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比较【魔方司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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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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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一、回避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曾为司法人员的辩护人

回避事由

1、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

事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

响到公正处

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4、请客送礼、违规会见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非上

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

6、曾参前不参后 ,发回重来例外

公安司法

工作

人员回避

身份不当

回避

1、本案当事、近亲

2、存在利害关系

3、曾任证、鉴、辩、代

4、辩护、诉代近亲

违法违规

回避

1、违反规定会见

2、推荐、介绍办理

3、索取、接受利益

4、接受付费

活动

5、向当事人融借 跨诉讼阶

段回避

1、曾参前不参后

2、发回重来例外 曾为司法人员

的辩护人

身份回避

相同点

1、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辩护

2、永远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任辩护人,除非是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3、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辩护人,时间限制是任职期间

不同点

主体

检察院:1、检察人员 2、检察人员配偶、子女

法院:1、审判人员 2、其他法院工作人员 3、前两者的配偶、子女、父母 例外

1、检察人员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检察人员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的辩护人,没有例外。

2、法院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版权所有

申请回避

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没有亲属

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被申请回避的侦查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其他人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1、回避不影响先诉讼程序的行为的效力

2、仲裁

中效力待定

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时

间 1、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并说明理由 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

在法庭辩论终局前提出

3、可以口头或书面; 1、诉讼的任何阶段 2、可以口头或书面;

救济

可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法院: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复议一次,不属于法定事由,当庭驳回,不得复议;法定事由可以向原法院申请 检察院、公安: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1、复议的主体是被驳回回避申请的人,被决定回避的人无复议权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执行工作 决定主体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以及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以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

版权所有

管辖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管辖

基层法院

原则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

1.专业强

(1) 海关处理的案件;

(2) 证券类案件(被告或第三人为证券交易所) 2.级别高

(1)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2)部门: 中央部门和机关作被告时,由中级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被

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

3.重大复杂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2)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3)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注意:

1、复议维持案件中,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2、跨行政区域管辖: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此处能够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此种情况比较复杂, 总结如下

A 、海事海商案件

B 、公益诉讼案件;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C 、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新《民诉意见》,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涉外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撤销、不予执行仲

裁裁决等都由中院管辖。 1、中级法院管辖: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恐怖活动案件;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无期、死刑的,应当已发送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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