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培训——烟草专卖法培训专题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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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培训——烟草 专卖法培训
主要内容:
《烟草专卖法》修改的背景 《烟草专卖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烟草专卖法》修改的意义
第一部分
《烟草专卖法》修改的背景
背景
为了有效解决新旧法律冲突问题,2009年,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59件国家法律中涉及 “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 会发展要求的规定”、“法律和法律解释中 关于征用的规定”、“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 的规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法律中引用 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等五 个方面的相关规定,统一进行了集中修改。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 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伪造、 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 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 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修改原因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 已经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 件、印章以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专卖物品等行为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 条、二百八十条中调整,因此无法再按照 《烟草专卖法》原来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 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行。
修改后的第四十一条是:“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 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 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 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修改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同时废止。因此,不能再按照 《烟草专卖法》原来的“依照《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执行。
在新修订的上述内容中,涉及到烟草专卖 法的部分规定。因此,烟草专卖法也在这 次统一集中修订范围之内。2009年8月 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改解决的有关问题
对《烟草专卖法》的修订主要是解决 《烟草专卖法》第七章中与刑法、治安 管理处罚法部分规定相互冲突的现象, 确保法制的统一。
第二、烟草行业原有生产经营秩序不受影响
这次修改不涉及烟草专卖法关于烟草行业 正常生产经营方面的规定,行业的生产经 营活动仍然按照原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 求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惩治违法犯罪力度不减
对专卖执法工作来说,适用法律规定发生变 化,虽然在追究倒卖烟草专卖品、走私烟草 专卖品、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时,适用的罪名或者法律 依据发生了变化,但由于量刑和处罚幅度没 有减轻,因此不会削弱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 为和保障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力度。
END
谢谢各位领导同仁! 敬请批评指正!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 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条第一款是:“走私烟草专 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 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 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规定”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倒卖 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 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而将 原来投机倒把罪所调整的行为重新规 定到了非法经营罪中。
第四、下位法不需要随之变更
在烟草专卖法的下位法中没有引用或者涉 及这次烟草专卖法修改的五个条款,因此 既不影响下位法的执行,也无需对属于下 位法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三个行 政规章再作相应的修订。
总结: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 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 赂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贪污贿赂罪” 专章中。因此,自新《刑法》生效时起,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 罪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部分
《烟草专卖法》修改的意义
第一、烟草专卖体制不受影响
这次烟草专卖法的修订,主要是调整与 国家新的法律规定冲突的部分规定内容, 丝毫不影响国家继续实行烟草专卖制度, 也不会影响现行的烟草专卖体制。
(五)将第四十二条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贪 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 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二条是:“人民法院和处 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 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 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修改后应当注意的问题
引用《烟草专卖法》一定要引用新的 修改过的《烟草专卖法》,不能再引 用老的《烟草专卖法》了。法的统一 性、公开性、权威性的问题一定要注 意。
PS:此次修改并未涉及到烟草专卖实施 条例的修改
第二部分
《烟草专卖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 把罪”改为“犯罪”
主要内容:
《烟草专卖法》修改的背景 《烟草专卖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烟草专卖法》修改的意义
第一部分
《烟草专卖法》修改的背景
背景
为了有效解决新旧法律冲突问题,2009年,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59件国家法律中涉及 “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 会发展要求的规定”、“法律和法律解释中 关于征用的规定”、“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 的规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法律中引用 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等五 个方面的相关规定,统一进行了集中修改。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 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伪造、 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 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 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修改原因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 已经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 件、印章以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专卖物品等行为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 条、二百八十条中调整,因此无法再按照 《烟草专卖法》原来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 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行。
修改后的第四十一条是:“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 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 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 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修改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同时废止。因此,不能再按照 《烟草专卖法》原来的“依照《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执行。
在新修订的上述内容中,涉及到烟草专卖 法的部分规定。因此,烟草专卖法也在这 次统一集中修订范围之内。2009年8月 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改解决的有关问题
对《烟草专卖法》的修订主要是解决 《烟草专卖法》第七章中与刑法、治安 管理处罚法部分规定相互冲突的现象, 确保法制的统一。
第二、烟草行业原有生产经营秩序不受影响
这次修改不涉及烟草专卖法关于烟草行业 正常生产经营方面的规定,行业的生产经 营活动仍然按照原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 求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惩治违法犯罪力度不减
对专卖执法工作来说,适用法律规定发生变 化,虽然在追究倒卖烟草专卖品、走私烟草 专卖品、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时,适用的罪名或者法律 依据发生了变化,但由于量刑和处罚幅度没 有减轻,因此不会削弱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 为和保障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力度。
END
谢谢各位领导同仁! 敬请批评指正!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 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条第一款是:“走私烟草专 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 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 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规定”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倒卖 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 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而将 原来投机倒把罪所调整的行为重新规 定到了非法经营罪中。
第四、下位法不需要随之变更
在烟草专卖法的下位法中没有引用或者涉 及这次烟草专卖法修改的五个条款,因此 既不影响下位法的执行,也无需对属于下 位法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三个行 政规章再作相应的修订。
总结: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 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 赂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贪污贿赂罪” 专章中。因此,自新《刑法》生效时起,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 罪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部分
《烟草专卖法》修改的意义
第一、烟草专卖体制不受影响
这次烟草专卖法的修订,主要是调整与 国家新的法律规定冲突的部分规定内容, 丝毫不影响国家继续实行烟草专卖制度, 也不会影响现行的烟草专卖体制。
(五)将第四十二条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贪 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 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二条是:“人民法院和处 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 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 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修改后应当注意的问题
引用《烟草专卖法》一定要引用新的 修改过的《烟草专卖法》,不能再引 用老的《烟草专卖法》了。法的统一 性、公开性、权威性的问题一定要注 意。
PS:此次修改并未涉及到烟草专卖实施 条例的修改
第二部分
《烟草专卖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 把罪”改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