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规范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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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工矿企业安全装备管理部门职责 (2)

5 空气呼吸器使用者职责 (2)

6 制造商、供应商职责 (3)

7 空气呼吸器的选用和配备 (3)

8 用户维护 (4)

9 检查与检验 (5)

10 气瓶充装 (8)

11 修理 (8)

12 报废与处置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空气呼吸器清洗方法 (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试验方法 (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空气呼吸器气瓶充装 (15)

参考文献 (18)

前言

本标准编制的起草规则依据GB/T1.1。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2)归口。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梅思安(中国)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宝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全中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西油正诚检测有限公司、北京吉祥德尔格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华瑞科力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川东北采气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宇、贾鸥、石凯、高哲宇、罗伶、赵磊。

工矿企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给开路式正压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空气呼吸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日常保管、维修、检验、报废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工矿企业中使用的空气呼吸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文件。

GB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12135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14194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7264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T16556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GB/T18664-2002 呼吸器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A12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矿企业空气呼吸器

矿山、石油化工、冶金、船舶运输、公用事业等行业工作人员使用的空气呼吸器。

3.2

基本性能核查

工矿企业组织进行的新购置空气呼吸器入库前的验收性检查。

3.3

适应性检查

使用空气呼吸器前由使用者进行的功能性检查,目的是检查空气呼吸器能否立即安全、方便、舒适地使用。

3.4

保养

在空气呼吸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者或专业维护人员进行的护理工作。包括清洗面罩、保持呼吸器各连接部件清洁,对接触呼吸的部位消毒。

3.5

污染

使用过程中,空气呼吸器受到化学、生物、自然界污物等物质的沾染,可能对使用者身体产生伤害。

3.6

定期技术检验

每当在用的空气呼吸器使用满一年时,由专业检验机构进行的技术性能检验。

3.7

标识

用于提示使用、管理及维修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证明标志。

4 工矿企业安全装备管理部门职责

4.1 工矿企业安全装备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使本标准所规定的条款得以有效实施。

4.2 工矿企业安全装备管理部门要建立空气呼吸器管理制度,完成以下工作:

a)对相关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定出呼吸保护计划;

b)建立空气呼吸器技术档案;

c)培训空气呼吸器使用者,使其掌握使用及保养知识;

d)结合本企业作业环境特点定期组织空气呼吸器使用者进行事故演练;

e)定期对空气呼吸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f)制定年度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计划,组织专业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技术检验;

g)制定年度空气呼吸器修理计划,组织修理机构修理出现故障或损坏的空气呼吸器;

h)对使用者安全使用本企业空气呼吸器负责;

i)确保所有员工在发生险情时,都能采用正确方式进行呼吸防护。

4.3 在使用、维护及检验环节建立以下空气呼吸器技术文件:

a)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

b)空气呼吸器技术性能登记表;

c)新购空气呼吸器投入使用前的基本性能核查记录和标识;

d)专业检验部门出具的空气呼吸器及气瓶定期技术检验的证书和标识;

e)修理部门出具的空气呼吸器修理过程技术数据的证书;

f)日常使用、检查和维护等情况的记录。

4.4 工矿企业在年度安全环保项目资金计划中应安排空气呼吸器采购、维修、检验资金支出计划。

5 空气呼吸器使用者职责

5.1 使用者应按5.3进行专门培训,且经过本企业的实际考核,合格后方可在实际工作环境中使用空气呼吸器。

5.2 使用者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定期事故演练,保证在应急状态下能够合理使用空气呼吸器。

5.3 空气呼吸器使用者应熟练掌握以下技能:

a)本岗位各种品牌型号空气呼吸器的结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

——了解各部件的原理与性能;

——正确识别空气呼吸器及气瓶上的相关标识;

——在60s内正确佩戴空气呼吸器;

——佩戴后能够保持均匀呼吸,延长有效使用时间。

b)所佩戴空气呼吸器与作业场所危害物质的适应程度,各种浓度下允许的停留时间;

c)适应性检查的方法;

d)空气呼吸器使用后的日常维护方法;

e)与本岗位有关危害物质的性质及防护知识。

5.4 使用者在使用前应按9.2.1要求进行适应性检查。

5.5 使用时当空气呼吸器报警,呼吸时感到有异味,或出现咳嗽、刺激、憋气恶心等不适症状时,必须立即撤离有害环境。

5.6 使用时出现安全泄放装置排气、部件损坏、压力表出现不明原因的快速下降时,必须立即撤离有害环境。

5.7 使用者有权拒绝佩戴无有效标识或标志为不合格的空气呼吸器。

6 制造商、供应商职责

6.1 制造商应提供以下详细的技术资料:

a)质量证明文件;

b)清洗、消毒和干燥过程的技术指导书;

c)维护时间表;

d)随机零件表;

e)维修指导书;

f)客户服务名单;

g)退换货有关规定;

h)使用中可能出现安全风险的提示性警告语。

6.2 制造商或供应商应指导、参与工矿企业针对使用者进行的培训。

6.3 制造商应培训修理人员,对空气呼吸器修理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6.4 制造商或供应商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建立修理机构。

6.5 制造商和供应商在生产、储存、运输环节应遵照8.4的要求。

7 空气呼吸器的选用和配备

7.1 应使用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空气呼吸器。

7.2 应根据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安全评价的结果,制定空气呼吸器配备计划。

7.3 风险评估应至少分析风险因素、风险因素的性质、接触源头、接触程度、工作环境、工作性质以及相关的人员,采取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未采取预防措施将导致的其他可以预见的后果。

7.4 风险评估应包括使用者自身的因素,如健康状况、面部形状异常情况、身体对有害环境适应程度等。

7.5 应根据风险评估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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