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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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完整的刑法笔记 司考必备

最完整的刑法笔记 司考必备

刑法论
1注意:常考的类推解释有两种情形:①行为对象的类推:男人类推解释为女人;②行为方式的类推:当法条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时,不能相互解释,多见于货币犯罪中的伪造行为类推解释为变造行为,但是,如果法条只规定了一种行为方式,解释为两种以上行为方式的,为扩大解释
2注意:如果只是泛泛的说“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应当判断为正确;只有在题目刻意强调有罪类推和无罪类推的区分时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解释)”。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法笔记:合法行政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法笔记:合法行政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法笔记: 合法行政原则司考行政法笔记:合法行政原则1、含义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1)法律优先在行政立法方面, 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这意味着行政立法可以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进行规定, 但是一旦有法律规定,必须与法律一致。

在行政执法方面, 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 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 法无授权即禁止。

在行政立法方面, 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 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 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 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在行政执法方面, 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性质和地位(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 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3)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4)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司考-刑法刑诉笔记

司考-刑法刑诉笔记

刑法1、卑之无甚高论,多为常识而已。

庙堂之高的改革者与基层实践者之间不同追求的距离。

2、从来如此,便对吗?3、西方企业责任谈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如何不破坏环境及尊重劳工的。

4、刑法修正案是刑法典组成部分。

5、刑法:刑法典+1单行刑法+8修正案+9个立法解释单行刑法:98年12月29日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6、总有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不受刑法的处罚是罪行法定主义的必要代价。

7、刑罚的目的:通过惩罚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保护法益。

8、法律解释学的“黄金规则”:文理解释优于论理解释。

法律条文应按其字面的、文字的最惯用的意义来解释。

9、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0、只需认识活动,无需进行价值判断的词语是记述的构成要素。

需要进行规范评价和价值判断的词语是规范的构成要素。

1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上的平等不是立法上的平等。

12、属地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属地管辖--旗国主义: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为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包括租用的)。

汽车和火车不属于领域范围。

使领馆适用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

属地管辖的例外: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包括和外交官员一起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3、违反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作为犯和不作为犯)14、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但不作证不犯罪,除非是间谍案件“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15、盗窃电线行为:盗窃库存的电线,侵犯的是财产权,构成盗窃罪。

盗窃已架设使用的电线,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

盗窃军事通信电线,侵犯国家利益,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

电线为犯罪对象,财产权、公共安全、国家利益为犯罪客体。

脱逃罪无犯罪客体。

16、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过完生日第二天为满周岁)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走私、制造、运输毒品不为罪。

年满14 不满16可犯的8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限制减刑和10年以上不得假释的8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适用刑罚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2023年律师招聘考试《法律综合知识》重点笔记(超强)

2023年律师招聘考试《法律综合知识》重点笔记(超强)

2023年律师招聘考试《法律综合知识》重点笔记(超强)第一部分: 民事法律综合知识1.合同法- 合同成立的条件: 客体、主体、形式、内容四要素- 合同效力的原则: 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 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全面、及时、实事求是地履行合同,不得拖延或者违约2.物权法- 凭证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凭证物权以有形物品作为实现权利的形式,担保物权则是以担保财产作为实现债权的形式-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动产是指固定在地球表面,不能或不便于移动的物品第二部分: 刑事法律综合知识1.刑法基础- 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力的一种基本规范体系,规定了治安和刑事责任的标准,以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刑事犯罪的基本要素: 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主观因素- 刑事责任的基本要素: 犯罪事实、过失程度、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诉讼时效2.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阶段: 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判、宣判执行阶段-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公正、合法、快捷、经济第三部分: 行政法律综合知识1.行政法基础- 行政法的定义: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体系,其宗旨是规范行政活动,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不平等、目的公共、方式特殊、程序正式2.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基本途径: 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两种途径- 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 立案、调查、开庭、裁决和上诉等主要步骤- 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则: 事先制约原则、公平原则、合法性原则、监督原则、逐级审查原则总结以上是关于2023年律师招聘考试《法律综合知识》的重点笔记,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认识,提高考试成绩!。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基本要求应试⼈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分析、判断;能够运⽤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章法的本体第⼀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职业的含义: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作。

两个基本涵义:①⼀种专门⾏业(⼯作)②从事法律职业的⼈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作可能作为⼀种职业存在的前提:法律⼈最⼤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是:是否能够忠于法律专门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的独⽴化相联系,法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独⽴的社会规范。

2、法律⽅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律⼯作者看待法律的职业⽅式①⽤说理的⽅式⽽⾮简单的暴⼒解决问题-----强制是为了保证说理进⾏②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以法为论据、判据(核⼼)③须在程序范围内,通过相应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程序性另:法律⼈忠于法律的前提:法律必须具有⼀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为准则法律⼈须提⾼⾃⾝知识能⼒和法律思维⽔平,⽅能准确把握法律(要依法思考问题、⼜要形成对法律的个性观点⽴场;要了解法律外在表现形式,⼜要理解法律内在根据、实质)⼆、法的现象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总体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从⽅法论⾓度来划分有三类:1、从法本⾝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发展、变化根据在于法的⾃⾝A、规则论:法是⼀个逻辑上⾃我满⾜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来源体系内部B、命令论:法是权⼒命令形成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源于权⼒C、判决论(预测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规范性法律⽂件不是法,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司考法制史笔记:商鞅变法

司考法制史笔记:商鞅变法

司考法制史笔记:商鞅变法司考法制史笔记:商鞅变法。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法制史高频考点商鞅变法的含义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笔记:法经司考法制史笔记:铸刑书与铸刑鼎司考法制史笔记: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1、商鞅的变法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2、基本情况: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过两次;基本手段是法律、法令,贯彻到了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

3、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使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注意:“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

(2)颁布系列法令。

A:奖励耕织——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自己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B: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C: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反叛国者处以重刑。

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法律敎育网(4)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A——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B——“轻罪重刑”。

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重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C——不赦不宥。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一、民法总则部分(蓝色重点标记)1. 民事法律关系。

- 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 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部分可标记为绿色补充内容)。

-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

- 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物权法部分(红色难点标记)1. 物权变动。

-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考三色笔记

法考三色笔记

法考三色笔记
法考三色笔记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通过使用不同颜色的笔进行标记和区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点。

具体来说,法考三色笔记包括以下三个颜色:
1. 红色:用于标记重点内容,这些内容通常是考试中最重要的知识点,需要考生重点掌握。

2. 蓝色:用于标记次重点内容,这些内容虽然没有重点内容那么重要,但仍然是比较重要的知识点,需要考生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3. 黑色:用于标记其他内容,这些内容通常是一般性的知识点,不需要考生特别注意。

通过使用法考三色笔记,考生可以更好地把握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提高学习效率。

同时,在复习时也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强化对重点内容的掌握,提高复习效果。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宪法学1. 宪法的含义和地位2. 宪法的种类和内容3.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4.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5. 宪法的权威和法律地位二、司法公正1. 司法独立2. 司法公正3. 司法责任4. 司法监督5. 司法诚信三、刑法学1. 刑法的基本原则2. 刑法的适用3. 刑法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4. 刑法的法律责任5. 刑法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四、民法学1. 民法的基本原则2. 民法的主体和客体3. 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4. 民法的民事权利和义务5. 民法的民事责任和救济五、行政法学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3. 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4. 行政法的行政诉讼5. 行政法的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六、国际法学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 国际法的国际关系3. 国际法的国际民事诉讼4. 国际法的国际人权保护5. 国际法的国际经济合作七、法律文书和法律实务1. 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格式2. 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审查3. 法律实务的案例分析4. 法律实务的调查和证据收集5. 法律实务的法庭辩护和诉讼代理八、法律职业道德和规范1.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2. 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3.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4. 法律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和规范5. 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总结:司法考试是一场全面考察考生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的考试,备考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知识点和要点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整理。

只有充分掌握了各项知识点,才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希望考生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不断的实践,成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司考课堂笔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司考课堂笔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司考课堂笔记:⼈民代表⼤会制度 ⼀、⼈民代表⼤会制度的概念 ⼈民代表⼤会制是我国⼈民在长期的⾰命⽃争实践中创建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民主选举各级⼈民代表⼤会,再由各级⼈民代表⼤会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它国家机关,组成统⼀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使国家权⼒,实现⼈民当家作主权⼒的⼀种政治制度。

⼈民代表⼤会制度由以下环节构成: (⼀)国家的⼀切权⼒属于⼈民。

国家的⼀切权⼒属于⼈民是⼈民代表⼤会制度的实质。

⼈民作为整体是国家权⼒的所有者,要使⼈民能够统⼀意志,⾏使权⼒,必须实⾏民主集中相结合的政治制度。

在我国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民代表⼤会制。

(⼆)⼈民民主选举产⽣⼈民代表组成各级⼈民代表⼤会作为⼈民⾏使权⼒的机关。

在我国⼈民是国家权⼒的集体所有者,并不都去直接⾏使权⼒,为此必须选举代表,由他们代表⼈民,组成各级⼈民代表⼤会⾏使国家权⼒。

全国⼈民代表⼤会是⼈民⾏使国家权⼒的机关。

(三)其它国家机关由⼈民代表⼤会产⽣,受它监督,向它负责。

⼈民代表⼤会有权产⽣其它的国家机关,⾏使部分国家权⼒,如经宪法授权的⾏政权、司法权等。

⽽这些机关都从属于⼈民代表⼤会,受他的监督,并向产⽣它的⼈民代表⼤会负责。

(四)⼈⼤常委员会向本级⼈民代表⼤会负责,⼈民代表⼤会向⼈民负责。

县以上各级⼈民代表⼤会均设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常设委员会对产⽣它的⼈⼤负责,受⼈⼤监督。

⽽⼈民代表⼤会都是由选民选举产⽣,因此必须对⼈民负责,受⼈民监督。

⼆、⼈民代表⼤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就是⼈民当家作主,⼈民代表⼤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①从⼈民代表⼤会的组成来说,各级⼈民代表⼤会都是由⼈民代表组成,⽽⼈民代表都是由⼈民通过民主选举⽅式选举产⽣的。

②从⼈民代表的职权来说,⼈民代表⼤会代表⼈民⾏使国家权⼒。

司考笔记经典 法理学

司考笔记经典 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念(1)法律职业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核心:忠于法律)(2)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三个特点:第一,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第二,根据法律来说理判断解决法律问题;第三,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3)法的概念的争议(焦点是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A法实证主义法与道德分离权威制定性社会失效性分析主义法学;奥斯丁法社会现实主义B非实证主义法与道德紧密联系以内容正确性(自然法)为必要定义要素阿克列西二、(1)法的现象VS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是指能够凭借直观经验的方式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感性对象--法本身;(2)法的本质在历史上主要学说:神意说理性说主权命令说意志说主义说利益说。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1)物质社会制约性法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2)阶级性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3)国家性由国家制定认可发布强制保证四、法的特征1.规范性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2.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从习惯按政策文件),.国家是法存在的前提。

3.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4.普遍性(属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约束力.5.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6 .整体性具体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7.内容和调节机制法律权利义务/利益导向性。

8 可诉性任何人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五、法的作用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

两者关系: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一)法的规范作用A指引作用。

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必须”“不得”B评价作用。

对人们的行为是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的评判。

C预测作用。

人们可根据法律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将如何行为法律后果。

D强制作用。

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E教育作用。

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人们今后的行为警示示范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 A政治职能(阶级统治 B 社会职能(执行公务) (三)正确认识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重要性2.法的作用的有限性(并非万能)A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

刑事诉讼法司考笔记

刑事诉讼法司考笔记

刑事诉讼法司考笔记篇一:20xx年司法考试400+高分笔记-刑事诉讼法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笔记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刑事诉讼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刑诉法保障刑法实施;刑诉法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刑事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的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

保障人权包括: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罚;诉讼权利得到有效行使保障。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二者的矛盾应当动态平衡。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事实、结果公正,要求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B.正确适用刑法,确认是否有罪与罪名;C.按罪行相适应原则适度刑罚;D.错误处理案件应当予以纠正补偿。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要求 A.严格遵守诉讼法规定;B.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C.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取证;D.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E.保障诉讼公开透明;F.限期办案结案。

3、诉讼效率: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冲突,在保证诉讼公正前提下,可以诉讼分流、限期审结等措施。

刑事诉讼的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

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直接影响诉讼进程,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司考400分笔记-刑法

司考400分笔记-刑法

总章之黯然销魂一、结果加重VS数罪VS拟制归纳:转化犯法定升格第1章刑法论二、刑法概说(一)功能1.法益保护2.人权保障3.规制技能——规范人们、法官的行为(二)渊源1.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颁布2.现行刑法1997年颁布3.刑法修正案9个属于立法4.单行刑法:1个《惩治..外汇..的决定》5.附属刑法:0个三、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效力1.立法解释(人大常委)>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学理解释(无效)(二)解释的技巧1.平义解释2.扩大解释3.缩小解释4.类推解释1)扩大的扩大,超出词语的含义范围2)原则禁止使用,但不禁止有利被告的类推(法律不能按利于被告解释,只在涉及具体案件才可以)5.反义解释——反面推导6.补正解释——用语错误7.同类解释——“等”的解释,要提炼共同特性(三)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根据语法解释2.体系解释3.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4.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历史变革解释(如章节变动)5.目的解释——根据保护的法益解释(四)解释技巧VS解释理由1.区别:解释技巧只能有一种,理由可以多种2.相辅相成——制造结论、论证结论强奸的暴力=抢劫的暴力+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以曝光裸照相威胁)四、刑法的基本原则五、刑法的效力(一)空间效力◆属地>属人>保护>普通管辖◆属地管辖例外:1、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解决);港澳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境内领域:含我国航空器(含飞机)与船舶(不含长途汽车、国际列车);含领空、领水(二)时间效力(含司法解释的更新)1.从旧兼从轻——就是从轻(先比较最高刑,再最低刑)2.适用对象:新法前尚未判决3.继续犯、跨越犯:适用新法,但量刑可从轻第2章犯罪构成一、定罪体系——两阶层体系先看客观,再看主观二、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一)解释大前提1.解释的对象刘: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规范——并非根据事实行为,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消极的可以被理解为积极地(二)认定小前提1.事实存疑时,按有利于被告解释2.不可用于解释法律规定(易徇私枉法)(三)正确推导注:同一案件可根据不同大前提,循环使用三段论然后就会涉及想像竞合、数罪并罚等问题第3章行为主体一、自然人(一)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2.只针对实行犯(含间接正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可不具备定罪身份)(二)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三)国家工作人员认定1.是否从事公务2.公务——不看编制1)事物具有公共性——涉及多数人/不特定人利益2)具有行政职责性含事业单位委派的农村信用社主任3.行政管理职责1)赈灾、救济2)社会公益事业3)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非土地承包费)5)代征、代缴税款6)户籍、征兵工作二、单位犯罪第4章行为一、危害行为(一)特征1.有体性——思想无罪2.有意性——基于意志实施(排除梦游)3.有害性(二)判断1.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生活行为未创设危险)(三)被害人自陷风险二、不作为犯(一)概念1.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称为保证人(二)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是否明文规定+是否为义务性规范(以规范的核心行为判断)1)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是核心行为2.不履行义务方式= 积极(把婴儿丢到山里)或消极(不管婴儿)(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作为:积极制造紧迫性危险(直接能导致实害结果)2.不作为:消极不消除危险(有义务消除,但不消除)3.把婴儿丢到山里——先行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把婴儿抱回来——不作为,犯罪4.判断顺序(作为OR不作为)1)先看作为:丈夫拔除氧气罐2)后看不作为:丈夫看着妻子气绝3)结果:作为杀人5.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积极维持持有,直接侵害法益)(四)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竞合——闯红灯撞死人(不同角度)1)违反闯红灯——作为2)违法应刹车——不作为3)结果:优先认定作为2.结合——抗税罪1)暴力抗拒——作为2)不纳税——不作为3)结果: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缺一不可)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一)负有作为义务1.危险源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2)对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一般有监护、监管关系)3)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抢劫致人昏迷,阻止同伙强奸的义务)——先前行为对法益创设危险(并非实害结果,不然就是作为了)A.特殊情况意外事件怎么算??08年52题2.特定关系1)基于法律规范的扶助——家属间2)基于职务、制度的保护——医生对病人(但不代表不救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3)基于合同的保护——仓管员对货物4)基于自愿行为的保护(法益处于危险境地,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与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有继续保护的义务)◆双方相约玩耍,互不负救助义务◆登山队员,紧密的共同体,一般有救助义务3.特定领域——当危险发生的领域1)行为人对该领域有管理职责+对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司机对车上强奸行为的阻止义务,否则不作为犯罪)(二)具有履行为能力1.作为具有可能性——看客观(三)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适用于故意)造成危害结果1.前提(结果有避免可能性)2.履行程度——看作为义务的性质3.过失时,必须造成危险结果才算不作为(四)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危害程度1.客观危害程度+ 主观恶性程度(丙不解救被砍杀的妻子,不达到故意杀人程度)(五)主观要件1.主观有故意或过失(未认识到,但明显应认识到属于故意而狡辩)第5章危害结果——要背啊!一、分类二、结果加重犯◆不含绑架罪、侮辱罪、拐骗罪、虐待被监管人等致人死亡◆强奸致人自杀,虽然不是结果加重犯,但可以成立法定刑升格条件(即情节特别严重)第6章因果关系一、条件说(行为→结果)二、相当因果关系说——弥补条件说的缺陷(一)条件说的局限性1.存在介入因素时,条件说难以适用◆要整体的看待前后因素的作用大小丙被甲推下水,可通过救生圈获救,但救生圈被乙捞走,死亡结果只归因于乙甲把乙打成重伤流血,丙过来朝伤口踩了几脚,导致死亡,死亡结果归属于丙◆对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对加重结果须可能认识到,否则只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故意推倒,结果掉入了身后的洞摔死(二)大前提——事实是否查明1.未查明则按有利于被告原则处理第7章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一、正当防卫◆有主动物,可以正当防卫,包括因主人的过失;但无主动物只是单纯危险,不是不法侵害◆行为无价值论:犯罪认定:违背了法律规范、秩序◆结果无价值论:犯罪认定:客观侵害了法益,想法无罪二、紧急避险◆若危险是自己设立的,不行三、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四、被害人承诺(一)一般的被害人承诺(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1.被害人没现实的承诺(默示推定)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以合理意愿为准)3.须为了高法益而牺牲低法益4.被害人须有处分权被害人自损、自己意识到危险,帮助者只有起到实际控制作用才犯罪???五、其他阻却事由第8章主观要件一、犯罪故意若开1枪,1人重伤,1人死亡,重伤的是故意杀人未遂,而不是故意伤害罪(一)故意的认定1.行政违法的故意(闯红灯)不代表刑法的故意(交通肇事罪)(二)犯罪目的1.直接目的2.间接目的——主观目的成立,不要求有对应客观行为1)绑架罪,不要求取得财物,也不要求实施勒索,绑到手就既遂2)走私罪的牟利目的,不要求取得利益犯意下降时,重犯罪中止+已造成损害转换对象犯罪,若同一法益,则一罪,不同法益,不同罪二、犯罪过失三、区分四、事实认识错误◆对象VS方法:要看实行行为是对象错误还是方法错误◆邮寄毒药杀人:对地址认识错误→对象错误填错地址→方法错误对不同加重情形认识错误,仍能定加重第9章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一、责任年龄二、责任能力三、行为与责任要件同时存在原则四、违法性认识错误(一)三段论推导1.大前提(法律规定)认识错误→仍是故意2.小前提(案件事实)认识错误→非故意1)知道法律规定,但不知道自己在犯罪(错拿别人的包)3.大小前提是否相符认识错误→仍是故意(二)违法性认识错误1.不具备认识行为违法性的可能——无罪Eg:法庭给书面意见说合法,但实际非法(三)期待可能性1.主观确定故意/过失犯罪后,才启用期待可能性2.期待可能性低——可以从宽处罚3.无期待可能性——无罪4.主要现象1)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可以不追究或从宽2)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不追究掩饰罪3)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应不追究犯罪第10章犯罪形态一、犯罪预备二、犯罪未遂结果加重的未遂:未遂的结果加重:基本犯未遂,若加重结果故意,还可能想象竞合结合犯:一般存在未遂,但绑架杀害没未遂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只存在符合或不符合(例外:数额特别巨大,司法解释认为可以未遂,理论界认为不可以)三、犯罪中止加重结果也可形成中止四、犯罪既遂(一)既遂的认定1.加重犯的既遂1)加重犯的成立不代表基本犯既遂特殊规定:抢劫致人重伤,即便没抢到钱,造成轻伤,也算作既遂2)故意型加重结果的既遂问题3)情节加重犯(一般为故意)✧例子:公共场所强奸、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情节加重也存在中止、未遂、既遂本欲公共场所强奸,妇女请求后,转至地下室强奸——基本犯既遂,加重犯中止2.结合犯的既遂/未遂/中止1)法律规定:前罪+后罪=前罪(法定升格)(两个独立行为)2)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拐卖到手后,欲强奸,但被打晕——拐卖既遂,(未遂的)法定升格刑第11章共同犯罪一、一般原理(一)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共同故意=意思联络(认识到对方的行为)+共同的意志追求(二)共同犯罪的分类1.任意共犯VS必要共犯——罪是否须2人才能成立(组织卖淫罪)2.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对法益的侵害方式不同,直接OR间接3.主犯、从犯、胁从犯二、正犯(实行犯)(一)共同正犯◆都实施了实行行为(二)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实行犯,无身份时,对于身份犯罪不能成立◆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的结合——P115三、狭义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一)正犯(实行犯)与共犯的关系1.帮助犯、教唆犯的犯罪状态具有从属性,随实行犯而定(实行犯未遂,则帮助、教唆犯也未遂)(二)教唆犯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可以共同成立——拿刀威胁甲去杀乙(三)帮助犯◆教唆他人帮助,是实行犯的帮助犯◆帮助他人帮助,不犯罪——关系太微弱◆教唆他人教唆,是实行犯的教唆犯提供盗窃钥匙,但小偷未用,仍是帮助犯,因为提供了心理帮助四、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一)承继的共同犯罪(二)片面的共同犯罪(三)不作为的共同犯罪1.不作为也能成立共犯,且以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四)须双方才能成立的共同犯罪1.重婚罪,双方是共同犯罪2.受贿罪、行贿罪,仍是共同犯罪五、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身份型犯罪1.一个实行犯,一个共犯,按实行犯定罪2.若两个实行犯,既构成自己的身份犯,又构成对方身份犯的帮助犯,想像竞合择一重(保险诈骗中,保险员帮助诈骗——职务侵占+保险诈骗罪)3.例外(特殊规定)1)单位中,非国家人员和国家人员勾结,分别利用职务,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按主犯的性质定罪——(主犯)贪污罪+(从犯)侵占罪= 双方都按贪污罪论处4.量刑身份——各按各的(二)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1.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2.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三)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六、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第12章罪数一、行为单数(一)继续犯(二)法条竞合(三)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是大前提,所以是先判断的,排除法条竞合再会到行为(小前提)二、行为复数(一)结合犯◆抢劫后杀人= 抢劫罪+ 杀人罪◆抢劫致人死亡= 抢劫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二)集合犯(三)连续犯(四)吸收犯(五)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六)牵连犯盗窃军人军服,去诈骗,数罪并罚——不具通常性伪造军人证件,去诈骗,牵连犯(七)数罪数罪并罚是原则,专门记例外即可第13章刑罚体系一、主刑(一)禁止令概念管制、缓刑时可以同时适用,非刑罚(不含假释,因为禁止令审判时做出,非执行时)执行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内容钱没赔完,没罚完,禁止高消费禁止进入中小学、幼儿园(除非本人就学、居住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未经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与证人)及其法代、近亲属禁止接触同案犯期限可与管制、缓刑期相同,也可更短但管制时不得低于3个月缓刑时,不得低于2个月起算时间自管制、缓刑执行日起算(二)判决起算问题(三)刑期折抵——须同一事实1.拘留1天→抵管制2天或抵拘役、有期1天2.监居1天→抵管制1天或抵拘役、有期0.5天(四)死刑二、附加刑三、非刑法处罚措施。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导言: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掌握好刑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刑法基本原理、各类罪名和其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为大家提供一些有关刑法的笔记。

希望这些笔记对大家备考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第一章刑法基本原理1.1 刑法的基本任务刑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刑事制裁,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

1.2 刑法的立法原则1.2.1 人民主权原则刑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人民的立场出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罪行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规定,不得有逆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3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行与刑罚应相适应,即犯罪行为的轻重应与刑罚的轻重相对应。

1.2.4 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原则刑法立法应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平等和公正。

第二章各类罪名和其构成要件2.1 故意犯罪2.1.1 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死亡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与乙起争执,持刀将乙捅伤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2.1.2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伤害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与乙纠纷不断,持棍棒将乙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2.2 过失犯罪2.2.1 过失杀人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行为、死亡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驾驶车辆时因违章行驶导致撞到行人致其死亡,构成过失杀人罪。

2.2.2 过失伤害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行为、伤害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醉酒驾驶车辆与乙相撞,导致乙受伤,构成过失伤害罪。

第三章相关案例分析3.1 盗窃案例分析案例:某甲趁乙不备之际,将乙的手机偷走。

分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别人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该案例中,某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违法程度较高。

3.2 抢劫案例分析案例:某甲持刀将乙抢劫,并夺走其现金。

分析: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

2024法考刑法笔记

2024法考刑法笔记

2024法考刑法笔记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法考刑法笔记第一章:刑法基本原理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用以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

它具有对犯罪行为实施刑罚的权力,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工具。

刑法的性质是一种特别的公法,其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和公众利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禁止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原则、法无规定不处罚原则、罪刑相适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是刑法的基础,是确保刑法执行正义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刑法的主体1.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他们在犯罪行为中具有刑事责任。

自然人在犯罪行为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刑罚。

第三章: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1.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对象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只有犯罪行为符合这些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具备刑事责任。

2.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

故意犯罪是指有意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无意间接导致犯罪后果。

1. 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行为人所判处的基本刑罚,如有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2. 刑法的量刑原则刑法的量刑应当遵循法定量刑原则、平等量刑原则、人道主义量刑原则、责罚相当原则等。

量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犯的个人情况来确定。

第五章:共同犯罪和犯罪的数罪并罚1.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的责任需依法予以追究。

共同犯罪中的每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犯罪的数罪并罚犯罪的数罪并罚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情况,法院应当根据各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

结语: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工具。

2021年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2021年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司法考试笔记整顿——刑法宋杰考点一:刑法基本原则命题要点一:罪行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没有减轻惩罚情节,但依照案情需要减轻惩罚,必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干减刑。

2. 寻衅滋事行为只有导致了社会秩序眼中混乱,才也许当做犯罪行为定罪惩罚。

3. 对于“医闹”事件,如果医院过错在先,虽然家属存在过激行为,也是情有可原,不能容易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

4. 刑法中禁止令仅合用于管制和宣布缓刑犯罪分子,其合用不得妨碍犯罪分子正常社会生活。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规定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否则不成立犯罪。

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行为在客观上不能危及公共安全,故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有关犯罪。

7.据不容许为了所谓效率而突破司法程序规定。

8.社会主义法制本质规定是执法为民,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本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正体现了执法为民这一本质规定。

9.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其理念和内容不但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

10.刑法规范具备行为规范性质,即通过立法、司法与执行,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

1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①尚未导致严重后果,②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③并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12.刑法具备法益保护机能与权力保障机能。

命题要点2:罪行法定原则内容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成文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罪刑法定;刑罚法规恰当——拟定罪刑法定。

2.司法机关、立法机关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3.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描述方式,而描述方式自身跟明确性与否并无直接关系。

4.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

5.实现刑与罪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注重犯罪人人身危险限度消长变化状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命题要点3:刑法解释1.只有解释结论和解释办法判断皆对的,该命题才对的2.在“捏造事实诽谤她人”规定中,“捏造事实”属于预备行为,“诽谤她人”才是实行行为,只要明知是捏造事实而散布并诽谤她人,虽然同样成立诽谤罪,但没有捏造事实,就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不同仅仅在于解释主体和效力不同,在解释办法和技巧方面没有差别4.由于破坏大型拖拉机也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危害成果,故可以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汽车”,但上述解释结论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5.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伪造信用卡”其中伪造就涉及“变造”这一体现形式6.相比较毒品犯罪中特别再犯制度,累犯是更严肃量刑情节(累犯应当从重惩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而特别再犯只是从重惩罚),既然不满18周岁人不成立累犯,那么就更不能对其合用更轻特别再犯制度(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7.某种解释办法被容许,并不意味着运用该解释办法出来解释理论合理8.盗窃信用卡后对人使用骗取财物,属于法律拟制,没有该规定,本来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该条文将这种情形规定为盗窃罪9.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候必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去解释,不能随意创设新刑法罚则10、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存在冲突时,直接合用立法解释,而不能合用司法解释10.将盗窃罪对象“公私财物”解释为“她人财物”是平义解释(也可以理解成固然解释,即法条规定本来就是这个意思)11.出售假币罪中“出售”不能涉及购买行为(该解释结论属于体系解释)12.携带凶器抢夺中凶器是指性质上凶器和用法上凶器13.立法解释把信用卡范畴进行了扩大理解,包括其她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钞票等所有功能或者某些功能电子支付卡14.将“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关于规定不应当公开事项,缩小了该词普通含义,属于缩小解释考点二:刑法合用范畴命题要点一:刑法空间效力1.长途汽车进入外国境内,不合用旗国主义2.只要共同犯罪行为一某些发生在国内领域内,就属于犯罪地在国内,国内对全案具备管辖权,合用属地原则。

司考法理学笔记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司考法理学笔记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司考法理学笔记: 法律解释方法位阶司考法理学笔记: 法律解释方法位阶。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旅程, 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艰辛, 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 供大家参考。

每种解释方法有其各自特殊功效。

语义学解释和立法者意图或目解释实质上使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订法: 相对于其她法律解释, 这两种法律解释方法使法律适用确定性和可估计性得到最大可能确保。

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许可了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能够参酌历史法律经验和其她国家或社会法律经验。

体系解释有利于特定国家法秩序避免矛盾, 从而保障法律适用一致性。

客观目解释能够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 从而使法律决定含有最大可能正当性。

多种法律解释方法之所以含有不一样功效, 是因为它们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释中考虑原因不一样或提出问题视角不一样。

而这就意味着在具体情景下根据不一样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要求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出完全不一样解释结果, 也就是说, 不一样法律解释方法能够被用来证成不一样法律决定。

这种结果出现就造成了法律适用不确定性。

消除这种不确定性最好或最终方法是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确立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

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 (1)语义学解释一(2)体系解释一(3)立法者意图或目解释一(4)历史解释一(5)比较解释一(6)客观目解释。

不过, 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 也就是说, 依此不能得以终局地确定部分解释方法关键性, 关键性怎样很大部分取决于其将造成怎样结果。

①这就意味着上述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是初步性, 这个位阶所确定多种方法之间优先性关系是相对而不是绝对, 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能够被推翻。

不过, 法律人在推翻上述位阶所确定多种方法之间优先性关系时, 必需要充足地给予论证, 即只有存在更强理由情况下, 法律人才可推翻那些优先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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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19/8/28 6:15:00 1个案例半个小时,读题不超过5分钟,时间不能失控。

答全面,几个问题,可以寻求几种法律救济途径。

(违约,侵权)
请指出一审法院的错误,请指出一审法院的问题----挑毛病,找错误,阐述理由
请评价一审法院的做法,请对一审法院的做法进行评价----对错两个方面,阐述理由
问什么答什么:
…是否正确---正确,不正确
…能否---可以,不可以
理由:
法条是答案,结论,阐述法条(写明根据多少条,哪个法律文件),回到案件。

理论是答案,结论,阐述理论概念,回到案件。

制度条件是答案,(是否构成反诉?),结论,用什么条件写什么,不都写,回到案件。

执行和解的司法解释。

前一步错误,后一步不受前一步影响。

针对题目中,案件中所对应的理由进行分析回答,不是全把法条照搬。

案例一:
必要共同诉讼人包括:共同原告共同被告
必要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区别:看是否支持现有的法律关系,还是与原被告的地位均冲突;诉讼标的是否同一等。

救济: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参诉,可以直接申请再审;
有独三,未参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再审。

案例二:
法院驳回起诉是否正确?----
是否应当受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原告是否适格---确认之诉---原告是否有确认利益---
确认之诉是否应当受理?---确认之诉,有确认利益。

三个方面:
1.对象是否妥当:原告与被告具有现存的法律关系
2.目的是否妥当:可以使受损的权益获得救济,消除现在可能存在的危险(有意义)
3.手段是否妥当:无法通过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救济
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本质区别:
确认之诉:看确认利益是否存在
变更之诉:看法定性,法律上、程序上是否法定,是否存在错误
案例二:代位求偿权
管辖---取决于法律关系
裁定不予受理的处理办法:1.做裁定 2.原因:不符合起诉条件 3.处理办法: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裁定
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变更,保证当事人的起诉权。

民诉123,民诉解释208;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当下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并且不具备特殊规定,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出书面凭证收到起诉资料,要求补充起诉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7天内发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针对起诉难。

求告无门。

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是公正审理的基础。

缺点,并没有真正的保证起诉权,因为起诉条件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需要改革的是起诉条件上的一些东西。

案例四: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特点:
1. 分类:两个,环境民事公益和消费民事公益。

2. 目的特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起诉主体:广泛、特殊性和法定性(没有授权的任何人不得提起)
4. 社会功能:
事后救济—已经造成损害的行为
事前预防---可能给社会公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5. 利益:具有不特定性(公共利益,非经济的),抽象性。

广泛、严重、长期,甚至滞后、不可弥补性
公益诉讼主体《环保法》58条判断标准
诉讼请求的分类:事前预防,事后救济
公益诉讼中,法院的释名作用:特殊性,专业性,公益性。

为了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促使原告完善诉讼请求,进一步达到诉讼的目的。

检察院的地位、作用:《民诉》55条:检察院支持起诉。

优点:1.弥补社会组织搜集证据的能力和作用,环境诉讼具有证据偏占性 2.弥补知识的局限性,新型诉讼,规定有不成熟性,专业性和特殊性,社会组织难以具备诉讼具有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 3.弥补经费的不足,非营利性的组织,诉讼成本高昂,现阶段公益诉讼数量不多。

案例五:民诉第一案(执行和解司法解释)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
上诉期未满,撤回上诉,在民诉中,撤诉了不得反悔;在刑诉中,以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

审判程序中的和解协议,不可诉:
1. 会和前诉形成重复起诉,前面诉讼尚未结束。

2. 是当事人的契约
审判中达成和解,当事人两条路,撤诉(撤起诉,撤上诉)or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若当事人什么都不选,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案例六:唯一一个执行案,执行和解的解释
执行和解,执行当事人的变化,执行异议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原理
欠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法律为规定,欠缺保护。

只有申请人,案外人的执行诉。

(司法解释424)
中止执行:双方认可+法院知道
为何要设置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规定?---为了防止不诚信行为,以物抵债不允许做抵债裁定,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不诚信。

给原债权人选择权,保护原债权人利益。

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Ps 法律文书问题
两个文书:起诉书,判决书。

案例官网上看,格式。

注意:当事人的上诉权,上诉期,上诉法院。

行政法2019/8/28 6:15:00整体的系统性的回答。

要求学科的前沿性问题有前瞻性。

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区分清楚。

2019/8/28 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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