同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对执⾏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每⼀个合伙⼈都有权参与经营。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决定,可以委托⼀个或者数个合伙⼈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合伙事务。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应由普通合伙⼈执⾏合伙事务,有限合伙⼈只负担出资义务,分享利润,并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共同点、不同点;法人和合伙人的区别
一.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共同点、不同点(1)不同点比较:
(2)共同点
两者合伙人自身债务的清偿基本相同
二.法人和合伙的区别
1、财产性质不同。
合伙财产或归合伙人共同共有或归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它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法人财产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法人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截然分开 .
2、合伙具有团体性,表现在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高,团体性没有法人强
3、法人的成立须有章程行为,而合伙的组织的成立只要求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并不以出资额为限,应对合伙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而如果法人违反民事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出资人不承担责任(法律另与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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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一、在概念上的异同
不同点: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有以下特点:
1,只能由普通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有以下显著特征:
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的成员均为普通合伙人(特殊的普通股合伙企业除外),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成员则被划分为两部分,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同点:
1,二者都有普通合伙人的参与
2,执行事务的合伙人都在普通合伙人中产生
3,两种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在设立条件上的异同
不同点:
1,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未作规定。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有限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50个一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该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的程序。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按期足额出资是有限合伙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应该算作登记事项的不同点】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相同点:
1,对合伙人的人数都有要求
2,关于合伙人的资格。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这些人的组成不受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都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大都相同
四、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
不同点: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物(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相同点: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物。
五、(普通)合伙人在执行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
相同点:
1,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力
○4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2,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不同点:
1,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义务
○1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若普通合伙人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同上】
六、关于利润分配(相同点)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关于债务清偿和财产的处理
相同点: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当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下不作区分】的自有财产不能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时候,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普通或者合伙)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2,普通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也相同。
3,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不同点:
1,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八、关于入伙和退伙
入伙——
相同点:○1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入伙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新合伙人(指的是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相同
不同点: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相同点:1,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原因【○1自然退伙○2法定退伙】相同
2,当然退伙的事由相同
3,关于财产份额的继承,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者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不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4,普通合伙人退伙后要对合伙企业既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退伙结算的规定与程序相同
不同点:
1,有限合伙人(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而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依法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合伙人退伙。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九、合伙人性质转变的规定相同
即:1,《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