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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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保障增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渔业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北省水产局负责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符合河北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布局要求和省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其产品推广范围不少于两个设区市。具有自主创新品种或省级以上相关品种科技成果的申报单位优先。
第五条技术力量
(一)技术场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原良种生产、经营、管理的中级以上和初级
水产技术人员占全场职工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0%和15%;技术工人比例应占全场职工的30%以上。
(三)直接从事原良种生产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苗种繁育工岗位技能鉴定证书。
(四)建立培训制度,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全场职工的20%。
第六条生产管理
(一)原良种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制定并认真实施原种保存或良种选育、扩繁计划,包括保种或选育技术路线,生产工艺流程。
(三)全面贯彻健康养殖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加强无公害等生态安全管理。
(四)定期更新亲本。
第七条质量管理
(一)建立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对售出原良种及其苗种的使用与质量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三)销售前进行种苗质量检查,出具质量合格证。
(四)销售的原良种情况要记录存档,并由质量检验员和生产记录员双方签字,技术副场长签字认可。
第八条档案管理
(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
(二)对原良种亲本来源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资料。
(三)有原良种保存、选育、生产、用药、销售等原始记录。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申请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应当向河北省水产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格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
(二)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的说明材料;
(三)《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种质检测报告、水源水质相关检测报告;
(五)属于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本辖区原良种场的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河北省水产局。
河北省水产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可行后,委托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现场验收。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科技、生产、行政等方面专家5-7人成立验收小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察进行综合考评(详见附表2),考评得分超过85分为合格。验收合格的报河北省水产局审批后予以公告,并颁发《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在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向省水产局提出换证申请,经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复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水产原良种场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场地、性质和保种选育种类;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水产原良种场应当严格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开展保种或选育、扩繁工作,确保亲本、后备亲本的数量和质量。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计划,并积极完成省水产局等上级渔业主管部门的协议生产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工作报告送达河北省水产局。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一)亲本种群规模和数量;
(二)原良种生产、销售和推广情况;
(三)保种或选育、扩繁的主要工作情况;
(四)享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需提供资金使用情况;
(五)原良种生产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六)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遇有重大事项如单位负责人变更或办公迁址、突发责任事故或自然灾害,水源水质出现严重问题等,应及时向河北省水产局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河北省水产局负责组织对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保种、选育、管理工作或在良种繁育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规定,情况严重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单位名称、场地、性质或者保种、选育方向,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的;
(四)连续两年不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重大事项变更没有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原因拒绝接受或不能完成上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法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原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未经人工选育改良的种群为亲本,收集、保存水产种质资源并生产供应亲本或后备亲本并通过省水产局认可的单位。
(二)良种:指生长快、肉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用于养(增)殖(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包括1、纳入国家和省渔业生产发展规划或重点推广计划,并已形成规模产量和市场效应的养殖主导
品种或特色品种;2、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的新品种;3、经过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的新品种,其中引进种须至少经过两个周期的繁育饲养并至少经过两个设区市的试养,确实证明适于我省养殖且有一定市场前景;杂交种须经过累代选育,所选育的性状遗传稳定率达到95%以上。
(三)良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原种或良种为亲本,引进、培育并生产供应亲本、后备亲本和良种苗种,并取得省水产局认可的单位。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