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年司法考试必备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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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商法记忆口诀

司法考试民法、商法记忆口诀

一、民法1、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有效情形——认定不利2、民事行为以外原因取得的物权——征文承孳时定建拾合3、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管事委聘他筹建4、农村土地对外承包条件——组员未包,四荒招卖,三二同意,乡府批准。

5、地役权消灭的特殊原因——弃除权失实6、确定最高额抵押债权——2届查扣,产销不发。

7、不安抗辩权的现实危险——他诈移逃恶8、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公馆报时讲评,演画教学译文。

9、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出版署付改编,他窃自播发。

10、依法定程序由农村集体成员决定事项——补变外调他11、专利法不予保护对象——智诊反现种子1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验过已许二、商法(一)公司法1、有限公司绝对记载事项——代东他所称构资范本2、股份公司绝对记载事项——范本所称董监方,代解清股利告发他3、股东会职权——改变清他债,并解决方针;损利预增减,董监报审分。

4、2/3表决事项——增减改变并分解5、国有独资公司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事项——增减分解并债6、要求收购股份——五年期满,转会并立。

7、设立股份公司条件——本章所称行事人8、回购股份例外——奖励合并,减少异议。

(二)合伙企业法1、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新协让,范保管不知地名。

2、协议退伙——违反约定,难于同意。

3、当然退伙——资能强撤,破关吊死。

(后6字为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4、除名退伙——故行当重定5、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两诉三会,退入保理。

(三)合营企业法:合营董事一致通过事项——增减修止并分解(四)破产法1、破产可撤销行为——转交前弃保2、共益债务——报损理当履行3、破产费用——分管变行诉4、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转匿承构司法考试三大本口诀大全(八)(五)保险法1、保险人解除合同条件——瞒龄谎通行2、须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合同变更事项——他并改范本所称股分(六)海商法1、船舶优先权——救伤报务权2、承运人免责事由——潜他雇人包装,天府罢战停火。

商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商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商法法考知识点总结商法,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商法法考涵盖了商法的基本理论、商事主体、商业合同、公司法、证券法等内容。

在商法法考中,考生需要全面掌握商法的相关知识点,对于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有一定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因此,对商法法考知识点进行系统总结,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准备商法法考试。

一、商法的基本理论商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商法的概念、特征、功能、地位、发展趋势等内容。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具有特定的商业性质和功能。

商法是国民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具有独立的地位,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商法不断发展和完善,商法的相关知识点也需要与时俱进,充分把握商法的基本理论,有助于考生更好地把握商法的要领。

二、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进行商业活动的各种主体,包括商业企业、商业组织、商业个体等。

商事主体的种类很多,例如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商事主体在商法法考中的相关知识点主要包括商事主体的认定、设立、变更和解散等内容。

商事主体在商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商事主体的相关知识点的掌握和了解,有助于考生更好地理解商法的实质和特点。

三、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中的商业合同有着很多的种类,例如买卖合同、合作合同、委托合同等。

商业合同在商法法考中的相关知识点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商业合同涉及到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对于合同法的理解和掌握,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应对商业合同的相关问题。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涉及到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等内容。

公司在商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公司法的相关知识点的掌握和了解,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应对公司法方面的考试题目。

五、证券法证券法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等内容。

证券市场对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财政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证券法的相关知识点在商法考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2023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

2023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

2023____《商法》预习知识点2023____《商法》预习知识点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按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但是存在本质的对应类型企业: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公司是主体中的人主体中的法人主体。

考虑:A.公司设立实行准那么,无需审批,只需工商登记,除非法定情形例如外企的公司;募集设立股份公司,证监会的审批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审批证券公开发行的行为B.公司的社团性在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上面是如何表达的?表达在有董事会和监事会,虽无股东会,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考虑:公司人格与自然人人格的相似性: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那么》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三独属性:1、独立的财产【财产独】2、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名义独】—是人,名义就具有独立性3、并独立承当民事、商事责任【责任独】—公司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合伙与个人独资不存在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获得股权,而公司那么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独立承当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表达,详细包含以下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当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当责任;当公司资产缺乏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完毕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公司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考虑:A.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法人可以投资各种类型合伙企业,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理解?B.法人和自然人充当普通合伙人,承当无限责任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C.公司目前还有没有不能参与承当连带责任的企业类型呢?—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D.哪些法人不能担当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代表公共利益)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为有限合伙人。

2023年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卷三笔记之商法

2023年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卷三笔记之商法

商法1.商法概述2.企业法3.合作企业法4.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5.企业破产法6.票据法7.保险法8.证券法一.商法概述1.商法旳概念(一)商法和商事关系(1)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旳法律规范旳总称;形式旳商法是指以法典编撰旳商法,实质旳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旳法律规范。

(2)商事关系是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旳社会关系;商人是指以自己名义实行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旳人;(二)商法与民法旳联络和区别民法和商法有一种共同之处,即它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不过,两者之间也有一定旳差异:(1)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旳一般社会生活旳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旳特定财产关系旳特殊性规定;(2)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旳作用。

(三)商法与经济法旳联络和区别(1)首先,从性质上讲,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尤其法,在合用上都具有优先旳效力;(2)另一方面,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状况下对商事关系旳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合用旳效力;(3)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地区实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旳单行法,具有明显旳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

(4)最终,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着互相包容旳现象,即商事法律旳规定中吸取经济法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立法旳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

2.商法旳基本原则(一)强化企业组织;(二)提高经济效益(三)保护交易公平(四)保障交易安全:重要包括:(1)公告原则(在波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旳场所,规定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2)外观法则(即有关行为旳内容及含义旳解释,以表达行为旳客观表象为准,虽然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二.企业法1.企业法概述(一)企业旳概念和分类企业是以营利为目旳而依法设置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旳企业法人。

司法考试商法笔记资料

司法考试商法笔记资料

商法公司法三独:财产独、名义独、责任独公司成立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不是登记之日)章程:约束公司内部人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股东权:以交付出资为准(已交付有股权,未交付无股权)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选一个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有独立缔约、诉讼能力(内部关系)子公司:有法人资格,母是子的股东(全资或控股)(外部关系)转投资、担保:1、对内:股决议,法定2、对外:董股决议,章定(上市一年超30%,股决议,2/3)公司决议:1、无效:内容违法原告:任何利害关系人(无时间限制)溯及力:内外皆有2、可撤销:内容违章;召集和表决违法、违章原告:股东(60日)溯及力:内有外无设立方式:发起设立人数:50以下(除发起人,可为无限人)注册资本:1、最低:3万2、首次:≥20%且≥3万(取高的)3、货币:30%出资方式:1、可以:钱、物、知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债券、法人名称权。

(可估计、可转让的财产皆可)2、不可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设担保的财产出资责任:1、不出(不足):出资+违约(向已足额的)+连带(与发起人)+董高赔(增资未履行)2、不实(显著低):补足+连带(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3、抽逃:返还+连带(与协助者)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身份变动(对内)(名册上没有,不能参加股东会)股东登记:对抗第三人(对外)股东权利:1、查阅、复制会计报告2、查阅会计账簿(书面请求,15日书面答复,拒绝的,请求法院要求其提供)3、按实缴,分红、认缴增资4、强制解散公司:持表决权10%股东(被告:公司)(1)2年无法股东会(2)2年无法股东决议(3)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解决(4)严重困难股东会:1、职权:经营投资;选换董监;审批董监报告预决、利亏、增减、合分散清变(决定);修改章程2、召集:(1)首次:出资最多(2)一般:董→监→1/10表决权股东(3)临时:1/3董、监、1/10表决权股东董事会:1、3至13人,3年可连任2、职权:经营投资;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决议预决、利亏、增减、合分散变(制订)内部机构设置、聘经理、基本管理制度(决定)3、召集:董→副董→半数以上董事共推一名4、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可设一名执董,兼任经理5、股东会→(选)董监;董→(聘)经理→(提名)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会:1、>3人,3年可连任,必须有职工代表且>1/3,董高不得兼任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自然人、法人皆可设2、一个自然人只可设一个,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新的(法人不受限)3、10万,一次足额4、登记注明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5、可三会全无6、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个人财产的,连带责任7、年度财务强制审计出资转让:1、内部转:不通知,不用同意,无优先购买权2、外部转:过半数同意,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的应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3、拍卖转:20内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后,章程关于此项的修改不用股东会同意※未出资即转让:受让人善意,转让人承担;受让人明知,连带出资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1、退给公司2、下列情形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1)连续5年不分利润且5年盈利(2)合、分、转(3)届满继续存续3、起诉前提:决议通过之日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起诉期限:决议通过之日90日内起诉原告:异议股东;被告: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发起人:2至200人,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1、最低:500万2、发起设立:认购的(可分期);发起人首次20%3;发起人募集设立程序:发起人协议→章程→→→→验资→30→30认股人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情形:1、超期未募足;2、未创立大会;3、不设立公司设立中发起人责任:1、不能成立,债务、费用连带2、不能成立,股款、利息连带3、过失致公司损害,赔偿股东会:1、每年1次2、2个月内临时:(1)董不足2/3;(2)亏1/3;(3)董、监、10%股份股东提出3、召集:董→监→90日持10%股份股东董事会:1、每年2次(至少)2、临时会议:1/3董、监、1/10表决权股东股东会开会:不设出席比例;可委托任何人;资本多数决(例外:对外转让股权,人头过半数)董事会开会:过半数出席;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人头主义股份转让限制:1、发起人:成立、上市之日1年内不得转2、董监高:上市1年内、离职半年内不得转;每年转让不得超25%公司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1、减资:10日内注销2、奖励:1年内转让,≤5%3、合并:6个月内注销、转让4、对合分异议:6个月内注销、转让禁止担任:1、无限人2、贪贿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未逾5年3、破产、吊销且个人责任,未逾3年4、个人大债未清偿忠勤义务的禁止:挪、个、贷、自、竞、佣、秘(收入归公司)相对禁止法定:税后利10%,到50%可不再提任意:股东会决议提资本:股票溢价款(不得用于补亏)三种公积金用途:补亏、扩大生产、增资利润用途:补亏→纳税→法定→(任意)→分红股东代表诉:1、害公司2、有权提的主体:(1)有限:股东;(2)股份:180日持1%3、程序:第一步: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告;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高(原:公司;被:董高监)第二步:被拒,30,急,原告是自己(原:股东;被:董高监)(他人害公司,依照前两步)股东个人诉:董高害股东(原:股东;被:董高)人格否认诉:滥用法人独立、有限责任害债权人(原:债权人;被:相关股东与公司连带)合并:吸收合并:A+B=A 新设合并:A+B=C协议→10日通知,3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债权人要求清偿、担保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承继分立:单方行为,10日通知,30日公告债务由分立后的连带,但分立前可与债权人书面另约定(债务人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无效)增资:股东会2/3表决权通过减资:决议→10日通知,3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债权人要求清偿、担保解散原因:1、届满;2、决议散;3、吊销;4、强制散;5、合并分立(1至4原因解散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职权:清理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未了结业务;税债;民诉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10日通知,6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清偿,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三个连带责任:1、股东、董事未在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致公司财产流失,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连带责任2、股东、董事因怠于履行义务致公司财产灭失而无法清算的,对债权人连带责任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合同,发起人承担;公司成立后确认、履行的,公司承担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公司承担;公司成立后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的,公司不承担(相对人善意除外)2、发起人责任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对费用、债务连带(内部过错比例)因设立致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连带(内部过错追偿)3、未按期缴纳股款、出资有限:直接出名股份:催缴后仍未缴纳,另行募集4、瑕疵出资(1)无处分权的出资:善意取得(2)违法犯罪所得出资:出资有效,取得股权;拍卖处置股权(3)划拨、权利负担的土地所有权出资:逾期未解除→视为未出资(5)非货币出资未评估的:评估显著低→视为出资不实(6)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满足的条件):合法持有可转让;无权利瑕疵;法定手续;(否则视为未出资)已评估;(否则视为出不实)5、抽逃出资:对内连带,对外连带(1)验资又转出;(2)虚构债权;(3)虚增利润;(4)关联交易;(5)不合程序抽回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成立公司,并约定成立后抽回偿还第三人,偿还后发起人不能补足,第三人连带6、非货币出资后客观因素贬值,不用补足7、未出资、抽逃出资,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8、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被告:公司;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确认股权应证明:已出资、受让、继受;不违反强制性规定9、隐名显名股东(外观主义)(1)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合同有效(2)投资权归属争议,实际出资人可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名义出资人不得以股东名册、登记为由否认(3)未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办理登记(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按善意取得处理;造成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请求赔偿(5)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抗辩,事后可向实际股东追偿10、股权转让后未变更登记,原股东又将股权处分,按善意取得处理;造成原受让股东损失的,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及时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高承担相应责任,原受让股东也有过错的,减轻董高责任。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商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涵盖了商事主体、经济合同、公司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掌握商法的重点知识点是关键。

本文将对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商法内容。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其作用在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基本概念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和商业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商法备考中,需要重点掌握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

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包括经济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解释和合同的变更等。

二、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也是商法备考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掌握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经济合同形式,涉及到商品的交易。

备考中需要重点了解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素、权利义务、履行方式以及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了解租赁合同的要素、租金支付、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以及合同的终止等知识点。

3.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理解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利息计算、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以及借款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三、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备考中的另一个重点内容,主要涉及到公司的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问题。

备考时需要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权和公司治理等知识点。

1. 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备考中需要了解各种公司的组织条件、注册程序以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2. 公司股权公司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体现,备考中需要理解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议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股权转让等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整理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整理商法是司法考试中必考知识点,为了方便大家的复习,下面店铺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点的汇总,欢迎阅读以下内容。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从破产程序开始到破产终结的整个期间内,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都将受到破产法的约束。

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将接管破产企业,开展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一系列工作。

这些工作必须得到债务人有关人员的配合。

为了保证破产程序有序、高效地进行,破产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应承担以下三方面的义务:(1)合作与协助义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其中,前一种义务具有财产保全的性质。

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资料,对破产程序的有序和有效进行至关重要。

有关人员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后一种义务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里称的“工作”,不仅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事务,也可以包括程序进行中的具体工作,如受管理人指派外出调查或追债,按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查阅资料、制作文书等。

法律教育网(2)信息提供义务。

债务人企业的有关人员在破产法上负有对两种特别对象的信息披露义务。

首先是对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如实回答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询问的义务。

其次是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

(3)附属义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还负有与履行上述义务相联系的两种附属义务:一是不擅离义务,即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二是不新任义务,即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

(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

(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商法》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概念与特征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文艺复兴时期,近代商法起源于地中海贸易。

1、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营利性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赚钱为了公益则不具备营利性)例:营利性要看目的;无论盈亏,只看目的不看结果②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不是所有司法关系都由商法调整,商法只调整平等关系中特殊的部分(仅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是商行为)调整:A、商主体间的商事关系B、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可能为商事关系也可能不是)C、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绝对商行为发生时,产生商事关系,如:票据)③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④商法的公法性商事活动繁多,给予统一性规定即其公法性;前提是商法是私法,具备私人自治。

(私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⑤商法的国际性国内外商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希望可以像自己国内一样,两种商法就会趋同但不完全相同3、原则:概念: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①★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目的是为让第三人知道具体情况)【例:A为登记法人,B为实际法人,C为善意第三人,A与C签订合同,仍受法律保护,但其成立一定要经过公示。

善意第三人信赖公示而与非实际法人的登记法人签订合同有效,若明知则无效】②公平交易原则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A、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B、诚实信用③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反映诉求:商品流转越快,经济越好政府鼓励:一个商品卖一次有17%增值税,卖十次就有十次税内容:A、交易简便强行法推定条款(不可变)和任意法推定条款(可变)根据大多数情况的多数法进行适用B、短期时效缩短诉讼时效,催人尽快行使权益C、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力证券化和权力义务格式化④鼓励交易原则⑤交易明确、安全原则指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加以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第二节商法调整对象与渊源1、概念: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商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股东大会的决议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股东大会的决议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股东大会的决

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定的原则。

所谓股份多数决定原则,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股份多数表决原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二是要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供股东查阅。

股东大会必须按照法定的召集方法召集,并依照法定的决议方法通过内容不违法的决议。

具备该条件的决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股东大会的决议违法,股东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精华考点汇总整理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精华考点汇总整理
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1-50人设立
2、股份有限公司。1-200人,每人必须买股。半数以上要求在中国有住所。
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以发起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事实用于公司。相对人可以找公司,也可以找发起人。
2.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事实适用是个人恶意,公司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但后来公司设立失败,相对人可以向所有或部分股东主张连带责任。
股东
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国家都可以成为股东。冒名股东:就是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成为登记股东,这时候登记股东不是真正的股东,真正的股东是暗中人,冒名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是暗中人与登记人有明确的约定,需要承担责任。对外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
解除股东资格:只能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经催告无效,然后股东会决议才能解除。
法律实际更加保护或支持实际出资人。
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股权出资
在前面公司的出资义务无瑕疵、无负担、无出质、内部没有提出买(总之无任何干扰因素)
合法性+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
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实际价格低于章程所规定的价格,其余同批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及时补齐。不与同批次股东成立违约责任。(补齐+连带)
商法、经济法复习笔记
公司法
抽逃出资
是指公司验资注册后,把所缴财物暗中撤回,保留原有的出资额和身份,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通过虚构债务、财务、转资。但是悄悄的把公司东西带回家属于盗窃。1、虚构债务关系转出资金。2、未经法定行为撤回资金。3利用虚假报表进行利润分配。4、关联交易转出资金。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协助抽逃的股东、董事、高管是对债权人连带责任。

2024年司法考试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大全

2024年司法考试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大全

2024年____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大全____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篇一假设别除权标的物对于破产企业的继续营业或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收回和列入破产财产,那么管理人可以在被担保债权由该标的物所能实现的清偿范围内,提供一样数额的清偿或者替代担保,从而收回该标的物。

(1)破产法第110条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依破产清算程序行使权利。

这是破产法赋予别除权人的一种选择权。

理论中,假设别除权标的物的变价非常困难或者费用很高,而破产分配的预期归还率较高,债权人有可能放弃优先受偿权。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放弃优先权。

质权人、留置权人在放弃优先权时,应当及时返还其占有的担保物。

(2)破产法第37条规定,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承受的担保,收回质物、留置物。

这一规定有助于在充分保护别除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管理人通过收回方式使别除权标的物可以被用于继续营业或者破产财产整体变卖。

考虑到标的物因种种原因此贬值的可能性,该条还规定,在别除权标的物的现时市价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为收回别除权标的物而提供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应当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在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因为,这种清偿属于个别优先清偿,它是对债权人通过别除权标的物可能获得的清偿利益的补偿。

显然,这种补偿不应超过债权人的可得清偿利益的范围。

股东权中的上述权利又可依不同标准进展分类:1.依权利行使之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恳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和红利分配恳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恳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权、恳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权、恳求召集股东临时会或自行召集权。

2.依权利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

前者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那么是专属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司法考试商法阶段复习精华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阶段复习精华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阶段复习精华笔记第一章商法是什么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法律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二、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

(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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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公司法(一)公司债券概览1、种类①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②有担保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③可转换公司债券、非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公司有已经发行而未偿还的债券的,其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③公司最近3年平均每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丰肟损和非生产性支出;⑤拟发行的公司的债券,其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可以在以上条件之外,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规定其他的条件。

3、发行程序①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②股东会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决定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

申请批准时,应提交公司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③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该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a.公司名称;b: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c.债券的利率;d.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e.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止公司净资产额;s.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h.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④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法,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

直接发行就是由公司自己向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

间接发行就是公司委托他人向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

4、转让①公司债券转让。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转让价格由转让人约定。

②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交付与受让人,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后,始发生效力。

③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变动的程序(1)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①股东决议。

公司增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决。

增资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增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②缴纳出资。

新增出资的缴纳,应当执行《公司法》第24、25条关于注册资本和缴纳出资的规定。

出资缴纳完毕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③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自新增出资缴足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增资决议、验资证B芹,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如为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如因增资而吸收新股东加入,还应当同时申请变更股东的登记。

申请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①股东决议。

公司减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减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决。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减资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减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②编制财务文件,董事会在制订减资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供股东会、债权人和主管机关随时查阅。

③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④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

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减资决议、验资证明、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资公告至少三次、有关证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国有独资公司1、投资者主体的单一性和法定性。

即它的投资者只有一个,而且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授权机构。

这是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区别之处;2、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

即它的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这是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独资企业相区别之处;3、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必须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4、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

其投资者权利由国家授权机构行使;5、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董事会成员为3至9人,由国家授权机构委派或者更换。

6、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适用,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时,适用其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时,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或者对所有公司的共同规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发起设立(1)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2)发起人缴清股款,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3)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4)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1)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制作招股说明书;(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4)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5)公开募股;(6)召开创立大会;(7)申请设立登记。

另外请注意: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都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特别规定1、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股份,必须向公司申报,并禁止在任职期间转让;2、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3、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记名股票转让后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以股票转让为原因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5、无记名股份的转让,采用交付生效,只要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效力;6、原则上,公司不能收购自己的股票。

作为例外,允许公司在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况下收购本公司股票,但是,公司在收购以后,必须于10日内注销所购的股票,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7、公司不得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8、记名股票的股东权利并不完全依附于股票,故因意外事故失去股票的股东,可获得公司法上的补救。

(八)上市公司1、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票上市程序(1)报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时提交的文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出上市公告;(4)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将被批准的上市股份投入合法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3、暂停上市情形(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4、终止上市情形(1)有上述暂停上市事由第2项或者第3项,经查实后果严重的;(2)有上述暂停上市事由第1项或者第4项,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3)公司决议解散的;(4)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5)被宣告破产的。

(九)股东会与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九)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规定专题二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特征①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②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③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设立合伙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均为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未约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清偿。

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责任,任一合伙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合伙人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迫偿。

(四)入伙与退伙(1)入伙。

吸收新的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与新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三类:一是自愿退伙;二是当然退伙;三是除名退伙。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企业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专题三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是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以私人财产投资的自然人;.(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16条);(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投资及其孳息形成的,投资人对其享有所,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17条)。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委托管理,须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利范围。

(3)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义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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