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倾销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我国面对反倾销问题的原因、现状及对策
Y0UNG 青年 与社会
我 国面对反倾销 问题的原因 、现状及对策
白建 军
( 云 南新 纪元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云 南 昆明 6 5 0 2 2 4)
摘 要 :从 2 0 0 9年奥 巴马执政开始 ,中国与美 国贸易摩擦越演越烈 ,美国政府连 续多次对 中国 出口美国的产品实施 了反倾销 行动 ,立案 率居 高不下,在 国际贸易史上实属罕见。为维护中国企业 的利益 ,促 进 中国对外 贸易的顺利发展 ,中国政府 必须认 真研 究 ,采取 有效措施 予以回应 。本文以 2 0 1 2年的一个反倾销案例 为例 ,从我 国遭受反倾销 的原 因及相关对 策提 出分析建议 , 希 望能为改善此局面做 一点贡献。 关键 词: 贸易摩擦 ;贸易争端 ;贸易保 护 ;反倾销
一
、
案 件 回 顾
2 0 1 2年美 I T C称 ,从中国进 口的高压钢瓶实 质性损 害了 美 国相关 产业 , 美 国将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 销税和反补贴税 。 美国 I T C指出 ,由于中国产高压钢瓶 以低于公平价格在 美 国销售 ,美国将对从中国进 口的高压钢瓶征收 反倾销税 和 反 贴税 。 近 年来 ,我 国遭受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等 贸易救济措施 的 数量仍 然持 续上升。我国连续 多年遭反倾销调查 的居全球之 首 。面对这样的现状 ,我 们必须深入研究面对 ,采取有效 的
( 三)“ 非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的 问题
1 、 加大科研投入优化 出 口 结构 。 科技创新是第一生产力 , 只有把我 国出 口产 品从劳动密集 型转 向技术密集 型产业 ,优 化产 品结构 ,增加科技 含量 。才能在 国际贸易中逐渐转变劣 势地位 。 2 、规范企业 内部管理 、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在企业 内部 进行法律宣传 , 加深对进 口国的法律 了解 拓展信息渠道 , 只 有这样才 能最 大限度 地维护我国企业 的利益。同时增加 相关 费用 ,鼓励企业积极 面对反倾销诉讼 。
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经验及教训
反倾销调查的经验及教训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一向是美、欧狙击中国产品的利器,比如世贸组织秘书处在2007年的报告中指出,中国仍然是受到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国家。
对反倾销,西方国家的一般做法是:(1)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在单一的反倾销调查中大量和随机使用替代国,从而十分容易认定我国出口产品存在倾销;(2)一般允许我国涉案企业申请个别待遇(欧盟)或单独税率(美国);(3)一般对中国出口产品不进行反补贴调查。
然而,在反倾销的基础上,美国于2006年开始对中国的产品适用反补贴税法,即对同一产品同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铜版纸案是美国第一次对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并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案件。
此后,2007年和2008年,“双反”俨然成为美国产业界又一“新”的贸易救济方式,而中国产品腹背受敌,处境困窘。
一、美国对华发起双反调查概况2006年10 月31 日,美国新页纸业集团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铜版纸向DOC(以下简称DOC)申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20日,DOC对中国的铜版纸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
2006年12月15日,美国ITC(以下简称ITC)做出存在实质性损害和损害威胁的肯定性初裁。
2007年3月29日和5月29日,DOC分别对铜版纸做出反补贴和反倾销初裁,2007年10月17日,又分别做出反补贴和反倾销终裁,决定对源自中国的铜版纸征收7.40%—44.25%的反补贴税和21.12%—99.65%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反补贴法
3、作出价格承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 价格出口)。
在作出初步裁定后4—9个月内必须作 出终局裁定。作出价格承诺后,反倾销调 查中止或终止。
(四)最终裁定
1、征收固定的反倾销税(5年)。由国务 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海关执行。
2、纳税主体: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Hale Waihona Puke 《反补贴协议》附件1具体列举了下列几项属 于对出口的补贴行为:(1)政府对出口企业直接 给予的现金补贴;(2)给予出口企业的外汇留成 或其他类似的鼓励措施;(3)在运输上为出口货 物运输提供更优惠的待遇;(4)在生产上和服务 上为出口企业提供更优惠的待遇;(5)减免、退
回或缓征出口企业应缴或已缴的直接税和社会福 利缴款;(6)给予出口企业比内销企业更高的征 税基数折扣,以减少出口生产的征税额;(7)对
人或有关组织,可以依规定向商务部提出 书面申请; 2、商务部自行立案。
(二)立案调查
商务部在6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反倾销调查应当在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 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6个月。
可以通过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 查等方式了解情况。
(三)初步裁定
1、临时反倾销税;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 殊可延长至9个月。
(二)反倾销产品品质的认定,即倾销产 品是否是相同或相类似产品。
如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在原材料、加工 过程、外观、物理特征、产品用途及可替 换性等方面相同或相似。
(三)倾销事实的认定,即进口产品的出口 价格是否低于其正常价格,且符合关于倾 销幅度的规定。
1、出口价:
1)实际支付价款;
2)不能确定时,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 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商务部根据合理基 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
反倾销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加剧,反倾销案件日益增多。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以中国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为例,对反倾销案件的法律依据、程序、判决结果及影响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1. 倾销行为太阳能光伏产业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欧盟太阳能光伏产业同样具备一定规模。
在市场竞争中,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产生了冲击。
2011年,我国企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指控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
2. 调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倾销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价格、产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
3. 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商务部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并决定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三、法律分析1. 反倾销法律依据我国反倾销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2. 倾销行为的认定在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规定,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具体表现在:(1)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2)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3)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出口到其他市场的价格。
3. 损害的认定在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具体表现在:(1)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市场份额造成冲击;(2)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生产和销售造成了不利影响;(3)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就业和投资造成了负面影响。
反倾销法
• 2、 倾销虽然对倾销产品其他制 造商,对该产品消费均有损害,并 造成资源的错误配置,也可能危及 进口国市场上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 品的地位和市场占有率,但受害最 大的是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 产企业。
• 三、反倾销实践 • 1、加入WTO以后,中国产品被提起 反倾销诉讼更多,而且多以征税结案 ,所确定的倾销幅度,也即所征反倾 销税率有时高到令人不可思议的程度 ,如中国出口美国大蒜在1994年辈课 征376%的反倾销税。
• 才避免了被逐出美国市场的结局。 • 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 • 1997年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 2001年分别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和《反 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 • 至2004年,反倾销条例的配套法规,公布 了10余个。
第二节 国际反倾销法
• 《1994年国际反倾销守则》反映了80年代 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 法的最新动态,是迄今最完善的国际反倾 销法,对各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和国际贸易 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节 欧美反倾销法
• 欧盟、美国的法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 一、倾销的确定方法 • 1、美国和欧盟除使用国际反倾销守则中所 规定的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对第三国的 出口价和结构价格外,对所谓的非市场经 济国家,则使用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替代国 价格、第三国结构价格和相似产品在进口 国的销售价格。
• 商会与中国自行车协会鉴于以往的 教训,早在1993年底就开始了预 防性的应诉准备。美方申诉当天, 中方就确定了应诉单位,并根据聘 请律师费用和应诉费用均摊的原则 积极应诉。应诉企业向美国国际贸 易
• 委员会提交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证明原 告在提出该案反倾销调查申请时,隐瞒了 大量资料,而这些资料恰恰能够说明中方 并未对美国市场进行倾销。1995年5月31日
倾销反倾销试题解析版
一、单选题1、如下选项中不属于反倾销措施的是(D)A、临时措施B、价格承诺C、征收反倾销税D、保障措施解析: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所以选D2、实施反倾销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下列不属于其中类型之一的是(B)A、一般因果关系B、相当因果关系C、主要因果关系D、无因果关系解析:该种因果关系一般分为三个类型:(1)一般因果关系,只要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就可以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主要因果关系,指进口国的产业损害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倾销的产品造成的;(3)无因果关系,即进口方国内产业的损害不是倾销产品造成的,而是由其他产品造成。
在现阶段,在反倾销案件中倾向于“一般原因”的因果关系标准。
所以选B3、在反倾销程序规定的调查阶段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应当提出(A)反倾销申请、A、书面B、口头C、书面或口头D、书面和口头解析:作为WTO一揽子文件之一的“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94),反倾销调调查中有当事各方提供的证据必须是书面形式,即使是听证会的口头辩论,事后也必须提交书面材料。
所以选A4、根据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就构成倾销。
( C )A、低于正常价值B、与其国内价格相同C、与它出口到第三国价格相同D、比进口国同类产品价格低解析: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其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该出口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
这里所指的“可比价格”就是有关产品在出口国销售的正常价格,因此选C5、反倾销协议规定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协议规定的条件 ( C )A、一国的产品低于正常价值出口B、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严重损害C、产品低价出口是出口国政府鼓励的D、损害是由产品低价出口造成解析:倾销的构成要件是:1、存在倾销的事实;2、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3、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八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2.自行立案 自行立案就是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诉的情况下, 反倾销或反补贴主管机关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进口 产品构成倾销、补贴时,作出反倾销或反补贴决 定的行为。适用条件: (1)当事人没有提起申诉; (2)反倾销和反补贴主管机构已经掌握充分 的证据证明某一进口存在倾销或补贴; (3)只能由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主管机关决定。
③对建立国内工业的实质阻碍(Material Retard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ustry)
指因为国外产品的倾销,而使进口国的某一新的 工业不能建立。
3.倾销与其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倾销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即可,至于二者之间是 否内在、本质联系,是否主次关系,这对于反倾销 机构反倾销措施来讲,是无关紧要的。
(2)出口价格(export price)。出口价格也 就是被诉产品在进口国(即反倾销调查国)市场上 的销售价格。
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二: ①销售价格。即产品实际销售的价格。 ②推定出口价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欧盟的法律对此作了规定,即在一定条 件下可以依据某种合理基础,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 2.倾销损害 从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来看,倾销的损害主要 涉及损害对象、损害形式两大问题。 (1)损害对象 国际上通常将其界定为“国内产业”。
四、倾销、补贴的利弊 (一)倾销、补贴的作用 1.有利于进口国的竞争 2.有利于进口国的消费者 3.暂时性倾销符合市场规律 4.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属于国际贸易壁垒的范畴 (二)倾销、补贴的危害 1.对出口国的损害 由于倾销企业具有经济上的有利地位,导致国内 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失去国外市场。 2.对进口国的损害 (1)直接的损害 使进口国生产与所倾销产品相同的产品的那些企 业或行业受到严重的冲击、产品滞销、生产下降、 市场萎缩,甚至企业破产或行业的崩溃。
熟知反倾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摩擦日益加剧。
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国外的反倾销调查。
本文将以中国光伏产业反倾销案为例,探讨反倾销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1. 案件起因2012年,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指控我国光伏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倾销,对欧盟光伏产业造成损害。
同年11月6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对华光伏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关税,税率为11.8%。
2. 调查过程2013年,欧盟委员会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案进行了全面审查。
在调查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对中国的光伏产业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中国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对欧盟光伏产业造成了损害。
3. 裁决结果2013年12月5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决定对华光伏产品征收为期两年的反倾销关税,税率为47.6%。
这一裁决对中国的光伏产业造成了严重打击。
4. 争议与上诉在中国光伏产业对欧盟委员会的裁决表示强烈不满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于2013年12月11日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申诉。
2014年9月,WTO专家组驳回了中国的申诉,维持了欧盟委员会的裁决。
5. 调解与协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光伏产业与欧盟光伏产业进行了多次协商。
2014年8月,双方达成一项为期5年的价格承诺协议,以避免贸易战。
根据协议,中国光伏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最低限价由每瓦0.56欧元提高到每瓦0.87欧元。
三、案例分析1. 反倾销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Anti-Dumping Measures,AD协定)。
2. 倾销的认定在反倾销案件中,倾销的认定是关键环节。
欧盟委员会认为,中国光伏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构成倾销。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律原则
中国政府和企业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做出贡献。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预警机制
中国不断完善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法规,建立预警机制,提高应对贸易摩擦的效率和准 确性。
企业应对策略探讨
1 2 3
建立合规体系,规避贸易风险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确保出口产品符合 国际贸易规则和标准,规避潜在的贸易风险。
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要点一
建立健全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法 规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定义、 适用范围、调查程序、救济措施等,为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提供法律保障。
要点二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加强对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方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对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法规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02 反补贴法律原则
补贴定义及分类
补贴定义
指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的 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等,使其获得利益。
补贴分类
根据补贴的性质和目的,可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
专向性补贴判断标准
专向性补贴
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特定企 业或产业提供的补贴,具有针对 性和歧视性。
完善国内法律制度
各国应不断完善国内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提高法律 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为企业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
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发展
各国应积极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加强在WTO等国际 组织内的合作与协调,共同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和可 持续发展。
06
总结:提高我国应对能力,促 进国际贸易公平发展
构成要件
国际反倾销因果关系标准的立法透析
项 产 业 造 成 实 质 性 损 害 或 产 生 实 质 性 威 胁 ,或 者 对 某 一 国 内产 业 的 新 建 产 生 实 质 性 阻 碍 ,这 种 倾
国际 反 倾 销 因 果 关 系标 准 的 立 法 透 析 7 5
( ) GA r / 一 r WT 反 倾 销 的 立 法 实 践 0
《 9 7年 关 贸 总 协 定 》 第 6条 的 诞 生 ,标 志 着 国 际 反 倾 销 立 法 的 开 始 ,其 规 定 :用 倾 销 的 手 14
的原 因 之 一 ,进 口 国就 可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 。 面 ,笔 者 拟 以 GAT ̄ WT 和 美 国 为 例 来 具 体 考 察 …“ 下 T / O
这 两 种 标 准 在 反 倾 销 立 法 实 践 中 的应 用 :
收 稿 日期 :20 0 2 0 9— 3— 5
作者简介 :陈斌彬 (9 7一) 17 ,男,广东 汕头人 ,法学博士 ,副教授 ,主要从事 国际经济法和金 融法研究。
的国际反倾 销规 则并 不明确。若解 释为一般原 因标准 ,则 过于宽 松 ,容易导 致反倾 销泛滥 盛行 ,而表征 为主要 原 因标 准 ,又失之过严 ,难为各成员方所遵守 。因此 ,从反倾销的贸易保护功能及 WI ' O贸易 自由化 宗 旨协调 出 发 ,比较现 实的是将 wr 《 o 反倾销协议》 中的因果关系定位为重要原因标 准 。为维护 自身利益 和推 进多边贸易
销 应 该 受 到 谴 责 。 由 于 缔 结 该 协 定 时 各 国仍 主 要 诉 诸 于 高 关 税 壁 垒 的保 护 ,鲜 有 对 他 国进 口产 品
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与经济分析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经济竞争也愈发激烈。
反倾销措施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在维护本国产业利益、保障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并非简单的贸易行为,它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经济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反倾销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
要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关键在于比较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正常价值的确定通常有三种方法: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以及结构价格。
在法律程序上,反倾销调查通常由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主管当局进行立案审查。
一旦立案,调查机关将对倾销幅度、损害程度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过程中,各方都有权利提供证据和进行申辩。
如果最终认定存在倾销行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进口国可以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
然而,反倾销法律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例如,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不同国家对同一产品的倾销认定结果不同。
此外,反倾销调查程序可能被滥用,成为一些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损害了自由贸易的原则。
从经济角度分析,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国和出口国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对于进口国来说,反倾销措施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冲击,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和就业。
当国外产品以低价倾销进入进口国市场时,可能会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价格压力,导致企业利润下降、减产甚至倒闭,从而影响就业和经济增长。
通过实施反倾销措施,可以提高进口产品的价格,减少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为国内产业提供一定的保护空间,使其有机会恢复和发展。
然而,反倾销措施也并非完全有利。
一方面,征收反倾销税可能会导致进口产品价格上升,从而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消费者可能不得不为相同的产品支付更高的价格,降低了其福利水平。
反倾销案件法律(3篇)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
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其中反倾销案件便是国际贸易争端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反倾销案件是指进口国根据本国法律,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损害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对反倾销案件的法律进行分析,包括反倾销的定义、法律依据、调查程序、措施以及相关争议解决机制。
二、反倾销的定义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因价格低于本国同类商品或低于成本价格而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损害,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反倾销的法律依据1. 世界贸易组织(WTO)反倾销协定WTO反倾销协定是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反倾销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反倾销调查的程序、标准、措施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WTO反倾销协定于1947年签订,1995年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64个成员国。
2. 各国国内反倾销法除WTO反倾销协定外,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反倾销法律。
如我国《反倾销条例》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反倾销调查程序1. 立案反倾销调查的启动通常由进口国国内产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进口商品存在倾销行为,并可能导致国内产业受到损害。
2. 调查立案后,调查机关对倾销行为、损害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可对进口商、出口商以及国内产业进行询问、取证。
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若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则可征收反倾销税;若认定不存在倾销或损害,则终止调查。
五、反倾销措施1. 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反倾销措施中最常用的手段。
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将进口商品的价格调整至正常水平,从而消除不公平竞争。
2.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进口商品采取的临时措施。
如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等。
反倾销案件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倾销案件的处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保护国内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适用于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反倾销调查和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商务部负责反倾销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反倾销调查和处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影响正常的外贸秩序。
第二章反倾销调查第六条国内产业或者其代表,可以依法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第七条申请反倾销调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或者其代表;(二)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产业建立造成实质阻碍;(三)倾销是由于外国出口商对进口产品实施倾销行为造成的。
第八条国家商务部收到反倾销调查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第九条国家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十条国家商务部在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政府。
第十一条国家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出口商提供倾销情况的说明;(二)对进口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要求出口商提供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成本和价格资料;(四)对有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国家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出口商提供与倾销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二)对出口商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出口商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国家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出口商的意见。
第十四条国家商务部应当在调查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第十五条国家商务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第三章反倾销措施第十六条国家商务部可以依法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第十七条反倾销税的税率应当根据倾销幅度确定。
第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出口商可以申请复审,请求国家商务部终止征收反倾销税。
倾销与产业损害因果关系确定的理论与方法
义上说 明了加拿大 出 口到美 国的生猪 数量 并不 是美国相关 产 业造成损 害的原 因。张晓君( 04 从 国际贸易政策的角度审视 20 ) 了 G T WTO 反倾 销规 则和 欧美等 国家《 AT / 反倾销法 》 中因果
关系的标 准 , 探讨了我 国《 反倾销法 》 中因果 关系标 准的确立 问
响 ; 果进 口产 品价格高 于 国内同类产 品价格 , 么这将 有碍 如 那
题 , 出我 国新 旧反倾销 条例 对于 反倾销成 案中因果关 系的类 指 型均 未能给 出明确说 明。谢 建国( 0 6运 用 Gr gr 20 ) a e 因果检验 n 与计数模型 , 美国对华 反倾销 的经 济 、 治及 制度 因素进行 对 政 了实证分析 , 但没有对倾销 与产业损害之 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
析。
二、 倾销与产业损害间因果关系确定 的理论与方法
于 因果 关系裁定 的成立 。然而 , 趋势分析 法没能将可能存在 的 能够解 释各项 因素变化趋 势与 国内产 业状况 之间关 系 的其他 原 因考虑在 内 , 这样就缺 乏各因素的变化 与国内产业间 的状况 联 系起来 的机 制 , 使பைடு நூலகம்趋 势分 析法得 出的结果 有很 大的 随意性 和经验性 ,由此错 误 的将 国内产 业状况 的变化 归咎于进 口所 致, 而进 口的性质是公平 的还 是不公平 的却不得而知 。
一
1 “ 2 1条款 ” “ 2 1 、弱 0 法。 弱 0 条款” , 法 在进行 因果关系判断 的时候 , 使用 了较 低 的标 准 , 它并 不区分 造成产业 损害 的各种
原 因 ,即如 果被调查 的进 口产 品 属于造成产 业损 害的原 因之
,
那么倾销 进 口产 品 同产 业损 害的因果 关 系就 会被认定 成
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_应对反倾销的措施有哪些
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_应对反倾销的措施有哪些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的外贸出口,成为中国出口的障碍。
下面就由店铺告诉大家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吧!我国遭遇反倾销的现状近年来,由于中国产品有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有利地位,中国产品遭受众多国家反倾销调查,情况令人担忧。
据商务部统计,近年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占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5%猛增至目前的20%以上,远远超出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
尤其在我国2001年加入WTO以后,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对华反倾销活动甚嚣尘上,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约450起,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
在裁定倾销立案中,中国占总案件的近20%,位于全球之首,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一)自身存在的问题1、我国的外贸出口结构不合理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我国出口产品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
如纺织工业、轻工产业和农副业,此类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人工费用占很大比重,出口产品的最大特点是批量大、价格低。
廉价的劳动力正是此行业的比较优势之所在,这也是我国的国情。
劳动密集型产品威胁了进口国更多的就业职位,因此这些行业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便不足为奇。
2、出口企业秩序不规范、恶性竞争,政府宏观调控偏向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
主要表现在出口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入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
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份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
3、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的消极应对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
反倾销案件的国外律师费用较高,涉案企业的经营金额相对较小,很多经济领域又没有商会或行业协会,无法形成整体的应诉实力,加之对国际商贸和WTO规则不熟悉,所以一些企业宁愿放弃涉案产品的出口也不愿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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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反倾销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一、我国反倾销法律中因果关系的规定
我国自 1997 年对新闻纸实施第一起反倾销调查起,截至 2006 年 6 月,我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 45 起,对 34 起反倾销案件作出裁决或终止调查。
实际上,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对因果关系条款的规定不甚清晰,就已经被许多国家抓住了“把柄”,使得某些西方国家控诉我国的因果关系条款缺乏可预见性,违背 wto 透明度原则而主张不予适用,这就导致我们不能及时有效地运用反倾销手段以保护我国的产业利益,这样的教训是惨痛的。
现有的对因果关系的规定体现在 2001 年 12 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 2003 年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中。
但遗憾的是,这两个法律文件关于因果关系的规定都十分简单、抽象,而2004 年修订的《反倾销条例》也没有对因果关系的问题加以改进。
与 wto《反倾销协议》不同,《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均没有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作出专门的规定。
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中国立法不重视因果关系,事实上《反倾销条例》中有多个条款从申请、立案、裁决等不同方面明确提出了对因果关系的要求。
比如第 15 条规定申请书应当附具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第 24 条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
另外。
《反倾销条例》还在第 8 条中规定:“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
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5 条、第 6 和第 7 条这三个条款则分别对确定因果关系必须审查的肯定性因素、审查倾销产品数量和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应考察的因素,以及审查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冲击的因素进行了规定。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 8 条对“非归因于”要求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且原则、抽象,既未列明应考察的其他无关因素,也没有说明适用“非归因于”的方法。
总之,我国现行的反倾销因果关系立法已经规定了认定因果关系须审查的肯定性因素(或相关因素)并对肯定性因素的审查指标予以规定,而且也提出了“非归因于”要求。
但是,现行立法的不足仍然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因果关系没有设置专门的条款,而是与损害的确定混同在一起进行规制,容易造成援引时的歧义;二是缺乏因果关系标准的规定;三是“非归因于”条款过于简单,仅仅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要求,至于如何操作、如何确保“非归因于”则没有具体的规定。
立法上的不足给反倾销因果关系的实践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二、我国反倾销因果关系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我国在因果关系案件上存在一个明显问题:因果关系标准不明确、不统一。
比如在 1997 年的“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案”中,调查机关指出,经调查证实,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国大量倾销出口新闻纸是造成中国新闻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出口的新闻纸对中国新闻纸产业
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在很多案件中,调查机关又明确指出倾销进口产品是造成国内产业受损的“主要原因”。
比如在 2001 年“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醋反倾销案”中,调查机关指出其他因素不是造成中国丙烯酸醋产业实质性损害的主要原因,而日本和美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丙烯酸醋是造成中国丙烯酸醋产业实质性损害的主要原因。
在一些案件的裁决书中,调查机关使用的是“直接原因”或“重要原因”的用语,在另外一些案件裁决中甚至根本没有提及原因的性质。
比如在“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案”中,调查机关的表述是:进口产品构成损害的“重要原因”。
又如在 2004 年“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调查机关提及的是“直接原因”。
再如在 2002 年“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中,调查机关根本没有提及原因的性质,只是指出现有证据表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二氯甲烷是造成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原因。
由此可见,调查机关使用了“重要原因”、“主要原因”、“直接原因”等不同的表述,导致因果关系标准含混不清,不仅一度成为他国恶意攻击的对象,也增加了因果关系认定过程中的模糊性和难度。
我国倾销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不少问题,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调查机关在实践案例中对倾销的影响和确立因果关系的各相关因素都有细致的考虑。
几乎在每个案件中都考察了倾销之外其他因素的影响,并对这些因素进行逐一考察与排除。
如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案中,商务部考虑了以下其他因素:中国大陆需求的变化、消费模式的变化、中国大陆产业经营管理的变化、贸易政策影响、国内外竞争状况、技术进步因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影响、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世界经济的影响等,并认为损害并非是由以上因素造成。
可见,商务部对个相关因素的考虑是比较全面的。
所以从整体上说,我国的因果关系实践是基本符合 wto《反倾销协议》要求的,只不过一些具体的概念、操作方法还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另外,在因果关系认定的程序实践中,我国反倾销主管机关在审查因果关系问题时,通常是分成两个步骤来进行。
先是对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来进行审查,然后再审查倾销进口之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
在有些终裁决定中,前者冠以“直接原因分析”,后者冠以“其他因素分析”。
此种做法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
三、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因果关系条款的建议
虽然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反倾销条例》的立法层级较低,依此作出的裁决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因而呼吁尽快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直接立法,制订一部《反倾销基本法》。
但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形势下,还是着眼于如何完善《反倾销条例》的现有条款,
使其内容更加具体明确为宜,既可节省立法成本,又能满足因果关系的实际需要。
依笔者之见,在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应增设一个专门的因果关系条款,这不仅是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则的题中之义,同时也能解决其他国家对我国因果关系条款不明确、不可预见的指责,扫除我们在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合理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时可能面临的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
我们应该确立何种因果关系标准呢?有学者认为,我国应该确立一般因果关系标准,赋予调查机关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
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可取。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每一个国家经济快速发展都离不开世界贸易的平台,而公平的贸易环境是这个平台得以健康运行的前提。
况且,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都对美国运用“一般原因”标准,滥用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予以谴责,我国不应该纵容这种行为,更不应该对本国贸易保护措施实施双重标准。
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应该确立“主要原因”标准。
笔者也不赞同此观点。
“主要原因”标准已被历史所淘汰,且这一标准的严格实施无疑将大大提高我国反倾销措施的成本,不利于我国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应在我国确立“实质原因”标准。
这个标准对我国而言并不陌生,早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我国就提出:第 3.5 条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澄清,以确保只有当倾销进口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实质性原因时,方可确立因果关系,明确提出了实质性原因(substantial reason)的主张。
从“实质原因”标准本身来看,
其因果关系成立的要求相对较低,操作起来也没有主要原因那么复杂、困难,容易在今后的反倾销谈判中达成共识。
“实质原因”的标准比“主要原因”标准更具优势,也更容易被世界各国所接受。
具体而言,建议在我国的《反倾销条例》中专门设置一个因果关系条款,且可以作如下规定:“应依据所有肯定性证据,证明国外产品倾销进口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
应证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倾销进口是造成损害的重要并且不亚于其他任何原因的一个原因。
主管机关还应审查除倾销进口产品之外、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并确保其它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归因于倾销。
应审查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非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技术进步、不可抗力等。
“非归因于”的具体实施方法可以由调查主管机关自行确定。
”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