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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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案例(4)

[案情摘要]

张某与周某于1991年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修建房屋一栋。1994年10月12日,周某将该房屋以8万元价格出卖给第三人李某,并在某市房屋买卖交易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在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手续时,被张某发现,张某即向该市国土局申请要求停办,并于1995年10月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周某在同居生活期间,由我父及胞兄资助,与周某共同修建房屋一栋。1994年9月,周某强令我写下属于我的房屋给他的便条,我便外出打工。1994年10月,周某趁我不在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李某。我现要求法院判决该买卖关系无效。

被告周某答辩称:我是在张某同意的前提下才将房屋出卖给李某的,我们双方已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应确认有效。

第三人李某述称:我购买周某房屋是双方自愿的,且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应认定房屋买卖有效。

① 本案案情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2款第(三)项、第七一条、第七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23日判决如下:

一、周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二、周某返还李某的购房款8万元,并补偿办理过户手续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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