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基建设备材料监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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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设备、材料监造管理规定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2)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5)
6 检查与考核 (11)
附录A (规范性附录)锅炉见证项目表 (12)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暂时停工通知单 (13)
附录C (规范性附录)设备监造项目申请表 (14)
附录D (规范性附录)设备监造设备放行和付款证明 (15)
附录D (规范性附录)设备监造设备放行证明 (16)
附录E (规范性附录)设备监造设备放行证明 (17)
附录F (规范性附录)设备进度款支付条件确认表 (18)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而编制,目的是为了完善基建设备、材料管理,从而规范基建设备、材料的管理,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代替了《基建设备材料监造管理标准》
附录A-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基建工程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基建工程部
基建设备、材料监造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降低项目投资风险,提高项目经济效益,规范项目管理要求,确保设备工程监造的实施受控、有效、有序、规范地履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对设备工程监造的管理范围包含两个部分:第一是设备监造单位招投标的管理、设备监造单位履约过程的管理;第二是设备采购过程中的管理:设备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中标后合同谈判、合同履行至被监造设备全部出厂且监造报告验收完毕为止。本规定适用于热电新建工程项目的相关采购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T 20000.3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引用文件
GB/T 15496-2003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DL/T 586-2008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国务院《设备工程监造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设备监造管理暂行办法》
-206.03-01-2013 《标准化管理规定》
-206.03-02-2013 《标准编制管理流程》
-206.03-03-2013 《管理标准编写指引》
-206.03-04-2013 《管理流程编写指引》
3 术语和定义
3.1 设备工程监造单位:
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设备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热电的委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坚持客观,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对设备工程形成各阶段的制造质量、工艺流程、进度和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以及为设备
工程项目前期的有关工作所提供的咨询服务。
3.2 买方:
买方指热电。
3.3 卖方:
卖方指与热电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的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
3.4 停工待检点(H点):
买方/设备监造人员与卖方的授权人员对被监造设备的合同、进度、投资/费用、质量的有关关键特定要求、关键节点、关键工序或关键检验、试验实施会同见证,没有买方/设备监造人员见证并签字确认,卖方不得对被检设备合同履行自行转入下个阶段或工序。有关关键特定要求、关键节点、关键工序或关键检验、试验实施后卖方应提供原始记录、报告及证据给买方/设备监造人员,以证实满足了规定要求。
3.5 现场见证点(W点):
买方/设备监造人员与卖方的授权人员对被监造设备的合同、进度、投资/费用、质量的有关重要特定要求、重要节点、重要工序或重要检验、试验实施会同见证。如买方/设备监造人员不能按时参加会同见证,卖方可以自行进行,满足了规定要求后可转入下个阶段或工序,此见证点的有关重要特定要求、重要节点、重要工序或重要检验、试验实施后,卖方应提供原始记录、报告及证据给买方/设备监造人员确认,有疑问时,买方/设备监造人员可要求重新进行W见证。
3.6 文件见证点(R点):
被监造设备由卖方自行按规定要求进行,卖方在下个阶段或工序开始前,提供此见证点的有关合同、进度、投资/费用、质量的特定要求、节点、工序或检验、试验完成后的原始记录、报告及证据给买方/设备监造人员确认,由买方/设备监造人员进行见证,以证实满足了规定要求。3.7 设备监造
承担设备监造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热电的委托,以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及设备供货合同为依据,按合同确定的设备质量见证项目,在制造过程中监督检查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过程是否符合设备供货合同、有关规范、标准,包括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3.8 制造单位
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的卖方法人单位,包括其分包商和分供方。
4 职责
4.1 热电
4.1.1 热电自主择优选择具有良好业绩和相应资质、能力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4.1.2 与制造单位签订设备供货合同时,可将制造单位为监造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工作、生活、通信条件,以及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等内容写入合同。
4.1.3 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监造单位提供设备供货合同、合同附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1.4 按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监造单位支付监造费用。
4.2 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部(以下简称“基建工程部)
4.2.1 基建工程部为设备监造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基建项目设备监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牵头组织设备监造管理工作。在设备监造工作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参加质量见证,检查、监督设备质量情况和设备监造工作情况。
4.2.2 基建工程部配合基建保障部提出设备工程监造拟涉及的项目建设阶段、被监造设备范围的清单目录、被监造设备范围的监造工作内容,编制设备工程监造招标文件;
4.2.3 设备工程监造服务合同的签约;
4.2.4 制定被监造的潜在承包商招标文件中有关监造的规定,并体现在中标的承包商合同中;
4.2.5 在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前,将监造单位名称、监造工作内容、监造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书面通知被监造单位,对于比较大的项目要召开三方启动会;
4.2.6 对监造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4.2.7 对自身组织结构分工明确,设备涉及的技术、质量问题由基建工程部负责,商务问题由基建保障部负责,对监造单位服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组织分析、传递、反馈、核实、封闭,及时消除监造单位实施监造过程中遇到的障碍。
4.2.8 及时答复制造单位和监造单位发出的见证通知、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等联络函件,对于与制造单位间产生的相关意见应及时汇报热电领导,及时通报监造单位。
4.2.9 深入了解各设备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执行情况,监督热电相关部门及监造单位的质量验收情况,提出考核建议。有权建议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监造人员。
4.3 设备工程监造单位
4.3.1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与委托人签订供货合同的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全面负责在设备并不减轻制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委托人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单位应对被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