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韩国商法
(完整版)韩国商法
商法[2012.6.11施行] [2010.6.10,法律第10336号,依他法修订]第1编总则第1章通则第1条(商事适用法规)关于商事,若本法无规定,依照商事习惯法;若无商事习惯法,则依照民法规定。
第2条(公法人的商行为)关于公法人的商行为,限于法令中另无规定时,适用本法。
第3条(单方的商行为)当事人中一名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行为时,对于全体当事人适用本法。
第2章商人第4条(商人—当然商人)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商行为的人。
第5条(同前—拟制商人)①依店铺或者其他类似设备,以商人的方法作出营业者,即使不为商行为也视为商人。
②公司即使不作出商行为,与前款相同。
第6条(无行为能力人的营业及登记)未成年人或者限定治产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营业时,须进行登记。
第7条(无行为能力人与无限责任股东)未成年人或者限定治产人,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成为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时,对于其以股东资格作出的行为,视其为有行为能力人。
第8条(依法定代理人的营业之代理)①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人,限定治产人或者禁治产人进行营业时,须进行登记。
②不得以对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限制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第9条(小商人)本法中有关经理人,商号,商业账簿及商业登记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
第3章商业使用人第10条(经理人的选任)商人可以选任经理人使其在总店或者分店从事营业。
第11条(经理人的代理权)①经理可以代替营业主进行与其营业相关的裁判上或者裁判外的一切行为。
②经理人可以选任或解任非经理人的店员或者其他使用人。
③不得以对经理人之代理权的限制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第12条(共同经理人)①商人可以使数名经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②在前款情形下,向一名经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对营业主发生效力。
第13条(经理人的登记)关于经理人的选任及其代理权的消灭,商人应在设置该经理人的总店或者分店所在地进行登记。
前条第1款所规定的事项及其变更,亦同。
第14条(表见经理人)①总店或者分店的本部长,支店长及其他使用可以被视为经理人的称谓者,视为具有与本店或支店的经理人相同的权限。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旨在防止不正当地使用在国内知名的他人商标、商号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维持健全的交易秩序。
第二条定义本法中使用的用语的含义如下:1、“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
(1)使用与他人在国内知名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及包装、以及其他表明为他人商品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使用上述标识的商品,使之与他人商品构成混淆的行为。
(2)使用与他人在国内知名的姓名、商号、标样,及其他他人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与他人的商业设施及活动构成混淆的行为。
(3)除上述(1)、(2)中规定的构成混淆的行为之外,无非商业的使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当事由,使用与他人在国内知名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及包装、以及其他表明为他人商品或商业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使用上述标识的商品,损害他人标识的显著性或名声的行为。
(4)在商品上或者通过广告、公众可以得知的方法在交易文书上或者通讯媒体上使用虚假的原产地标志,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上述商品,使消费者误认原产地的行为。
(5)在商品上或者通过广告、公众可以得知的方法在交易文书上或者通讯媒体上使用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其生产、制造、加工的地域以外的地域生产、加工的标志,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使用上述标志的商品的行为。
(6)冒充他人商品或者在商品上或者广告上做使消费者误认商品的质量、内容、制造方法、用途、数量的宣传或者标志,或者使用上述方法或标志销售、发布、进口、出口商品的行为。
(7)作为下列某一国的注册商标或者与其近似的商标的权利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或者其行为日之前的一年以内曾经为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行为人无正当事由将该商标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①《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条约》(以下简称《巴黎条约》)的成员国;②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③《商标法条约》的缔约国。
韩国法律文书
韩国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综合测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1.2002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重新制定了()。
A.《监狱司法文书格式(试行)》B.《监狱改造文书格式》C.《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D.《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2.下面哪个文书不用送达人民检察院?()A.提请批准逮捕书B.呈请拘留报告书C.起诉意见书D.询问笔录3.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确有错误的,应当制作民事(行政)抗诉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A.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B.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C.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4.为提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而制作的文书是()。
A.刑事自诉状B.起诉书C.刑事申请状D.民事起诉状5.一审民事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文书。
A.实体B.程序C.实体或程序D.非实体非程序6.诉讼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上诉状的时间是()。
A.一审审理已经开始,一审裁判尚未作出B.一审裁判已经作出,尚未生效C.一审裁判已经生效D.一审法院已经受理7.民事反诉状中的反诉请求必须与本诉具有关连性,这首先体现在()。
A.都是同样的原告和同样的被告B.基于同一案件和同一争议内容C.两诉的提出时间相距不远D.本诉、反诉并案审理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最后一项的内容是()。
A.告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B.告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C.告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D.告知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9.关于监狱起诉意见书的适用对象,其准确的表述是()。
A.在监狱内犯罪的职工B.在监狱内犯罪的警察C.严重违反监规的罪犯D.在监狱服刑期间涉嫌又犯罪的罪犯10.行政申诉状的请求事项中要求变更的是()。
HND商法导论outcome3
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
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各国对有限 责任公司股东数的规定不尽相同。
➢ The shareholders of a public limited company are free to sell their shares at any time, this does not require the permissio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18
Outcome 3
1. Legal Differences between Sole Traders, Partnerships and Incorporated Bodies
1
Legal Differences between Sole Traders, Partnerships and
Incorporated Bodies
List and explain the key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Mary’s businesl authority Mary has in taking
韩国公司法
韩国公司法韩国公司法是韩国的一部基础法律,旨在规范韩国的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
以下是一些与韩国公司法相关的内容的参考:第一部分:公司的设立和组织1. 公司类型:根据韩国公司法,韩国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LLC)和股份有限公司(LTD)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小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大型企业。
2.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本文件,韩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内容要求,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本结构、股东权益等。
3. 股东和股东权益:韩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股东的投票权、知情权、分红权等。
同时,韩国公司法还规定了大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的关系和权益保护措施。
4. 董事会和经理层:韩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和职责。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
5. 公司治理:韩国公司法要求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董事会的独立性和职责、外部监督机构的设立等,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二部分:公司的经营和核算1. 公司经营:韩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限制。
公司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从事与公司设立时一致的业务。
2. 公司控制和股东会议:韩国公司法规定了对公司的控制和监督机制,其中包括股东会议的设立和运作规则,以确保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合规运营。
3. 财务管理:韩国公司法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体系,包括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和披露等,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真实、准确、透明。
4. 公司合并和分立:韩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和条件,以保护相关方的利益,并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5. 公司解散和清算:韩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责任,包括清算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以确保公司在解散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以上是与韩国公司法相关的一些参考内容。
韩国公司法为韩国的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准则和规范,帮助企业保护股东权益、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韩国商法
韩国商法
韩国商法是指韩国的商业法规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称,该法律体系主要为商业和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框架和规定。
以下是韩国商法的一些重要法律和规定:
1.商法总则:《商法总则》是韩国商法的基础性法律,规定
了商业交易的一般原则、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公司法:《公司法》是韩国公司治理和运营的核心法律,
包括公司设立、组织形式、注册程序、股东权益保护等方
面的规定。
3.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相
关规定,保护商业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4.不正竞争防止法:《不正竞争防止法》旨在保护商业主体
的合法竞争利益,规定了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反垄断条
款。
5.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专利法》、
《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
使用。
6.劳动法:《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劳动合同、
工资、劳动条件、福利和权益保护等。
7.金融法:金融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金融投资业法》、《银
行法》、《证券交易法》等,用于监管金融行业和保护投资
者利益。
此外,韩国还有其他相关的商法法规和部门规章,以适应商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韩国商法的具体实施和适用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适用。
2023修正版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
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一、简介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韩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律。
该基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涵盖了电子商务的各个方面,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合同、信息通信技术等。
本文将对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二、电子商务交易合同2.1 电子签名根据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签名要求符合特定的技术要求,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签名的使用可以简化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提高效率。
2.2 网络商户的责任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明确规定了网络商户的责任。
网络商户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网络商户还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滥用和泄露用户信息。
2.3 消费者权益保护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退货、换货、维修、质量保证等权利。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享有与实体店相同的权益,并且有权利要求网络商户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服务。
三、信息通信技术3.1 电子支付根据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支付在电子商务中起着重要作用。
电子支付包括信用卡支付、电子钱包、移动支付等多种形式。
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3.2 网络安全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对网络安全有详细规定,要求网络商户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同时,韩国政府也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确保网络环境的安全稳定。
3.3 数据保护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披露作出了规定,保护个人隐私免受滥用。
网络商户在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数据时,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并且将数据保护措施纳入公司的管理制度中。
四、公平竞争4.1 反垄断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对反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韩国政府通过加强反垄断监管,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HND商法
1.This means a share of the assets of the company (the capital) and a share of the profits (dividends). A shareholder (also known as a member), will also accrue a right to influence the running of the company.When a company is limited by shares, the capital of the company is divided into sharesThe main features of a share are:On company liquidation or capital reduction owners receive assetsRight to transfer(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s of association)Right to vote at general meetingsObligation to subscribe capital to nominal value of shareMembership rights are defined in the company's memorandum and articlesOrdinary share are governed by rules(the main features of a share). Rights of other types of shareholders always take precedence over the rights of ordinary shareholders. Ordinary shareholders are able to attend general meetings of the company matters. Preference attract preference treatment from the company in respect of profit and assets. They may also give other rights such as preferential voting rights or repayment of capital in priority to other shares, or winding up. When the company declares its annual profits, preference shareholders receive their dividends. But if no profits are achieved in one year, then the preference dividend becomes a debt to be paid when profits are realised.2.Decisions on borrowing are usually taken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Sometimes, the managing director can be authorised to act alone, but usually a single director will be unable to enter into a borrowing agreement on behalf of the company.there are a considerable number of sources of finance. most sources are available dependent on time period. It may be short-term finance, medium-term finance, long-term finance.Debentures is the company term for a mortgage or loan. it refers to the actual document issued to the lender. Debentures are commonly listed within a company register. About the debentures have four point:A company is free to purchase its own debentures.A debenture holder is a creditor of the company.Debentures can be issued at a discount.Interest on debentures is a debt which can be paid out of capital.And about the company charges are straightforward loans taken out by the company and secured with company assets. All charges must be registered with Companies House. There are two types of charge: fixed and floatingOften a loan attracts a low rate of interest and is easier to obtain if we have an asset which we can use as back-up. If we do not pay the loan then the company can retrieve the asset and sell this to pay the remaining debt. The most common form of secured loan is a house mortgage.3.The power of the Board to borrow can be outlined in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lthough any excess agreements can be confirmed at a Company General Meeting. Finance raising issues will be an item for a Company General meeting. When the money it lent, the lender must ensure that the directors involved have the necessary borrowing powers, if directors are acting out with their authority they will be said to be acting" ultravires. And the loan may not be recoverable.。
韩国银行法(中韩双语)
银行法[施行 2014.02.14.] [法律 第12101号 2013.08.13 部分修改]金融委员会(银行科)02-2156-9813第1章 总则<2010.05.17 修改>第1条 (目的)为了保障银行的稳健运行,提高资金中介职能效率,保护存款人权益,维护信用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全文修改 2010.5.17]第2条 (定义)① 本法所用术语定义如下:<2013.8.13 修改>1.“银行业”,是指吸收存款或发行有价证券及其他债务凭证,承担不特定多数人债务,以此筹集资金发放贷款的行业。
2.“银行”,是指除韩国银行以外,一切有规则、有组织经营银行业的法人。
3.“商业金融业务”,是指吸收大多数活期存款,以此筹集资金发放不超过一年的贷款,或在不超过金融委员会根据存款总额规定的贷款上限范围之内发放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贷款的业务。
4.“长期金融业务”,是指利用资本金、储备金、其他盈余、一年以上定期存款或以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发放超过一年期限贷款的业务。
5.“自有资本“,是指国际清算银行标准所述的基本资本金与补充资本金的总和。
6.“支付担保”,是指银行担保或接受他人的债务。
7.“授信”,是指贷款、支付担保、票据融资(仅限具有融资性质的)、以及其他伴有金融交易信用风险的与银行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交易。
8.“同一人”,是指本人和与本人具有总统令规定特殊关系的人(下称“特殊关系人”)。
9.“非金融主力人”,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同一人中非金融公司(指经营总统令规定的金融业以外其他行业的公司,下同)资本总额(指从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额中减去负债总额后的金额,下同)的合计额,是同一人中公司资本总额合计额一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时的同一人;(2).同一人中非金融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是总统令规定的二万亿韩币以上时的同一人;(3).《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所述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中,第1目或第2目所述之人持有(指同一人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持有股票的或者以合约等形式拥有表决权的,下同)股票数量超过其发行股票总数一百分之四时的投资公司;(4).《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所述的专业私募投资公司(下称“专业私募投资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符合第1目至第3目情形之一者,是持有专业私募投资公司出资总额一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有限责任社员的(此时计算股份数量时,包括相应社员与其他有限责任社员,即相应社员特殊关系人的股份。
1990年韩国商法典
1990年韩国商法典1990年【1】第五编海商第一章船舶第七百四十条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的船舶,是指以从事商业行为或实现其他以营利为目的而用于航行的船舶。
第七百四十一条手动船或桨橹船本编规定不适用于以手动或桨橹为主推进的船舶。
第七百四十二条船舶附属物在船舶属具目录上记载的物品均应推定为船舶附属物。
第七百四十三条有关船舶所有权的转移有关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即可生效。
但如果不进行登记并在船舶国籍证书上载明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四条船舶的扣押、假扣押对已经完成开航准备的船舶及其附属物,不得进行扣押,但为准备船舶航行而产生的债务除外。
第七百四十五条小型船舶本法第743条和第744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总吨位不足20吨的船舶。
第二章船舶所有人第七百四十六条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不管请求原因如何,船舶所有人根据第747条规定的数额限度,对下列各项赔偿请求可以享有责任限制。
但是,该损害是因船舶所有人本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除外。
1.在船上发生与船舶航行直接相关的人员死亡、身体受伤,或因除船舶以外的物品的灭失、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3.除本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以外,发生的与船舶航行直接相关的,非基于合同约定的权利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4.为防止或减轻第1项至第3项所规定的原因发生的损害采取措施产生的相关债权或因采取该措施造成损害的结果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第七百四十七条责任限额一、船舶所有人可以享有的责任限额如下:1.与因旅客的死亡或身体受伤而产生的损害有关的赔偿请求,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按照在船舶检验书上记载的旅客的定员乘以46 666计算单位的数额,或相当于25 000 000计算单位的数额,以二者之中责任限额较低的为准;2.因除旅客以外的人员死亡或身体受伤而产生的损害,及与之有关的赔偿请求,船舶所有人享有的责任限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但吨位不到300吨的船舶,责任限额是相当于167 000计算单位的数额——(1)总吨位500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 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应当在第1次项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 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 001吨至30 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 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3.船舶所有人对除第1项和第2项以外的债权的责任限额,按照以下各目规定的数额而确定。
韩国司法制度
韩国司法制度高等法院的审判权如下:1.对地方法院合议部、家庭法院合议部或行政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决定或命令的抗诉或抗告案件;2.对地方法院独任法官、家庭法院独任法官的第一审判决、决定或命令的抗诉或抗告案件,即为刑事案件以外的案件中,以大法院规则决定的案件;3.根据其他法律,属于高等法院权限的案件。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负责一审审判业务的一审法院。
大法院根据全国的行政区域,在全国设立15个地方法院和1个特许法院为一审法院。
地方法院在其管辖区域内设有地方法院支院,以方便居民的诉讼活动。
地方法院与支院在行使审判权方面为同级一审法院,但在行政方面,支院受地方法院的指挥和监督。
(A)事物管辖在决定法院管辖权的标准上,韩国除了地域管辖外,还设有事物管辖制度,这与中国不同。
地域管辖是指与诉讼标的或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地域联系的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的审判权限。
事物管辖是指具有地域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或其支院,根据诉讼标的的轻重,划分为合议部管辖或独任法官管辖的一种管辖制度。
(B)合议部地方法院设有合议部,地方法院支院根据其规模可设立合议部。
合议部由3名法官组成,由部长法官担任审判长,2名法官作为陪席法官进行审判。
每个案件中,组成合议部的3名法官中的1名被指定为主审法官。
辩论终结后,先由主审法官指导引出该案件的结论,并由合议部法官全员共同商议。
认为主审法官的意见合理时,依照主审法官的意见宣告判决;与主审法官的意见不一致时,若对法律观点有争议,可经过讨论最终决定判决的内容,但若对事实关系有争议时,为明确该事实关系,须重新开展辩论,重新进行审判。
合议部的审判权如下:1.合议部决定由合议部审判的案件;2.关于民事案件,大法院规则规定由合议部审理的案件;3.可处以死刑、无期、一年以上短期刑罚的案件;4.应与第3项的案件同时审判的共犯案件;5.当事人对地方法院法官的申请回避案件;6.根据其他法律,属于地方法院合议部权限的案件。
(C)独任法官不属于上述(B)中的合议部管辖权范围内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
新编国际商法
浅析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卖方违约及救济办法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与买方都有可能发生违约行为。
有是卖方违约,例如,不交货,不按时、按质、按量交货,或不根据合同的规定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等;有时是买方违约,例如,无理拒收货物或拒绝支付货款等。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种依法取得补偿的方法在法律上称为对违反合同的救济办法(remedy)。
各国法律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分别对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做出规定,形成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制度。
通过违约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是各国合同法和公约的主要内容。
违约的具体类型决定了采用何种方法予以补救,与此同时,违约救济的本质和目的构成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制度形成的基础。
一、违约行为及其分类《英国法律辞典》对违约行为曾作过如下解释,“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遗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上,违约是指卖方或买方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由的情况下,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种行为。
这里的合同义务应理解为既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定义务。
违约行为因卖方和买方具体义务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违反合同主要存在几种情况:不交付货物;不移交单据;延迟交付货物;延迟交付单据;交付的货物不符合销售合同的规定;第三方对所交付的货物存在权利或请求权。
买方违反合同则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不支付货款;延迟支付货款;不受领交付货物;延迟受领交付货物。
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与当事人可能采取何种救济方法有直接的关系,各国法律均对违约行为予以分类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不同救济方法的适用。
公约在具体规定卖方和买方的救济方法之前,首先对“根本违反合同”进行了定义,作为划分违约行为的标准。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反合同的规定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
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一、进出口管理1.《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的管理《对外贸易法》是韩国管理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法,它集1967年1月起开始施行的《贸易交易法》、《产业设备出口促进法》及《出口组合法》等为一体,于1986年12月31日重新制定而成的。
制定该法的宗旨在于主动适应急剧变化的对外贸易环境和开放体制,通过提高民间主导的自律性以及有秩序的出口来提高国家的对外信用度。
《对外贸易法》作为管理对外贸易行为的基本法,承认国际性,遵守国际商业惯例和国际条约,但当国际法规或国际协定中出现关于贸易的有关限制规定时,该法将在最小的范围内执行该限制条款。
因此,《对外贸易法》的原则是遵循根据宪法制定、颁布的有关贸易的条约及一般承认的国际法规规定的内容,以促进自由公正的贸易。
同时,由于贸易行为的限制对象具有多变性,限制方法过于抽象和复杂,因此,《对外贸易法》只规定原则性的内容,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有关细则由总统和产业资源部长官制定的《对外贸易法施行令》及《对外贸易管理规定》进行规范。
此外,各种布告、公告、官方解释(An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条例和通知则可进行补充。
200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引入了根据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贸易固有号码的体系,包含了传统意义上有形货物和电子形态的无形产品(以下称物品)(《对外贸易法》第H条第1款),认证通过数字网络进行的国际交易,适应了对外贸易环境的变化。
随着电子商务的多样化,可以通过指定的电子贸易中介机构促进贸易的发展。
以后可以实现“无纸化贸易”。
2.《外汇交易法》对进出口的管理《外汇交易法》是规范外汇交易以及其他对外交易行为引起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法律。
1961年12月韩国制定颁布了《外汇管理法》。
1992年 9月,为适应经济的国际化和开放趋势,韩国的外汇管理方法由过去的“列明清单体系”(Positive List System)改革为“限制清单体系”( Negative List System),即由过去的“原则禁止,许可例外”方式改变为“原则自由,限制例外”的方式,原则上允许了伴随对外交易的外汇收支行为的自由化,仅对个别需要限制的事项规定必须得到特别的许可和批准。
新编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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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商是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 类财物之交换。《布莱克法律词典》 “商事”是对各种物品的交易或交换 之总括。《拉威尼当代商法》 现代商法理论:商事是指主体所从事 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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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 1、国际商法的基础和核心:合同法、代 理法 2、直接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 3、有关管理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工业产权法、产品责任法 4、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规范:国际 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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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自然人 )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5.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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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 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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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 2.人身 3.精神产品 4.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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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容 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 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 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 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 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 得怎样行为。 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 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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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 学的束缚。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 ③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 ④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 异罚 ⑤ 诸法合体 ,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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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 民刑不分、诸法合一;重刑轻民; 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家族本位、执法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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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 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形成并广 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一)形成 具备要素: 1、物质要素 2、心理要素 (二)效力
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简版修正
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简介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是韩国政府在电子商务领域制定的一项基本法律法规,为韩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韩国作为亚洲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大国之一,电子商务行业对于韩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的出台,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创新和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主要内容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电子商务基本原则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保护等。
法律要求电子商务从业者在经营过程中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电子商务从业者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还规定了信息保护的要求,要求电子商务从业者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电子商务登记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制度。
任何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电子商务从业者的准入门槛,规范市场秩序,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还规定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要求。
法律要求电子商务从业者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滥用。
电子商务从业者还要建立和完善数据保护制度,保护用户的交易数据和交易记录不被非法获取和泄露。
电子支付与争议解决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还规定了电子支付和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
法律要求电子商务从业者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子支付方式,建立和完善电子支付制度。
法律还规定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的出台,为韩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创新和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韩国政府还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电子商务的监管,促进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的融合,推动韩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韩国商法》中种类股的类型及其组合
Type Shares and the Combination in Commercial
Law of Korea
作者: 李海燕[1,2]
作者机构: [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2]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延吉133002出版物刊名: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00-105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期
主题词:�韩国商法》;种类股;偿还股;转换股
摘要:2011年《韩国商法》扩大了股份的种类,具体包括有关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种类股、排除或限制表决权的种类股、偿还股份的种类股、转换股份的种类股等。
多样化的种类股对筹集资本和防御敌意收购,稳定公司的经营权起到了积极作用。
韩国学术界对普通股和种类股的相互关系存在争议,从《韩国商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改过程来看,普通股应排除在种类股之外。
我国应当研究并设置种类股制度,以满足实践对理论及立法依据的要求。
韩国新商法中的种类股制度及借鉴
作者: 董新义
作者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
出版物刊名: 证券市场导报
页码: 9-15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4期
主题词: 韩国新《商法》;种类股;章程自治;种类股股东保护
摘要:韩国新《商法》修改、完善了利益分配种类股、剩余财产分配种类股、排除或限制表决权的种类股、无表决权种类股的表决权“复活”以及偿还股和转换股的种类股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是赋予了公司通过章程规定即可发行种类股以及确定种类股的种类及其权利义务的自由。
我国在确立种类股制度时,有必要借鉴韩国种类股制度,应坚持章程自治原则,明确公司可发行种类股的类型及其内容,并规定种类股股东的保护措施。
《大韩民国商法》海商编第809条之评析及启示
《大韩民国商法》海商编第809条之评析及启示徐世杰;王淑敏【摘要】@@ 一、新海商编第809条适用之解析rn1.再运输合同释义rn(1)再运输合同的含义.在以租船为目的而签订运输合同的情况下,租船人不是运输自己的货物,而是再次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运输合同.这时,租船人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的第一个运输合同为主运输合同,而租船人以与第三人订立的第二个运输合同为再运输合同.从第三人的角度来看,再运输合同是租船人以与第三人(船舶所有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方式来转移其运输义务的一种手段.再者,船舶所有人作为实际承运人,其并不关心货物的所有人是谁.因此,再运输合同得以存在.【期刊名称】《世界海运》【年(卷),期】2010(033)009【总页数】4页(P74-77)【作者】徐世杰;王淑敏【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正文语种】中文分析《大韩民国商法》第809条所涉及的再运输合同的概念及性质、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的范围,介绍第809条与旧海商编第806条的不同之处,并对第809条的小标题与其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应保留第809条以及此条的适用范围问题进行评析。
在此基础上,总结概括出韩国与中国对实际承运人规定所共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重新设定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完善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明确其与承运人的连带责任关系。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article 809 Revised Korean Maritime Law Section in the Korean Commercial Code, which involves the concept and the nature of the sub-charter and the range of shipowners and charter. It introduc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article 809 and the article 806 ofthe old Korean Maritime Law Section. Meanwhile, this paper makes an in-depth inquiry on whether the title of article 809 is in line with its content, it is needed to maintain this article and the scope of the article 809 is reasonable or not.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actual carrier problems in Korea and China, and advises to def i ne the actual carrier and its responsibilit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ctual carrier and the carrier.一、新海商编第809条适用之解析1.再运输合同释义(1)再运输合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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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012.6.11施行] [2010.6.10,法律第10336号,依他法修订]第1编总则第1章通则第1条(商事适用法规)关于商事,若本法无规定,依照商事习惯法;若无商事习惯法,则依照民法规定。
第2条(公法人的商行为)关于公法人的商行为,限于法令中另无规定时,适用本法。
第3条(单方的商行为)当事人中一名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行为时,对于全体当事人适用本法。
第2章商人第4条(商人—当然商人)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商行为的人。
第5条(同前—拟制商人)①依店铺或者其他类似设备,以商人的方法作出营业者,即使不为商行为也视为商人。
②公司即使不作出商行为,与前款相同。
第6条(无行为能力人的营业及登记)未成年人或者限定治产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营业时,须进行登记。
第7条(无行为能力人与无限责任股东)未成年人或者限定治产人,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成为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时,对于其以股东资格作出的行为,视其为有行为能力人。
第8条(依法定代理人的营业之代理)①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人,限定治产人或者禁治产人进行营业时,须进行登记。
②不得以对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限制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第9条(小商人)本法中有关经理人,商号,商业账簿及商业登记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
第3章商业使用人第10条(经理人的选任)商人可以选任经理人使其在总店或者分店从事营业。
第11条(经理人的代理权)①经理可以代替营业主进行与其营业相关的裁判上或者裁判外的一切行为。
②经理人可以选任或解任非经理人的店员或者其他使用人。
③不得以对经理人之代理权的限制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第12条(共同经理人)①商人可以使数名经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②在前款情形下,向一名经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对营业主发生效力。
第13条(经理人的登记)关于经理人的选任及其代理权的消灭,商人应在设置该经理人的总店或者分店所在地进行登记。
前条第1款所规定的事项及其变更,亦同。
第14条(表见经理人)①总店或者分店的本部长,支店长及其他使用可以被视为经理人的称谓者,视为具有与本店或支店的经理人相同的权限。
但是,关于裁判上的行为,则除外。
②对方为恶意时,则不适用第1款之规定。
[2010.5.14全文修改]第15条(具有部分概括代理权的使用人)①接受有关营业上的特定种类或者特定事项之委任的使用人,可以进行与此有关的裁判外的一切行为。
②第11条第3款之规定,准用于前款之情形。
第16条(售货店铺的使用人)①视为售货店铺的使用人具有与此销售有关的一切权限。
②第14条第2款之规定,准用于前款之情形。
第17条(商业使用人的义务)①商业使用人未经业主的同意,不得为自己或者为第三人进行属于营业主营业领域内的交易;或者不得担任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董事或者其他商人的使用人。
②商业使用人违反前款之规定进行交易时,若该交易属于为自己作出的交易,营业主可以将其视为是为营业主进行的交易;若该交易属于为第三人进行的交易,营业主则可以请求使用人返还因此而获得的利益。
<1962.12.12修改>③前款之规定不影响营业主对使用人之合同终止或者损害赔偿的请求。
④第2款规定的权利,自营业主知道有其交易之日起经过两周,或者自进行其交易之日起经过一年,则即行消灭。
第4章商号第18条(商号选定的自由)商人可以以其姓名或者其他名称决定其商号。
第19条(公司商号)按照公司的类型,在公司的商号中应当附加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2011.4.14全文修改]第20条(禁止不当使用公司商号)非为公司,不得在其商号中使用表示公司的字样。
受让公司营业时,亦同。
第21条(商号的单一性)①在同一营业上应使用单一商号。
②分店的商号中必须标明与总店的从属关系。
第22条(商号登记的效力)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郡内,其他人不得在同种营业中登记他人已登记的商号。
<1984.4.10,1994.12.22,1995.12.29修改>第22条之2(商号的预先登记)①欲设立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时,可以在管辖总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所申请商号的预先登记。
②公司欲变更其商号或目的或者商号和目的时,可以向管辖总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所申请商号的预先登记。
③公司欲迁移总公司时,可以向管辖拟迁至之地点的登记所申请商号的预先登记。
④适用第22条时,将商号的预先登记视为商号的登记。
⑤删除<2007.8.3>[1995.12.29本条新设]第23条(禁止使用足以使他人误认主体的商号)①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的目的,使用足以使他人误认为是他人营业的商号。
②有违反第1款之规定使用商号者时,足以使自己受害之虞者或者商号登记者,可以请求废止其使用。
<1984.4.10修改>③第2款之规定,不影响损害赔偿之请求。
<1984.4.10使用>④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郡内,在同种营业上使用他人已登记的商号者,可以被推定为是以不正当的目的而使用。
<1984.4.10,1994.12.22,1995.12.29修改>第24条(借出名义者的责任)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者商号进行营业的人,对误认自己为营业主而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应与该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25条(商号的转让)①商号,只有在废止营业时,或者和营业一并进行时,方可转让。
②商号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26条(不使用商号的效果)商号的登记人,若无正当理由两年内不使用其商号时,视为该商号已被废止。
第27条(商号登记的注销请求)在废止或者变更商号的情形下,若该商号登记者在两周内不进行商号的变更或废止登记,利害关系人则可以请求注销该登记。
第28条(对不正当使用商号的制裁)对违反第20条和第23条第1款者,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1984.4.10,1995.12.29修改>第5章商业账簿第29条(商业账簿的种类,制作原则)①为明确营业上的财产及损益状况,商人应当制作会计账簿及资产负债表。
②关于制作商业账簿,除了本法的规定的以外,应依照为公正,妥当的一般的会计惯例。
[1884.4.10全文修改]第30条(商业账簿的制作方法)①会计账簿,应记载有关交易及其他影响营业上财产的事项。
②商人于开业时及一年一次以上的一定时期;公司于其成立时及每一决算期,应根据会计账簿制作资产负债表,并由制作者在表上签章或者署名。
<1995.12.29修改>[1984.4.10全文修改]第31条删除<2010.5.14>第32条(商业账簿的提交)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职权命令诉讼当事人提交全部或者部分商业账簿。
第33条(商业账簿的保存)①商人应当将其商业账簿及有关营业的重要文件,保存十年。
但是,发票及类似的单据应保存五年。
<1995.12.29全文修改>②商业账簿上的前款的期间,应从其封闭之日起计算。
③第1款之账簿及文件,可以用微型胶卷或者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中储存。
<1995.12.29新设>④按照第3款的规定保存账簿及文件时,就其保存方法及其他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
<1995.12.29新设>第6章商业登记第34条(通则)依照本法须进行登记的事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其营业所所在地的管辖法院的商业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2010.5.14全文修改]第34条之2 删除<2007.8.3>第35条(在分店所在地的登记)须在总店所在地进行登记的事项,若另无规定,也应在分店所在地进行登记。
第36条删除<1995.12.29>第37条(登记的效力)①须经登记的事项,若未经登记,则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②虽已登记,但是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时,与第1款相同。
[1995.12.29全文修改]第38条(在分店所在地进行登记的效力)未在分店所在地进行须经登记之事项的登记时,前条之规定,只适用于该分店的交易上。
第39条(不真实登记)因故意或者过失进行不符事实的事项的登记者,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第40条(变更,消灭之登记)已登记的事项,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事由时,当事人应当毫不迟延地进行变更或者消灭登记。
第7章营业的转让第41条(营业出让人的竞业禁止)①在转让营业的情形下,若另无约定,十年内该出让人不得在该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郡及相邻的特别市,广域市,市,郡,进行同种营业。
<1984.4.10,1994.12.22,1995.12.29修改> ②若出让人约定不进行同种营业时,该约定只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郡及相邻的特别市,广域市,市,郡,20年内有效。
<1984.4.10,1994.12.22,1995.12.29修改>第42条(继续使用商号之受让人的责任)①营业受让人继续使用出让人的商号时,对于因出让人的营业所发生的第三人之债权,受让人也应承担清偿责任。
②受让人受让营业之后毫不迟延地进行不承担对出让人的债务责任的登记时,不适用前款之规定。
出让人与受让人毫不迟延地将其意旨通知给第三人时,对被通知的第三人,亦同。
第43条(向营业受让人的清偿)在前条第1款的情形下,对于因出让人的营业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善意,无过失地向受让人清偿时,则有效力。
第44条(受让人广告承受债务时的责任)在营业受让人不继续使用出让人的商号时,若已作出承受因出让人的营业而发生之债务的广告,受让人也应承担清偿责任。
第45条(营业出让人之责任的存续期间)营业受让人根据第42条第1款或者前条的规定承担清偿责任时,出让人对第三人的债务,自出让营业或者广告之后起经过两年,即行消灭。
第2编商行为第1章通则第46条(基本的商行为)将以营业为目的进行的下列行为,称为商行为。
但是,纯粹是以领取工资为目的制造产品或者从事劳务者的行为,除外。
<1995.12.29,2010.5.14修改>1. 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的买卖;2. 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的租赁;3. 与制造,加工或者修缮有关的行为;4. 与电,电波,煤气或者水之供给有关的行为;5. 承揽作业或者劳务;6. 与出版,印刷或者摄影有关的行为;7. 与广告,通讯或者信息有关的行为;8. 信贷,票据及其他金融交易行为;9. 通过公众利用之设施进行的交易;10. 商行为的代理之承受;11. 中介的行为;12. 行纪及其他代办的行为;13. 承接运输;14. 承接保管;15. 承接信托;16. 互助金及其他类似行为;17. 保险;18. 有关采矿或者掘取土石的行为;19. 有关机械,设施及其他财产的融资租赁的行为;20. 依商号,商标等使用许可作出的营业行为;21. 关于营业上的债权的买入,回收等行为;22. 利用信用卡,电子货币等的支付结算业务的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