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

合集下载

(最新整理)票据法讲义

(最新整理)票据法讲义

(完整)票据法讲义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票据法讲义)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票据法讲义的全部内容。

票据法讲义票据的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二、票据的特征三、票据的种类四、票据的作用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二、票据行为的种类:广义的票据行为和狭义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三、票据行为的特点:1、要式性;2、文义性;3、无因性;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

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

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三76)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B。

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

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向乙签发一张票据,承兑人为丁,乙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支付货款,丙对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知情,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乙无票据权利;B、甲对乙不承担票据责任;C、乙丁对丙应承担票据责任;D、甲对丙应承担票据责任.四、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123出票的记载事项背书行为背书行为应当掌握的是:1、背书的概念2、背书的有效要件3、背书的后果1、背书的概念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2三19)A.若持票人格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注意: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极为重要的方式之一,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部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介绍有关票据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律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

参考书:徐学鹿主编:《票据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目录第一章票据法概述第二章票据法律关系第三章票据行为第四章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五章票据抗辩第六章汇票第七章本票与支票第八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九章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一章票据法概述案例:李天平票据、合同诈骗案;支票声明作废纠纷案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本课程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特征狭义上理解的票据,具有以下七个法律特征:(1)票据是完全证券: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就证券权利与证券作成的关系的不同,证券有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之分。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成仅在于证明一定的权利存在,其证券为证权证券,如提单、栈单等。

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其证券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因票据的作成而产生,作成票据就创设了票据权利。

因此,票据不是证权证券,它不是用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是一种设权证券。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行使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行使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行使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行使。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行使方式1.提示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必经程序。

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的票据行为。

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见票即付的汇票1个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保全和消灭1.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示票据。

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

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教案本课程内容、特点及任课教师简介:江西理工大学李贤春副教授票据法是我国民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本课程为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选修课,总计32学时,2学分。

本课程使用教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材《票据法》。

票据法课程的主要内容涉及票据与票据法的一般问题;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当事人的权利;票据的更改、伪造、变造与涂销;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汇票、本票、支票制度的主要内容等。

票据法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与规则,与传统民商法原理差异较大,既抽象又与实践结合密切,加之学生日常生活并不接触票据,因而理解和掌握上有一定难度。

本课程以票据法基本理论体系为线索,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着重阐述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立足我国票据实务,同时对各国票据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分析和比较,使学生基本掌握本课程的一般理论,并能够解决票据运作中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本章计划课时:2学时本章主要内容简介:票据为有价证券的一种,依票据法理论,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本人或本人委托的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这就是说,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无因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和流通证券。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融资及结算作用。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及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有强行性、私法性、技术性、国际性及程序性等特征。

本章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票据及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并对我国票据的历史发展及立法现状有基本的了解,为今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教学方法:讲授+自学附:票据样张本章重点及难点:1、票据的概念和特征2、票据的作用或功能3、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及难点的处理: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作用与功能、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既是本章的重点,也是本章的难点,更是学习以后各章的基础。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预习知识点:票据的特征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预习知识点:票据的特征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预习知识点: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如,出票人A基于和收款人B之间的买卖关系,向B签发汇票,B又基于和C之间的借贷关系,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则C在请求付款时,无须证明A.B间的买卖关系及B.C间借贷关系的存有,即使A.B间的买卖关系不存有了,或有瑕疵,C亦能够背书连续的票据,当然地行使票据权利。

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2.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

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实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

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行,否则无效。

这就是票据的要式性。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实行补充或变更。

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

例如,当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时,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为准。

这就是票据的文义性。

4.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

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有的。

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

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流通。

它较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权利,流通方式更加灵活简便。

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相关债权让与的相关规定。

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种类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种类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种类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种类。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个月以内。

(2)持票人须将原来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精彩链接: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中国政法商法学课件PPT之第五编票据法

中国政法商法学课件PPT之第五编票据法

• (四)关于失票后票据权利保全程序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 1、涉外票据包括哪些票据? • 2、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第一节 本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
一、本票的意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 (一)本票是一种票据 • (二)本票是出票人直接向持票人支付票 面金额的票据 • (三)本票是出票人承诺于见票时无条件 付款的票据
二、本票的特点 • (一)本票是自付证券 • (二)本票以出票人为当然的主债务人 • (三)本票为预约支付证券
第二节 出票和见票
• 一、出票 • 二、见票
第三节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适用
• 一、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适用的意义 • 二、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适用的立法 • 三、我国《票据法》对本票准用汇票规范
的规定
【本章前沿问题】
• 商业本票。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 请简述本票的见票制度?
第四章 支票
第一节 支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
第五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法总论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意义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
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
(三)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 证券
(四)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 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
• 一、支票的意义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 (一)支票是一种票据
• (二)支票是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 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的票据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票据法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票据法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票据法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票据特征1.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

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

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2,单)A.该票据无效B.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C.丙应享有票据权利D.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考点】票据无因性,票据对人抗辩,票据权利的取得,汇票承兑【解析】根据票据无因性原理,票据效力不受其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因此,即使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交易存在瑕疵,也不会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A选项错误。

虽然该汇票有效,但是基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原因关系瑕疵(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可以理解为欺诈,因此甲公司有权撤销合同;也可以理解为乙公司根本违约,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抗辩,因此B选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11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因此,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虽然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但丙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乙公司的票据权利。

又由于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抗辩,所以甲公司也有权向丙主张票据抗辩。

所以,虽然丙能够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权利存在瑕疵。

C选项揭示了丙能够取得票据权利这一点,但是没有明确丙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因此不够准确。

在单项选择题中,如果有更合适的选项,则C不当选。

D选项涉及承兑的意义。

对汇票的付款人而言,一旦承兑,就负有到期付款的义务,所以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D选项确定无疑地正确,当选。

2.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

商法学 第五编 票据法PPT课件

商法学  第五编 票据法PPT课件
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 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 ❖ 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 为准。例如,当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 出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所记载日期为准。 因此,票据为文义证券。
票据的特征(续)
❖ 4.票据是要式证券
❖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 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 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 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 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 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 是要式证券。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 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 (1)原始取得 ❖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收款人从出
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所以 称原始取得. ❖ (2)继受取得 ❖ 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 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
第四节 票据抗辩
票据的特征(续)
❖ 5.票据是无因证券(应然状态!!)
❖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 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 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 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持有票据的人行 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因而 票据是无因证券。(我国票据法第10条实际 上是否定了这一国际惯例!!)
二、票据法律关系
❖ 票据法律关系分为票据本身所生的法律关系 与非票据本身所生的、但与票据有关的法律 关系,前者称为票据关系,后者称为非票据 关系。
(一)票据关系
❖ 1.票据关系的概念 ❖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瑕疵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瑕疵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瑕疵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瑕疵。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一)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票据伪造。

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

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义务但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按法律规定对票据签章和各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审查,即使未能辨认出伪造的签章,付款行为仍然有效。

2、票据变造。

指无合法变更权限之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

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承担票据义务,但应负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若变造人在票据上有签章,则按其变造以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其他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其他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变造之前签章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二)票据的更改和涂销票据的更改是指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

合法地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依法更改票据上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受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可以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指除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之外的事项,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票据的更改和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更改或涂抹消除的行为。

票据涂销的法律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除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会导致票据无效外,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也会导致票据无效外。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只需签章证明即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

票据法是司法考试商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票据法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企业破产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个人独资企业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一、票据的特征1.要式证券2.无因证券3.文义证券4.设权证券5.流通证券6.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者关系是:(1)对象不同。

(2)条件不同。

(3)金额不同。

(4)消灭时效期间不同。

2.票据权利的取得(1)取得原则:必须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2)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

第二,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第三,受让人必须是善意。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背书,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继承、企业合并)。

3.票据权利消灭(1)付款。

(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三、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种类。

通常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1.对物抗辩发生的具体情形包括:(1)票据法定记载事项欠缺的抗辩。

(2)背书不连续的抗辩。

(3)票据尚未到期的抗辩。

(4)票据被除权判决的抗辩。

(5)时效已届满的抗辩。

(6)票据瑕疵。

第一,在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二,在票据被伪造的情况下,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当持票人向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时,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无效,据此提出抗辩。

2.对人抗辩的情形具体包括:(1)欠缺原因关系或者原因关系无效的抗辩。

例如甲基于赌博欠债而向乙签发票据,则甲对乙可以提出原因关系不合法的抗辩。

但此种抗辩只能对直接相对人提出,对直接相对人以外的其他善意持票人不能抗辩。

(2)对价欠缺的抗辩。

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

例如甲基于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而签发汇票给乙,但乙却未履行交货义务,此时甲即可向乙主张对价欠缺的抗辩。

但若该汇票已经由乙转让给了丙,则甲对丙不能主张对价欠缺的抗辩。

(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该持票人提出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1)对出票人抗辩切断。

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对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四、票据丧失与补救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并不失去票据权利,但票据权利的行使遭遇重大障碍。

1.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的提起人为失票人。

(2)挂失止付的相对人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

(3)挂失止付的效力:付款人暂停付款(临时补救措施)。

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

另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2.公示催告(1)公示催告的条件:可以在挂失止付后申请,也可以直接申请。

(2)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失票人,即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者出票人。

(3)公示催告的进行:审查、公告、发出止付通知。

(4)公示催告的终结:有人主张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无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终结公示催告,自该判决作出之日起,申请人就有权依该判决,行使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普通诉讼程序五、汇票的出票与背书1.汇票的特征(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2.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法律敎育网(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在出票人签章不真实或者出票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票据无效;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法上的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

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4.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

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

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

(4)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6)期后背书。

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

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

六、汇票的承兑、保证与付款1.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我国目前使用的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汇票因而无须承兑。

承兑的一般原则有三:(1)自由承兑原则。

(2)完全承兑原则。

(3)单纯承兑原则。

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2.保证(1)汇票保证的成立: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被保证人的确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的责任;独立责任;连带责任。

(4)保证人的代位权。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1)提示付款人:提示付款人应为合法持票人。

(2)付款程序: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3)付款损失的承担:付款人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于错付可以善意免责。

七、汇票的追索权1.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2.追索的原因(1)对于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3)被追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3.追索与再追索(1)追索义务人的责任。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

(2)追索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持票人的选择权。

(3)再追索。

(4)追索的例外。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八、本票和支票的基本知识1.本票(1)是自付证券。

(2)无须承兑。

(3)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4)只有银行本票,只有即期本票。

2.支票(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2)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3)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4)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限制(5)提示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所载金额。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