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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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改判对一审法官有影响吗?

民事二审改判对一审法官有影响吗?

To be successful, go crazy first and move forward with a simple min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二审改判对一审法官有影响吗?导读:民事二审改判对一审法官一般是没有影响的,但如果涉及到一审法官司存在违法的行为,那么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这种情况下是有不利的影响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一、民事二审改判对一审法官有影响吗?民事二审改判对一审法官一般是没有影响的,要看具体情况,有的案子案情简单,二审没有新的证据,事实也比较清楚,可一审却判的不对,二审进行了改判,在这种情况下,对法院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对一审的主审法官肯定有影响,表示法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水平不高。

如果二审的时候原被告一方或双方提交了新的证据或者不是由于一审法官的失误进行改判的,那对一审法官没有什么影响。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判决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标准

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标准

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的要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文书中包含的以下内容进行:一、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三、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四、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谈民事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分析及判断

谈民事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分析及判断

谈民事裁判⽂书中对证据的分析及判断2019-07-03[内容提要]:在启动审前程序机构之后,证据要想发挥其证明作⽤,除了需要由当事⼈、诉讼⼈在审前程序中依证据穷尽原则实现举证、相互质证的“证据关门”外,在程序法官通过认证采信证据和对证据的证明⼒作出合理的判断之后,还需要实体法官在裁判⽂书中对待证事实的认定以书⾯形式固定下来,以成为案件法律效⼒的最终判断。

因此,法院在裁判⽂书中是否客观地反映证据,对证据作出认真的分析,对采信证据与否给予令⼈信服的说明,不仅关系到裁判⽂书本⾝的质量,⽽且也反映了审前程序机构对举证、质证的完善程度。

⼀、⽬前民事裁判⽂书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存在的问题第⼀,未列出双⽅当事⼈所提供的证据。

裁判⽂书⼀般只列出原告诉称的内容和被告辩称的内容,⾄于双⽅当事⼈分别提出哪些证据来⽀持他们所主张的事实,则在裁判⽂书中被遗漏了(个别具有重⼤影响的案件有所反映),即使偶尔有提及证据的,也是⼀带⽽过。

第⼆,未写明质证的情况。

质证是证明过程的⼀个基础性环节。

裁判⽂书中不写明质证的情况,就⽆从得知双⽅当事⼈经过质证,对哪些证据是认可的,哪些证据是予以否认的,看不出双⽅当事⼈在证据问题上争执的焦点是什么。

第三,未说明法官对证据的分析与判断。

裁判⽂书中往往写得过于武断,在列出了双⽅当事⼈的诉辩主张后,接下来就⽤“经审理查明”写出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并⽤“以上事实,有双⽅当事⼈陈述、证⼈证⾔、书证、物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来表明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有所根据的。

然⽽,从法院的裁判⽂书中既看不出法院是运⽤哪些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也看不出对存有争议的证据材料,法院是如何评价、如何采信的。

⼆、裁判⽂书中对证据的忽略产⽣的消极影响第⼀,影响了公开审判原则的实施。

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和三⼤诉讼法确认的⼀项基本原则,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项重要措施。

然⽽,长期以来,有的同志对这⼀重要的诉讼原则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认为它仅是指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和公开宣告判决,允许公民旁听法院的审判活动,⽽未认识到在裁判⽂书中对证据的分析说明,表明法官对证据的分析判断、采信证据和认定事实的理由也是公开审判原则的⼀项重要内容,未认识到通过在裁判中说明法官对证据的分析判断是保证法官⼼证公开的⼀项重要措施,是更具有实质意义的公开审判。

民诉公开宣判后送达有时间规定吗?

民诉公开宣判后送达有时间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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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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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

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2.08•【文号】法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公开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

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

法院判决书范本有哪些内容

法院判决书范本有哪些内容

法院判决书范本有哪些内容判决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法院判决书范本有哪些内容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院判决书范本有哪些内容判决书范文的主要内容有双方当事人信息、诉讼的基本情况、案件调查审理情况、对案件的判决情况等等。

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二、判决书的格式要求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⒈标题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⒉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

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⒊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

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⒋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已审理终结。

;正文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

关于民事诉讼公开宣判制度的改革建议

关于民事诉讼公开宣判制度的改革建议
21 00年第 3 期
中 图分 类号 : 9 5 D 1
北 京 政法 职业 学 院学 报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2 98 2 1 ) 3 0 4 — 0 17- 2 5( 0 0 0— 09 5
总第 7 1期
关于 民事诉讼公 开宣判制度 的改革建议
张 明 丽
【 摘 要】 《 民事诉讼法》 民事判决书公开宣判制度的规定, 对 因为程序繁琐、
所 有案件 应 当一 律公开 宣告判 决” 。
《 民事诉讼法 》 虽然提 出了公开宣判的要求 , 但对公开宣判的具体工作方式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按照《 民事诉 讼法 》 的相 关原则 和要求 , 开宣判工 作 的程序应 该是 :. 公 1提前 预定宣判 时所使 用 的法庭 ; 2 提 前 3天发布 宣判公告 , . 在公 告 中写 明宣 判案件 的 当事人 、 由、 案 宣判 时 间和宣判地 点 ; . 3 通知 双方 当
司法程 序 , 有 的民事 判决 书都 必须 向社 会 和公众 公 开宣 告判决 内容 , 所 并告 知 当事人 上诉 权利 、 上诉 期 限和上诉 法院 。
《 民事诉讼法》 1 条规定 : 人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 第 0 “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 、 回避 、 公开审判和
两 审终审 制度 。 其 中 的公 开审判 制度 , 括公 开审理 与公 开宣判 。 ” 包 《 民事诉 讼 法 》 14条规 定 : 人 民法 院对 公 开审 理或 者不 公开 审理 的案 件 , 律公 开宣 告判 决 。 第 3 “ 一 当庭宣判 的 , 当在 1 应 0日内发送判 决 书 ; 期宣 判 的 , 判后 立 即发给判 决 书 。宣告 判决 时 , 定 宣 必须告 知

判决文书公开申请书模板(3篇)

判决文书公开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民族:(民族)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申请人因(案件名称)一案,现向贵法院提出判决文书公开申请。

一、申请事项申请人请求贵法院公开以下判决文书:1. 一审民事判决书2. 二审民事判决书3. 执行裁定书4.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二、申请理由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审判活动,公开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2. 申请人权益申请人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相关法律文书。

公开判决文书有利于:(1)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申请人充分了解案件的判决结果,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提高司法透明度,让公众了解法院的审判活动,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3)促进司法公信力,使案件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活动有更多的信任和期待。

三、事实与理由1.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一案,于(案件立案时间)在贵法院立案,案号为(案件编号)。

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姓名)因(案件事实简要描述)发生纠纷,经贵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判决内容摘要)2. 申请公开的判决文书申请人请求公开以下判决文书:(1)一审民事判决书(2)二审民事判决书(3)执行裁定书(4)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3. 申请公开的理由(1)申请人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相关法律文书。

公开判决文书有利于申请人充分了解案件的判决结果,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公开判决文书有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让公众了解法院的审判活动,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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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在法院进⾏判决之后,当事⼈双⽅都会拿到⼀份民事判决书。

有些⼈对于民事判决的内容觉得不满意,于是就有拿出它来让⼤家看看然后评理的举动。

但当初民事判决的时候案件并没有公开审理。

跟着店铺⼩编⼀起来议论下。

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
在决定裁判⽂书是否应当上⽹、对当事⼈是否应当做隐名处理时,都会仔细来考虑。

并不是所有的判决书都可以在⽹上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以及未成年⼈保护等内容的,都不会在⽹上公开。

法律规定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在互联⽹公布裁判⽂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最⾼法设⽴中国裁判⽂书⽹,统⼀公布各级⼈民法院的⽣效裁判⽂书。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隐私的、未成年⼈违法犯罪的、以调解⽅式结案的和其他不宜在互联⽹公布的裁判⽂书,其余⼀律上⽹公布。

在民事判决之后,如果你对于判决书的内容觉得不公平,对于判决结果有异议应该要委托专业的律师来给⾃⼰参考下是否要上诉。

对于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被他⼈公开之后觉得不合理要去维权该怎么样做,可以在线询问店铺律师。

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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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 things, gently let go, you may not be eas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必须一律公开。

判决书的内容本来就是公开的,不构成侵权。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可能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审判都都不公开,证据材料也不公开。

但不涉及宣判。

法官经过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最后都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判决,同时制作民事判决书,然后当庭向当事人宣判。

那么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如果是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内容呢?此时是否也要公开?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必须一律公开。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可能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审判都都不公开,证据材料也不公开。

但不涉及宣判。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都一律公开进行。

也就是说,判决书的内容,严格按程序要求,任何公民都是有机会旁听宣判的,也就是一律公开的。

早在几年前,很多地方法院就开始试点公民可以按照规定到法院档案部门阅卷。

法院案件卷宗的正卷部分一般可以供公民查阅(副卷一律保密),只有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文件不能查阅,比如加密的证据材料。

但判决书都可以查阅得到。

现在针对法院的审判腐败问题,很多人提出法院判决书应该全部“上网”供查阅,但是全国法院还没有全面施行,但有有些比较发达地方的法院把判决书都是全部公开挂上网了的。

还有比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全国各地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都是集中上网了的。

所以,判决书的内容本来就是公开的,不构成侵权。

只有极少数情况例外,比如:某强奸幼女案中,按照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判决书中应当使用被害人的化名而禁止使用其真名,但由于法院的疏忽,使用了被害人真名,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这个是法院的过错造成隐私侵权。

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

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

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一、判决书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

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

(一)规范性。

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最高法院制订了规范、标准且实用的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

因此,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

简言之,司法判决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印制规范。

在技术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字体规范,即法院名称应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用1号宋体字,案号及正文应用3号仿宋体字。

二是要求标点符号规范,即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

三是要求数字规范,即按照《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司法文书的特点,正确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

在印制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用纸规范,即司法判决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

二是要求文书版式规范,即文书每页一般应为23-24行,每行28-30字,页边距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页脚居中或靠右位置标注页码。

三是要求装订规范,即司法判决正文为两页以上的,应使用在左空处粘贴的方法,不能用订书机装订。

规范严谨的司法判决必须符合上述标准。

(二)创新性。

各类案件之间、相同种类的具体案件之间千差万别,因此判决书不能拘泥习惯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

所谓创新,指的是适应案件变化的特点,为强化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而在文书制作方法上所做的变革。

创新并不是对技术规范或印制规范的改变,也无现成的公式可以遵循。

当前司法判决的常见病是囿于官式的呆板格式,由于欠缺对具体案件特点的考量,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传统的写作方法,使得本应无可非议的“查明”、“依据”、“裁决”的司法判决三段论模式,给当事人或公众留下了法院判决不讲理的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16〕19号发布日期:2016-8-29执行日期:2016-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9日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探讨

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探讨

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探讨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维护司法公正、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推动司法改革和加强国家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

但在公开裁判文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开裁判文书的意义和现状公开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书中,对相关案件的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让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法院审理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司法公正性,以及对司法权的行使与监督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在我国,公开裁判文书已经成为司法公开的一个主要渠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和执行案件,均应当在审结的30日内将裁判文书公开。

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还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来推进公开裁判文书的工作。

尽管公开裁判文书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增加司法透明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正视公开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具体如下:1、公开程度不够虽然我国人民法院规定各司法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裁判文书公开,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层级法院的公开程度还存在一定差异。

同时,公开的裁判文书也不完全覆盖所有案件,仅仅涉及到一部分重要案件。

这种情况下,有一些具体的案件仍然缺乏公开信息,不能够满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需要。

2、公开信息不够细致公开裁判文书通常只是针对案件本身进行概述,并且并不涉及具体案件的细节信息和过程。

这就不能让人详细了解案件的内幕和审判过程,也给一些疑点和疑问留下了空间。

同时,在公开的方式和形式上也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裁判文书有时不够规范,影响了公众对其的理解和认识,需要在撰写和公布时进行改进。

3、公布时间不及时在部分案件中,人民法院拖延裁判文书的公布时间,从而增加公众知情的时间成本,受到了一些批评。

部分裁判文书连上诉期都已经逾期,等待公布的时间更加漫长。

对于当事人和外部机构而言,这也会对他们的工作和战略决策造成影响。

裁判文书公开管理规定(3篇)

裁判文书公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各类裁判文书,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领域的裁判文书。

第三条裁判文书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

(二)全面公开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裁判结果。

(三)及时公开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及时了解裁判结果。

(四)分级公开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隐私、国家秘密等因素,实行分级公开。

第二章公开范围第四条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公开:(一)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领域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

(二)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裁判文书。

第五条下列裁判文书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

(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

(三)依法不宜公开的其他裁判文书。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裁判文书公开目录,明确公开范围和不予公开的范围。

第三章公开程序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开裁判文书时,注明案件名称、案号、当事人信息、裁判结果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当事人对裁判文书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整公开内容。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裁判文书公开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公开方式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公开裁判文书:(一)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

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论我国民事公告送达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民事公告送达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民事公告送达的弊端及完善建议作者:骆东平姚瑶来源:《三峡论坛》2020年第04期摘要:公告送达作为民事送达方式之一,因其具有信息公开、强制通知的功能,被学界称为拟制送达或推定送达,公告送达制度解决了法院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的窘境,制定公告送达方式的初衷系注重其程序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存在公告案件占比持续较高、滥用公告送达、出庭率很低、处理效果不佳、具体操作方法不够严谨、成本高等弊端,可通过建立公告送达适用条件审查制度、适当缩短公告期间、增加公告送达渠道和降低收费标准等方式予以解决。

关键词:公告送达;程序价值;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20)04-0091-05公告送达作为法定民事送达方式之一,在实践中为法院解决了很多送达难题,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经常会说:“我就是找不到这个人才来起诉的,法院不是可以发公告找人吗…”,公告送达对法院和当事人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公告送达制度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但是也不能回避公告送达制度在实务运行中的问题。

为更好发挥公告送达之功效,有必要对公告送达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一、公告送达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的学者在其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对公告送达都进行过研究。

江伟教授认为,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特定方式通知受送达人,经过法定公告期则视为完成送达。

[1]522田平安教授则认为,公告送达是人民法院以法定的方式,告知受送达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方法。

[2]160从文字层面来看,两则两者的定义稍有区别,江伟教授提到了强制通知功能,而田平安教授的定义侧重于通知功能功能。

即公告的要点为:一是送达的途径有张贴公告和报纸刊登;二是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所记载的内容;三是送达的效果是公告期过后视为送达。

因此,公告送达制度是一种推定送达,有的学者也称为拟制送达,指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通过报纸刊登、公告张贴的形式将诉讼文书内容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不论受送达人是否实际看到并知晓公告内容,即推进文书已经送达,法院完成了通知义务,案件可以进入下个诉讼流程。

民事判决书律师和当事人各一份吗

民事判决书律师和当事人各一份吗

民事判决书律师和当事人各一份吗一、民事判决书律师和当事人各一份吗法院判决书不一定交给当事人,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送达,这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否者程序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

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法院该不该给律师送达判决书1、判决书一定要给律师送达。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

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三、二审撤诉后能否再起诉1、民事诉讼民事二审原告撤诉后,一般是不能再次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判决书的组成部分是什么

民事判决书的组成部分是什么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判决书的组成部分是什么民事判决一般由四部分构成,首部,写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由;主文,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作明确的概述;判决结果,即法院根据什么决定原告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写清楚;尾部,写明审判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名称等内容。

一、民事判决书的组成部分是什么民事判决一般由四部分构成,即①首部,写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由;②主文,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作明确的概述,特别是法院查明的事实要写清楚;③判决结果,即法院根据什么决定原告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写清楚;④尾部,写明审判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名称等内容。

二、格式样本(199×)建初字第256号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当事人可以查看民事诉讼庭审记录吗?

当事人可以查看民事诉讼庭审记录吗?

Close the door of fear behind you, and you will know how fast the door of success in front of you open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当事人可以查看民事诉讼庭审记录吗?导读:当事人是不可以查看民事诉讼庭审记录的,若是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该案件的律师可以查看并且复制庭审记录,开庭记录也是判断案件审理是否公证的方式之一。

当事人若在受到民事案件的判决书之后,不服从而提出异议请求的,此时司法机关的职员也有可能会查看庭审记录。

一、当事人可以查看民事诉讼庭审记录吗?当事人是不可以查看民事诉讼庭审记录的,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庭审准备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

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

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

民事诉讼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判决吗

民事诉讼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判决吗

民事诉讼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判决吗⼈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原则上来说应当是公开进⾏的,群众可以到庭旁听。

但是出于对⼀些秘密和隐私的保护,有些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

那么当事⼈可以申请对某⼀案件不公开审理和判决吗?下⾯将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事诉讼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判决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是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但是在判决时都必须公开判决。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在判决发⽣法律效⼒前不得另⾏结婚。

⼆、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有哪些1、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开庭审理时被告⼈不满⼗⼋周岁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

经未成年被告⼈及其法定代理⼈同意,未成年被告⼈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到场代表的⼈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

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的法庭教育⼯作。

3、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员旁听。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可以申请对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判决时也应当⼀律公开宣判。

您可以在店铺上向专业律师进⾏更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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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
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必须一律公开。

判决书的内容本来就是公开的,不构成侵权。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可能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审判都都不公开,证据材料也不公开。

但不涉及宣判。

法官经过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最后都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判决,同时制作民事判决书,然后当庭向当事人宣判。

那么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如果是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内容呢?此时是否也要公开?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
进行了解。

▲一、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
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必须一律公开。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可能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审判都都不公开,证据材料也不公开。

但不涉及宣判。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都一律公开进行。

也就是说,判决书的内容,严格按程序要求,任何公民都是有机会旁听宣判的,也就是一律公开的。

早在几年前,很多地方法院就开始试点公民可以按照规定到法院档案部门阅
卷。

法院案件卷宗的正卷部分一般可以供公民查阅(副卷一律保密),只有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文件不能查阅,比如加密的证据材料。

但判决书都可以查阅得到。

现在针对法院的审判腐败问题,很多人提出法院判决书应该全部“上网”供查阅,但是全国法院还没有全面施行,但有有些比较发达地方的法院把判决书都是全部公开挂上网了的。

还有比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全国各地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都是集中上网了的。

所以,判决书的内容本来就是公开的,不构成侵权。

只有极少数情况例外,比如:
某强奸幼女案中,按照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判决书中应当使用被害人的化名而禁止使用其真名,但由于法院的疏忽,使用了被害人真名,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这个是法院的过错造成隐私侵权。

明知这种情况,侵权人还故意把判决书的内容到处公开宣扬的人,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侵权。

▲二、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是多久
在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后生效。

如果是二审判决的话,那么送达当事人就会立即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就是对“▲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问题的解答,根据上述介绍我们知道一般民事判决书的内容都是被公开的,如果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案件,则判决书中可以使用化名,这样也是可以公开判决书的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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