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新增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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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课件:商法总论

司法考试课件:商法总论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 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 企业组织。
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 活,交易中的 关系;对股东的关系,对员工的关系。
5)商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 关系
6)营利主体活动须发生在持续营 业中
(三)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的区别
1、主体范围及行为内容不同
1)民事主体为公民、法人、非法 人组织;商事主体是不含有自然人特 征的抽象的经营单位 。
2)民事行为包括经营活动和非经 营活动商事行为只是经营活动。
2、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事关系只涉及财产关系。
3、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
1、含义:
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 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 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体现:
1)平等交易原则
------交易主体地位平等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股权平等、商业登记中的准则主义、 商事契约法中的不当免责的禁止
2)诚实信用原则
------现代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 ------各国商事法限制欺诈和各种不正当 行为,确保交易的真实与公平 ------虚假登记时,得撤销登记并罚款;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
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 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的支配权 。
商事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商品 生产关系、经营关系;不仅是财产的支
配权、重点是财产的管理权、经营权。
4、民事关系重点强调主体的平等权 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关系同时 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 理权。
(四)商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扩大
第二、商法体系应为:
◆商主体法:公司法、独资及合伙 法、代理商法、破产法。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考试复习重点

商法考试复习重点

1、商事概念: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活动的总称..2、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是基于平等主体的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商法的概念: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商法调整的方法主要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2;商法是实体法商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3;商法是商品经济法商品经济是商法的基础..5、商法的特点:1;公法与私法规范的融合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融合3;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4;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操作性5;具有国际性6、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我国目前立法中类型分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等..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2;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3;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交易规则定型化;短期时效主义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5;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7、商事主体的概念: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8、商事主体的特征:1;商事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常业9、商个人特征:1须经过法定核准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并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从事商行为..2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10、商法人特征:1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具备一般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特点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其依据商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常需经过专门的商业登记程序;以注册登记方式进行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11、商合伙特征: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2是非法人企业3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4以营利为目的;是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12、商事能力的概念: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13、商事能力的特征: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2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3商事能力依商业登记而确定.. 14、商事行为概念: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15、商事行为的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16、商事登记的概念: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17、商事登记的特征:1创设性2要式性3公法性18、商事登记的效力: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公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视为商行为2;商事登记不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登记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义务3;是各类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二;对第三人的效力:1;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登记或者已登记但尚未公开的情况下不得以该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2;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后对第三人生效3;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针对负有登记义务的登记人19、商事公告的概念:是指商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将依法应当公告的事项通过法定的方式加以公告的行为..20、商事公告的特征:1公告主体的特定性2公告的及时性2公告方式的确定性21、商事公告的效力:22、商业名称的概念: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使用的名称..23、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1商业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适用的名称3商业名称具有主体间的区别功能24、商业名称一与商标二的区别:1;一用于区分不同商事主体;二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一;但可以有多个二3;一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二可以用文字、图形、数字等多种形态来表示4;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二;但不能没有一..5;一的空间效力范围以被核准机关辖区为限;二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5、商业名称的构成:1地名2字号3行业和经营特点4组织形式26、商业名称的选定:1严格主义:商业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经营内容相一致;不符合的;均不予以承认..2自由主义:商业主体的名称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27、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1排他效力2;救济效力28、商业名称权的概念: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业主体即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29、商业名称权的特点:1地域性..商业名称权的效力仅限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内..2公开性..商业名称权经登记取得;而登记是公示的一种方式..3可转让性..商业名称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和继承..4时间上的无限性..只有在所有人营业终止并未转让的情况下;商业名称才绝对终止..30、商业名称权的权能:1专有使用权..只有所有人有权使用;任何其他人都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业名称2许可使用权..商业名称权人有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名称的权利..3商业名称变更权..商业名称进行变更;登记即可生效4商业名称转让权31、营业组织:供进行营业活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32、商事代理:是代理商不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商法上的商事代理是指专门从事各种商务代理活动的独立的职业代理商..33、商事代理的特征:1商人性2职业性3独立性:代理商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代理商的权利是独立的权利;代理商有自己独立的商号、营业场所、账簿;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商事主体;代理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本人所委托的事项;在商事活动中具有独立的身份;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选择向本人求偿;也可以向代理商求偿..4代理形式的灵活性5有偿性6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7连续性34、代理商:是指专门受他人委托;代理商品经销、货物采购及提供中介服务;从中获得佣金;为委托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固定、独立、职业的商事经营者..35、商事账簿的概念:商事主体为了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36、商事账簿的种类: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会计账簿序时账簿、分类账簿、辅助账簿3会计报表第二编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3、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4、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2只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5、使用条件:1主体要件..主体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债权人..2行为要件..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3结果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造成了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6、公司a与独资企业b的区分:1设立主体不同:a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b只能是自然人..2成员人数不同:3法律地位不同:a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b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4财产关系不同a的财产不归股东所有而归公司本身所有;b的财产归独资企业主所有5经营管理不同6责任承担不同a中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b中独资企业主承担无限清偿责任..7、公司a与合伙企业b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a是基于章程;b是基于合同2法律地位不同:b是非法人组织无独立法人人格3财产关系不同:b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4人身关系不同:b中合伙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信赖关系5管理权利不同6盈亏分配不同:b不一定非要按出资比例分配7责任承担不同:b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公司法的性质:1属于私法2属于私法中的商事法3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9、公司法的特点:1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2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3公司法一般表现为成文法4具有一定的国际性10、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鼓励投资原则2公司自治原则3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原则4股东平等原则5权力制衡原则6股东有限责任原则7公司社会责任原则1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由2人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4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13、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一方面;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特点;股东相互了解信任;不必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面;具有资合性..但是有限公司因其人合性和封闭的特点;一般很难成长为大型企业.. 14、股份有限公司概念: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5、特征:1股东具有广泛性2股东出资具有股份性3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16、对其评价:优点:1利于集资2分散风险3公众性强4股份变现及股东变更便利5管理科学..缺点:1设立程序比较复杂;设立责任比较大;管理机关比较庞大;因此较不灵活和不方便..2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进行操纵、控制、垄断3股东流动性很大;不易掌握..4股票的自由流通;使得股票交易易于产生过度的投机..17、一人公司的概念:股东就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突出特征就是:股东的唯一性..18、对其评价:1尊重一人公司客观存在的事实;鼓励投资创业;减少公司冲突和矛盾2顺应全球立法趋势3一人公司与法人制度和债权人保护不矛盾..19、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1规定了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2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3规定了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4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6规定了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20、国有独资公司概念: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1、特征:1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2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22、公司成立和设立的区别:1发生时间不同..设立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则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2法律效力不同..设立中的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视为合伙..成立的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公司成立后实施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23、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看法条24、公司设立的效力:课本p1952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主体条件..股东人数要求: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资格要求课本p273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2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3一般公司不得自为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成为股东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也有所限制2;财产条件..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资本构成要求;由公司自行掌握..3;组织条件..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以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等..2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主体条件..发起人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资格:须有过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财产条件:资金最低限额为500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应划分为股份;并且各股金额一般为均等..3;组织条件..同上27、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看法条或课本p20728、公司章程的概念: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的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29、特征:1法定性..制定、内容、效力、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须经登记..2自治性3公开性30、公司章程的制定:课本p21631、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一;性质上的限制: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性质但仍然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荣誉权..二;法律上的限制:1转投资的限制..包括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和数额的限制..2担保的限制3借贷的限制三;目的上的限制:1基本概念与问题2比较法的考察332、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公司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2须公司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密切联系3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33、公司资本的概念: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34、公司资本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本原则..二;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不当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三;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目的是防止资本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财产能力降低和责任范围的缩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35、最低资本额制度36、增加资本: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看法条37、减资:是指公司基于某种情况或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看法条38、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责任: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3违约赔偿责任4出资连带责任.. 39、股东出资的形式课本p264: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每个股东出资不得少于出资总额的30%..40、股东资格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限制: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2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3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股东..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的限制..41、股东的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5建议和质询权6股利分配请求权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9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10临时提案权1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12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13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42、股东代表诉讼的含义: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法条43、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的凭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的文件;是一种权利证书..44、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45、股份的法律特征:1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2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等额性3股份是股权的基础;具有权利的平等性..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可自由转让性..46、股票的法律特征:1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的名义发行的..2是一种证权证券3是一种有价证券4是一种要式证券5是一种流通证券6是一种永久性证券47、股东会的概念: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48、股东会会议的分类:1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课本p30549、股东会的职权:课本p30650、董事会的概念: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51、董事会的特点:1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2是公司法定的常设机关3是公司对外代表机关4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5其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52、监事会的概念: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53、监事会的特点: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2是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3监事会独立行使权力4监事个人与监事会并行行使监督职权54、公司的合并和终止:看法条第三编破产法1、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2、破产原因:1国有企业:一;企业经营不善二;严重亏损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非国有企业:一;严重亏损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总而言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破产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县、县级核准登记的企业;中级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核准登记的企业;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移送管辖..4、破产申请概念:是指依法享有申请权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5、破产人财产概念: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6、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2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3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7、破产财产的范围:1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8、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依法成立的..全部接管破产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行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关;它随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而解散.. 9、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破产债务人2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3清理破产财产4变价、分配破产财产..10、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序进行以及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必须随时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11、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12、破产费用的范围:1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所发生的费用..2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诉讼的费用..3管理人的报酬和执行职务的费用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4如果和解和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程序期间发生的费用..13、共益债务的范围: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3债务人取得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4债务人的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14、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通过对破产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对破产程序的监督;维护自身利益..15、重整: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制度..16、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17、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法定职权;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18、破产债权的概念: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

法考商经法知识点

法考商经法知识点

法考商经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股东权利》①基本定义:公司股东权利简单讲就是股东在公司里能拥有啥权力。

比如说分红权,就像你和几个朋友一起凑钱做小买卖,到赚钱分的时候你有份儿。

再比如表决权,就是在一些公司大事上能发言拿主意的权力。

②重要程度:在商经法里非常重要。

整个公司的运行很多时候围绕股东权利展开,要是弄不清楚股东权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啥的根本搞不懂。

你想啊,如果几个股东,自己有啥权力都不知道,公司能不乱套吗?这就像一个足球队,队员不知道自己在场上该干嘛,那比赛肯定输。

③前置知识:需要提前知道公司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基础知识。

就好比你要学炒菜,总得先认识锅碗瓢盆吧。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中,如果打算投资开公司或者参与公司事务,清楚股东权利能保障自己权益。

比如说你想去参股一个公司,要是不明白有啥权利,人家骗你说你没分红权,你还乐呵呵的,那不就是大傻蛋嘛。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这股东权利在商经法的公司法律这个大头里非常核心的部分。

就像人体的心脏一样重要,好多其他关于公司运行管理的知识都是围绕着它转的。

②关联知识:和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股权的转让啥的密切相关。

举个例子,要是股权一转让,新股东和老股东的权利肯定就会有相应的变化,它就和股东权利连起来了。

这就像一条绳上的蚂蚱,都是拴在一起的。

③重难点分析:难度有点大的地方在于股东权利种类繁多而且每种权利还有复杂的情况。

关键点在于要明白不同类型公司股东权利的不同规定。

好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像猫和狗,虽然都是小动物,但是习性还真不太一样。

④考点分析:在法考里必考。

考查方式经常是通过案例,比如给个公司经营出现分歧的情况,让你分析股东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

这就像是侦探推理,给你个犯罪现场,让你从蛛丝马迹里找出线索。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股东权利有很多种。

像自益权,就是股东为了自己利益的权利,像分红权,这很容易理解,公司赚钱了,股东拿自己那份利润。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
以下是常见的司法考试知识点:
1. 宪法与法律知识: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修改程序、法律的层级关系、法律的适用、法律的作用等。

2. 刑法知识:包括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等。

3. 民法知识: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主体、民法法律行为等。

4. 商法知识: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

5. 行政法知识: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

6. 管理法知识:包括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等。

7. 知识产权法知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8. 刑事诉讼法知识:包括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刑事判决等。

9. 民事诉讼法知识:包括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民事判决、举证责任等。

10. 行政诉讼法知识:包括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行政行为评
审等。

以上仅为常见的司法考试知识点,具体内容可根据相关考试的要求进行补充。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一)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一)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一)(一)单项选择题1、赵某和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

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两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加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

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合伙无效,不承担还款责任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是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

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参与合伙,乙同意,但是丙反对。

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

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

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司考) A甲、乙、丁分担5万元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3、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司考)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以其出资比例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多项选择题1、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的债务。

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律考)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B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C可以只向甲或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2、我国民法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2)完整篇.doc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2)完整篇.doc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2)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丙银行贷给松花江银行的50万元贷款,但尚未到期,应视为已到期债权,作为破产债权。

因此C正确,当选;《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丁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10万元债权未受偿,这没有财产担保的10万元债权为破产债权,因此D正确,当选。

乙银行因派员参与破产程序花去的差旅费5万元,属于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能作为破产债权,B不当选。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公司要求取回其租赁给松花江公司的一套设备,是基于其对该设备的所有权而享有的取回权,因此A不正确。

本题正确选项是CD.3.甲厂生产健身器,其产品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责任险。

消费者华某使用该厂健身器被损伤而状告甲厂。

甲厂委托鉴定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结论是该产品确有质量缺陷,后甲厂被法院判决败诉并承担诉讼费。

在此情形下,乙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应包括下列哪些范围?A.法院判决甲厂赔偿给华某的经济损失3万元B.甲厂因上述诉讼所造成的名誉损失2万元C.甲厂花去的鉴定费8000元D.甲厂承担的诉讼费1500元答案:ACD解析:《保险法》第50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51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

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

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

商法经济法部分的特点是多、杂、散、乱。

从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来看,本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是最多的,仅列入大纲的就有37部。

从内容来看,它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其繁复庞杂,而且各部分法自成体系,互不相干,缺少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

因此,复习难度很大,是司法考试中一块十分难啃的“硬骨头”。

本部分复习的关键是要做到区别对待,即针对不同的法在历年考试中的所占分值大小和难易程度,制定不同的复习策略,做到有重点、有层次、有先后、有选择取舍,以防陷入到法条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无法自拔。

第一,本部分诸法的大致分值比例商经法两部分加起来,一共有80到90分的分值。

但是这些分值在各法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

其中1/3的法集中了80%的分值。

而另外2/3的法,只有20%左右的分值。

因此,必须把这些数量少,分值多的法挑选出来,作为考生的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强化复习。

这样做,可以大幅度地节约时间和精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

从历年试题的经验来看,大约1/3分值在公司法,1/3分值集中在少数几个“核心法”,比如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等。

而对于其它分值少,数量多的“小法”,往年试题则呈现出很强的规律性,考点的集中度很高。

很多“小法”,多年来仅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制度的考查上。

比如,环境法,连续三年都在考查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税法一贯只考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而且,对于征管法中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个人所得税中的税收减免问题一直青睐有加,反复考查。

法条其实就征管法的38条到42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第4条,第5条。

在有些小法中,甚至还有考题重复的现象。

题干和选项完全相同,都是考查拍卖瑕疵请求规则。

这种现象在司法考试中是罕见的。

但足以证明,“小法”的学习,必须关注历年试题所形成的热点。

从往年试题经验中挑选最有价值,最有代表性的制度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

在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无疑具有极高的实战意义。

[全]法考-商法-主观题-核心点知识考点汇总

[全]法考-商法-主观题-核心点知识考点汇总

法考-商法-主观题-核心点知识考点汇总商法※利润分配请求权1、当事人:原告:股东,被告:公司,例外: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成立要件:①有可分配利润、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②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例外: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3、时限: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①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②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章程规定的为准;③决议、章程均为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注意: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一、代持股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部关系,需依投资协议的约定作为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而隐名股东与公司、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属于外部关系。

此时,除非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已经明知代持股关系存在而未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实际股东已经参与公司的管理的情况出现,否则名义股东无法以隐名投资关系进行抗辩,此时名义股东在公司法律文件中彰显的股东身份具有公示效力。

《公司法规定(三)》第25 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 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2、【新】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考商法知识点总结

法考商法知识点总结

法考商法知识点总结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商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由多个分支构成,包括公司法、商业合同法、商业登记法等。

商法的基本功能是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二、商法的主要内容1.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的基础法律,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股东权益和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的内容涉及公司类型、企业股东、公司董事、公司监事等各种相关规定。

2. 商业合同法:商业合同法是商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规定了商业活动中各种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商业合同法还包括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3. 商业登记法:商业登记法主要规定了商业主体注册登记的程序、条件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商业登记法包括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企业登记、商标注册、专利注册等各种登记规定。

4. 其他相关法律:商法还包括了各种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包括了公司税法、商标法、专利法、消费者保护法、反垄断法等各种相关法律。

三、商法的适用范围商法适用范围广泛,涉及了商业主体、商业交易、商业合同等各种商业活动。

商法的适用主体包括了各种商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商业主体。

商法的适用对象包括了各种商业活动中的各种商业合同、商业交易和相关权益等。

四、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自由、诚信、合法和秩序。

商法是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它要求商业活动主体必须遵循公平竞争、自由选择、诚信合法的原则进行商业活动。

五、商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商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未来商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的完善:未来商法的发展将更加注重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包括公司法、商业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完善和更新。

2. 国际化:未来商法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国际化的趋势,包括了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合同、国际商标注册等方面的发展。

商法二知识点总结

商法二知识点总结

商法二知识点总结商法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的法律体系。

在市场经济中,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商业主体的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商业活动,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一、商法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自由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营自主权,商业主体在市场上享有自由经营的权利。

公平原则规定了市场上的交易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则要求商业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应当遵守契约精神,不得采取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

这三个原则是商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二、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作为经营主体进行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包括了工商户、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

工商户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经营贸易、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名义经营,独资经营的商业主体。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商业主体。

商事主体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

商事主体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

三、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为了订立、变更、解除、履行合同目的,建立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商业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进行商业活动的基本方式。

商业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合同要约、合同承诺、合同对价等要素。

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合同的自愿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商业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未经法定程序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合同无效。

商业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共利益的,对社会行为造成严重不公正结果的,应当被宣告为无效。

四、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商业主体为了获得竞争优势,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商业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了虚假宣传、不正当垄断、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多种形式。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法考资料-商经知识点

法考资料-商经知识点

商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经济法:《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第一章《公司法》公司的三个基本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盈利性。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基本特征: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公开性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出资瑕疵:1、出资违约;2、评估不实;3、无权处分;4、非法资金出资瑕疵的处理方式:1、可以限制股东权利;2、剥夺股东资格(限于有限责任公司);3、另行募集(股份公司);4、瑕疵股权转让;5、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发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出资(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公司的债务不负其他责任。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股东大会的决议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股东大会的决议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股东大会的决

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定的原则。

所谓股份多数决定原则,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股份多数表决原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二是要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供股东查阅。

股东大会必须按照法定的召集方法召集,并依照法定的决议方法通过内容不违法的决议。

具备该条件的决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股东大会的决议违法,股东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商法是指以商事活动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主要涉及商业交易、公司法律关系、商标专利、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总结商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商法中的重要概念,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各类主体。

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法人指由国家法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商事主体在商法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事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商业交易的基础。

商业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等。

商业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如要有合同意思表示、要有真实意思表示等。

商业合同的履行要求各方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可以解除合同。

三、公司法律关系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分支,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

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公司法设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盈亏的经济组织。

公司的设立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公司章程等。

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个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四、商标专利商标和专利是商法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商标是指用于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

商标的注册可以获得商标权,保护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专利是指对新的技术、产品或者方法的保护。

专利权利人可以享受专利的独占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五、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是商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

商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不合理条款等行为的禁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涉及到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还包括了消费者组织的参与和监督。

2024年司法考试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大全

2024年司法考试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大全

2024年____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大全____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篇一假设别除权标的物对于破产企业的继续营业或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收回和列入破产财产,那么管理人可以在被担保债权由该标的物所能实现的清偿范围内,提供一样数额的清偿或者替代担保,从而收回该标的物。

(1)破产法第110条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依破产清算程序行使权利。

这是破产法赋予别除权人的一种选择权。

理论中,假设别除权标的物的变价非常困难或者费用很高,而破产分配的预期归还率较高,债权人有可能放弃优先受偿权。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放弃优先权。

质权人、留置权人在放弃优先权时,应当及时返还其占有的担保物。

(2)破产法第37条规定,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承受的担保,收回质物、留置物。

这一规定有助于在充分保护别除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管理人通过收回方式使别除权标的物可以被用于继续营业或者破产财产整体变卖。

考虑到标的物因种种原因此贬值的可能性,该条还规定,在别除权标的物的现时市价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为收回别除权标的物而提供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应当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在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因为,这种清偿属于个别优先清偿,它是对债权人通过别除权标的物可能获得的清偿利益的补偿。

显然,这种补偿不应超过债权人的可得清偿利益的范围。

股东权中的上述权利又可依不同标准进展分类:1.依权利行使之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恳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和红利分配恳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恳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权、恳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权、恳求召集股东临时会或自行召集权。

2.依权利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

前者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那么是专属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商法基础考点知识

商法基础考点知识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

这主要是从商法的表现形式角度来理解的。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和地区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

这主要是大陆法系中采用民商分立体制国家的做法,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等。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以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为基础,既包括单行商事法规,也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规范中的附属商事法规。

前者如《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单行法,后者如民法、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中有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与形式商法不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存在着实质商法。

2,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就法域而言,二者同属私法。

因此,就适用对象而言,主体都具有平等性;行为方面都追求保护自由与意思自治;原则及立法理念上看,都倡导权利至上;法律救济的融合性,同为权利义务平衡法。

(2)区别:(1)民法是一般性私法,而商法则属特别性私法;(2)适用对象不同,民法是民事关系,商法是商事关系;(3)特征不同,商法与民法不同的是追求营利性、国际性、易变性以及规则的相对强制性等。

联系:都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都属于私法范畴,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共同性。

从法律适用来看,商法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民法为普通法,补充适用。

区别: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法作为基本法,调整的范围广,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那一部分,二者并不完全兼容3,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1807年,法国在其《陆上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的基础上率先制定了统一的《法国商法典》,创大陆法国家民商分立体例之先河。

4,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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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新增知识点
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大纲变化,
商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之一,关于商法知识点以及考点的复习千万不要遗漏了关于证券法的考点,同样需要要结合理论知识进行理解性的记忆。

详情请看下文。

商法备考提示
从考试的知识体系结构和知识点以及近几年司考商经法的命题思路
来看,2016年司考商法的重心依然是传统重点,大纲变化主要集中
在《证券法》部分,大家要对这些考点注意。

主要考查:公司设立中的出资问题、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股权转让规则、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伙的后果,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禁转背书的后果、保险利益等等。

2016年大纲变化
2016年商法部分的修订,大纲和教材修订集中在证券法部分:
1.大纲中,第七章第七节“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中,考点作了调整,新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基金服务机构”、“基金行业协会”4个考点。

2.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等,教材中证券法部分
做了全面修订,重要修订见大纲附录部分,修订法律法规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附:新增法律法规
【新增考点详解】
考点一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更多详情请查看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专题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证券法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l)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007年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
为认定指引(试行)》第6条根据基本法的授权,将上述知情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证券交易的内幕人:
(1)《证券法》第74条第(1)项到第(6)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2)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74条第(7)项授权而规定
的其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上市公司;②发
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④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⑤本条第(1)项及本项所规定的自
然人的配偶。

(3)本条第(1)项、第(2)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
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4)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通过其他
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
座谈会纪要》指出: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
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
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1)《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2)《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
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1)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的、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
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
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二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

(一)基金的公开募集
l.公开募集基金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这里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2)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3)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品种的规定;(4)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5)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6)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7)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基金合同草案;(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4)招募说明书草案;(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提交的其他文件。

2.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与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要式合同,故法律应当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我国法律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3)基金运作方式;(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10)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
式;(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16)争议解决方式;(1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管
理人向社会公布的全面介绍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的计划募集基金的主要内容。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3)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4)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5)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6)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8)风险警示内容;(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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