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标识设置及危险废物包装暂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环评报告128页word
目录前言 (1)1 总则 (3)1.1 评价目的 (3)1.2编制依据 (3)1.3 评价总体构思 (6)1.4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7)1.5 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 (10)1.6 评价时段 (12)1.7 评价工作等级 (12)1.8 评价范围 (13)1.9 评价工作内容和重点 (13)1.10环境敏感区与环境保护目标 (13)2 建设项目概况 (16)2.1 项目地理位置 (16)2.2重庆上邦蓄电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6)2.3项目依托利用情况 (17)2.4 项目基本情况 (18)2.5 危险废物收集范围、类别、数量及收集路线 (18)2.6 建设内容及规模 (24)2.7 主要设备 (31)2.8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31)2.9 总平面布置 (31)2.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标识设置及危险废物包装规定 (32)2.11 技术经济指标 (33)3 工程分析 (35)3.1 施工期工程分析 (35)3.2 营运期工程分析 (35)4 区域环境概况 (43)4.2 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45)4.3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7)5 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3)5.1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3)5.2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4)5.3 拟建项目服务期满后场地处置措施 (70)6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71)6.1 社会环境影响要素识别 (71)6.2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筛选 (71)6.3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71)6.4 社会环境影响结论 (72)7 环境风险评价 (73)7.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 (73)7.2 环境风险评价的重点 (73)7.3 风险评价工作等级 (73)7.4 风险评价范围 (75)7.5 风险排查 (75)7.6 风险识别 (76)7.7 事故概率分析 (76)7.8 事故源排放分析及后果计算 (79)7.9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81)7.10 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7)8 环境保护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 (93)8.1 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及其评述 (93)8.2 营运期污染控制措施可行性分析 (93)9总量控制 (97)9.1 总量控制因子的确定 (97)9.3 总量解决途径 (97)10 公众参与 (98)10.1 公众参与目的 (98)10.2 公众参与方式 (98)10.3 公众参与公告 (98)10.4公众参与结果分析 (102)10.5 公众参与四性分析 (102)11 产业政策、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104)11.1 与产业政策、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04)11.2 选址合理性分析 (106)11.3 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08)11.4 对项目东侧高速公路的影响分析 (109)12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10)12.1 环保费用估算 (110)12.2 项目建设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110)12.3 经济损益分析 (111)13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112)13.1 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配置 (112)13.2 环境管理 (112)13.3 环境监测 (114)13.4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及要求 (114)14 结论及建议 (118)14.1 结论 (118)14.2 建议及要求 (123)15 附图及附件 (124)15.1 附图 (124)15.2 附件 (124)前言重庆市巴南区工业园区包括花溪、鱼洞、界石、麻柳、木洞五个组团,突出发展乘用车及摩托车、通用及专用机械、消费品(医药、食品、服装、纸)等产业,园区年工业销售产值超过1600亿元,建成乘用车及摩托车产业基地、医药产业基地、安全装备产业基地、纸制品产业基地。
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场所,必须保持正常运行或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闲置的,必须提前三十日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以及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转作它用,其责任单位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污染隐患,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超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种类、数量产生危险废物。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改进工艺技术与设备,强化内部管理,削减危险废物产生量,提高危险废物利用率。对不能利用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处置。
禁止向环境倾倒、排放危险废物或擅自以贮存、填埋、焚烧、溶化、稀释等方式处置危险废物。
第二十七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拒不委托处置的,实行代处置.
代处置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后,就代处置事项(含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处置时限、费用支付方式、承担代处置任务的单位等)作出决定,并送达被代处置单位;
(二)承担代处置任务的单位,在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机构中公开招标确定;
(三)被代处置单位在代处置决定生效期满前按本办法规定委托处置的,中止代处置;在代处置决定送达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或60日内不申请复议,且也不按本办法规定委托处置的,代处置中标机构予以代执行。
(四)代处置费用由被代处置单位承担.被代处置单位拒不支付代处置费用的,由作处代处置决定的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禁止将危险废物填埋场转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禁止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第二十五条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必须按照统一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危废仓库建设参考标准与危险废物使用管理规定
危废仓库建设参考标准与危险废物使用管理规定目录危废仓库建设参考标准 (3)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4)处置和利用,常见违法行为 (5)危废贮存设施规范原则 (6)一、危废贮存设施选址原则 (6)二、危废贮存设施设计原则 (7)三、危废贮存和堆放原则 (7)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如何自查 (8)1、污染物 (8)2、固体废物管理的合规性 (8)3、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8)4、责任人制度 (9)危险废物现场核查应注意的事项 (9)危险废物现场检查需调阅的相关资料 (10)危废仓库建设参考标准1、危废仓库要独立、密闭,上锁防盗,仓库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危废仓库管理责任制要上墙;2、仓库地面要防渗,顶部防水、防晒;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门口要设置围堰;3、存放危废为液体的仓库内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例如托盘、导流沟、收集池),存放危废为具有挥发性气体的仓库内必须有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4、仓库门上要张贴包含所有危废的标识、标牌,仓库内对应墙上有标志标识,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包装桶、袋上有标签;5、危废和一般固废不能混存,不同危废分开存放并设置隔断隔离;6、仓库现场要有危废产生台账和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8、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
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10万罚款;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处2-20万元罚款;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2-20万元处罚;不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的,处5-20万元处罚;将危废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的,处3-10万元处罚;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废的,处3-10万元处罚;为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废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3-10万元处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以三维非得,处3-10万元处罚;未制定危废意外事故防范。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为规范我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材料按《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六条确定的申领条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符合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样式和证明材料内容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审批工作的需要对申请表的样式和证明材料的内容格式进行增减。
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应一式两份并附上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二、审批程序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审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时,应认真对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一)形式审查对照附件2所列出的证明材料,逐一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现场核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提交的证明材料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重点为:1、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1)检查运输工具自身情况(包括车辆型号、运输年限、行驶里程数、维修保养记录等),确定运输工具是否满足安全运输的需要。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 第⼋⼗三条市和区县(⾃治县)⼈民政府应当建⽴健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建⽴环境监测⽹络,组织开展本⾏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及放射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定期将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本级⼈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
市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报告或证明,并对其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监测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次。
第⼋⼗五条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断⾯)及污染源监测点。
禁⽌擅⾃撤销或变动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和污染源监测点。
第⼋⼗六条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情况进⾏检查。
被检查者必须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式。
检查记录由当事⼈签字确认;当事⼈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其证据效⼒。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暂扣: (⼀)⾮法转移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不当场查封、暂扣可能使违法⾏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
暂扣或者查封设施、物品,应当作出书⾯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查封的设施、物品清单,交由当事⼈签名。
当事⼈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由见证⼈签字证明或者以现场录⾳、录像等证据证明。
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工具、处置场所及包装物危险废物标志标识设置
(七)医疗废物转运车医疗废物警示标志的设置。
1、医疗废物转运车应在车厢的前部、后部及车厢两侧喷涂如附件C-3所示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如车厢后部是双开门的,应在两扇门上分别喷涂,尺寸可适当缩小。
2、驾驶室两侧应标明医疗废物处置或转运单位名称,并在驾驶室明显部位标注车辆运输医疗废物的警示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要依据
GB 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9217-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HJ 1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二)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具体设置要求是:
1、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建有厂房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设置要求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2、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未建厂房或不便于悬挂的,应当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可以设置危险废物标签,具体设置要求是:
1、危险废物贮存在库房内或建有围墙、防护栅栏的,可将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1)悬挂在内部墙壁(围墙、防护栅栏)于适当的位置上;当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在两种及两种以上时,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1)的悬挂应与其分类相对应;当库房内不便于悬挂危险废物标签,或只贮存单一种类危险废物时,可将危险废物标签悬挂于库房外面危险废物警告标志一侧,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相协调。
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规范要求及相关法律条款
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得容器与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得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B/T 2025—201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省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贮存设施警示标志设置等,对识别标识得设置位置、规格参数、公开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见附件)。
在识别标识外观质量上,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无明显变形;立柱、支架得材料、内外径大小及地下部分高度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等安全、稳定固定,避免发生倾倒情况;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等均应经过防腐处理;公开栏、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无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公开栏、标志牌、标签等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附件: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附件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图案样式设置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1、设置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固定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厂区门口醒目位置,公开栏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
2、规格参数(1)尺寸:底板120cm×80cm.(2)颜色与字体:公开栏底板背景颜色为蓝色(印刷CMYK参数附后,下同),文字颜色为白色,所有文字字体为黑体。
(3)材料:底板采用5mm铝板。
3、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电话、环保负责人及电话、危险废物产生规模、贮存设施建筑面积与容积、贮存设施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代码、环评批文、产生来源、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平面示意图、监督举报途径、监制单位等信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1、设置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固定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厂区门口醒目位置,公开栏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2、规格参数尺寸、颜色与字体、材料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信息公开栏规格参数一致.3、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电话、环保负责人及电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种类与能力、次生危废种类与数量、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含装卸区域、贮存区域、利用处置过程、次生危废产生区域等)、厂区平面示意图、监督举报途径、监制单位等信息。
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工具、处置场所及包装物危险废物标志标识设置...
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工具、处置场所及包装物危险废物标志标识设置指引鉴于全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危险废物标志不规范、不统一的现状,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废物标志,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及包装物、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标准,制定本指引。
一、主要依据GB -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9217-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HJ 1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环发[2003]20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二、术语1、警告图形符号。
本文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废物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是指危险废物产生、临时存放、暂时存放、贮存等有危险废物短期或长期存在的场所。
3、危险废物处置场所。
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的场所。
4、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5、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包括桶、袋、箱、框等等。
三、标志内容及规定(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具体设置要求是: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房屋外面门的一侧,靠近门口适当的高度上;当门的两侧不便于悬挂时,则悬挂于门上水平居中、高度适当的位置上。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且高度高于150CM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围墙或防护栅栏比较醒目、便于观察的位置上;当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在150-100CM之间时,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则应靠近上沿悬挂;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不足100CM时,应当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条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统一规划、集中处置、污染者付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开发和投资建设、营运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普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知识。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并检查、督促、考核其落实情况;(三)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跨省市转移危险废物;(四)管理并监督使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有关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危险废物处置场地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布点;(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危险废物的行业监督管理;(四)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业危险废物的行业监督管理;(五)海事、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运输中的监督管理,协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必须必须符合统一定点规划要求,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制度)。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标识设置及危险废物包装暂行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 ▪ 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远离人员密集区学校 宿舍 食堂 市
场 公共娱乐场所等;并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装置 贮存设 施 高压输电线路的保护区域以外; ▪ 2 每个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原则上应只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 贮存设施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贮存;该设施只用于危险废物 的贮存;其贮存能力应满足本单位危险废物安全 规范贮存需 求; ▪ 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设置 相应的安全装置以及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应急设施;
危险废物相关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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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标识设置
贮存设施入口处醒目的地方必须标示危险废物贮存场字样黄底黑字 ;30cm×15cm的长方形和设置如图所示的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形状为边长 30cm的等边三角形;背景颜色为黄色;图形颜色为黑色;
图 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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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危险废物包装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适当的包 装并张贴危险废物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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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 标识设置及 危险废物包装暂行规定
南岸区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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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行为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三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 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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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 标识设置及危险废物包装的具体要求
相容的危险废物应分类设置独立的液态导排沟和渗滤液收集井。
贮存设施内应留有足够可供工作人员和搬运工具的通行的过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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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应急处理。
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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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贮存总量较大的液态废物;可建造地上贮罐进行存放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的规范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的规范要求一、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场所)设置涉及的主要法律和政策文件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5《危险废物规划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二、危险废物贮存仓库的规划要求(一)仓库为独立的封闭建筑或围闭场所,专用于贮存危险废物。
(二)仓库门口必须设置标识(警告标识+《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三)有围墙、雨棚、门锁(防盗),避免雨水落入或流入仓库内。
(四)地面须硬化处理,而贮存酸碱等和有条件的单位还要做防腐。
(五)地面须设置泄漏液体和地面冲洗废水的收集渠,然后自流至在最低处设置的地下收集池(容积由企业根据实际自定),收集池废水须设置废水导排管或泵或人工方式,将废液废水引入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
仓库门口须有围堰(缓坡)或截流沟,防止仓库废物向外泄露。
仓库地面应保持干净整洁。
(六)不同类的危废须分区贮存,不同分区应设置矮围墙或在地面划线并预留明显间隔(如过道等)。
每一分区的墙体须悬挂危险废物大标签(40×40)。
(七)危险废物必须进行包装(袋装、桶装),不得散装。
容器应完好无损。
产生气味或VOC的废物应实行密闭包装。
每一个包装桶(袋)均须悬挂或张贴危险废物标签(20×20或10×10)。
(八)仓库室内须悬挂《(****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每一种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本》。
(九)仓库须办理环评报批和验收,也可以包含在企业总体环评内。
(十)自行利用危险废物的,项目需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办理相应的环评报批和验收手续。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含生活垃圾)的贮存仓库(台账、标识)(一)仓库室内悬挂每一种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本》。
2024年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一)危险废物定义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如废碱液、废催化剂、油泥、废油手套、废棉纱、废活性炭等。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标志,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的依据和标准
《固废法》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危险废物贮存管理
(1)危险废物应当妥善存放于专门的贮存设施中,并严格限制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同时需要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
(2)在进行危险废物贮存时,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建立泄漏、溢满等事故的收集和处理防护设施,以确保安全。
(3)禁止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也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进行贮存。
3、危险废物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1)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和处置地点,必须按照法定要求设置相应的标识、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标识牌上应明确注明贮存的危险废物代码、危害性质以及开始贮存的时间等重要信息。
(2)所设置的标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尺寸比例和颜色要求,油墨质量要求均匀且不易褪色;图案和文字清晰完整;套印精确,套印误差应小于1mm。
(3)所有标识标志的设置必须牢固可靠,位置应明确、显眼、引人注目。
如发现标志退色、损坏或者危险废物利用暂存处或处置地点发生变更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标志。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重庆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重庆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4•【字号】渝办发[2004]312号•【施行日期】200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重庆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31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订的《重庆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重庆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2004年8月)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规划》,重庆市将建设4个综合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中心、1座放射性废物库、1个二恶英监测中心、1个省级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网络,督促危险废物年产生量达到1万吨的企业按照无害化要求建设处置设施。
力争在2006年底以前,全面完成上述建设项目,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贮存和处置,消除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污染隐患,为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提供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目前主城区、长寿危险废物处置场建设工作已完成项目立项、可研和环评审批、建设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项目初步设计已上报国家待批,环评复核正在进行中。
万州危险废物处置场建设工作处于前期准备中。
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规范要求及相关法律条款
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B/T 2025-201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省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贮存设施警示标志设置等,对识别标识的设置位置、规格参数、公开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见附件)。
在识别标识外观质量上,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无明显变形;立柱、支架的材料、内外径大小及地下部分高度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等安全、稳定固定,避免发生倾倒情况;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等均应经过防腐处理;公开栏、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无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公开栏、标志牌、标签等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精品附件: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附件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一、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图案样式设置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1.设置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固定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厂区门口醒目位置,公开栏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
2.规格参数(1)尺寸:底板120cm×80cm。
(2)颜色与字体:公开栏底板背景颜色为蓝色(印刷CMYK参数附后,下同),文字颜色为白色,所有文字字体为黑体。
(3)材料:底板采用5mm铝板。
3.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电话、环保负责人及电话、危险废物产生规模、贮存设施建筑面积和容积、贮存设施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代码、环评批文、产生来源、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平面示意图、监督举报途径、监制单位等信息。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1.设置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固定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厂区门口醒目位置,公开栏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
危险废物暂存储存室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暂存储存室管理规定1、危废存贮场所必须上锁管理。
2、危废存贮场所必须由专人管理,且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3、危废存贮场所外必须设置危险识别标志。
4、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要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5、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照明设施及电线线路,确保照明设施及电线电路正常运行,无安全隐患。
6、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及时送至危废存贮室,不得放置在实验室外存放。
并由产生实验室责任人进行转移至存储室,并且各容器上必须要有相应的危险识别标志,填写好相应的危险废物标签,实验中心做好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库、出库登记台账。
7、由指定人员负责存放管理,并建立台账,明确废弃物名称、来源、进出量,实验室危废产生责任人、实验室资产员、院分管领导三方签名等。
8、不同类别的废物应分别放置在各指定区域,严禁混放;且各容器上必须要有相应的名称,重量及产生日期等标识。
9、必须定期对危险废物包装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10、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11、处置单位应具备废物回收、处置相应的资质,并有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实验中心做好出库登记台账。
12、转出流程:资质公司对接资产管理员进行转运(确定转运日期-转运数量-资质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公司转出废液-公司负责人签字),转出过程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章进行操作。
13、危废存贮场所外应配备消防器材,贮场所内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洁。
15险废物贮存区域内严禁有明火,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并记录在案。
16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照明设施及电线线路,确保照明设施及电线电路正常运行,无安全隐患。
(完整版)《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工具、处置场所及包装物》
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工具、处置场所及包装物危险废物标志标识设置指引鉴于全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危险废物标志不规范、不统一的现状,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废物标志,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及包装物、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标准,制定本指引。
一、主要依据GB 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9217-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HJ 1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环发[2003]20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二、术语1、警告图形符号。
本文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废物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是指危险废物产生、临时存放、暂时存放、贮存等有危险废物短期或长期存在的场所。
3、危险废物处置场所。
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的场所。
4、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5、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包括桶、袋、箱、框等等。
三、标志内容及规定(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具体设置要求是: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房屋外面门的一侧,靠近门口适当的高度上;当门的两侧不便于悬挂时,则悬挂于门上水平居中、高度适当的位置上。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且高度高于150CM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围墙或防护栅栏比较醒目、便于观察的位置上;当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在150-100CM之间时,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 -1)则应靠近上沿悬挂;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不足100CM时,应当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要求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要求(HJ 1276-2022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2023-07-01 实施)一、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分类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分三类 危险废物标签设置在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上 用于向相关人群传递危险废物特定信息,以警示危险废物潜在环境危害的标志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 设置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部 用于显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贮存分区规划和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以避免潜在环境危害的警告性信息标志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设置在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用于引起人们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注意,以避免潜在环境危害的警告性区域信息标志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总体要求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总体要求 1)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设置应具有足够的警示性,以提醒相关人员在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时注意防范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
2)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设置在醒目的位置,避免被其他固定物体遮挡,并与周边的环境特点相协调。
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与其他标志相近设置时,宜确保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视觉上的识别和信息的读取不受其他标志的影响。
4)同一场所内,同一种类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尺寸、设置位置、设置方式和设置高度等宜保持一致。
5)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设置除应满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三、危险废物标签0、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要求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收集单位在盛装危险废物时,宜根据容器或包装物的容积按照标准的要求设置合适的标签,并按标准的要求填写完整。
2) 危险废物标签中的二维码部分,可与标签一同制作,也可以单独制作后固定于危险废物标签相应位置。
3)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位置应明显可见且易读,不应被容器、包装物自身的任何部分或其他标签遮挡。
危险废物标签在各种包装上的粘贴位置分别为:a) 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b) 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c) 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d) 其他包装:位于明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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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标识设置及危险废物
包装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他相关标准,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标识设置及危险废物包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
凡产生危险废物不能立即运往处理、处置场所的,产废单位必须对危险废物进行包装后贮存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远离人员密集区(学校、宿舍、食堂、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并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高压输电线路的保护区域以外。
2.每个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原则上应只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贮存设施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贮存,该设施只用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其贮存能力应满足本单位危险废物安全、规范贮存需求。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以及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应急设施。
(二)基本设计要求
1.贮存设施应为以混凝土、砖或经防腐处理的钢材等材
料建成的相对封闭场所,并设置通风口。
2.贮存设施外部应修建雨水导排系统,防止雨水进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部。
3.贮存设施地面、收集井内壁需采用坚固、防渗、防腐蚀,且与危险废物相容的材料建造,以保证防渗的面层结构应足以承受一般负荷及移动容器时所产生的磨损,并确保液态废物或渗滤液不渗入地下(推荐办法:混凝土地面用环氧树脂处理或铺设一层2mm高密度聚乙烯(HDPE)后再铺设厚瓷砖)。
4.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分区贮存。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用完整的不渗透墙体分隔存放;液态及半固态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应设置导排沟和渗滤液收集井等预防事故性溢漏的防护系统,且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应分类设置独立的液态导排沟和渗滤液收集井。
5.贮存设施内应留有足够可供工作人员和搬运工具的通行的过道,以便应急处理。
6.对于贮存总量较大的液态废物,可建造地上贮罐进行存放。
(1)各种储罐贮存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如液位计、压力表、呼吸阀、安全阀等)必须要齐全、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有效维护;
(2)储罐四周应设置由与存放废物相容(不起反应)材料制成的防护堤,防护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罐容积;
(3)防护堤高度在1-1.6米之间为宜,其实际高度应比
计算高度高出0.2米;
(4)立式储罐外壁至防护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储罐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外壁至防护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或储罐高度一半(取其中较大值);
(5)性质不相容的液态危险废物不应布置在同一防护堤内储存;
(6)防护堤应急导排管应设置带锁的闸阀,闸阀应由专人管理,正常时应为常闭状态。
二、标识设置
贮存设施入口处醒目的地方必须标示“危险废物贮存场”字样(黄底黑字,30cm×15cm的长方形)和设置如图所示的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形状为边长30cm的等边三角形,背景颜色为黄色,图形颜色为黑色)。
图1 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三、危险废物包装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适当的包装并张贴危险废物标签。
(一)液态、半固态的危险废物必须用包装容器进行盛装,其中,液态危险废物宜用盖顶不可掀开的带有液态灌注孔的容器(桶或罐)盛装。
固态危险废物可用包装容器或包
装袋进行盛装。
(二)同一包装物不能同时盛装两种以上的不同性质或类别的危险废物。
(三)包装物必须完好无损,没有腐蚀、污染、损毁或其它能导致其包装效能减弱的缺陷,应选用与盛装物相容(不起反应)的材料制成,且必须防渗性能良好,并且不会因温度的变化而显著软化、脆化或增加其渗透性
(四)已盛装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应妥善盖好或密封,包装物表面应保持清洁,不应粘附任何危险废物。
(五)每一包装物上必须按照国家规范粘贴或系挂危险废物标签。
图2 危险废物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