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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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⒈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造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著作权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既包括狭义的著作权内容,还包括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3.著作权的特点:著作权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著作权的内容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具有自动性。
4.著作权法,是调整著作权人之间以及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主管机关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因著作权的归属、传播、使用、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6.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核心原则;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互相协调一致的原则;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原则。
7.著作权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可适用著作权法给予保护;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可适用著作权法给予保护;外国人在我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也可适用著作权法给予保护。
8.著作权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也是著作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9.著作权客体的条件:实质要件是独创性;形式要件是作品种类。
10.作品的分类: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曲、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
11.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2.著作权的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国家等。
13.作者,亦称著作人,是指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活动的人,是最基本、最直接的著作权主体。
14.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作者必须是直接从事创作活动的人;作者必须因自己从事创作活动产生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作者的外延具有不同类型;作者
身份的构成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15. 判断作品的作者,原则上以作品上的署名为标准,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凡是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是该作品的作者。
16.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又称精神权利或者著作人身权,是指由著作权法规定和保护的、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人生权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7.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的特征:专有性或者排他性;不可让与性;永久性;非物质利益性;与一般的人身权不同;差异性。
18.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称经济权利或者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内容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权、演绎权、出租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9.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特征:可让与性、期限性、物质利益性。
20.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
21. 合理使用,又称正当使用或者自由使用,指著作权法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以某种方式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合理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1、使用作品的方式须符合法律规定;2、使用作品的目的须是非商业使用,即使用作品不是用来从事营利性的活动;3、使用作品应该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2.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法律行为。
23.著作邻接权,又称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的总称。
内容包括: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24.著作邻接权的特征:著作邻接权是一项派生的权利;著作邻接权具有相对独立性;著作邻接权具有类版性。
25.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由著作权主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强制性地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6.著作权利用: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
其他利用方式:设定权利质权、设立信托、破产财产的分割、离婚财产的分割、可以成为继承的标的、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27.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同:
(1)著作权许可使用转移的只是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权,并不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而著作权转让则使著作财产权的归属发生转移,从而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2)著作权转让的受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对抗第三人的侵害,发生侵权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限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享有作品使用权,其必须依赖于许可人权利的存在才能对抗第三人,发生侵权时只有著作权人的可以提起诉讼。
专利权
1.可专利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
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⑴实用新型与发明,是技术方案或技术思想,而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设
计;
⑵实用新型设涉及产品的形状或构造,都必须具有功能作用,而外观设
计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的装饰性设计,没有功能作用;
⑶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方案体现于产品本身,于产品本身的性能、制造设
计的技术有关,外观设计只涉及美化产品的外表和形状,产品是外观设
计的载体;
⑷实用新型的产品必须以固定的产品形态存在,而外观设计所针对的产
品可以是平面状的。
3.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客体:
(一)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属于科学领域,是对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阐述,是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
科学发现和发明都是智力劳动成果,但科学发现的特性在于认识和阐明世界,属于基础科学范畴。
而发明的特性则在于改造世界,属于应用科学范畴。
科学发现与产业应用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因此对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4.专利权的特征:具有独占性;具有时间性;具有地域性。
5.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
完成的发明创造。
6.发明和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7.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理解:新颖性要求发明与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包括申请日前在世界范围以书面形式公开的技术;申请日前在本国内以使用方式或口头方式公开的技术。
技术公开是指某一项技术已处于非保密的状态,任何人可以不经技术持有人的授权或许可而该技术的情形,包括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口头公开等。
时间标准包括以完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时间为标准(先发明原则)和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时间标准(先申请原则)。
地域标准包括绝对地域标准、相对地域标准和混合地域标准。
2000年前使用混合,后使用绝对。
抵触申请情况下遵循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不能重复授权。
8.先申请原则指的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那个人,即使他
做出发明的时间在后。
我国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
优点:对发明人而言公平
缺点:1、举证困难
2、该原则对社会不利
9.先发明原则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发明的那个人,即使他申请
专利在后。
美国实行的是先发明原则。
优点:该原则可以鼓励人们及早申请专利,从而有利于技术的公开和应用,对整个社会有利。
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发明人,法律上给予了适当的保护,授予其先用权,准许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发明
缺点:科研人员主要在科研开发上有一点成就,就会争先恐后地提起专利申请,从而导致一些技术上上不太成熟、价值不高的发明申请专利,使专利申请的数量增加,给专利局带来很大的审批负担。
10.优先权制度: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智慧创作物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利。
2.知识产权特征:空间效力的有限性(地域性);保护期的有限性(时间性);独占性(排他性);法定性。
3.知识产权的性质:一种民事权利(平等主体之间);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