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2018-19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发文字号】农办农[2012]2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2.01.19【实施日期】2012.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评委会各委员: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于2011年12月15-16日在北京召开。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2011年12月16日北京)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于2011年12月15-16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期间,委员们认真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产品,并就近期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研讨,达成了一致意见。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8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结果有效。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申请正式登记的产品评审情况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农药品种有24个(包括4个复审品种),其中杀菌剂5个、杀虫剂10个、除草剂6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个、卫生杀虫剂1个,共涉及47个产品。
经评审,同意乙螨唑等10个品种正式登记,其中,氯丙嘧啶酸、甲磺草胺、除草定、苯嗪草酮和三苯基氢氧化锡等5个品种只允许出口境外使用,暂不同意50%氯丙嘧啶酸可溶粒剂和6%丙灵·多菌灵悬浮剂2个产品正式登记;蛇床子素等10个品种需补充有关资料,并经相关专业组审核符合要求后,同意正式登记;暂不同意抑芽丹等2个品种的正式登记;不同意十八烷三甲基氯化铵等2个产品作为农药登记(具体评审意见见附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2015年9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4项《标准》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
同日,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基于上述4项标准有关要求的《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
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现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4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等6项新规一并集结于后。
希望全行业腐植酸肥料生产企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新标准和流程,及时组织腐植酸肥料产品登记,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5.《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6.《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NY/XZSP TG 302.57-2015)1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3审批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4办事条件4.1 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4.1.1 《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4.1.2 生产者基本概况(由于申请产品临时登记时,已提供了这方面的资料,申请正式登记时以补充新内容为原则):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确认章);b)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c)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d) 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联系方式;e)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1989.09.06
施行日期
1989.09.06
文号
主题类别
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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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样品
(1)应按采样规则,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和标准样。
(2)提供数量每品种须有三个批号,每批为化验数量的3—5倍。
第七条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对新品种、新剂型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进行应用效果及残留试验。农业部指定省级土壤肥料技术单位进行,试验年限不少于2中。
3.生产工艺简述原料、方法原理、工艺路线。
4.毒理学资料急性、亚急性试验;致畸、致癌、致突变试验结果。
5.残留及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在土壤、水、农产品中的残留及对生态系统的污染和影响。
6.应用效果及技术3个不同地区、2年以上的田闯肥效试验资料、安全用量及使用技术。
7.登记注册情况产品在生产国批准的试验报告及生产、销售的有关证明、注册商标、标签、及说明书、注意事项等。
第八条 凡变更名称、商标、成分、剂型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应向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另行申请检验登记。
第九条 申请检验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手续费和检验费,外国厂、商一律用美元支付。并填写有关登记表格。
2018年肥料登记及续展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8年肥料登记及续展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肥料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1、产品中的有效菌与提供的斜面纯菌种不一致:截止到2018年7月28日,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共受理137个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经我中心对产品进行检测、菌种鉴定及安全性风险评估,发现影响登记的共性问题是产品中的有效菌与提供的纯菌种斜面不一致,如产品有效菌为枯草芽孢杆菌,而菌种斜面鉴定为解淀粉芽孢杆菌或其它菌属,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极可能产品是采购的,企业自身对产品质量和菌种无法控制。
2、缺少田间试验样品的检测报告:产品登记,在提交田间试验报告的同时,也需要提交该试验样品的检测报告。
这就要求对产品进行田间试验以前,需要将不少于500g(或mL)样品寄(或送)至检测中心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目前我中心共收到此类委托样品120多个,部分企业对产品中的菌种名称不能够十分确定的,我中心已将正确的菌种名称和安全等级告知了企业,在以后产品登记时就不会出现有效菌与提供的斜面纯菌种不一致的情况了。
二、续展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1、缺少年度检测报告:从2016年开始,所有登记产品都需要进行年度检测,一些企业对该项要求不知情,致使在续展登记时无法提交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2、年度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主要体现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不具有检测资质,或检测报告不规范,影响产品的续展登记。
近期越来越多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被退回,企业重新将样品送到微生物肥料质检中心进行检测,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服务理念,我中心加班加点对产品进行检测,但还是有一些产品错过了续展日期。
建议企业每年将产品送至我中心做产品年度检测,不要等到年度报告不符合要求后再送检至我中心。
年度检测只需要一个批次的样品,检测费用合理,例如:单一菌种的菌剂,全项检测费用2800元(含重金属检测),详见中心网站“收费标准”。
3、无法提供委托检验协议: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考核时,由于企业无法提供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的检测协议,致使无法顺利通过生产企业考核。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农农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农农发〔2018〕1号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各位委员:《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经第九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8年3月4日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农业部组建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规范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对农药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条委员会评审坚持科学、公正、透明和民主的原则,以农药风险评估为基础,确保农药登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5名。
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3-4名,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药政处、再评价处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筹备会议、准备评审材料、拟定会议议题、起草印发会议纪要等。
第六条委员会设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生产流通等六个专业评审组和综合政策评审组。
各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申请产品的相应资料及技术审查意见,生产流通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农药生产工艺、包装、标签等资料,综合政策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农药产业政策、管理制度、环保、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委员会以召开委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议的形式评审农药产品,到会人数达到通知参会人数2/3的,会议有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农办农[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自《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着科学、创新、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好肥料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审核关,积极引导和推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肥料的特殊性,研究确定了肥料登记申请、受理和评审的具体要求,汇总制定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以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现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肥料登记申请和检验要求(一)关于法人声明内容。
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声明并承诺:所提供的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没有隐瞒产品中含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提供的申请登记资料真实可靠。
(二)关于境外产品代理机构。
境外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应委托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或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进口、销售该企业肥料产品的授权。
其申请资料的产品标签应标明境外企业在华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关于肥料登记证自动撤销后重新登记。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方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肥料产品登记手续。
原省级肥料登记机构对该企业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发文字号】农办农[2012]72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2.10.12【实施日期】2012.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1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评委会各委员: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于2012年8月17-18日在乌鲁木齐召开。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纪要农业部办公厅2012年10月12日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纪要(2012年8月18日,乌鲁木齐)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于2012年8月17-18日在乌鲁木齐召开。
会议期间,委员们认真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并就近期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形成了一致意见。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4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结果有效。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申请正式登记产品评审情况提交本次会议审评的农药品种有17个,其中杀菌剂7个、杀虫剂4个、除草剂2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个(包括1个复审品种)、卫生杀虫剂2个,共涉及31个产品。
经委员会评审,同意氰烯菌酯等7个品种正式登记;氯烯炔菊酯等2个品种需补充有关资料,经相关专业组审核符合要求后,同意正式登记;暂不同意短稳杆菌等8个品种的正式登记(具体评审意见见附表)。
二、关于蝇香登记问题的讨论意见今年以来,成都市凯实日用化工厂等3家企业对蝇香登记问题提出异议。
针对企业申诉,本次评审会对此再次进行了讨论。
农业部公告第161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公告第161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5•【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61号•【施行日期】2001.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61号)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9条之规定,制定《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告。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本《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一)申请者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登记类型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
二、登记资料(一)临时登记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
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立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的通知-农办农[2010]45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立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立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的通知(农办农[201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垦)厅(委、局),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成员单位: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自2005年成立以来,按照部里统一部署和要求,在技术把关、技术咨询和专题研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推动测土配方施肥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形势发展需要,不断扩大覆盖作物和实施范围,推广普及科学施肥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更好地发挥专家组的支撑作用,经过专家组提名、单位推荐和省级土肥部门确认,并报部领导批准,我部调整充实了专家组成员,制定了专家组工作方案,明确了专家组主要职责和工作机制。
现将专家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专家组工作给予支持和监督,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同时,请专家组成员根据工作方案和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请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
附件: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工作方案农业部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附件: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工作方案随着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为更好地发挥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人员构成本届专家组拟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成员16名,秘书处成员3名,名单如下:(一)组长张福锁,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院长/教授,负责专家组全面工作。
(二)副组长任天志,中国农科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协助组长工作,侧重肥料利用率和面源污染防治技术。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7•【文号】农办农[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评委会委员: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6月19-2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二○○九年八月十七日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日于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6月19-2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8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结果有效。
会议期间,委员们对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品种进行认真评审,讨论了加强特丁硫磷管理和减免部分特殊农药原药(母药)的登记及残留试验等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
现将有关会议情况纪要如下:一、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产品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农药品种有60个,其中杀菌剂20个、杀虫剂17个、除草剂9个、杀鼠剂3个、植物生长调节剂6个、昆虫引诱剂2个、植物诱抗剂1个、卫生杀虫剂1个、杀线虫剂1个,共涉及114个产品。
委员们经过认真评审,同意联苯肼酯等25个品种及其产品的正式登记;壬菌铜等 16个品种及其产品在补充有关资料,并经相关专家组审核符合要求后,同意正式登记;暂不同意磷化钙等19个品种及其产品的正式登记(具体评审意见见附件)。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二000年六月二十三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2018年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申请流程
项目编码:17003—3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7年12月29日发布机关:农业部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1 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肥料登记项目编码:17003—32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肥料登记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肥料登记审批事项。
本事项的审批对象为肥料生产企业。
3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4.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4.4《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5 受理机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农业部。
6 决定机关农业部。
7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8.1 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办理,也可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8.2 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除外)(“省级单位意见”处仅有公章、无明确审核意见的,视为审核同意)。
9 禁止性要求9.1 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9.2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获得农业部正式登记肥料产品
49
吉林师范学院化工技术咨询服务部
大量元素可溶性肥料
蔬菜灵
粉剂
N+P2O5+K2O≥50.0%;
Cu+Fe+Mn+Zn+B≥1.0%
芹菜、豆角
农肥准字087号
50
邯郸县盖万宝化工厂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液肥
水剂
Cu+Mn+Zn+B≥100g/L
棉花、柿子椒
农肥准字088号
51
北京福尔躬有限责任公司
水剂
Cu+Fe+Mn+Zn+B+Mo≥100g/L
小麦、黄瓜、大豆、小白菜
农肥准字025号
13
金邦(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大量元素可溶性肥料
植物健生素
粉剂
N+P2O5+K2O≥50.0%;
Cu+Fe+Mn+Zn+B+Mo≥1.0%
芹菜、花生
农肥准字027号
14
江苏扬州春泉生物化学厂
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
丰产灵(883)
粉剂
N+P2O5+K2O≥50.0%;
Zn+B≥2.0%
油菜
农肥准字100号
61
武汉裕龙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大量元素可溶性肥料
叶面肥
粉剂
N+P2O5+K2O≥50.0%;
Zn+B≥2.0%
油菜、芹菜
农肥准字101号
62
东莞市石碣利富叶面肥料厂
大量元素可溶性肥料
叶面肥
粉剂
N+P2O5+K2O≥50.0%;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农办农[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农〔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精神,我部种植业管理司于去年6月和12月分别组织召开了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培训会和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座谈会,统一思想认识,做好部省工作对接,讨论确定规范省级肥料登记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
现将《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附件: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部省肥料登记工作衔接,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肥料登记的种类、通用名称和标准省级肥料登记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
现使用通用名称分别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水稻育苗调理剂。
复混肥料类适用标准为复混肥料(GB 15063)和掺混肥料(GB 2163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有机肥料类为有机肥料(NY 525),床土调酸剂类为水稻育苗调理剂(NY 526)。
对已经登记通用名称为复合肥料、复混(合)肥料、配方肥料的产品,如果符合并执行GB 15063,统一归入复混肥料类,通用名称为“复混肥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七届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七届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农办农[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七届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农办农[2013]22号)第七届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各位委员:肥料登记管理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能。
肥料登记评审是保持肥料登记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的重要环节。
第六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2003年9月成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开展肥料登记评审工作,完成了3年任期的工作目标。
为更好适应新时期肥料登记评审工作的需要,把好登记产品的质量关和安全关,规范肥料新品种技术标准,科学评价肥料的有效性、适用性和安全性,更有针对性地解决登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请示领导同意,对第六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换届调整,成立第七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
本届委员会下设肥料登记管理协调组、肥料登记评审组和微生物肥料登记评审组,共有53名委员组成。
现将第七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名单(附件1)和《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该章程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肥料登记评审工作。
附件:1.第七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名单2.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农业部办公厅2013年4月16日附件1第七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名单名誉主任委员:余欣荣农业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主任委员:叶贞琴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副主任委员:何才文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巡视员肥料登记管理协调组委员(14名)许发辉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处长董洪岩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标准处处长辛景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监测处处长/推广研究员张文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调研员周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处长王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司处长罗怀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处长樊慧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资局处长/高级经济师田昭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标准部处长刘淑兰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名誉理事长修学峰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高级工程师王道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郑玉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副所长/研究员仲鹭勍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副处长肥料评审组委员(19名)王旭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常务副主任/研究员李荣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技术处处长/高级农艺师陈金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黄鸿翔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陈同斌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研究员施卫明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植物营养与肥料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席北斗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首席专家/研究员刘宝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植物营养与资源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陈新平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任连海北京工商大学环境系主任/副教授聂立水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持学院教授廖宗文华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高瑞杰山东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站长/推广研究员徐茂江苏省耕地质量保护站站长/推广研究员钱晓华安徽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副站长/推广研究员黄铁平湖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副站长/推广研究员曾思坚广东省耕地肥料总站站长/推广研究员许宗林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主任/推广研究员刘红芳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肥料管理办公室主任/副研究员肥料评审组秘书:孙蓟锋、保万魁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微生物肥料评审组委员(17名)李俊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常务副主任/研究员杨帆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技术处副处长/高级农艺师朱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技术处处长/高级农艺师徐明岗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朱昌雄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燕永亮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副研究员东秀珠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研究员贺纪正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万康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研究员宋渊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教授张瑞福南京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孙明华中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李永涛华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贾小红北京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副站长/推广研究员李金凤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副站长/推广研究员王忠良湖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副站长/推广研究员沈德龙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微生物肥料评审组秘书:姜昕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附件2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民主、公正的原则,规范肥料登记评审程序,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农业部肥料登记须知
一、提 交的材料: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产品销售许可、产 品生产许可、产 品质量保证、商标 注册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 验样品、代理企业或办事处营业执照、委托代理协议(中文或翻译)
2 本须知不适于农业部微生物肥料登记。
中心简介 本中心的主要职能有: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实施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受农业部或
有关部门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实施证书管理(如肥料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等)的化肥产品进行检验和 登记管理;受行政部门委托,实施肥料产品的鉴定、分等分级、评优、评奖等检验;承接委托检验和授权范围的仲裁检验;标准 的制订、修订和实验验证,以及新检验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对化肥生产企业和地方同类检验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在不 影响公正性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等。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
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 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关于肥效田间试验
试验报告应由有承担试验资格的单位出具,并写作规范。肥料效应示范试验是临时登记证转正时登记证的必备资料,许多企 业由于安排不及时而耽误正常转正,因此,特别提醒企业一旦获得临时登记证,最好立即着手安排肥料效应示范试验。
肥料效应小区试验 境内肥料产品(具的试验资料。微生物 肥料产品以及境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肥料产品,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 3 年内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 肥料效应示范试验 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 4 年内在 2 个以上(含)不同省、直辖市、自治区完成并出具的示范试验资料。 农业部认定的肥效试验 承担单位 包括:中国农科院土肥所(本中心),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肥技术推广机构(土肥站)。
农业部正式登记肥料产品
腐植酸≥8.0%; 棉花、 茶叶、 广西北海喷施宝 含腐植酸可 N+P2O5+K2O≥ 黄瓜、 西瓜、 农肥准字 2 喷施宝叶面肥 水剂 有限责任公司 溶性肥料 17.0%; 油菜(籽)、 008 号 Mn+Zn+B≥3.0% 菠菜 腐植酸≥80g/L; N+P2O5+K2O≥ 佛山市植宝化工 含腐植酸可 农肥准字 3 植宝素叶面肥 水剂 170g/L; 黄瓜、茶叶 有限公司 溶性肥料 009 号 Cu+Mn+Zn+B+Mo≥ 30g/L 美国太平洋化学 微量元素叶 绿旺系列叶面 水剂 Cu+Fe+Mn+Zn+B≥ 农肥准字 4 菠菜、黄瓜 有限公司 面肥料 肥(10 种) 粉剂 100g/L(10.0%) 010 号 Cu+Mn+Zn+B+Mo≥ 北京海淀海峡科 微量元素叶 10.0%; 黄瓜、 水稻、 农肥准字 5 叶面肥 粉剂 技开发部 面肥料 N+P2O5+K2O≥ 油菜 011 号 15.0% 腐植酸≥80g/L; 广西北海喷施宝 含腐植酸可 腐植酸液肥N+P2O5+K2O≥ 农肥准字 6 水剂 黄瓜、西瓜 有限责任公司 溶性肥料 叶面宝 170g/L; 015 号 Mn+Zn+B≥30g/L 腐植酸≥80g/L; 含腐植酸可 腐植酸液肥N+P2O5+K2O≥ 农肥准字 7 广西化工研究院 水剂 黄瓜 溶性肥料 叶面宝 170g/L; 016 号 Zn+B+Mo≥30g/L N+P2O5+K2O≥ 广西大学农药化 大量元素可 植物生长营养 小麦、小油 农肥准字 8 粉剂 50.0%; 工厂 溶性肥料 剂-多效好 菜 019 号 Zn+B≥2.0% 山西省运城地区 微量元素叶 农肥准字 9 多元微肥 粉剂 Mn+Zn+B≥10.0% 黄瓜、棉花 博获化工总厂 面肥料 020 号 小麦、 黄瓜、 桂林灵川县华益 微量元素叶 叶面肥-增产 Mn+Zn+B+Mo≥ 农肥准字 10 粉剂 大豆、小白 化工厂 面肥料 剂 10.0% 021 号 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22•【文号】农办农〔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1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评委会各委员: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7月26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对芸苔素内酯产品登记变更、乙酰甲胺磷等产品风险管控、企业申请农药登记补充资料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8月22日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2016年7月26日,北京)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7月26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7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讨论了相关议题,纪要如下。
一、申请正式登记农药产品评审情况本次会议共评审农药品种21个(首次评审13个,复审7个,登记变更1个),其中,除草剂6个、杀虫剂3个、杀菌剂8个、卫生杀虫剂1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个、昆虫性信息素1个,涉及19家农药生产企业的43个产品。
经过委员们认真细致评审,会议形成以下意见:一是同意氯啶菌酯等11个品种的20个产品正式登记;二是不同意水合霉素等9个品种的21个产品正式登记;三是同意氟噻唑吡乙酮毒性级别变更为微毒;四是鉴于大蒜素来源于大蒜提取物,并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同意减免大蒜素残留试验。
具体评审意见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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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肥料登记目录及程序
二、肥料登记标准体系
登记分类
部级登记:具有较高使用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其安全、 有效、适用的肥料。 省级登记:具有一定使用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其安全、 有效、适用的肥料:包括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有 机-无机复混肥料、床土调酸剂等 免于登记:使用风险程度低,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 适用的肥料:包括尿素、碳酸氢铵、硫酸铵、氯化铵、无水氨 和氨水,磷酸钙、重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和磷酸 氢钙,氯化钾、硫酸钾和硝酸钾,单一微量元素肥如硫酸铜、 硫酸亚铁、硫酸锰、硫酸锌等
农业部肥料登记目录
1.大量元素肥料类: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尿素硝酸铵溶液*、农业用硝酸钾、
农业用改性硝酸铵*、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
缓释肥料*、增效氮肥 2.中量元素肥料类: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硝酸钙、农 业用硫酸镁 3.微量元素肥料类: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肥料 4.有机肥料类: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有机水溶肥料 5.土壤调理剂类:土壤调理剂、农林保水剂* 6.肥料增效剂 7.微生物肥料:包括微生物菌剂、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其中微生 物菌剂又包括有机物料腐熟剂、光合细菌菌剂、根瘤菌菌剂、内生菌根菌剂、 土壤生物修复菌剂等产品。
14
15 16 17 18 19 20 22 23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有机质分级测定
肥料增效剂 双氰胺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聚天门冬氨酸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钴、钛含量测定 土壤调理剂铝、镍含量的测定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水分含量、粒度、细度的测定 肥料增效剂 2-氯-6-三氯甲基吡啶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聚谷氨酸含量的测定 缓释肥料 养分释放率的测定
网上申报后,企业按资料要求提交书面材料与打印
的申请表一同寄往农业部行政审批大厅。
样品送往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资料和样品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审查合格:向受理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及办理通
知书送交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 Nhomakorabea处
审查不合格: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
非微生物肥料
产品标准
序号 1 2 产品名称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标准号 NY 1107-2010 NY 2266-2012
3
4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NY 1428-2010
NY 1429-2010
5
6 7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农林保水剂 农业用硝酸铵钙
NY 1106-2010
记发布
登记进度及结果查询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系统 登录企业账号查询 / fwllm/zxbs/xzxk/zxbss
y/#
企业登记证发布信息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官网 /→种植业司→有效肥料登记发布
理由
样品送交农业部遴选实验室检验(产品质量、毒理、缓释 肥料包膜释放率、抗爆性、菌种鉴定、菌种安全性)
资料技术审核:原料、工艺、田间试验、质检报告、毒理、 标签、企业标准 直接审批产品: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种植业司
评审审批产品:按《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提 交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技术审查时限:肥料登记9个月,续展登记2个月
种植业司对秘书处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意见进
行审核批准
20个工作日。
大厅办结:以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不通过
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告知不通过原因。
登记证制作登记证并寄送申请人。 10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农业部网站→种植业管理司→有效肥料登
网上注册、申报
上报登记资料和样品 大厅资料初审 样品送检 秘书处技术审核
企业提交资料和样品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登记信息上报
登记审查、报签 登记办结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 秘书处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网上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 新用户注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系统; 注册成功后凭登录名称和密码进入拟申请事项操作系统 ; 按相关登记要求在线填写、上传附件。
NY/T 886-2016 NY 2269-2012
8
9
农业用改性硝酸铵
尿素硝酸铵溶液
NY 2268-2012
NY 2670-2015
检验方法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标准名称 水溶肥料 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钙、镁、硫、氯含量的 水溶肥料 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腐植酸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游离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有机质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钠、硒、硅含量的测定 液体肥料 密度的测定 水溶肥料 水不溶物含量和pH的测定 肥料 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土壤调理剂 钙、镁、硅含量的测定 土壤调理剂 磷、钾含量的测定 标准号 NYT 1977-2010 NYT 1117-2010 NYT 1974-2010 NYT 1971-2010 NYT 1975-2010 NYT 1976-2010 NYT 1972-2010 NYT 887-2010 NYT 1973-2010 NYT 1978-2010 NYT 2272-2012 NYT 2273-2012
NYT 2876-2015
NYT 2877-2015 NYT 2878-2015 NYT 2879-2015 NYT 3035-2016 NYT 3036-2016 NYT 3037-2016 NYT 3039-2016 NYT 3040-2016
农业部肥料登记审批形式
直接审批:
非微生物肥料:包括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尿
素硝酸铵溶液、农业用改性硝酸铵、农业用硝酸铵钙、农林保水 剂
微生物肥料:微生物菌剂、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
评审审批: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登记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