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黑农厅规〔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厅规〔2021〕13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水产总站):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解决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问题的重要部署,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加快构建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规范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工作,促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优良品种选育推广,提升水产原良种质量、生产管理和供给水平,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主要任务第三章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第四章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和水产优良品种选育推广,提高原良种质量、生产管理和供给水平,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是指水产原种、良种生产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先进、品质优良、管理规范,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验收和复查合格的水产原种、良种场。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构建和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工作,组建省水产原良种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和建立专家信息库。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附件4: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保障增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渔业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北省水产局负责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符合河北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布局要求和省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其产品推广范围不少于两个设区市。
具有自主创新品种或省级以上相关品种科技成果的申报单位优先。
第五条技术力量(一)技术场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原良种生产、经营、管理的中级以上和初级(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
(二)对原良种亲本来源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资料。
(三)有原良种保存、选育、生产、用药、销售等原始记录。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申请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应当向河北省水产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资格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二)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的说明材料;(三)《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种质检测报告、水源水质相关检测报告;(五)属于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本辖区原良种场的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河北省水产局。
河北省水产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可行后,委托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现场验收。
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科技、生产、行政等方面专家5-7人成立验收小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察进行综合考评(详见附表2),考评得分超过85分为合格。
验收合格的报河北省水产局审批后予以公告,并颁发《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在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向省水产局提出换证申请,经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复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区水产良种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水产良种场的管理,提高水产良种质量,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水产良种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区水产良种场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水产良种质量,满足市场需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区水产良种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部门:(一)生产部:负责水产良种的生产、养殖、繁殖、技术指导等工作。
(二)经营部:负责水产良种的营销、推广、销售等工作。
(三)技术部:负责水产良种的研究、开发、引进、推广等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全场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资金筹措等工作。
(五)人事部:负责全场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水产良种生产计划,确保生产质量。
第七条生产部应加强亲本选育,确保亲本品质优良,提高水产良种质量。
第八条生产部应加强苗种培育,确保苗种数量充足、质量优良。
第九条生产部应加强病虫害防治,确保水产良种健康生长。
第十条生产部应加强生产记录,确保生产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部应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制定销售策略。
第十二条经营部应加强市场营销,提高水产良种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
第十三条经营部应加强客户服务,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十四条经营部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执行到位。
第五章技术管理第十五条技术部应加强水产良种研究,提高良种质量。
第十六条技术部应加强技术引进,推广先进养殖技术。
第十七条技术部应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养殖户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技术部应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水产良种产业发展。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财务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二十条财务部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应加强资金筹措,确保生产资金需求。
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场的管理,保障水产原良种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水产原良种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三)具备与水产原良种生产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四)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向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三)生产场地和设施设备清单;(四)技术人员资质证明;(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第六条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第七条对于通过认定的单位,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应当颁发《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当定期向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建立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认定、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处理等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资格的;(二)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隐瞒、谎报有关情况的。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
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和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部《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生动(植)物原良种养殖生产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规范是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的准则,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管理人员:场长、副场长要求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主管技术的副场长要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技术人员配置:全场中级以上和初级水产技术人员占全场职工的比例: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不低于10%和20%;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不低于8%和15%。
原良种场应设质量管理部门,根据规模内设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员1-3名;在生产技术部门内设专职选育种员,兼职实验操作员和电脑操作员;在场部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在生产工区设兼职生产记录员。
要求以上人员有中专以上文化,具有水产养殖专业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并能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条技术操作工人:要求技术操作工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按农业部有关要求(农人发[2000]4号文),经过操作技能的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技术操作工人占全场职工的比例,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为40%和30%。
第七条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
原良种场应制定培训考核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工人进行培训,并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上岗。
第三章环境条件第八条生态环境: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生态环境适宜于养殖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保存。
第九条场址:原种场应建在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建在该种类适宜养殖的地区。
交通方便,通电、通讯。
第十条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标准。
第十一条场区绿化、美化,环境整洁。
第四章生产设施第十二条原良种场应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能力。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01•【文号】农渔养函[1998]1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农渔养函[1998]1号2001年2月1日)为加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建场标准,保证原、良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1.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渔业投资计划的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要求升格为国家级的水产原、良种场。
二、验收内容。
1.水产原、良种生产必备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2.管理、生产人员文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操作技能;3.原、良种产品质量;4.生产与经营状况;5.各项管理工作水平;6.其他。
三、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的资格1.按照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和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期完成基本建设项目,并已正式竣工验收投产。
2.全场职工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初级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0%、20%和40%以上。
与技术挂靠单位签有长期技术协作协议。
3.从事水产原、良种产品生产一年以上,水产原、良种实际生产能力达到设计生产能力60%以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经营状况良好。
4.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无重大责任事故。
5.设施、设备维护完好;场容场貌整洁。
四、申请验收需报送的材料1.资格验收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单位名称、性质、编制、经费来源等批复文件,全场职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的岗位)。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
在了解到全省首个农 民主导 的研究 湖青松水产 专业合作联社 挂牌成立 、 养 殖户刘玉财今 年有 望获 得又一个 丰收年
调研 现代渔业 建设 。 汤建 鸣局 长一行实 所 “ 长江水 系中华绒螯蟹研究所 ” 在固城
后, 汤建鸣局长高兴地指出: 螃蟹 是高淳 农业乃至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 为高
广、 生产及行政等部门的人员组成5 ~ 7 人
验收小组, 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方 法进行综合考评。
4 . 验收小 组全体成 员根据 《 国家级
各 项内容 分项考评 打分 , 考评平均得 分
4 . 水产原、 良种及其他产品的生产情 水产原 、 良种场资格考评表 》( 附件2 ) 的
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技术和 管理人员培训证 明、 用户反馈信息、 场区 平面图、 各级主管单位审查转报函、 其他 符合 《 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 的相 关材料等。
四、 验收 程 序
年, 符合国家水产原、 良种场规划布局, 自
愿 要求 升格 的水 产 原 、 良种场 。
漓 繁致富指南 2 0 1 7 - 1 9
—3~
南京市开展 渔业专题走访调研 活动
9 月7 E l ,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汤建 鸣
业 工作 。
局长一行到南京市高淳 区和浦 口区走访
地 调研了青松水产 专业合作 社 、 刘玉财 家庭渔场 、 丽铭农 庄、 通威公 司浦 口养殖 基地 、 赵学山稻鳖养殖示范基地 、 省淡水
5 . 对 验收不合 格的场家 , 农业 部渔
业渔政管理局将根 据验收小组提出的整 改 意见 , 责令 限期改 进 。 到期仍 不合 格 者, 不再进行 国家级水 产原 、 良种场的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21年第1号《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1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根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表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就是指是维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备较低经济价值和遗传繁育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育种区域,依法划设并不予特定维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紧邻的岛礁、陆域。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的其他水域内成立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专门从事牵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有关活动,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投入。
第六条对毁坏、强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投诉。
收到投诉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依法调查处置,并将处理结果知会举报人。
第二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第七条以下区域应成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二)我国特有或者地方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三)重要水产养殖对象的原种、苗种的主要天然生长繁育区域;(四)其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2011年第1号《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根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水域内设立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投入。
第六条对破坏、侵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举报。
接到举报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二)我国特有或者地方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三)重要水产养殖对象的原种、苗种的主要天然生长繁育区域;(四)其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规范
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原良种场建设的环境条件、规模、生产设施、生产能力、人员配置及制度建设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T18407.4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NY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SC/T9101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山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山西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3环境条件场址及周边环境符合GB/T18407.4、GB3095的规定;水源充足,水源水质符合GB11607的规定,淡水养殖水质符合NY5051的规定;适宜经营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的保存;原种场建立在该种类的原产地;电力、通讯、交通运输条件便利。
4原良种亲本来源及质量原良种来源有保证,亲本来源清楚、记录齐全,且亲本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规模5.1静水池塘养殖原良种场原种场有供原种自然栖息的河流、湖泊等天然水域,配套池塘面积5hm2以上;良种场配套池塘养殖面积在5hm2以上。
5.2流水及设施渔业原良种场养殖面积3000m2以上。
6生产设施6.1布局池塘应集中连片,排列整齐,亲本池、后备亲本池、苗种池布局合理,比例适当。
6.2静水池塘养殖原良种场6.2.1亲本池单池面积1300m2~3300m2,水深1.5m~2.5m,土池池埂宽度3m以上;原种场亲本池面积占全场池塘总面积的40%左右,良种场苗种池面积占池塘总面积的30%左右。
6.2.2后备亲本池单池面积3000m2~7000m2,水深1.5m~2.5m,土池池埂宽度3m以上;原种场后备亲本池占池塘总面积的30%左右,良种场后备亲本池面积占池塘总面积的20%左右。
原良种场保种育种主要技术和应注意的事项(桂建芳)
4
5
6
7
8
考评意见
问题与建议 不符合
二 、 技 术 条 件
序号
考 评 内 容
符合
基本符合
9 10 11 12 13 *
场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企业管理经验。 主要技术负责人(场长或技术副场长)具有水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中级以上水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 5年以上技术工作经验。 中级以上水产技术人员占全场职工比例达到10%以上。 初级水产技术人员占全场职工比例达到20%以上。 技术操作工人占全场职工的比例达到40%以上。 设有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验员、选育种员。 设有专职或兼职的生产记录员、档案管理员。 每年培训人数占全场职工的30%以上,能够实行定期或年度考核。
3 根据养殖生产和增殖放流需要,培育、繁殖符合 相关种质标准的亲本和苗种
其生产基本流程是捞起天然原种鱼苗,在苗种池培育选取择后, 进入大水面最好是人工种质生态库养成亲本或后备亲本. 不同物种固有的生物学特性决定了其原种场的技术路线,如四 大家鱼原种场不能建立人工孵化设施,而鳜鱼原种场则需建设 用于铒料鱼繁殖的孵化设施.
14 *
15 16
17
较好执行原种保存或良种选育技术路线,并在工作中不断修改、完善。
原种保存或良种选育的技术操作规程装订成册或张贴上墙,职工掌握 良好。 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 技术依托单位在生产季节派人驻场,合作紧密。
18 *
19 20
三 、 原 良 种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考评意见 序号 考 评 内 容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原种场保种主要技术和应注意的事项
1 具有优良经济性状、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物种
原种 Stock 定义1: (1)通过原种生产程序繁殖出的纯 度较高、质量较好,并且能进一步 提供繁殖良种的基本种子。 (2)新品种开始生产和推广的最原 始的高质量种子。 (3)保持一定的基因型,并可供随 时取得属于该一基因型生物使用的 培养生物。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云农办渔〔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省渔业科学研究院:现将《云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认定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通知》(云农办渔〔2014〕83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1年5月8日云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提高水产原、良种供给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
云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审定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认定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场(站)进行评审。
相关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各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培育、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凡在我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本着自愿的原则,可申请认定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一)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二)取得相应品种(种类)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合法养殖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期限自资格验收之日起均不少于5年)。
(四)申报面积30亩以上,核心亲本保种规模达标(大型鱼类原种亲本50组以上、小型鱼类原种亲本100组以上,良种场鱼类亲本200组以上,其他甲壳、两栖、爬行类等特种水生动物亲本100只以上)。
水产种质管理制度
水产种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水产种质管理,保护水产资源,提高水产养殖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维护水产种质基因稳固,促进遗传进化,改善水产品质和生产性能。
2. 促进水产良种繁殖,推广优质种质和品种。
3. 加强水产遗传育种技术,提高水产抗性和适应性。
4. 推动水产良种繁育和种苗培育,保证水产供应和质量。
5. 完善水产品种核心种质库,保护和管理优良品种资源。
三、管理原则1. 科学管理:依托现代遗传科学和生物技术,开展水产种质改良和优良品种选育。
2. 生态环保:遵循生态学原理,推动生态养殖和环境友好型谷种养殖。
3. 经济效益:强调增值利用,提高养殖效率,推动全产业链协同发展。
4. 公平公正:保障育种者权益,促进产业交流合作,实现共赢发展。
四、管理内容1. 种质资源调查和保护1.1 组织开展水产种质资源调查和评估,建立品种分类和鉴定标准。
1.2 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基地,确保其遗传稳固和自然繁殖。
1.3 加强对野生水产品种的保护,严禁违法捕捞和非法销售。
2. 优质种质选育和推广2.1 开展水产品种改良和良种选育,培育优质水产种质和新品种。
2.2 大力推广高产、优质、抗病种质和新兴品种,提高水产养殖效益。
2.3 组织评估和鉴定优良种质,制定推广目标和政策措施。
3. 种苗繁育和供应3.1 建立规范的水产良种繁育基地和种苗生产体系,确保品质和数量。
3.2 推广良种授精、培育技术和种苗存栏管理,提高种苗孵化和存活率。
3.3 加强对种苗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劣质种苗。
4. 种质基因库建设4.1 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基因库和种质信息库,收集、保护和管理优良品种资源。
4.2 完善种质资源数字化管理和共享平台,促进资源共享和转化利用。
4.3 强化种质资源免疫、抗病和抗逆性研究,提供养殖抗击外界环境影响的种质。
五、管理措施1. 完善水产种质管理法规和政策,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治保障。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第一篇: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附件4: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保障增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渔业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北省水产局负责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符合河北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布局要求和省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其产品推广范围不少于两个设区市。
具有自主创新品种或省级以上相关品种科技成果的申报单位优先。
第五条技术力量(一)技术场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原良种生产、经营、管理的中级以上和初级水产技术人员占全场职工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0%和15%;技术工人比例应占全场职工的30%以上。
(三)直接从事原良种生产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苗种繁育工岗位技能鉴定证书。
(四)建立培训制度,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全场职工的20%。
第六条生产管理(一)原良种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制定并认真实施原种保存或良种选育、扩繁计划,包括保种或选育技术路线,生产工艺流程。
(三)全面贯彻健康养殖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加强无公害等生态安全管理。
(四)定期更新亲本。
第七条质量管理(一)建立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对售出原良种及其苗种的使用与质量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三)销售前进行种苗质量检查,出具质量合格证。
(四)销售的原良种情况要记录存档,并由质量检验员和生产记录员双方签字,技术副场长签字认可。
第八条档案管理(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
(二)对原良种亲本来源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资料。
(三)有原良种保存、选育、生产、用药、销售等原始记录。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申请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应当向河北省水产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资格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二)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的说明材料;(三)《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种质检测报告、水源水质相关检测报告;(五)属于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通知农渔发[20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为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和生产水平,我部组织制订了《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
该规范是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的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实验室主要工作项目与必备仪器及药品二○○一年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和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部《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生动(植)物原良种养殖生产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规范是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的准则,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管理人员:场长、副场长要求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主管技术的副场长要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技术人员配置:全场中级以上和初级水产技术人员占全场职工的比例: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不低于10%和20%;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不低于8%和15%。
原良种场应设质量管理部门,根据规模内设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员1-3名;在生产技术部门内设专职选育种员,兼职实验操作员和电脑操作员;在场部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在生产工区设兼职生产记录员。
要求以上人员有中专以上文化,具有水产养殖专业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并能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条技术操作工人:要求技术操作工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按农业部有关要求(农人发[2000]4号文),经过操作技能的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技术操作工人占全场职工的比例,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为40%和30%。
第七条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
原、良种场应制定培训考核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工人进行培训,并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上岗。
《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和认定办法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贵州省农业厅0黔农发〔2012〕149号0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0为提高我省水产原良种生产水平,加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0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0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和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水产原良种生产水平,加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淡水养殖鱼类原、良种场建设要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原良种是指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经农业部公告的水生动、植物物种。
第三条在贵州省境内凡申报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是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管理准则,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确定第五条申报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须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并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提出申请,附报原良种场有关材料,通过省农委组织专家现场考核,评定合格者,由省农业委员会下文命名,予以公布。
获得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称号的单位,可以在其工作或生产场所悬挂或树立“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标志。
第三章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的条件第六条基本条件(一)必须是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同级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鱼种场。
(二)有固定的生产场址;自然条件好,环境优美;水源可靠,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适合经济鱼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的保存;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50年一遇的标准。
(三)各种规格鱼池布局合理,比例适当。
水产良种场保种方案
水产良种场保种方案一、引言水产良种场是指专门从事水产良种繁育和保种的场所。
在水产养殖业中,良种的选育和保种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良种的选育可以提高养殖品种的优良性状,增加产量和产值,改善养殖环境,减少疾病发生率。
本文将介绍水产良种场的保种方案。
二、良种场建设1. 场地选择:良种场应选择水质清洁、光照充足的地方,远离污染源和有害物质,场地应平整、无积水和杂草。
2. 设施建设:良种场需要建设鱼塘、孵化室、养殖池等设施,鱼塘要保持水质清洁,孵化室要具备恒温恒湿的环境,养殖池要有适当的水流和氧气供应设备。
3. 配套设施:良种场还需要建设饲料加工厂、检疫室、实验室等配套设施,以保证良种的饲料质量和疫病防控工作。
三、良种选育1. 优良种源选择:根据养殖品种的特点和市场需求,选择具有生长快、抗病强、产量高的优良种源进行繁育。
2. 亲本配对:选择合适的雄性和雌性个体进行配对,以保证后代具有优良的遗传性状。
3. 繁育管理:控制繁育密度,合理投喂饲料,及时清理粪便和废料,保持鱼塘水质清洁,定期检测水质和疫病情况。
四、良种保种1. 良种饲养管理:良种饲养应遵循适宜水温、适宜饲料和适宜密度的原则,定期检测水质和疫病情况,及时调整养殖管理措施。
2. 繁殖管理:良种场需要制定详细的繁殖计划,根据不同品种和繁殖方式,控制繁殖密度,提供适当的繁殖介质和温度条件,定期检测繁殖效果。
3. 疫病防控:良种场应建立健全的疫病监测和防控体系,定期进行疫病检测,加强饲料和水质的卫生管理,采取科学合理的防病措施。
4. 质量监控:良种场应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良种的生长发育、繁殖效果和抗病能力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养殖管理措施。
五、良种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 经济效益:良种场通过选育和保种优良品种,提高了养殖业的产量和品质,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和养殖业的经济效益。
2. 社会效益:良种场通过提供良种供应,改善了养殖品种的质量,推动了养殖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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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保障增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渔业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北省水产局负责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符合河北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布局要求和省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其产品推广范围不少于两个设区市。
具有自主创新品种或省级以上相关品种科技成果的申报单位优先。
第五条技术力量
(一)技术场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原良种生产、经营、管理的中级以上和初级
水产技术人员占全场职工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0%和15%;技术工人比例应占全场职工的30%以上。
(三)直接从事原良种生产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苗种繁育工岗位技能鉴定证书。
(四)建立培训制度,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全场职工的20%。
第六条生产管理
(一)原良种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制定并认真实施原种保存或良种选育、扩繁计划,包括保种或选育技术路线,生产工艺流程。
(三)全面贯彻健康养殖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加强无公害等生态安全管理。
(四)定期更新亲本。
第七条质量管理
(一)建立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对售出原良种及其苗种的使用与质量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三)销售前进行种苗质量检查,出具质量合格证。
(四)销售的原良种情况要记录存档,并由质量检验员和生产记录员双方签字,技术副场长签字认可。
第八条档案管理
(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
(二)对原良种亲本来源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资料。
(三)有原良种保存、选育、生产、用药、销售等原始记录。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申请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应当向河北省水产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格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
(二)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的说明材料;
(三)《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种质检测报告、水源水质相关检测报告;
(五)属于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本辖区原良种场的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河北省水产局。
河北省水产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可行后,委托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现场验收。
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科技、生产、行政等方面专家5-7人成立验收小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察进行综合考评(详见附表2),考评得分超过85分为合格。
验收合格的报河北省水产局审批后予以公告,并颁发《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在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向省水产局提出换证申请,经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复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水产原良种场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场地、性质和保种选育种类;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水产原良种场应当严格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开展保种或选育、扩繁工作,确保亲本、后备亲本的数量和质量。
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计划,并积极完成省水产局等上级渔业主管部门的协议生产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工作报告送达河北省水产局。
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一)亲本种群规模和数量;
(二)原良种生产、销售和推广情况;
(三)保种或选育、扩繁的主要工作情况;
(四)享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需提供资金使用情况;
(五)原良种生产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六)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遇有重大事项如单位负责人变更或办公迁址、突发责任事故或自然灾害,水源水质出现严重问题等,应及时向河北省水产局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河北省水产局负责组织对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进行不定期检查。
发现保种、选育、管理工作或在良种繁育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规定,情况严重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单位名称、场地、性质或者保种、选育方向,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的;
(四)连续两年不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重大事项变更没有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原因拒绝接受或不能完成上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法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原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未经人工选育改良的种群为亲本,收集、保存水产种质资源并生产供应亲本或后备亲本并通过省水产局认可的单位。
(二)良种:指生长快、肉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用于养(增)殖(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
包括1、纳入国家和省渔业生产发展规划或重点推广计划,并已形成规模产量和市场效应的养殖主导
品种或特色品种;2、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的新品种;3、经过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的新品种,其中引进种须至少经过两个周期的繁育饲养并至少经过两个设区市的试养,确实证明适于我省养殖且有一定市场前景;杂交种须经过累代选育,所选育的性状遗传稳定率达到95%以上。
(三)良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原种或良种为亲本,引进、培育并生产供应亲本、后备亲本和良种苗种,并取得省水产局认可的单位。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